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线通讯系统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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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线通讯系统管理制度

为了有效管理和使用无线通讯系统,充分发挥其在矿井安全生产管理系统中安全可靠的通讯保障功能,创建本质安全型矿井,结合我矿实际,特对无线通讯联络系统制定以下制度:

一、各部队人员未经机电部允许严禁对有关设备进行移动和拆除,否则罚款200元。

二、机电部负责井上、下通讯线路及通讯设备的维护工作,定期对有关设备进行维护,发现问题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

三、各部队使用人员发现通信设备有异常情况要及时向机电部反映,以便及时维修,严禁私自拆修。

四、在下井前应确保手持通信设备电量充足,严禁在井下拆卸手持通信设备,避免强烈碰撞、抛掷通信设备,违者罚款200元。

五、在井下不得随意拨打与工作无关的电话,禁止闲聊。

六、非本矿发放的手持通信设备不能在本矿的无线通讯范围内使用,同时严禁严禁将其带入井下,违者罚款100元。

七、携带手持通信设备人员,必须保证电池正常使用,满足充电时间,保证有效使用年限。

八、由于本人使用不当造成手持通信设备损坏,经返厂维修无法修复或手持通信设备丢失的按原价50%赔偿(原价1900元)。

九、对故意破坏无线通讯设备及其附属设施的每次罚款100-300元。

十、各部队配备手持通信设备的人员在岗期间内必须保证随身携带,违者一次罚款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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