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法中产品缺陷的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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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产品质量法 产品缺陷责任 标准
作者简介:杨智超,广西大学法学院 2011 级法律硕士。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2-055-02
《产品质量法》的出台,从国家监管、质量认证、生产者和销售 者的责任义务以及损害赔偿等多个方面相较以往做了具体的规 定,该法实施十多年来,对于保障消费者的权益,促进我国产品质 量的提升均具有积极的意义。尤其是其中的产品缺陷责任,更是 直接关联着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处于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核 心位置,故而对产品缺陷责任的完善,能够更加有利于发挥《产品 质量法》的功能。
201Biblioteka Baidu · 2(上)
◆法律经纬
试论《产品质量法》中产品缺陷的认定标准
杨智超
摘 要 《产品质量法》加强了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障,而产品缺陷责任在本法中处于举足轻重的地位,直接影响着对消
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保护,但是立法有关产品缺陷的标准却有着相互矛盾的规定,不利于产品缺陷责任制度的适用,所以
梳理有关产品缺陷的认定标准,对于完善产品缺陷责任体系,充分发挥《产品质量法》的功能至关重要。
◆法律经纬
2013 · 2(上)
有缺陷依据的是产品是否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这就不同于 标准、食品行业标准以及大量的食品地方标准、进口食品检验方
《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三条从损害结果来推导产品缺陷责任,而是 法行业标准,但这些食品标准绝大多数是在 2000 年以前制定的,
直接为产品缺陷设立了一个明确的标尺,依据该标尺来直接判断 其中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比例仅为四分之一不到。
(一)基于《产品质量法》四十三条的标准 依据现代汉语的解释,缺陷指欠缺或不够完备的地方,这是 从事实的角度对缺陷进行解释,而我国立法中的产品缺陷责任, 对缺陷也有认定标准,依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三条,“因产品存 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 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同样,在《侵权责任 法》第四十一条中,亦有“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 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定,可知产品缺陷责任乃侵权责任,落 脚点在于产品的缺陷给消费者的人身或财产造成了损失。显然, 就如前文所述,判断是否需要承担产品缺陷责任,一个重要因素 就是产品缺陷是否给消费者造成了人身或者财产的损害,该标准 并未从缺陷本身去设立,而是依据人身、财产受到损害的结果来 解释何为产品缺陷,实际上也是以事实为依靠,即事实标准,同 样,该标准也是在缺陷责任与瑕疵责任相互重叠时对它们进行区 分的关键。 (二)基于《产品质量法》四十六条的标准 《产品质量法》第四十六条做了如下规定,“本法所称缺陷,是 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 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 合该标准”。实际上该条为“缺陷”设立了一个法律标准,包括不 合理的危险和国家或行业标准两个方面。 从“不合理”方面看,何为“不合理”?该“不合理”的标准又是 什么呢?依第四十六条的设置来看,“不合理”与“行业、国家标 准”并列一起,显然不包含于后者之中,而现行法规中也没有对何 为不合理做出明确规定,因为法律难以在损害结果发生前预先准 确的判断出何种情况下为不合理,而且现实中产品的品种繁多, 也无法一一对应每一种产品规定出是否合理的标准。那么该“不 合理”就不能从法律规范层面上去评价,仍需从损害结果来考虑, 即从事实层面出发,所以判断“不合理”的标准就和前文一致了, 即是否会对消费者的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由此看来,“不合理”在 第四十六条中的实际意义仅是起到一个说明或者强调的作用,而 无其它额外价值。 从“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方面看,依据《产品质量法》第四 十六条后半段的意思,在有相关标准的情况下,判断产品是否具
是否存在缺陷。依照此逻辑,一种产品只有存在缺陷才可能讨论 产品质量标准过低的问题早已饱受诟病,而在此种社会背景下,
之后的缺陷责任,所以在第四十六条之下,在发生因产品导致人 《产品质量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无疑给了一些不法生产者或销
身、财产损害后,并不能直接引出产品缺陷责任,而需要先行认定 售者钻法律漏洞的机会,他们完全可以借已达相关标准为借口,
一、概述 (一)产品 产品是指能够满足人类消费或者使用的任何东西,包括有体 的或无体的、动产或者不动产,而《产品质量法》中的产品是指经 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显然后者定义的产品亦可称之 为商品,投入了流通环节,面对的是广大的消费者,关乎着消费者 的切身利益。 (二)产品缺陷与产品缺陷责任 从广义的角度去理解产品缺陷,任何不符合产品应有特性的 状态都可以概括为缺陷,与产品缺陷责任相对应的一个概念是产 品瑕疵责任。产品瑕疵表现为产品在使用性、可靠性、效用性等 各种特性方面的质量问题。其中的瑕疵也应属于广义的缺陷范 围,但是通过对比可以发现,缺陷责任与瑕疵责任在构成要素、规 则原则、赔偿顺序以及适用依据等诸多方面存在差异,因为将两 者区别对待有助于更好的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并且能够使生 产者、销售者承担相对应的责任。可见产品缺陷责任中产品缺陷 概念的范围要窄的多,所以要分析产品缺陷,就需要从产品缺陷 责任的角度出发,从缺陷责任与瑕疵责任的差异中来分析何为产 品缺陷。比较两者的构成要件,关键在于损害事实上的不同,产 品缺陷责任中的损害事实是指人身、财产损害,而瑕疵责任中的 损害事实是指消费者对产品功效的合理期待未能得到满足,这也 代表着两种责任所保护的利益是不同的,虽然发生产品缺陷致损 时消费者也可选择追究违约责任,但这并非产品缺陷在《产品质 量法》中的主要目的。由此可见,损害内容的不同是区分产品缺 陷与产品瑕疵的关键,而研究产品缺陷就需要立足于产品缺陷责 任的设立目的。 二、产品缺陷的认定标准
该产品是否未达国家或者行业标准。
来逃避产品缺陷责任。
(三)不同标准之间的冲突
三、结语
《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三条、《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一条所确立
产品缺陷责任设立的目的就是在于维护消费者的人身、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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