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转型与法治建设——马克斯·韦伯理论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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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斯·韦伯的社会科学方法论述评—李小方

马克斯·韦伯的社会科学方法论述评—李小方

马克斯·韦伯的社会科学方法论述评李小方内容提要社会科学方法论在书伯整个思想体系中占居着中心地位, 是理解韦伯思想的关键。

通过对韦伯社会科学方法论的具体分析和评价, 可以看出, 韦伯的社会科学方法论是对反实证主义社会学理论与实证主义社会学理论进行融合的产物。

这一方面使他的思想表现出矛盾一妥协的性格, 带来了一定的消极意义, 另一方面, 也正是这一特点使韦伯的思想更富有建设性, 从而时后来西方社会学的发展产生了多义的影响。

马克斯·韦伯( M a x W e b e r 1 8 6 4 一1 9 2 0 )是本世纪最著名的社会学思想家之一, 他继承了自狄尔泰( W·D i l t ll y 1 8 3 3一2 9 1 1 ) 以来的反实证主义传统. 井对之进行了总结和检讨, 形成了完整、系统的反实证主义社会学理论体系, 成为20世纪初期反实证主义社会学的集大成者。

在韦伯宏大的思想体系中, 最能反映其思想本质特征并居于核心地位的是他关于社会科学方法论问题的论述。

韦伯正是以其对社会科学方法论间题的深入探究和其它领域的经验研究, 奠定了他在学术界不可动摇的历史地位。

韦伯的社会科学方法论思想本文试图对分析, 以期引起学术界对这一问题的重视和讨论。

一韦伯自幼与狄尔泰、文德尔班( Wi l h e l m W i n d e l b a ,、d 1 8 18一1 , 2 5 ) 过从甚密f肠, 后来又结识了李凯尔特吸f l e n r i e h R i 。

ke r t 1 8侣3 一1 9 3 6 、和齐美尔( ` ; 、、“ ` 吕S i m ln 以1 8 5 8 一1 9 1 8 ) ,并探受其影响。

这些早年的经历, 为他后来形成以新康德主义为其哲学主导原则的反实证主义社会学思想葵定了基础。

同时,19 世纪和20 世纪之交实证主义址会学的蓬勃发展也对他的思想形成产生了直接的影明。

韦伯的理论体系与各研究之间的关联——马克斯·韦伯生平及其思想理论体系研究之二

韦伯的理论体系与各研究之间的关联——马克斯·韦伯生平及其思想理论体系研究之二
文 献标 志 码 :A 中图 分 类 号 :B 5 1 6 . 4 9
As s o c i a t i o n Be t we e n M a x W e b e r ’ S Th e o r e t i c a l S y s t e m a n d
Ot he r Re s e a r c he s
wr i t i n g s h a v e v a r y i n g d e g r e e s e x p r e s s i o n a n d u s e . Ke y wo r d s :Ma x W e b e r ;l i f e ;i d e o l o g i c a l a n d t h e o r e t i c a l s y s t e m
第1 5 卷 第6 期
2 0 1 3年 1 2月
沈 阳 大 学 学 报 (社 会 科 学 版 )
J o u r n a l o f S h e n y a n g Un i v e r s i t y ( S o c i a l S c i e n c e )
Ab s t r a c t : We b e r ’ S d o c t r i n e h a d r i c h p h i l o s o p h i c a l i mp l i c a t i o n, i t t o o k mo d e r n We s t e r n c u l t u r e a s a s t a r t i n g p o i n t t o e x p l o r e t h e c u l t u r a l s o u r c e o f t h e s e c u l a r s o c i e t y a n d r e l i g i o n, a s we l l a s Ea s t e r n a n d We s t e r n s o c i a l p h e n o me n a .f r o m t h e v i e wp o i n t o f c u l t u r a 1 h i s t o r y h e wo u l d t r a c e t h e g e n e s i s o f me a n i n g .Hi s t h e o r y a n d d o c t r i n e i s c o mp l e x a n d e s o t e r i c ,i t i s d i f f i c u l t t o b e a t t r i b u t e d t o a p a r t i c u l a r c l a s s . On t o d a y ’ S p e r s p e c t i v e ,W e b e r ’ S d o c t r i n e d i s c i p l i n e s b e l o n g s t o s o c i o l o g y,e c o n o mi c s ,p h i l o s o p h y,p o l i t i c a l s c i e n c e ,r e l i g i o u s s t u d i e s , ma n a g e me n t s c i e n c e ,h i s t o r y a n d ma n y o t h e r d i s c i p l i n e s a n d r e s e a r c h me t h o d s i n We b e r ’ S

1911年 韦伯的组织理论

1911年 韦伯的组织理论

1911年韦伯的组织理论被称为“组织理论之父”的韦伯与泰勒、法约尔是西方古典管理理论的三位先驱。

马克斯·韦伯(Max Weber,1864-1920)生于德国,曾担任过教授、政府顾问、编辑,对社会学、宗教学、经济学与政治学都有相当的造诣。

韦伯的主要著作有《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一般经济史》、《社会和经济组织的理论》等,其中官僚组织模式(Bureaucratic Model)的理论(即行政组织理论),对后世产生了最为深远的影响。

有人甚至将他与杜克海姆、马克思奉为社会学的三位“现世神明”。

韦伯行政组织理论产生的历史背景,正是德国企业从小规模世袭管理,到大规模专业管理转变的关键时期,了解韦伯的思想更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韦伯认为,任何组织都必须以某种形式的权力作为基础,没有某种形式的权力,任何组织都不能达到自己的目标。

人类社会存在三种为社会所接受的权力:*传统权力(Traditional Authority):传统惯例或世袭得来;*超凡权力(Charisma Authority):来源于别人的崇拜与追随;*法定权力(Legal Authority):理性——法律规定的权力。

对于传统权力,韦伯认为:人们对其服从是因为领袖人物占据着传统所支持的权力地位,同时,领袖人物也受着传统的制约。

但是,人们对传统权力的服从并不是以与个人无关的秩序为依据,而是在习惯义务领域内的个人忠诚。

领导人的作用似乎只为了维护传统,因而效率较低,不宜作为行政组织体系的基础。

而超凡权力的合法性,完全依靠对于领袖人物的信仰,他必须以不断的奇迹和英雄之举赢得追随者,超凡权力过于带有感情色彩并且是非理性的,不是依据规章制度,而是依据神秘的启示。

所以,超凡的权力形式也不宜作为行政组织体系的基础。

韦伯认为,只有法定权力才能作为行政组织体系的基础,其最根本的特征在于它提供了慎重的公正。

原因在于:(1)管理的连续性使管理活动必须有秩序的进行。

马克斯·韦伯“形式理性法律”思想的理论定位

马克斯·韦伯“形式理性法律”思想的理论定位

马克斯·韦伯“形式理性法律”思想的理论定位作者:陈涛李彦斌来源:《消费导刊·理论版》2009年第04期[摘要]马克斯.韦伯是19世纪末20世纪初德国的一位伟大的社会学家,被称为“现代社会学领域里个人影响最大的一位学者”。

韦伯在法律社会学领域中的贡献之一就是他对“形式理性法律”的详尽和完整的阐释。

本文的探讨就是要对韦伯“形式理性法律”思想进行理论上的定位。

[关键词]马克斯.韦伯形式理性法律作者简介:陈涛(1985-),江苏常州人,汉族,上海大学法学理论专业2007级硕士研究生;李彦斌(1984-),山西临汾人,汉族,上海大学法学理论专业2007级硕士研究生。

一、韦伯注重在社会中研究法律韦伯是从社会学的角度来论述法的,他认为法律是保障社会秩序的根本手段。

韦伯关于法律的解释具有以下几方面的特征:(一)在法律的定义中涉引了“社会行为”的因素韦伯将社会行为作为法律规范和法律规则调整的主要对象。

韦伯认为,“当一种行为的目的与他人的行为相关,并正是为了与他人交往而实施某行为时,这个行为就称之为‘社会行为’”。

[1]社会行为是一种与他人行为相联系,且本身是为了与他人交往而实施的行为。

社会行为可以受到存在于某些合法秩序的观念指导,反过来,这种秩序又具有社会行为实际遵循的标准效力。

人是社会的主体,人所从事的有意义的社会行为符合了秩序的规范价值要求,这也是法律本身的一个内在特质。

(二)在法律的定义中涉引了“秩序制度”的因素韦伯认为,法律就是一整套由某些人主观认可的规则,一种秩序性的制度,人们的行为应符合这样一种秩序性的制度。

他把法律归结为一种秩序制度,把秩序制度作为法律的一个内在特征化因素,用秩序的“稳定性”和制度的“可靠性”来体现法律的稳定性要求,法律在以“秩序”和“制度”为依靠的理念设计中变得更加容易为人们的社会行为所服从。

(三)在法律的定义中涉引了“官员强制”的因素也即是“专职人员的实施保障机制”。

【推荐】读马克斯·韦伯《经济与社会》官僚制有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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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马克斯·韦伯《经济与社会》官僚制有感基于韦伯官僚制理论评析“互联网+政务服务”的发展——读马克斯·韦伯《经济与社会》官僚制有感摘要:马克斯·韦伯提出的理性官僚制模式理论在现代社会生活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本文主要探讨马克斯·韦伯《经济与社会》一书中的第十一章有关于官僚制理论的章节,并以此为基础,结合当前“互联网+政府服务”的困境和成都市武侯区“互联网+政府服务”建设的经验,为推进“互联网+政府服务”的运行和建设提出进一步完善的建议。

关键词:官僚制,理性官僚制,互联网+政务服务一、概括韦伯所描述的官僚组织结构形式是建立在理性主义基础之上的。

根据韦伯对组织权力结构类型的定义,组织权力可以分为传统型权力、法理型权力和魅力型权力。

理想的官僚组织结构是以法理型权力为基础的。

马克思·韦伯认为,官僚制是一种具有集权统一、命令服从等特点的组织形式,是现代社会法治的行政组织体系。

1、现代官僚制的特征在《经济与社会》一书中韦伯所提出的现代官僚制具有以下基本特征:(1)规则决定官员管辖权限。

组织中存在着由法律或行政规章决定管辖权限的原则,每个组织成员的工作范围都被这种方式明确划分好,按照各自的专业化进行明确分工。

(2)层级节制的权力体系。

根据职务等级原则和申诉渠道原则建立了公认的上级监督下级的上下级体系。

(3)企业管理建立在正式文件的基础上。

现代公务员岗位管理必须以规范的法律文件或相应的行政文件的形式表达信息的确定性内容,并以此来区分公私活动,使之成为公务员身份的视觉符号。

(4)专业的人员岗位管理制度。

根据人员的专业能力来选拔人才,并且根据每个人能力的具体情况来设置他们应该工作的岗位,专职专人,通常也都是以某个专业化领域的培训为前提,培训出适合这项工作的官员。

(5)任命工作的基础是官员工作能力的充分发挥。

官员一经正式任命,无论其在政府部门的工作是否受到规范,都必须付出其全部工作能力(6)机构管理遵循普遍规则。

马克斯韦伯

马克斯韦伯
韦伯承认这种“理想形式”是一种抽象的产物,但他主张任何想要了解特定社会现象的人都必须有这种理想 形式,因为与物理的现象不同的是,社会科学还牵涉到复杂万分的人类行为,而这只有可能以理想形式的方法来 加以解释。理想形式的概念,加上他的反实证主义的立论,可以被视为是他对“理性的经济人”的方法论假设的 辩护。
1882年进入海德堡大学学习法律,1883年在斯特拉斯堡服兵役一年,1884年的秋天,韦伯回到老家以后就 读于柏林大学,在接下来8年里,除了曾至哥廷根大学就读一个学期并且又服了短期的兵役外,韦伯一直都待在柏 林研究深造。韦伯与双亲住在一起,除了继续学业外,韦伯也担任实习律师,最后则在柏林大学担任讲师。韦伯 在1886年通过了律师“实习阶段”(Referendar)的测验,成为实习法官。在十九世纪八十年代后期,韦伯继 续他对历史的研究。在1889年完成了一篇标题为“中世纪商业组织的历史”的博士论文,取得了他的法律博士学 位。两年后,韦伯写下了一本名为《罗马的农业历史和其对公共法及私法的重要性》的书,完成了他的教授资格 测验(Habilitation),韦伯也因此成为正式的大学教授。
韦伯、马克思与迪尔凯姆(涂尔干)。
在现当代,中国大陆、中国香港、中国台湾、新加坡、日本等地在经济上取得了繁荣,而这些地区是具有儒 家 价 值 观 的 社 会 。 东 亚 地 区 的 成 功 , 也 和 基 督 教 没 有 关 系 。 因 此 , 表 面 看 来 马 克 斯 ·韦 伯 关 于 基 督 新 教 伦 理 和 经 济 发展的理论似乎与事实相悖。但是,马克斯·韦伯在他的研究中仅仅试图揭示新教伦理在资本主义精神形成初期的 所扮演的“火车扳道工”角色,此后的资本主义风尚(ethos)在时空的推移中获得了新的非宗教性能量和执着 物欲的理由,人类历史也就此走上了新的轨道。

马克斯·韦伯社会科学方法论之断想

马克斯·韦伯社会科学方法论之断想

马克斯·韦伯社会科学方法论之断想——价值中立原则与理想类型方法陆绯云对马克斯·韦伯的方法论在他整个学说中的地位,历来的评说是很不一致的。

H. S. Hughes 在他的《意识与社会》一书中指出:韦伯之所以对现代人能产生伟大的影响,他有关方法论的一系列论文比他其它著作的贡献都大。

而T.Huff则遗憾地认为:由于韦伯部分方法论作品直到晚近才被翻译成英语,这使得用英语阅读的读者,不能完全了解韦伯的方法论思想,以至于认为韦伯在方法论上的贡献是极其有限的。

其结果也使评论者认为“韦伯方法论的写作决定了它是‘片断’、‘不完整的’,因而在韦伯的整个学说中是次要的”,但使Huff感到困惑的是,即使是那些以德文为母语的韦伯的追随者,如R. Bendix也疏于对韦伯方法论的注意,或低估它的价值。

德国社会学家Tenbruck指出,忽略或低估韦伯方法论研究的原因,是因为“从总体上来看,韦伯的方法论并没有告诉我们任何实质上重要的东西。

”相同的评价来自Hekman,他说,韦伯的方法论观点与他广博精深的理论相比是显得不全面的。

但在这段时间里帕森斯始终是韦伯方法论的诠释者,他主要受到德国学者V. Shelting的影响,而V. Shelting博士被公认为是韦伯方法论研究的权威。

学者们的评价可以是众说纷纭的,但有一个事实是肯定的,即韦伯并不象他的德国前辈黑格尔与马克思那样精于对方法论的推敲,他也没有象另一位社会学大师涂尔干一样写出一本社会科学方法论的专著。

这主要是因为韦伯认为:“只有当实际问题的发现与解决时,才会有科学的建立与科学方法论的发展,而纯粹的认识论与方法论的思考,并不会对这种发展带来任何重要的贡献。

”在此意义上,Oakes有关方法论的角色是相对有限的观点就不无道理了。

但是,韦伯对方法论的看法,并不表明韦伯不重视对科学方法论的思考。

当实际问题提出需要时,韦伯便常常为方法论问题的思考所困扰。

“在韦伯经过四年的精神崩溃,开始基本康复后,他首先关心的,就是如何去解决社会科学中最困难的问题——即社会科学本身之哲学与方法论的问题。

韦伯的行政管理理论内容

韦伯的行政管理理论内容

韦伯的行政管理理论内容韦伯的行政管理理论是20世纪初德国社会学家马克斯·韦伯提出的,是对传统行政观念的批判和革新。

韦伯在其著作《管理学与工业社会》中系统地阐述了他的行政管理理论,该理论以其激进的观点和深刻的见解对当时的行政管理事业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韦伯的行政管理理论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理性化的组织、官僚制度和权威结构。

首先,韦伯提出了理性化的组织概念,即通过科学的管理方法和规范的程序来提高组织的效率。

他认为,组织应当按照一定的规则和标准来运作,以确保工作的科学性和高效性。

其次,韦伯对官僚制度进行了深入的研究,他指出官僚制度是现代社会中最理想的组织形式,因为它能够确保组织的稳定性和效率。

最后,韦伯还探讨了权威结构的问题,他认为,权威是组织内部的一种控制手段,通过权威结构可以有效地协调组织的各项活动。

韦伯的行政管理理论对现代管理理论的发展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他的理论观点深刻而全面,提出了现代管理的基本概念和原则,为管理实践提供了重要的参考。

然而,韦伯的管理理论也存在一些局限性,比如它过分强调了组织的规范化和形式化,忽视了人的因素和灵活性,这在今天的管理实践中显得有些过时。

因此,要充分发挥韦伯的管理思想的价值,就需要在实践中加以灵活运用,根据具体情况进行适当的调整和改进。

总的来说,韦伯的行政管理理论是现代管理理论中的经典之作,它为我们理解和研究管理现象提供了一个深刻而全面的视角,对管理实践和管理理论的发展都产生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同时,我们也应当清醒地认识到,韦伯的管理思想在应用中有其局限性,需要结合当前的管理实践和理论,进行适当的补充和发展,以适应不断变化的管理环境和要求。

希望今后能有更多的学者对韦伯的管理理论进行深入研究,探索其在当代管理实践中的适用性和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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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 斯 ・ 韦伯 提 出 的 3种 社 会 模 式 , 以归 入 社 会 构 可
成 中的社会制 度层 次 。与 此相 对应 的社会 观念 和社会 结
构 两 个 层 次 则 与 之 互 相 配 合 , 为 一 体 。 如 果 将 此 分 析 应 同 用 到 中 国 历 史 发 展 阶 段 , 以看 出 不 同 时 期 法 制 建 设 的 可
社 会 制 度 , 层 是社 会 结 构 。社 会 观 念 是 人 们 在 社 会 生 产 下
和生 活 实 践 中所 形 成 的 关 于 社 会 生 活 、 活 问 题 、 活 模 生 生
度之 一 , 当社 会 转 型 时 必 然 牵 涉 社 会 制 度 变 动 , 者 社 会 或 制度 变 动 导 致 社 会 变 迁 。 因 此 , 会 转 型 时 法 律 随 之 变 社
后不同 , 中国社会经历过 3 阶段 的变迁 : 1 个 第 阶段是传统
社会 , 此阶段 自中国的王朝形 成以来 , 持长期 的稳定 性 , 保
发 展
马克斯 ・ 韦伯 首先以 “ 合法性 ” 1 im c ) 划分社 (e t ay 来 gi 会模式。合 法性 通常指 一个 政权有权 作 出指示 和提 出要 求, 而被 民众所 普遍 接 受 的状态 J 。在 马克 斯 ・ 伯看 韦
制度 和社会结 构 三大部 分是 相辅 相成 的 。在 中 国传统 社
会 时期 , 家政 权 的 社会 观念 ( 国 即意 识 形 态 ) 天 命 为 合 法 以
法律 ; 在社会结构层面 , 民力量 占据主导地 位 , 们通过 公 他
选 举 进 行 自治 , 以理 性 态 度 构 建 公 民社 会 。 并 由 此看 来 , 治 建 设 必 须 依 照 社 会 转 型 的 规 律 , 社 法 从 会 观 念 、 会 制 度 和 社 会 结 构 3个层 面进 行 实 施 。 社
选举 模 式 公 民社 会
从 表 1中可 见 , 社会 构 成 是 一 个 整体 , 会 观 念 、 会 社 社
会 制 度 层 面 , 马 克 斯 ・韦 伯 所 指 的 法 治 型 模 式 为 主 , 以 整 个社 会 以理 性 态 度 遵 守法 律 , 个 公 民将 遵 守 自己 制 定 的 每
属于社会 系统工程 的一部 分 , 现法治 型政权 必须从社会 实 构成的各 个要素人手 。
首先 , 会 由 3个 层 次 构 成 : 层 是 社 会 观 念 , 社 上 中层 是
的冲突性推动 了社 会变迁。 其次 , 中国的 法治也 应该 从社 会观 念 、 社会 制度 和社
会结 构 三 大 方 面 进 行 系 统 建 设 。法 律 制 度 本 属 于 社 会 制
特色 。
如 前 所 述 , 中 国 近 百 年 的 3个 社 会 阶 段 的 转 型 过 程 在 中 , 律 也 是 随之 而转 变 的 。社 会 转 型 与 法 律 变 化 之 间 的 法
关 系 见 表 1 。
在 , 系统论而 言, 会是一个 整体 的系统 , 从 社 由三者 共同组
成 , 者互 相支 持 , 互 相 制 约 , 一 发 而 动 全 身 。 当 三 大 三 又 牵 层 次 形 成 一 个 稳 定 状 态 , 会 转 型 基 本 完 成 。从 宏 观 来 社
在考察东西方古今社会异 同的基础上 , 依合法性或统
治 权 威 的标 准 , 克斯 ・ 伯 提 出 了 3种 合 法 性 政 权 的 理 马 韦
尚未完 全确立 , 仍然处在继续 变化的状态 。从文 化大革命
结 束 直 至现 在 , 国社 会 尚处 于 迈 向 现 代 化 的初 级 阶段 , 中
国近 百 年 的历 史 发 展 阶 段 。

理论 当中 , 国学者马克斯 ・ 德 韦伯 的理论 是颇具影 响力 的 理论之一 , 我国 目前法制建设颇有借鉴意义。 它对
个世纪 以来 , 西方社会 的发 展一样 , 然 时间先 如 虽


马 克 斯 ・韦 伯 理 论 与 中 国 的 社 会
中 国社 会 要 转 变 为现 代 社 会 , 须 做 出一 番 更 大 的 努 力 。 仍
然 则 中 国 在 目前 如 何 实 现 向 法 治 型 转 变 ? 法 治 建 设 看 , 会 观 念 、 会 制 度 和 社 会 结 构 三 者 并 不 是 同步 变 化 社 社
的 , 们 的变 化 或 先 或 后 , 互 排 斥 , 互 整 合 , 们 之 间 它 相 相 它
(. 1 电子科 技大 学 中 山学 院 , 东 中山 广
5 80 ; . 门市 新会 区人 民法 院 , 东 江 门 24 0 2 江 广
59 0 ) 2 00
摘要 : 马克斯 ・ 韦伯关于传统型 、 里斯玛型和法治型的社会划分标准, 中国近百年社会发展具有 重要 的启 示 卡 对
作 用 。在 目前 的转 型 阶段 , 从社 会观 念 、 会 制度 和 社 会 结 构 3个层 面进 行 改 革 , 能把 中 国建 设 成 为 法 治 型 要 社 才
模 式 转 变 。 无论 是 缓 慢 的改 良 , 是 剧 烈 的革 命 , 会 转 还 社 型均牵动诸多社会 因素 的变化 。在有关社 会转 型的社会
魅力 , 因此 认 为 他应 该 拥 有 统 治 权 J 。
虽然上述 3种社会模式 是马克 斯 ・韦伯提 出的理想 模型 , 并且我们无意将其 生搬 硬套到 中国的情 形来 , 是 , 但 运用马克斯 ・ 韦伯的 3种社会模 和惯例等权威 之中。第 3种类
型 , 里 斯 玛 型政 权 , 卡 或称 魅 力 型 政 权 , 来 源 于人 们 认 为 则 某 些领 袖 具 有 非 凡 的 品 质 , 神 所 赐 予 一 般 , 有 超 凡 的 如 具
在革命时代之 后 , 会仍 然可能 倒退 回传统社 会。因此 , 社
想类型。一是法治型 ( ea— f・ aa t ry , Lgl a nl u rt h・i ) 二是传统 t
型 ( rdi・ a at ry , 是 卡 里 斯 玛 型 ( hr m t Tai hl uh・ i ) 三 t t C ai ai s c at ry 。第 1种 类 型 , 治 型 政 权 奠 基 于 人 们 普 遍 对 uh・ i ) t 法 被 制 定 法律 的 信 念 , 治 者 权 威 的 根 据 就 是 法 律 , 这 种 统 而 法 律 的 颁 布 必 须 符 合 一 定 的 程 序 。 韦 伯 认 为 这 种 型 态 的 政 权 的 最后 根 据 是 理 性 。 第 2种 类 型 , 统 型政 权 则 奠 基 传 于 对 于 一直 存 在 着 的 东 西 具 有 神 圣 性 这 个 信 念 上 , 个 神 这
半 自治 型 合 法 性 。随 着 时 间进 入 革 命 时 代 , 别 是 革 命 后 特
三、 实现 法治 的 途径
有关法律是如何 变化 以适 应社会 转 型的 , 因在《 梅 古 代法》 中提 出法律 变 化 的 3种机 制 : 律拟 制 、 平 和立 法 衡
法 。梅 因所 举 的 标 准 其 实 是 英 美 法 系 法 官 造 法 和 议 会 立 法 的手 段 。英 美 法 律 主 要 是 判 例 法 , 长 期 的 判 例 积 累 由
化 , 者法律变动时社会随之变化。 或
式 的思 想 、 想 或理 论 。 社 会 制 度 指 在 社 会 组 织 及 其 可 以 构 反 复 适 用 的 规 则 和 程 序 , 括 了规 范 、 织 以 及 设 备 等 可 包 组 见 内容 。社 会 结 构 则 是 指 各 种 社 会 力 量 之 问 所 形 成 的 相 对 稳 定 的关 系 。社 会 观 念 、 会 制 度 和 社 会 结 构 3个 层 次 社 分 别 在 社 会 过 程 中 发 挥 作 用 。社 会 结 构 是 基 础 和 基 本 因 素 。社 会 制 度 是 社会 结 构 的功 能 , 会 观 念 则 表 达 社 会 结 社 构 的力 量 , 反 映 整 个 社 会 制 度 。然 而 , 者 并 不 独 立 存 并 三
政 治 与法律
T e W ol & Ch n q n h rd o g ig
重 庆 与世 界 21 年第2 卷第8 01 8 期
Vo . . 01 128 No 8 2 1
社 会 转 型 与 法 治 建 设
— —
马 克斯 ・韦伯 理 论 的启 示
梁 文 生 丘 国 汉 ,
现代社会。 中图 分 类 号 :9 00 1 2 . )
, 文献 标 识 码 : A 文章 编 号 :0 7— 11 2 1 )8— 0 0— 3 10 7 1 (0 1o 0 1 0
关 键 词 : 会 转 型 ; 会 构 成 ; 治 社 社 法
社会转型乃指社会 的运 作从 一个主 流模式 向另一个
收稿 日期 :0 1— 7— 0 21 0 2
作者 简 介 : 文 生 (9 2 ) 男 , 士 , 师 , 究 方 向 : 律 史 、 理 学 ; 梁 17 一 , 博 讲 研 法 法
丘 国汉 (9 2 ) 男 , 17 一 , 办公室主任 , 研究方向: 法律文化 。
梁 文生 , : 会转 型与 法治 建设 等 社
而 成 , 且社 会 变 迁 从 没 有 发 生 过 决 裂 , 此 他 所 说 的 法 并 因
律变化 , 往往 只 适 应 于 稳 定 的 英 美 法 系 国 家 , 不 能 解 释 而
的长期 性有赖 于传 统型政权 的统 治。第 2阶段是 革命 时
代, 此阶段只是过渡环节 , 目的是迈向第 3 其 阶段。中华 民
国成立至文 化 大革命 结 束 , 视 为革 命时 代 的时 段。其 可 中, 14 以 99年中华人 民共 和国成立为界线 , 前者为革命 时 代前期 , 后者是革 命时代 后期 。在革 命 阶段 , 里斯玛 型 卡 政权 占据 主导地位。第 3阶段是步入现 代社 会 , 个阶段 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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