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越界开采行为涉嫌非法采矿犯罪,民事侵权案件能否继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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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越界开采行为涉嫌非法采矿犯罪,民事侵权案件能

否继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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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越界开采行为涉嫌非法采矿犯罪的,应驳回被侵权人提起的民事侵权诉讼

??作者:唐青林李舒杨巍(北京律师)

阅读提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擅自进入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采矿罪。如果越界开采侵权行为涉嫌非法采矿罪,被侵权人提起的民事侵权诉讼能否继续审理?最高法院认为,该情形下应当驳回被侵权人提起的民事诉讼。裁判要旨

人民法院作为越界开采侵权纠纷受理的案件,该侵权行为涉嫌非法采矿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案情简介

一、乾源公司于2011年1月向吉林高院提起民事诉讼,主张尊正公司及尊正大方铁矿存在越界开采的侵权行为,并导致了乾源公司可开采的铁矿石储量的减少,请求判令尊正公司及尊正大方铁矿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乾源公司的经

济损失等。二、在本案民事诉讼审理期间,乾源公司基于尊正大方铁矿的同一开采行为向吉林省国土资源厅举报尊

正大方铁矿涉嫌非法采矿。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将该举报案件转交白山市国土资源局调查处理。白山市国土资源局将举报案件移送白山市公安局,白山市公安局决定对尊正大方铁矿涉嫌非法采矿案立案侦查。三、吉林高院认为,目前乾源公司因尊正公司、尊正大方铁矿非法开采行为产生的损失救济应通过刑事诉讼途径处理,即乾源公司与尊正公司、尊正大方铁矿之间法律关系应属刑事法律规范调整范围,不属于法院民事诉讼受案范围。故裁定:驳回乾源公司的起诉。四、乾源公司不服,上诉至最高法院,主张本案属民事侵权案件,虽涉及非法采矿犯罪,但并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而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民事审判工作

会议纪要中关于“刑民交叉”案件的规定中止审理。最高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裁判要点

乾源公司起诉尊正公司及尊正大方铁矿侵犯探矿权的民事

案件本身所涉尊正大方铁矿越界开采行为涉嫌刑事犯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据此,本案应先通过刑事诉讼程序解决,故法

院裁定驳回乾源公司的诉讼请求。实务经验总结

前事不忘、后事之师。为避免未来发生类似败诉,提出如下建议:

一、越界开采侵权行为涉嫌非法开采犯罪的,被侵权人无权单独提起民事侵权诉讼。如刑事案件中认定侵权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则被侵权人可以再行寻求民事诉讼程序救济。如认定侵权人的行为构成犯罪,则被侵权人可通过退赔程序、附带民事诉讼程序获得赔偿。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采矿罪。据此,当事人因越界开采行为可能会涉嫌刑事犯罪。相关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1998]7号)第十一条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关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以下为该案在最高法院审理阶段,裁判文书中“本院认为”部分就该问题的论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

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本案中,乾源公司于2011年1月提起民事诉讼,主张尊正公司及尊正大方铁矿存在越界开采的侵权行为,并导致了乾源公司可开采的铁矿石储量的减少,要求法院判决尊正公司及尊正大方铁矿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乾源公

司的经济损失等。在本案民事诉讼审理期间,乾源公司又基于尊正大方铁矿的同一开采行为向国土部门举报尊正大方

铁矿涉嫌非法采矿。2015年10月13日吉林省白山市国土资源局将乾源公司的举报案件移送白山市公安局,白山市公安局于当日受理,并于2016年3月30日作出白山公刑立字[2016]10005号立案决定书,决定对尊正大方铁矿涉嫌非法采矿案立案侦查。本院二审中,乾源公司亦认可本案民事诉讼所涉开采行为包含在刑事案件范围之内。据此可以认定,本案民事诉讼与刑事侦查案件指向同一法律事实,即尊正大方铁矿是否擅自进入乾源公司矿区范围内采矿。由于白山市公安局已经作出立案决定书,本案乾源公司起诉尊正公司及尊正大方铁矿侵犯探矿权的民事案件本身所涉尊正大方铁矿

开采行为涉嫌刑事犯罪,据此,本案应先通过刑事诉讼程序解决,一审裁定驳回乾源公司的起诉,有事实依据,亦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

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关于乾源公司上诉

主张在刑事案件作出生效裁判之前,不能确定本案案件本身是否构成犯罪,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五项的规定中止本案审理,本院认为,上述法律规定的中止审理的情形是指一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件尚未审结的情形。但本案与刑事案件是基于同一事实产生,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适用仅要求达到“有经济犯罪嫌疑”的情形,并未要求经济犯罪的事实经过法院生效判决予以认定为前提条件。因此,乾源公司主张本案应当中止审理的上诉请求缺乏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如在刑事案件中经法定程序认定尊正大方铁矿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乾源公司可以再行寻求民事诉讼程序救济。至于一审裁定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法第六十四条有关问题的批复》是否属于适用法律错误的问题,因所涉刑事案件现尚处于侦查阶段,本案是否构成该批复规定的“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情形尚不确定,乾源公司的诉请是否应当通过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方式予以解决亦不确定,因此本案缺乏适用该批复的前提条件。但是,由于一审裁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驳回乾源公司的起诉并无不当,故上述适用法律上存在的瑕疵不影响本案裁判结果。案件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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