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民事行为的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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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无效民事行为

论无效民事行为

Legal Sys t em A nd So c i et yf叁塑!圭塾垒竺!竺!三望堕:耋鋈■圈圈圈圈论无效民事行为李璐肖娜摘要理论上无效民事行为分为绝对无效民事行为和相对无效民事行为,我国的无效民事行为采用狭义说即指绝对无效民事行为。

本文认为我国无效民事行为的分类存在诸多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

关键词无效民事行为意思表示不自由公共利益中图分类号:D91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2-003.02我国学界对无效民事行为的通说定义为“无效民无事行为是指因不具备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自始就确定的当然不能发生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民事行为”。

①日本和德国对其的定义则更宽泛,包括绝对无效和相对无效。

前者指谁都可以主张其无效;后者指只有特定的人才能主张的无效。

相对无效民事行为包括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和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

由此可见我国的民事行为分类与大陆法系总体而言是一致的,只是我们在无效民事行为上采用狭义观点即绝对无效民事行为,并将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与效力待定民事行为单列。

一、这里我们需要区别几组概念(一)无效与不成立前者指外观上已具备使行为成立之事实而因欠缺某些要件致不发生效力:后者指组成行为的要件之事实根本上有缺陷。

②行为成立是生效的前提。

(二)无效与不生效力无效指确定地不发生效力:而不生效力则非永远不产生效力,其已具备了法律行为的一般生效条件,具有生效的可能性,只要具备相应条件即实际发生法律效果,正所谓“万事俱备,只欠东风”。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未生效的法律行为有以下五种类型:1.死因法律行为在当事人死亡前;2.附延缓条件的法律行为在所附条件成就前;3.附始期的法律行为在期限到来前:4.需经批准或登记而生效的法律行为在未经批准或登记前:5.需以标的物的交付而生效的法律行为在标的物未交付前。

④(三)无效与抗辩行为无效可对抗任何人,是广义抗辩权的一种,属永久性抗辩权,又称否认权;而一股所言之抗辩权为狭义说,仅具有一时性抗辩的效力。

无效民事行为--中级会计师辅导《经济法》第一章讲义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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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师考试辅导《经济法》第一章讲义4
无效民事行为
(五)无效民事行为
1.种类: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
(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
【注意】胁迫是指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名誉、荣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名誉、荣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

(4)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

(5)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的。

(6)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2.后果:
(1
)民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的,
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2)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3)法律后果:①恢复原状;②赔偿损失(谁错谁赔);③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返还第三人(恶意串通)。

【例题·单选题】(2009年)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不属于无效合同的是( )。

A.违反国家限制经营规定而订立的合同
B.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C.显失公平的合同
D.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
[答疑编号5677010401]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无效合同。

显失公平的合同不是无效合同,而是可撤销合同。

对比无效的民事行为和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对比无效的民事行为和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对比无效的民事行为和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民事行为又称为法律行为,这种行为包括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可变更或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

下面的内容来对比对比无效的民事行为和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相关内容。

无效的民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是指欠缺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行为人设立、变更和终止权利义务的内容不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

其主要包括:(1)无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民事行为;(4)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5)违反法律或者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6)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民事行为;(7)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

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可撤销民事行为是指依照法律的规定,可以因行为人自愿的撤销行为而自始归于无效的民事行为。

该行为与无效民事行为相比,有以下特征:(1)在该行为撤销前,其效力已经发生,未经撤销,其效力不消灭。

(2)该行为的效力消灭,以撤销为条件。

(3)该行为的撤销,应由撤销权人提出并实施,其他人不能主张其效力的消灭。

(4)具有撤销该行为权利的人,可以选择撤销该行为,也可以不选择撤销该行为如果自行为成立时起超过一年,当事人才请求变更或者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该行为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5)该行为一经撤销,其效力溯及于行为开始时无效。

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主要包括:(1)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重大误解)这是指民事行为的当事人在作出意思表示时。

对涉及行为法律效果的重要事项存在认识上的显著缺陷。

该误解包括对行为的性质、标的物、当事人、价格、数量、包装、运输方式、履行地点、履行期限等存在误解,并且该误解是重大的。

(2)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显失公平)这是指对一方当事人明显有利而对另一方当事人有重大不利的民事行为。

该行为使得当事人一方明显处于权利义务不对等、经济利益严重失衡的境地,并且违反了公平和等价有偿的原则。

中级会计师考试辅导-中级经济法-基础精讲-第04讲_无效、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附条件与附期限民事法律行为

中级会计师考试辅导-中级经济法-基础精讲-第04讲_无效、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附条件与附期限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单元法律行为制度【考点2】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2018年多选题)1.特征自始无效、当然无效、绝对无效。

2.无效法律行为的种类(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2)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通谋虚假)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解释】债务人为避免财产被强制执行,虚假的将房子卖给自己的朋友,与朋友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即阴阳合同)。

(3)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解释】在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中,当事人所表达的意思是真实的,但这种意思表示是非法的,因此是无效的。

(4)违反强制性规定或者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因此并非违反法律的行为一律都是无效的。

3.无效法律行为的法律后果无效的法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1)恢复原状;(2)赔偿损失(谁错谁赔);(3)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返还第三人(恶意串通);(4)其他制裁(行政制裁或刑事制裁)。

【考题·多选题】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无效法律行为的有()。

(2018年)A.6周岁的王某将自己的电话手表赠与赵某B.宋某以泄露王某隐私为由,胁迫王某以超低价格将祖传古董卖给自己C.张某以高于市场价30%的价格将房屋出售给李某D.甲公司代理人刘某与乙公司负责人串通,以甲公司名义向乙公司购买质次价高的商品【答案】AD【解析】(1)选项B:宋某以胁迫手段,使王某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王某(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2)选项C:不存在导致无效、可撤销的情形,属于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考点3】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2012年单选题、2018年判断题、单选题)1.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1)在该行为被撤销前,其效力已经发生,未经撤销,其效力不消灭。

民事行为种类及法律后果(3篇)

民事行为种类及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民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形成的法律关系,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基础。

民事行为种类繁多,涉及生活的方方面面。

本文将详细介绍民事行为的种类及相应的法律后果,以期为读者提供一定的法律参考。

二、民事行为的种类1. 合同行为合同行为是指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行为是民事行为中最常见的一种,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买卖合同:指当事人之间关于转移商品所有权的协议。

(2)租赁合同:指当事人之间关于出租房屋、土地、设备等租赁物的协议。

(3)承揽合同:指当事人之间关于承揽人完成一定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的协议。

(4)技术合同:指当事人之间关于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等技术活动的协议。

(5)合伙合同:指当事人之间关于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协议。

2. 侵权行为侵权行为是指民事主体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

侵权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一般侵权行为:指侵犯他人财产权、人身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

(2)特殊侵权行为:指法律规定的特定侵权行为,如环境污染、产品责任等。

3. 无因管理行为无因管理行为是指民事主体在没有法定或约定义务的情况下,为了他人利益而实施的管理行为。

无因管理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救助行为:指救助处于危险状态的人或物的行为。

(2)照顾行为:指对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人进行照顾的行为。

(3)管理行为:指对他人财产进行管理的行为。

4. 遗嘱行为遗嘱行为是指遗嘱人按照法定程序,对其死后遗产的分配作出安排的行为。

遗嘱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遗嘱设立:指遗嘱人设立遗嘱的行为。

(2)遗嘱变更:指遗嘱人对原有遗嘱进行修改的行为。

(3)遗嘱撤销:指遗嘱人取消原有遗嘱的行为。

三、民事行为的法律后果1. 合同行为的法律后果(1)有效合同:合同当事人应当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否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无效合同:因违反法律规定、欺诈、胁迫等情形,合同无效,当事人不承担违约责任。

无效民事行为的类型有哪些?

无效民事行为的类型有哪些?

无效民事行为的类型有哪些?1、行为人不具有行为能力实施的民事行为(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行为A.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正确认识其行为的法律意义,依法不能独立进行民事活动,只能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

因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构成因主体不合格而无效的民事行为。

B.例外:a、当然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并非全然无效,如接受赠与、奖励、获得报酬等纯获益的行为属于有效民事行为。

b、另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也可以实施某些与其年龄相适应的细小的日常生活方面的法律行为,如购买文具、乘坐交通工具等。

△法人实施行为能力范围以外的行为,特别是违反禁止性规定的行为,也不生效力。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单方民事行为A.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不全部属于无效,而应当区别对待,其中合同行为属于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而其他行为,实际上主要表现为单方行为,则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

如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订立的遗嘱无效。

B.法律规定a、《民法通则》第58条第2项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无效。

b、《合同法》第47条的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

2、意思表示不自由的行为即意思表示不真实(1)受欺诈而为的民事行为A.概念欺诈,指当事人一方故意编造虚假情况或者隐瞒真实情况,使对方陷入错误而为违背自己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

B.构成条件《民通意见》第68条a、有具体的欺诈行为,即将欺诈故意表示于外部。

(a)这要求欺诈人有意思表示能力,因此无意识或精神错乱中的行为人、无行为能力人所为的意思表示不属欺诈。

(b)欺诈的具体表现为捏造虚假事实、隐匿真实事实、歪曲真实事实三种情形。

(c)沉默也可以构成欺诈,前提是沉默者有告知义务。

b、欺诈人主观心理状态为故意。

这种主观上的故意涉及两个方面:(a)使相对人陷于错误的故意;(b)使相对人基于错误而意思表示的故意。

c、受欺诈方作出意思表示。

民法典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行为的效力是什么

民法典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行为的效力是什么

民法典⽆民事⾏为能⼒⼈实施的⾏为的效⼒是什么民事⾏为能⼒是指实施民事法律活动的⼀种能⼒,影响民事⾏为能⼒的因素包括年龄、精神状态两种。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民事⾏为能⼒⼈实施的民事法律⾏为⽆效。

关于民法典⽆民事⾏为能⼒⼈实施的⾏为的效⼒的更多内容,店铺⼩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家有帮助。

⼀、民法典⽆民事⾏为能⼒⼈实施的⾏为的效⼒是什么1.依据民法典的规定,⽆民事⾏为能⼒⼈实施的民事法律⾏为⽆效。

2.《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条【⽆民事⾏为能⼒的成年⼈】不能辨认⾃⼰⾏为的成年⼈为⽆民事⾏为能⼒⼈,由其法定代理⼈代理实施民事法律⾏为。

⼋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不能辨认⾃⼰⾏为的,适⽤前款规定。

第⼀百四⼗四条【⽆民事⾏为能⼒⼈实施的民事法律⾏为的效⼒】⽆民事⾏为能⼒⼈实施的民事法律⾏为⽆效。

⼆、民事⾏为的种类有哪些民事⾏为的种类包括民事法律⾏为、准法律⾏为、事实⾏为。

1、民事法律⾏为民事法律⾏为包含三个成⽴要件,即实施民事法律⾏为的民事主体、有意思表⽰、有确定并且在客观上具有实现现实性的标的。

它与事实⾏为最⼤的区别就是民事主体具有意思表⽰,即具有设⽴、变更或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的意图。

2、准法律⾏为准法律⾏为,如催告、通知、宽恕。

此类⾏为并没有创⽴新的权利义务的关系,仅仅是对已有的权利义务关系的认识或者澄清。

3、事实⾏为此类⾏为不以意思表⽰为构成要件。

⾏为⼈不具有设⽴、变更或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的意图。

事实⾏为也能引起法律后果,它是按照法律规定直接产⽣法律后果。

与民事法律⾏为不同,事实⾏为的构成不要求⾏为⼈具有相应的民事⾏为能⼒。

最典型的例⼦就是,农村的⼈在⾃⼰的宅基地建造了⼀栋房⼦。

这种建造的⾏为属于事实⾏为。

将来这栋房⼦的主⼈去世,其继承⼈继承房屋的⾏为,则属于民事法律⾏为。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民事⾏为能⼒⼈实施的民事法律⾏为⽆效。

限制民事⾏为能⼒⼈实施的民事⾏为,要经监护⼈的追认才具有法律效⼒,未经追认的,不具有法律效⼒。

无效民事法律行为、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无效民事法律行为、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一部分民事法律行为考点2 无效民事法律行为★【学习提示】建议把握无效民事法律行为和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的归类,且需要针对该考点学会结合实例的运用。

一、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1.自始无效:从行为开始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2.当然无效:不论当事人是否主张,是否知道,也不论是否经过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该民事法律行为当然无效。

3.绝对无效:绝对不发生法律效力,不能通过当事人的行为进行补正。

二、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的种类1.因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2.因意思表示: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注意】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示例】甲、乙达成买卖设备的协议,而事实上双方关系很好,甲实则是将设备赠与给了乙。

3.因标的:(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苏苏提示】违反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会导致无效,但违反管理性强制性规定不会导致无效。

(2)违背公序良俗;(3)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

【例题•多选题】(2015年)根据民事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无效民事行为特征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A.不能通过当事人的行为进行补正B.其无效须以当事人主张为前提C.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D.其无效须经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答案】AC【解析】选项BD:不论当事人是否主张,是否知道,也不论是否经过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民事行为当然无效。

考点3 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学习提示】重点需要结合示例把握对行为效力的界定;撤销权的行使则要关注识记型题目和运用型题目的考核。

一、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的种类1.重大误解: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并造成较大损失。

【苏苏提示】不包括对动机的误解。

2.显失公平: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当事人间的权利义务明显违反公平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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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民事行为的种类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正确认识其行为的法律意义,依法不能独立进行民事活动,只能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

因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构成因主体不合格而无效的民事行为。

当然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并非全然无效,如接受赠与、奖励、获得报酬等纯获益的行为属于有效行为。

另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也可以实施某些与其年龄相适应的细小的日常生活方面的法律行为,如购买文具、乘坐交通工具等。

除了上述两类行为以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包括签订合同一律无效。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要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必须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

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单方民事行为《民法通则》第58 条第2项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无效。

但是《合同法》第47条的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

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不再全部属于无效,而应当区别对待,其中合同行为属于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而其他行为,实际上主要表现为单方行为,则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

如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订立的遗嘱无效。

三、受欺诈而为的民事行为欺诈,指当事人一方故意编造虚假情况或者隐瞒真实情况,使对方陷入错误而为违背自己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

受欺诈而为的民事行为属于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民事行为。

欺诈的构成条件为:1.有具体的欺诈行为,即将欺诈故意表示于外部。

这要求欺诈人有意思表示能力,因此无意识或精神错乱中的行为人、无行为能力人所为的意思表示不属欺诈。

欺诈的具体表现为捏造虚假事实、隐匿真实事实、歪曲真实事实三种情形。

沉默也可以构成欺诈,前提是沉默者有告知义务。

2.欺诈人主观心理状态为故意。

这种主观上的故意涉及两个方面:使相对人陷于错误的故意;使相对人基于错误而意思表示的故意。

3.受欺诈方做出意思表示。

虽然欺诈方有故意行为,并使得受欺诈方陷入错误认识,但是最后受欺诈方没有做出意思表示,则欺诈当然没有成立。

但是如果受欺诈方做出了意思表示,则欺诈人是否通过欺诈获得利益,或使受欺诈方受有损失,对欺诈的构成不产生影响。

4.受欺诈方实施的民事行为与欺诈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

即相对人实施的民事行为是因为欺诈造成的错误造成。

如果欺诈方有欺诈行为,但是相对人并没有因此而陷入错误认识,则不构成欺诈。

根据《合同法》第54 条的规定,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如果不损害国家利益的,不属于无效合同,而应当属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因此结合《民法通则》、《合同法》的规定,对于因欺诈而为的民事行为,应当区分情况处理:(1)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属可变更、可撤销合同;(2)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属于无效合同或无效民事行为;(3)因欺诈而实施的单方民事行为,属于无效民事行为。

四、受胁迫而为的民事行为受胁迫而为的民事行为,指以给公民或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失相要挟,迫使对方做出违背真实意愿的意思表示。

受胁迫而为的民事行为亦属于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民事行为。

这种民事行为的特征在于:1.胁迫一方具体实施了胁迫行为。

既然为胁迫行为,一定有胁迫人的预告危险,使得他人陷于恐惧的行为。

对于受害人方面,不要求必须是相对人,可以是相对人的亲友。

对于受胁迫的客体,可以是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

对于胁迫行为的理解,不要求该胁迫行为客观上是否可能实现。

如对于迷信者宣告将受神的惩罚,亦属胁迫行为。

2.胁迫一方的主观心理状态为故意。

此种故意分两个层次:使相对人陷于恐惧的故意;使相对人基于这种恐惧而做出意思表示的故意。

3.受胁迫一方在胁迫之下进行了违背其真实意愿的民事行为。

这一要件实际上包含多个要素:首先受胁迫方因为胁迫人的胁迫而陷于恐惧;受胁迫方因为这个恐惧而做出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与胁迫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

根据《合同法》第54 条的规定,因胁迫而订立的合同,如果不损害国家利益的,不属于无效合同,而应当属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因此结合《民法通则》、《合同法》的规定,对于因胁迫而为的民事行为,应当区分情况处理:(1)因胁迫而订立的合同,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属可变更、可撤销合同;(2)因胁迫而订立的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属于无效合同或无效民事行为;(3)因胁迫而实施的单方民事行为,属于无效民事行为。

五、乘人之危所为的单方民事行为行为人利用对方当事人的急迫需要或危难境地,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做出违背真实意思而为的民事行为。

乘人之危所为的民事行为属于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民事行为。

这种民事行为的特征在于:1.须有一方当事人在客观上处于危难境地。

如本人或其亲属突患疾病等。

当事人所处的这种境地是客观的,不能是想象的。

2.行为人有乘人之危的故意。

即行为人明知当事人正处于急迫需要或紧急危难的境地,而故意加以利用,使当事人做出对行为人有利的意思表示。

在乘人之危民事行为的认定中,特别需要注意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出于自愿。

即应当区分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主动提出”,还是“被动接受”。

如果行为人没有利用当事人的危难境地迫使其做出于其不利的意思表示,而是由处于危难境地的当事人主动做出意思表示,则不构成乘人之危的意思表示。

3.须严重损害了处于危难境地的当事人的利益。

根据《民通意见》第70条的规定,构成乘人之危的民事行为要求行为结果严重损害了当事人的利益。

根据《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为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因此结合《民法通则》、《合同法》的规定,对于乘人之危所为的民事行为,应当区分情况处理:(1)因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属可变更、可撤销合同;(2)因乘人之危实施的单方民事行为,属于无效民事行为。

六、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民事行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民事行为,指民事行为的当事人之间故意合谋实施的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行为。

这类民事行为的主要特征是当事人之间互相串通,互相配合共同实施了违法行为。

此种民事行为的特点主要有:1.当事人主观上为恶意。

即行为人明知或应知某种行为将造成对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损害,而故意为之。

当事人出于恶意,表明其主观上具有违法的意图。

2.当事人之间互相串通。

互相串通,即当事人具有共同目的,希望通过实施某种行为而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

共同目的可以表现为当事人事先达成一致的协议,也可以是一方做出意思表示,而对方或其他当事人明知实施该行为所达到的目的非法,而用默示的方式表示接受。

在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民事行为中,当事人所表达的意思是真实的,但这种意思表示是非法的,因此是无效的。

七、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对这类无效民事行为应作广义理解,它实际上涵盖一切与法律的强制性或禁止性规定相抵触的、违反社会公序良俗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八、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指当事人以合法的行为或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或内容的行为。

如通过合法的买卖、捐赠形式来达到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目的等。

这是一种规避法律的行为,行为具有表面上的合法形式,但隐藏着非法的目的,因而仍是一种无效行为。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是指当事人签订的合同形式合法,但内容和目的非法,亦称隐匿行为。

当事人实施这种行为时,其表示出来的形式不是其要达到的目的,也不是其真实意思,而只是希望通过这种形式和行为掩盖和达到其非法目的。

如通过合法的买卖行为达到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目的等。

九、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民事行为为了能够很好地把握无效民事行为的具体类型,我们将几种重要的、容易混淆的民事行为的效力状态如下: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包括合同行为)——无效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合同行为——效力待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合同以外的行为(单方行为)——无效因欺诈、胁迫而成立的民事行为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行为——可变更、可撤销因欺诈、胁迫而成立的其他民事行为(包括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行为)——无效因乘人之危成立的民事行为合同行为——可变更、可撤销因乘人之危成立的合同以外的民事行为——无效【历年试题】(99.卷二.多.47)甲从乙处购买黄牛一头,作价500元。

乙明知该牛有病而告知甲该牛没病,甲认为该牛可能有病,但因价格便宜而愿意购买。

在交易过程中,乙对甲说:“如果发生纠纷,你必须在3个月内(自交易之日起算)起诉,否则我概不负责。

”甲表示允诺。

甲买回该牛后第4个月该牛因病死亡,遂发生纠纷。

()A.甲与乙之间构成民事欺诈B.甲与乙之间构成合同违约C.甲与乙之间约定起诉期限有效D.甲与乙之间约定起诉期限无效答案:AD【模拟试题】下列民事行为中,哪些属于部分有效、部分无效的行为?()A.甲将一从国外带回的照相机赠与乙,作为回报,乙将自己的玉佩赠与甲B.甲与乙签订了一份超过法律规定的最高利息限制的私人借款合同C.甲公民将自己私藏的手枪一把卖给乙公民D.甲、乙之间签订一份包含违反法律规定的免责条款的运输合同答案:BD【相关法条】《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民通意见》65.当事人以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形式实施的民事行为,如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作为证人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该民事行为符合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可以认定有效。

66.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提出民事权利的要求,对方未用语言或者文字明确表示意见,但其行为表明已接受的,可以认定为默示。

不作为的默示只有在法律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有约定的情况下,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

77.意思表示由第三人义务转达,而第三人由于过失转达错误或者没有转达,使他人造成损失的,一般可由意思表示人负赔偿责任。

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无效民事行为的种类〕下列民事行为无效:(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四)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五)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六)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七)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民通意见》67.间歇性精神病人的民事行为,确能证明是在发病期间实施的,应当认定无效。

行为人在神志不清的状态下所实施的民事行为,应当认定无效。

68.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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