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节能产品认证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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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节能产品认证规则
CQC31‐491102 ‐2010
汽车节能认证规则
Energy Conservation Certification Rules for Vehicles
2009年3月5日发布 2009年3月5日实施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前 言
本规则由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发布,版权归中国质量认证中心所有,任何组织及个人未经中国质量认证中心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全部或部分使用。
本规则代替CQC31-491131-2009。主要变化为扩大认证业务范围。
制定单位: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主要起草人:梁鑫磊、谢鹏鸿、张竑钧。
1.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在中国公路及城市道路上行驶的,且已批量生产的,获得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的M类、N 类汽车的节能认证。
2. 认证模式
汽车节能认证模式:产品检验+初始工厂检查+获证后的监督
3 认证申请
3.1单元划分
3.1.1表1中车辆类别不同的不能划分在同一单元;
3.1.2按照GB19578-2004《乘用车燃料消耗量限值》、GB20997-2007《轻型商用车燃料消耗量限值》、
JT719-2008《营运货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JT711-2008《营运客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中的质量级别、客车车长进行单元划分,不同质量级别、客车车长不能划分在同一单元。
3.2申请文件
申请认证应提交正式申请,并随附以下文件:
a)书面申请书;
b)该型号产品强制认证证书复印件;
c)汽车产品及关键零部件描述(见CQC31-491102.01-2010《汽车产品描述》)。
4 产品检验
4.1 产品抽样
4.1.1抽样原则
在已批量生产的符合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要求的,产品一致性控制水平已经稳定的汽车中进行抽样。
认证单元中只有一个型式型号的,抽取本型号的样品;认证单元中有多个型式型号时,型式型号划分抽样单元,按抽样单元进行抽样。
在合格品中(包括生产线、仓库)随机抽取样品,如在仓库抽样,抽样基数应不低于样品的25倍。
产品抽样可以在认证过程中的任意环节进行。
抽取的样品由抽样人封样后,送至指定的检测机构。
4.1.2抽样数量
根据表1中对应标准,认证单元中型式型号划分抽样单元,各抽样单元抽取1辆汽车。申请人可申请扩大抽样数量,扩大抽样时检测结果的判定,以检测所有样车的平均值作为判定值。
4.2依据标准
表1 汽车节能认证依据标准
序号 车辆类别 依据标准 试验方法
1 轻型汽车 GB19578-2004《乘用车燃料消耗量限
值》
GB20997-2007《轻型商用车燃料消耗量
限值》
GB19233/T-2008《轻型汽车燃料消耗量
试验方法》
GB19753-2005《轻型混合动力电动汽车
能量消耗量试验方法》
2 最大总质量超过 3.5吨
的客车
JT711-2008《营运客车燃料消耗量限值
及测量方法》
JT711-2008《营运货车燃料消耗量限值
及测量方法》
3 最大总质量超过 3.5
吨、小于49吨的货车
JT719-2008《营运货车燃料消耗量限值
及测量方法》
JT719-2008《营运货车燃料消耗量限值
及测量方法》
4.3试验时间
样品到检测机构后,15工作日内完成样品检测。
4.4试验样品及相关资料的处置
试验结束并出具试验报告后,相关资料保存在实验报告及记录中,样品按CQC有关规定处置。
5 初始工厂审查
5.1检查内容
a)工厂检查内容为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检查。
b)检查场所应覆盖申请认证的所有型号产品和所有加工场所。
c)检查原则
工厂检查的基本原则是:以能效(油耗指标)为核心,以研发设计—采购—生产和进货检验—过程检验—最终检验为基本检查路线,突出关键生产工序和检验环节、对影响能效的关键部件进行现场一致性确认,并对工厂的生产、检测设备资源配置以及人员能力情况进行现场验证。
5.1.1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
按CQC/F 002-2009《资源节约产品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进行检查。
5.1.2产品一致性检查
工厂检查时,应在生产现场检查申请认证产品的一致性,至少抽取一个型号做一致性检查,重点核实以下内容。
1)认证产品的标识应与产品检验实验报告上所标明的信息一致;
2)认证产品的结构应与产品检验实验报告及产品描述中一致;
3)认证产品所用的关键部件应与产品检验实验报告和产品描述中一致;
5.1.3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和产品一致性检查应覆盖申请认证的所有产品和加工场所。
5.2初始工厂检查时间
一般情况下,产品检验合格后,再进行初始工厂检查。必要时,考虑到抽样时机,产品检验和工厂检查也可同时进行。工厂检查原则上应在产品检验结束后一年内完成,否则应重新进行产品检验。初始工厂检查时,工厂应生产申请认证范围内的产品。
初始工厂检查人日数一般为4人日。
5.3初始工厂检查结论
检查组负责报告检查结论。工厂检查结论为不通过的,检查组直接向CQC报告。工厂检查存在不符合项时,工厂应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CQC采取适当方式对整改结果进行验证。未能按期完成整改的或整改不通过的,按工厂检查不通过处理。
6.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6.1燃油效率评价值
检验结果从两方面进行评价,符合要求的方可批准。
将检验结果与GB19578-2004《乘用车燃料消耗量限值》、GB20997-2007《轻型商用车燃料消耗量限值》、JT719-2008《营运货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JT711-2008《营运客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的第二阶段限值进行对比,计算汽车的燃油效率评价值。燃油效率评价值等于对应的燃料消耗量第二阶段限值减去检测值,再与燃料消耗量第二阶段限值的百分比。燃油效率评价值至少应大于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