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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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员问题:一是零售药店中执业药师挂名现象目前零售药店以较低廉的工资来聘用兼职执业药师在店内工作,这样在正常营业时间药师并不在店内执业,只有在相关需要时才出现,这样就是所谓的有名无实,所以不能为患者提供优质的药学服务。二是无法对处方进行正确的审核。三是对患者用药行为难以跟踪,难以掌握相应药品不良反应信息由于在药店中进行买药的消费者流动性很大对药品使用情况难以追踪,再进行继续调查更是难上加难。四是遵守国家药品政策具体行动上不到位。

2.非法渠道购进药品《药品管理法》第34条规定:药品经营企业必须从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非法渠道购药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形式:

一是市场采购,有药店从市场非法购进药品进行销售。

二是一起购进,为得到返点或优惠价格,几家药店联合从批发商处购进药品,然后再分配销售,发票只开给一家药店。

三是连锁门店外购药品或再过票行为。

3.不凭处方销售处方药。虽然大部分药店能够严格执行法规规定,但少数药店为节约成本,药师长期不在岗,不少是“挂名”药师。《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38条规定,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或其他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不在岗销售

处方药或甲类非处方药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4.超范围销售药品或医疗器械。一是不按认证范围经营药品;二是《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经营二、三类医疗器械必须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但药店无证、超范围甚至违规销售注射器、输液器的情况也时有发生。

5.药械虚假广告药械虚假广告主要集中在城区药店,涉及产品五花八门,以康复器材为例,涵盖了人体各部位。这类产品基本无产品注册证,大多以药店、专卖店为销售平台,辅以密集广告和宣传单进行宣传。主要产品有:药磁鞋、太空磁纳米能量裤头、抗骨神针(医用固定带)、地核电磁被、磁疗胸罩、口罩、内衣等。

6.不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纵观全国药品零售市场,针对“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规定,许多地区执行得较好,而许多中小城市执行乏力。究其原因,一是药店执行意识不强,患者来药店购药,根本不问其是否有处方,更谈不上有药师指导用药;二是查处不够严格。随着医药市场的发展和规范,不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现象必须得到纠正,才能保证人民群众用药安全。

7.销售凭证使用不规范销售凭证的。使用涉及两方面内容:一是在购进药品时应索取、查验、留存供货企业的销售凭证;二是在向患者销售药品时应开具销售凭证。销售凭证内容包括销售单

位、药品名称、生产单位、批号、价格、数量等,销售凭证留存应不少于3年。开具销售凭证既是对患者负责,也是对药店的保护措施,可以防止不法分子利用假药调包。

8.审核验收不够严格审核验收是药店经营的法定动作,《药品管理法》第17、18条对此有具体规定,但不少药店在经营过程中没严格按规定执行,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购进药品时未按规定索取供货方的资质材料;二是药品验收流于形式,有的药店只核对数量,不按规定核对批号、厂家等信息,有的业务员利用此空子,将真药调包。药店购进的所有产品都应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2008739号文件要求验收登记,审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销售的所有产品都必须建立进货台账和销售台账,开具销售凭证。

9.非药品冒充药品非药品冒充药品的违法行为具体表现为4种情形:一是名称与药品名称相同或相似;二是包装与药品包装相似;三是在标签、说明书或者广告上宣称具有功能主治或药用疗效;四是随意添加药物成分。目前,不少药店仍有不少非药冒充药品的产品,品种繁杂。

10.无药品购销记录。

11.未按照规定留存有关资料、销售凭证。购进药品未索取正式发票。

13.经营同质化现象严重,价格竞争成为主要手段

14.缺乏专业人才

15.购进销售假劣药品、保健品

16.未经批准擅自变更许可事项(经营范围、地点、仓库)

17.违反GSP经营行为

业务员主要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

1、无法人委托进行销售;

2、无法定票据进行销售;

3、私设仓库现货进行销售;

4、私制印章票据进行销售;

5、向不具备资质或连锁门店供货;

6、过票行为较多;

利用门店活动现货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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