应急预案备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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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预案备案制度

一、责任单位

沈阳焦煤鸡西盛隆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煤矸石电厂

二、责任人

主办人:李福军,协办人:苗启东。

三、权力行使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四、备案条件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要求,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

五、申报材料

危险废物污染应急预案(编制时参照《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编制应急预案指南》)。

六、办理程序

(一)备案单位按照有关要求提供申报材料。

(二)承办人收到备案单位申报材料后在3个工作日内核查有关资料,依据备案前提条件提出是否受理建议,并通知申请单位。对材料不全或不符合审批相关要求的,应当场或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备案单位进行补正。

(三)申报材料符合要求后,由承办人填写备案通知书,呈主任、主管局长签批后送交备案单位。

(四)分管局长批准后予以备案,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批复工作。不能如期完成的,最多可延长5个工作日,但应及时告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申请单位完善时间不计算在本期限内。

七、监督检查

(一)建立完善的例会制度,内部分工实行AB角,每个办事环节经办人都要签名,本单位全程记录办理过程,并归档保存。

(二)本单位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的自检自查。

(三)局机关有关监督检查职能的部门对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半年不少于一次。

(四)接受局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接受行政管理相对人的监督。

(六)接受人大、政协等方面的监督检查。

八、责任追究

(一)过错责任内容

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有下例过错情形之一的,必须追究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备案申报不进行受理的。

2.对不符合条件的备案申报准予备案的。

3.违反法定程序做出决定的。

4.不按法定期限办理的。

5.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6.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7.其他过错行为的。

(二)责任主体认定

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故意违规、违法办理或者因过失造成严重后果的,按下列条款确定责任:

1.承办人故意违规、违法的,由承办人承担责任。

2.两人以上共同行使职权造成过错的,主办人承担主要责任,协办人承担次要责任,共同主办共同承担全部责任。

3.本单位班子集体讨论决定的行为出现过错的,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承担主要责任。

4.行政行为经有关领导审批出现过错的,应追究批准人的领导责任。

(三)追究形式

1.本单位科以下(含科级)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情节较轻的,由本单位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依相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工作。

2.本单位班子成员违反本制度规定,情节较轻的,由局纪检监察部门责令改正,由局纪检书记进行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情

节较重的,依相关规定给予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工作。

3.副局级以上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相关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处理。

4.上述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九、危险废物污染应急预案备案工作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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