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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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分离制度

第一条为了建立健全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企业”)的财产分离体系,保护客户(指企业管理的私募基金的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资产业务的规范发展,防范经营风险,保护资产的安全与完整,促进各项经营活动的有效实施,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等行业内财产分离相关规定,以及本企业实际业务需要制定。

第三条企业应当按照企业的风险隔离和财产隔离制度和相关要求,对基金的财产进行独立管理,按照防火墙隔离原则,企业自有资产与基金资产和其他资产之间、各基金资产之间严格分离、分别管理。

第四条企业自有资产必须以本企业的名义进行独立管理,不得假借他人名义或者以个人名义进行管理,不得转借给他人使用。

第五条除非基金的全体投资人一致同意,企业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企业资产托管制度选定符合条件的机构作为托管机构(以下简称”托管机构“),对基金的资产进行托管,安全保管基金的全部资产,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并负责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以确保基金资产与企业自有资产隔离运作、分别核算,并在人员配置、岗位职责、业务流程、会计账户、信息等方面严格分离,从而保证客户资产的完全分离和安全。

第六条防范利益输送及其他有损客户利益的行为,企业自有资产、不同的基金资产之间均应独立运作,账户管理、投资运作、信息传递等方面保持相互独立。

第七条本制度未尽事宜,遵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由执行事务合伙人负责修订。

第八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执行事务合伙人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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