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刑法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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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德国的法律案例(3篇)

关于德国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德国,作为欧洲的经济强国,其法律体系严谨,司法独立,被誉为法治国家的典范。

本文将以一起发生在德国的典型案例——贝克特诉德意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案为例,探讨德国的法律体系及其运作。

二、案情简介原告贝克特是一位德国投资者,他在2012年购买了一款由德意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意志银行”)发行的理财产品。

然而,在2013年,该理财产品亏损严重,贝克特遂将德意志银行告上法庭,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三、法院审理1. 初审法院贝克特向德国慕尼黑地方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德意志银行赔偿其投资损失。

初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德意志银行在销售理财产品时存在误导行为,导致贝克特遭受损失,故判决德意志银行赔偿贝克特损失。

2. 上诉法院德意志银行不服一审法院的判决,向德国慕尼黑高等法院提起上诉。

上诉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德意志银行在销售理财产品时存在误导行为,但贝克特在购买理财产品时也应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

因此,上诉法院判决撤销一审法院的判决,要求贝克特承担部分责任。

3. 最高法院贝克特不服上诉法院的判决,向德国联邦最高法院提起上诉。

联邦最高法院审理后认为,德意志银行在销售理财产品时存在误导行为,且贝克特在购买理财产品时已尽到注意义务。

因此,联邦最高法院判决德意志银行赔偿贝克特损失。

四、案例分析1. 德国法律体系德国的法律体系以宪法为核心,分为联邦法律、州法律和地方法律三个层次。

德国实行三权分立,立法、行政、司法权力相互制衡。

在司法体系中,联邦最高法院是最高司法机关,负责审理重大、复杂案件。

2. 侵权责任法德国侵权责任法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财产、人身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贝克特诉德意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案中,德意志银行在销售理财产品时存在误导行为,导致贝克特遭受损失,故应承担侵权责任。

3. 注意义务在德国法律体系中,注意义务是侵权责任法中的重要概念。

注意义务是指行为人在进行某一行为时,应当尽到的谨慎、注意义务。

德国法律案件分析报告(3篇)

德国法律案件分析报告(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本案涉及德国某市一起因交通事故引发的赔偿纠纷。

原告为事故受害者,被告为事故责任方。

原告在交通事故中受伤,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人民币30万元。

被告认为事故责任在原告,且原告索赔金额过高,不同意赔偿。

二、案件争议焦点1.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2. 赔偿标准及金额三、案件分析(一)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1)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2)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本案中,根据事故现场监控录像、证人证言等证据,可以认定被告在事故中存在超速、违反交通信号灯等违法行为,而原告在事故中无过错。

因此,被告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二)赔偿标准及金额1. 医疗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医疗费按照下列标准计算:(1)医疗费按照医疗机构的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

(2)医疗费包括治疗费、住院费、护理费、营养费等。

本案中,原告的医疗费为人民币10万元。

2. 误工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误工费按照下列标准计算:(1)误工费按照受害人实际误工天数和每日误工标准计算。

(2)每日误工标准按照受害人所在地区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本案中,原告的误工费为人民币5万元。

3. 护理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的规定,护理费按照下列标准计算:(1)护理费按照受害人实际护理天数和每日护理标准计算。

德国法律经典案件分析(3篇)

德国法律经典案件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世纪末以来,随着欧洲一体化的深入发展,德国在参与欧洲一体化进程中不断面临主权争议。

德国联邦宪法法院作为德国最高司法机关,于1993年受理了德国人民党(CDU)和基督教社会联盟(CSU)提出的关于欧洲一体化进程中的主权争议案。

该案涉及德国在加入欧洲联盟(EU)后,是否仍然保留国家主权的问题。

二、案件争议焦点1. 德国是否丧失国家主权?2. 德国联邦宪法法院是否有权对欧洲一体化进程中的主权争议进行审查?3. 欧洲一体化与德国国家主权的关系?三、案件审理过程1. 案件受理德国联邦宪法法院于1993年受理了德国人民党和基督教社会联盟提出的关于欧洲一体化进程中的主权争议案。

法院认为,该案涉及德国宪法原则,具有重大意义。

2. 调查取证德国联邦宪法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欧洲一体化进程中的主权争议进行了全面调查,包括查阅德国宪法、欧盟法律文件、相关国际条约等。

3. 审理判决德国联邦宪法法院于1995年作出判决,认为:(1)德国在加入欧洲联盟后,并未丧失国家主权。

德国在欧盟内部仍保留一定的自主权,如外交、国防、财政等领域的决策权。

(2)德国联邦宪法法院有权对欧洲一体化进程中的主权争议进行审查。

法院认为,德国宪法第93条赋予其审查欧盟法律是否符合德国宪法的权力。

(3)欧洲一体化与德国国家主权的关系:欧洲一体化是德国国家主权的一种表现形式,有助于德国在国际舞台上发挥更大的作用。

但同时,欧洲一体化也要求德国在一定程度上放弃部分主权,以实现欧盟的整体利益。

四、案件分析1. 德国主权问题德国联邦宪法法院的判决表明,德国在加入欧洲联盟后并未丧失国家主权。

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德国在欧盟内部仍保留一定的自主权。

德国有权独立制定外交、国防、财政等领域的政策,并享有相应的决策权。

(2)德国在欧盟内部具有一定的发言权。

德国是欧盟的主要成员国之一,对欧盟事务具有重要影响力。

(3)德国在欧盟内部享有一定的监督权。

德国法律案例(3篇)

德国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1989年11月9日,东德政府宣布开放柏林墙,这一事件标志着东德和西德重新统一。

然而,在柏林墙开放的前一天,一位名叫克里斯蒂安·普里茨的东德公民在试图翻越柏林墙时不幸身亡。

这一事件引发了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德国政府对此展开了调查。

二、案件经过1. 犯罪嫌疑人克里斯蒂安·普里茨的死亡引发了警方调查。

经过调查,警方发现克里斯蒂安·普里茨在翻越柏林墙时,被一名东德边防军士兵射杀。

这名士兵被认定为犯罪嫌疑人。

2. 侦查过程在案件发生后,德国警方迅速介入调查。

经过对现场勘查、目击者询问、监控录像分析等一系列侦查手段,警方掌握了以下证据:(1)监控录像显示,克里斯蒂安·普里茨在翻越柏林墙时,被一名东德边防军士兵射杀。

(2)目击者证实,当时有大量东德边防军士兵在柏林墙附近巡逻,其中一名士兵开枪射击了克里斯蒂安·普里茨。

(3)东德边防军士兵在事发后逃离现场,警方随后将其抓获。

3. 案件审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德国法院对犯罪嫌疑人进行了审判。

以下是案件审理的几个关键环节:(1)法院认为,犯罪嫌疑人作为一名东德边防军士兵,在执行职务过程中,违反了《德国刑法》第114条的规定,即故意伤害他人身体。

(2)法院认为,犯罪嫌疑人在执行职务过程中,未能尽到必要的安全保障义务,导致克里斯蒂安·普里茨死亡,其行为构成重大过失。

(3)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充分考虑了犯罪嫌疑人的悔罪表现,以及其从军期间的表现。

三、案件结果德国法院经过审理,最终判决犯罪嫌疑人犯有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此外,法院还要求犯罪嫌疑人在缓刑期间,参加心理辅导和社区服务,以帮助其重新融入社会。

四、案件评析1. 案件反映了德国法律的严格性。

在柏林墙倒塌案中,法院对犯罪嫌疑人的判决体现了德国法律对故意伤害罪的严厉打击。

2. 案件体现了德国法律的公正性。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充分考虑了犯罪嫌疑人的悔罪表现和从军期间的表现,体现了法律的公正。

德国法律诬陷罪案例(3篇)

德国法律诬陷罪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9年,我国某市发生一起重大经济案件,涉案金额高达数亿元。

在案件侦查过程中,李某某(化名)因个人恩怨,向公安机关诬告他人涉嫌经济犯罪。

此案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德国法律诬告罪案例也随之浮出水面。

二、案件经过1. 李某某与被害人的恩怨李某某与被害人杨某(化名)原本是朋友关系,后因业务竞争产生矛盾。

李某某为了报复杨某,决定诬告杨某涉嫌经济犯罪。

2. 李某某向公安机关诬告2019年5月,李某某向公安机关报案,声称杨某涉嫌经济犯罪,涉及金额数亿元。

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立即展开侦查。

3. 侦查过程在侦查过程中,公安机关发现李某某的举报存在诸多疑点,于是对李某某进行了调查。

经过调查,公安机关发现李某某与杨某之间存在矛盾,且有诬告他人的动机。

4. 揭露真相经过深入调查,公安机关发现李某某提供的证据均为虚假信息。

在侦查过程中,杨某积极配合调查,提供了相关证据证明自己清白。

最终,公安机关认定李某某的行为构成诬告陷害罪。

三、法律适用1. 德国法律诬告罪相关规定德国《刑法》第153条规定:“捏造或传播虚假事实,损害他人名誉、荣誉或信誉,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罚金。

”2. 案件审理根据德国《刑法》第153条,李某某的行为构成诬告陷害罪。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法对李某某进行了审判。

四、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某的行为严重损害了杨某的名誉,扰乱了社会秩序,依法应予以惩处。

根据《刑法》相关规定,法院判决李某某犯诬告陷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五、案件影响1. 提高公众对法律的认识此案的发生,使公众对德国法律诬告罪有了更深入的了解,提高了公众的法律意识。

2. 强化公安机关执法力度此案提醒公安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要加强对举报材料的审查,防止诬告陷害事件的发生。

3. 倡导社会公平正义此案表明,我国法律对诬告陷害行为零容忍,有力地维护了社会公平正义。

六、总结李某某诬告他人罪案是一起典型的德国法律诬告罪案例。

德国法律诬陷罪案例分析(3篇)

德国法律诬陷罪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2015年,德国某市发生一起重大刑事案件,被告人王某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警方逮捕。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王某的辩护律师提出被告人王某系被诬陷,要求警方重新调查。

经警方调查,发现被告人王某确实是被诬陷。

以下是该案例的详细分析。

二、案件事实2015年2月,被告人王某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警方逮捕。

被害人李某在案发前与王某有过债务纠纷。

案发当天,李某被发现死在家中,身上有多处刀伤。

警方根据现场勘查和调查,初步认定王某有重大作案嫌疑。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王某的辩护律师提出被告人王某系被诬陷,要求警方重新调查。

经警方调查,发现被害人李某在案发前曾向他人透露过要杀害王某的意图。

此外,警方还发现李某的死亡原因并非刀伤,而是窒息死亡。

结合这些证据,警方最终认定王某被诬陷。

三、德国法律诬陷罪相关规定根据德国刑法第224条的规定,故意捏造事实,对他人进行诬告,使其遭受刑事追究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罚金。

在本案中,被告人王某的行为符合德国刑法中诬告罪的规定。

四、案例分析1. 被告人王某的行为构成诬告罪。

根据德国刑法第224条的规定,被告人王某捏造事实,故意向警方提供虚假信息,导致王某被错误逮捕,符合诬告罪的构成要件。

2. 被害人李某的行为构成诬告罪。

李某在案发前曾向他人透露过要杀害王某的意图,并在案发后故意捏造事实,导致王某被错误逮捕,符合诬告罪的构成要件。

3. 警方的调查存在瑕疵。

在本案中,警方在调查过程中未能充分核实证据,导致错误逮捕被告人王某。

这表明警方在执法过程中存在一定的问题,需要加强执法监督。

4. 案件对被告人王某的影响。

被告人王某在被错误逮捕期间,遭受了巨大的心理压力和人身伤害。

这起案件不仅损害了王某的名誉,还对其家庭造成了严重影响。

五、结论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德国法律诬陷罪案例。

被告人王某和被害人李某的行为均符合德国刑法中诬告罪的规定。

此外,本案还暴露出警方在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为了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我国在立法和执法过程中应加强对诬告罪的法律规制,提高执法水平,防止类似案件的发生。

德国吃人案件法律(3篇)

德国吃人案件法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1年,德国发生了一起震惊世界的“吃人案件”。

一名男子因不堪忍受生活的压力,将邻居女子杀害并食用其尸体。

此案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人们开始关注德国的法律制度,尤其是关于食人罪的法律规定。

二、德国食人罪的法律规定1. 德国刑法典第206条:故意杀人罪德国刑法典第206条规定,故意杀人罪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故意杀人罪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危害他人生命,仍然故意实施,造成他人死亡的行为。

2. 德国刑法典第231条:食人罪德国刑法典第231条规定,行为人食用他人尸体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食人罪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违反社会公德,仍然故意食用他人尸体的行为。

3. 德国刑法典第222条:侮辱尸体罪德国刑法典第222条规定,侮辱尸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罚金。

侮辱尸体罪是指行为人对他人尸体进行侮辱、毁坏或者损坏的行为。

三、德国食人案件的法律分析1. 故意杀人罪的认定在本案中,男子因不堪忍受生活的压力,将邻居女子杀害。

根据德国刑法典第206条的规定,男子构成故意杀人罪。

故意杀人罪的认定需要具备以下要件:(1)行为人有故意杀人意图;(2)行为人有危害他人生命的现实危险;(3)行为人实施了危害他人生命的行为。

在本案中,男子具备以上三个要件,因此构成故意杀人罪。

2. 食人罪的认定根据德国刑法典第231条的规定,男子食用他人尸体的行为构成食人罪。

食人罪的认定需要具备以下要件:(1)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违反社会公德;(2)行为人实施了食用他人尸体的行为。

在本案中,男子明知自己的行为违反社会公德,并实施了食用他人尸体的行为,因此构成食人罪。

3. 数罪并罚在本案中,男子同时构成故意杀人罪和食人罪。

根据德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对于数罪并罚的情况,应当依法合并处罚。

因此,男子应当被依法处以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四、案件启示1. 法律的威慑力本案的发生再次证明了法律的威慑力。

德国法律拐卖儿童案例(3篇)

德国法律拐卖儿童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近年来,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口流动的加剧,拐卖儿童案件在我国及世界各地时有发生。

德国作为欧洲的一个重要国家,也面临着拐卖儿童这一严峻的社会问题。

本文将以一起在德国发生的拐卖儿童案件为例,探讨德国法律在打击拐卖儿童犯罪方面的实践。

二、案件经过2017年,德国警方接到一起拐卖儿童案件的举报。

经过调查,警方发现一名名叫马丁的德国男子涉嫌拐卖儿童。

马丁在德国经营一家名为“爱心之家”的儿童福利机构,声称机构旨在救助流浪儿童,但实际上却利用这个幌子拐卖儿童。

警方调查发现,马丁在过去的几年里,通过虚假宣传,诱骗多名家长将孩子送至“爱心之家”。

在机构内,马丁以各种手段控制孩子,使他们失去与家人联系的机会。

同时,他还通过出售儿童个人信息、强迫儿童从事非法活动等方式谋取暴利。

在掌握了大量证据后,德国警方于2018年对马丁及其同伙展开抓捕。

经过一系列紧张的行动,警方成功捣毁了该拐卖儿童团伙,解救了被拐儿童。

三、法律分析1. 德国刑法对拐卖儿童行为的处罚德国刑法第231条规定:“拐卖儿童、拐卖儿童尸体、拐卖儿童遗弃者,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根据该规定,拐卖儿童行为在德国属于重罪,处罚力度较大。

2. 德国法律对被拐儿童的保障德国法律规定,被拐儿童有权获得国家救助。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德国警方积极与相关机构合作,为被拐儿童提供心理辅导、生活照料等方面的帮助。

3. 德国法律对拐卖儿童犯罪团伙的打击德国警方在打击拐卖儿童犯罪团伙方面,采取了以下措施:(1)加强侦查力度,及时发现并破获拐卖儿童案件;(2)加大打击力度,对犯罪团伙成员依法严惩;(3)加强国际合作,共同打击跨国拐卖儿童犯罪。

四、案件启示1. 提高法律意识,严惩拐卖儿童犯罪德国法律对拐卖儿童行为给予严厉打击,为我国提供了借鉴。

我国应加强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完善,提高法律意识,严惩拐卖儿童犯罪。

2. 强化社会救助,关爱被拐儿童德国法律在保障被拐儿童权益方面表现出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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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刑法案例分析:枪击教授案
学生A因为B教授讲了整整一个学期的刑法课,不仅索然无味而且让他备受煎熬,于是想要整B。

一天晚上他埋伏在B的屋外用手枪朝着B的手臂开枪射击,子弹穿过窗户玻璃正中B的手臂。

A当时认为B的伤并不致命,同时他容忍了被打中的玻璃掉落之后会砸中正停在窗户下的C的汽车。

实际上掉落的玻璃刮花了汽车引擎盖的油漆。

试问A的可罚性?
提纲
I.故意杀人未遂,刑法典第212条第1款,第22条,第23条第1款。

(2)
1.初步检验 (2)
2.行为决意(Tatentschluss) (2)
II.危险伤害罪,刑法典第223条第1款,第224条第1款。

(2)
1.构成要件 (2)
a) 刑法典第223条第1款的客观构成要件 (2)
b) 刑法典第224条第1款的客观构成要件 (3)
c) 主观构成要件 (4)
2.违法性与罪责 (4)
3.结论 (4)
III.故意损坏财物罪,刑法典第303条第1款(窗户玻璃) (5)
1. 构成要件 (5)
a)客观构成要件 (5)
b)主观构成要件 (5)
2.违法性与罪责 (5)
3.结论 (5)
IV. 故意损害财物罪,刑法典第303条第1款(汽车) (6)
1. 构成要件 (6)
a) 客观构成要件 (6)
b) 主观构成要件 (6)
2. 违法性与罪责 (6)
3. 结论 (6)
V.竞合与结论 (6)
解题:
I.故意杀人未遂,刑法典第212条第1款,第22条,第23条第1款。

根据刑法典第212条第1款,第22条,第23条第1款的规定,A朝B开枪射击的行为可以成立故意杀人未遂。

尽管本案中A显然没有杀人的故意,但是为了分析的完整性,还是应当首先从刑法典第212条第1款,第22条,第23条第1款入手做简要的分析,随后再进行伤害罪的检验。

1.初步检验
因为B还活着所以杀人罪的构成要件尚未完成。

刑法典第212条所规定的故意杀人罪的法定刑下限为5年有期徒刑,因此属于刑法典第12条意义上的重罪(Verbrechen)。

根据刑法典第23条第1款第1选项的规定,重罪的未遂始终是可罚的。

2.行为决意(Tatentschluss)
A必须有行为决意。

这个要件除了指向所有客观构成要件的主观故意之外,还包括其
他的主观构成要件要素。

1所谓故意,是指犯罪人在认识到所有客观的犯罪情状(objektive Tatumstände)时想要实现犯罪构成要件的意欲(Wille)。

2刑法典第212条第1款故意杀人罪的客观构成要件为杀死他人。

对此A主观上必须具有故意。

但他并不
想杀死B而只是想射伤他的手臂。

他也认为开枪射击并没有给B造成致命伤,因此他也没有赞同地对结果的出现予以接受。

因此可以排除A基于故意杀人未遂的可罚性。

II.危险伤害罪,刑法典第223条第1款,第224条第1款。

根据刑法典第223条第1款,第224条第1款的规定,A朝B开枪射击的行为可以成立危险伤害罪。

1.构成要件
a) 刑法典第223条第1款的客观构成要件
要成立危险伤害罪,首先必须符合第223条第1款故意伤害罪这一基本构成要件,具体而言A朝B开枪射击的行为必须造成身体上的冒犯(körperliche Misshandlung) 或是健康的损害(Gesundheitsschädigung)。

身体上的冒犯(选项1),指的是所有不好的、不
1 Wessels/Beulke, AT, Rn.598; Zeischang, S.121.
2 Wessels/Beulke, AT,Rn.203.
恰当的对待,从而不仅是轻微地损害了被害人的身体完整性或是舒适感。

3开枪射击造
成枪伤属于这样一种对待方式。

健康的损害(选项2),指的是对被害人的正常身体功能造成不利的(即病理性的)影响,或是加重这种状态。

4B所受的枪伤正是这种不利
的状态。

因此第223条第1款的客观构成要件得到满足。

b) 刑法典第224条第1款的客观构成要件
A使用枪支的行为满足刑法典第224条第1款第2项第分支1的规定。

所谓武器,是
就其种类而言能够给人体造成重大伤害的东西。

5这首先包括了《武器法》第1条所规
定的武器尤其是射击类武器。

6因为A在犯罪中所用的是手枪,因此他使用的正是刑法
典第224条意义上的武器。

此外A的行为还可能符合第224条第1款第3项所规定的“阴险的袭击”(hinterlistiger Überfall)。

袭击是指被攻击人没有预见到的因而无法及时作出反应的攻击。

7如果行为人按照计划隐藏了自己的伤害意图,从而使被害人更加难以进行防卫,
那么这种袭击就是阴险的。

但如果仅仅是利用了被攻击人受到惊吓来不及作出反应的
瞬间,尚不足以认为这种袭击就是阴险的。

8本案中A埋伏在B的家门口,可见他根据
计划并不想让B发现自己的伤害意图,从而使其无法及时地对攻击作出应对。

因此A
的行为也满足第224条第1款第3项规定的加重构成要素。

第224条第1款第3项规定的“阴险的袭击”与第211条谋杀罪第2款所规定的“使
用诡计”相比,成立条件更为严格。

后者只需要是怀有敌意地利用了被害人没有注意
或是没有防备的状态即可成立。

而第224条第1款第3项中的阴险袭击则必须是按照
计划地掩盖了自己的真实意图。

本案是其中的典型情况,A找到可以隐蔽的地方以便
伏击B。

最后第224条第1款第5项中“危及生命的行为”也可能成立。

要判断是否危及生命,是以行为的危险性而不是以所造成的伤害的危险性为准的,这一点是毫无争议的。

9有
争议的问题是危及生命这一要素在体系上的定位。

通说认为,只需要存在抽象的、一
般的危险即可,10而其他观点则认为必须存在具体的危险。

11本案中,朝他人开枪射击
3 Wessels/Hettinger, BT I, Rn.255.
4 Wessels/Hettinger, BT I, Rn.257.
5 Fischer, §224, Rn.9d.
6 Fischer, §224, Rn.9d.
7 Schönke/Schröder/Stree/Sternberger-Lieben, §224, Rn.10.
8 Lackner/Kühl, §224 Rn.6.
9 Fischer, §224 Rn.12.
10 BGHSt 2, 160, 163; Fischer, §224 Rn.12.
11 Schönke/Schröder/Stree/Sternberg-Lieben, §224 Rn.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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