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重组案例
香港明星保险金信托案例

香港明星保险金信托案例2018年12月7日,香港明星许世勋也就是李xx的公公离世,据当时香港媒体爆料,许世勋去世前将420亿遗产全部变成家族信托基金和巨额保险,许家每个人每个月能领一笔生活费;据报道,许世勋的儿子许xx和儿媳李xx夫妇,每个月都可以领到200万左右的生活费,足以保证这辈子都能过上衣食无忧的体面生活,又能防止家族内部以后出现所谓的“遗产分割”大战。
许世勋巨额财富的身后安排,被誉为教科书式的传承案例。
对于顶级富豪的遗产传承,大家都是吃瓜群众,但是其中对于财富传承的设计理念,却也蕴含着很多金融知识,值得中产家庭思考和借鉴。
毕竟经过四十多年的高速发展之后,当今中国涌现出了大量具备相当经济实力的中产家庭。
近期普益集团发布了一份《2021中国中产家庭资产配置白皮书》(以下简称《白皮书》),其中就描述到:财富的增量时代,是中产创富的最好时期,但随着经济增速放缓,当下已经进入了存量时代,伴随低利率趋势的来临、金融产品逐渐实现全面净值化,中产家庭的财富需求从创富逐渐向守富和传承转变。
不应回避的是,当前中产家庭面对财产的守富和传承,有很多焦虑和迷茫,《白皮书》中一针见血地分析指出中产家庭的痛点:1、宏观环境特别是房产投资环境错综复杂:房产一直都是中产家庭财富的主要形式,但相较2020年,2021年66%的中产家庭不看好未来1-3年的房地产市场,这也导致财富管理困惑增加;2、支出需求持续增长、家庭开支焦虑倍增:有57.59%的中产家庭对未来一年家庭收支感到悲观,其中48.14%的中产家庭的经济压力来源于子女教育、38.50%的中产家庭的压力来源于养老;3、个人精力有限、家庭理财成效不尽人意:超六成中产家庭对投资知识仅有基本的了解或基本无了解,仅不足两成中产家庭有充足的时间去打理投资。
4、中产家庭保险配置困惑多且体验不佳:中产家庭对自身家庭保险配置的现状存在诸多不满,其中“保险产品太多,不知道怎么选择”、“保险太贵”是中产家庭最主要的不满之处,占比分别为31.45%、31.12%。
广东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案例

中外合作企业的政策优惠
广东高院经过审理查明,房产公司没有出资, 广信实业的出资实际上也来源于广东国投。为了 使大厦公司享受中外合作企业的政策优惠,广东 国投决定成立大厦公司负责经营管理广东国际大 厦,并安排其全资子公司房产公司和在香港注册 成立的广信实业作为大厦公司的中外方股东。
一、广东国际大厦实业有限公司股权纠纷案
由于房产公司和广信实业均没有履行股东最 基本的出资义务,均不是合法的股东。广东国投 是大厦公司的实际出资者,按照“谁投资、谁拥 有”的产权确认原则,广东高院依法确认广东国 际大厦实业公司的100%股权归原广东国投所有。
• 1998年广东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破产后, 63层作为主要资产被公开拍卖,前后拍卖三 次:
广东国投破产案产权界定
一、广东国际大厦实业有限公司股权纠纷 案
广东国际大厦实业有限公司(下称大厦公司)股权纠纷 案是广东国投破产案中权属之争的第一大案,备受国内外 债权人和社会各界广泛关注。
广东国际大厦曾经是广州市的地标性建筑,也是广东国 投的标志性建筑。
“63层”
广东国际大厦1986年投入使用,占地 约18997.6平方米,主楼63层、高200米, 曾经为全国最高建筑物,是广州标志性建 筑,广州人习惯称之为“63层”。位于广 州环市东路黄金地段,集住宿、餐饮、娱 乐、购物、办公于一体。其中的广东国际 大酒店是五星级酒店,1992年7月开业。
原有的工商登记记载
广东国际大厦实业公司的股权却登记在广东 省信托房产开发公司(下称房产公司)和广信实 业有限公司(清盘中)(下称广信实业)的名下, 大厦公司是合作经营(港资)企业,投资中方为 房产公司,投资外方为广信实业;主管部门为广 东国投。如果仅凭工商登记,无法正确判断广东 国际大厦实业公司的股权真正归谁所有。
信托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背景甲公司是一家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为了筹集资金,决定通过设立信托的方式进行融资。
甲公司找到乙信托公司,双方签订了信托合同,约定甲公司将其拥有的土地使用权作为信托财产,委托乙信托公司设立信托,信托期限为5年。
乙信托公司按照约定设立信托,并将信托财产投入房地产开发项目。
在信托期间,甲公司有义务按照约定向乙信托公司支付信托收益。
然而,在信托到期后,甲公司未能按照约定支付信托收益,乙信托公司遂将甲公司诉至法院。
二、案情分析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是信托合同的有效性、信托财产的管理与处分以及信托收益的支付。
(一)信托合同的有效性根据《信托法》第4条规定,信托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本案中,甲公司与乙信托公司签订的信托合同为书面形式,符合法律规定。
另外,《信托法》第5条规定,信托合同应当具备以下内容:(一)信托财产;(二)信托目的;(三)信托期限;(四)信托收益分配方式;(五)信托财产的管理与处分方式;(六)信托终止条件。
本案中,甲公司与乙信托公司签订的信托合同具备上述内容,符合法律规定。
因此,本案中信托合同有效。
(二)信托财产的管理与处分根据《信托法》第22条规定,受托人应当按照信托合同的约定,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
本案中,乙信托公司按照约定设立信托,并将信托财产投入房地产开发项目,符合法律规定。
然而,在信托期间,乙信托公司未对信托财产进行有效管理,导致信托财产价值下降。
根据《信托法》第23条规定,受托人未按照约定管理信托财产,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乙信托公司应当对信托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三)信托收益的支付根据《信托法》第30条规定,受托人应当按照信托合同的约定,向受益人支付信托收益。
本案中,甲公司作为受益人,有权要求乙信托公司按照约定支付信托收益。
然而,甲公司未能按照约定支付信托收益,违反了信托合同。
根据《信托法》第31条规定,受益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信托收益的,受托人可以请求受益人支付。
信托股权投资案例评述

信托股权投资案例评述时间:2014/10/30 17:01:47作者:李锐秦茂宪来源:信托理财近年来我国信托资产规模快速扩张,作为与保险、创投与私募股权投资、银行理财、证券投资基金并称为财富管理的“五朵金花”之一的信托行业,在资产规模不断攀升的背后,业务创新的呼声从未停歇。
PE股权投资一直是信托行业重点关注的投资领域和业务类型。
本文拟从6个现实案例出发,讨论在目前法律法规背景下,信托参与PE股权投资的类型方式、制约因素和退出途径等问题。
一、案例简介案例1:华润信托以固有资产间接投资奥康国际根据奥康国际(603001)的招股说明书,保荐机构为国信证券,红岭创投持有奥康国际3.33%的股份。
华润深国投信托有限公司持有国信证券30%股权,同时也是红岭创投的有限合伙人并担任其财务顾问,占红岭创投出资额的9.08%,投资结构参见图1。
图1案例2:信托计划+有限合伙PE(江信国际-金牛8号权益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计划作为有限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北京共创投资有限公司成立有限合伙制企业同创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对拟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受让股权或股权收益权、参与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增发申购等,通过股权分红、向第三方转让股权或股权收益权以及股票在二级市场变现等方式实现投资收益,投资结构参见图2。
图2案例3: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公司制PE+股权收益权建设银行深圳分行分两期发行“乾元一号”医疗保健行业股权投资类人民币信托理财产品。
理财产品所募集的全部资金委托给江西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单一资金信托计划。
信托计划投资于建银国际医疗保健股权投资基金的股权收益权,投资结构参见图3。
图3案例4:信托计划+有限合伙PE+有限合伙PE+股权投资(“深国投•铸金资本二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计划作为有限合伙人认购深港成长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
深港成长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所投资的深圳市松禾成长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对外进行股权投资,投资结构参见图4。
煤矿信托融资案例

东杨煤矿信托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借款人及抵押标的情况东杨煤矿东杨煤矿是一人有限公司,经营范围是“煤炭生产、销售”。
目前宋云山先生已通过“受让出资”方式成为企业实际控制人。
《采矿许可证》登记的“年生产规模60万吨/年,矿区面积4.1697平方公里,开采方式为露天开采,采矿许可证到期日为2014年5月15日”。
据借款人介绍,煤矿的实际产量在200-300万吨/年,中融信托保守估计实际产量为100-200万吨。
2006年2月10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核实备案的储量为1459万吨。
经内蒙古兴益联合会计师事务所评估,以2010年3月31日为评估基准日,抵押矿的采矿权评估价为4.4亿元,抵押率仅为29.6%(1.3亿元/4.4亿元) 。
保证人情况宋云山融资结构中涉及的借款人、连带责任保证人都是由宋云山先生实际控制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为融资提供抵押担保的东杨煤矿也已经向宋云山先生出让了股权出资,目前东杨煤矿的工商信息虽未变更,但因为宋云山先生已经支付大部分价款,已经成为该煤矿的实际控制人。
佳鑫焦化乌海市佳鑫煤焦化有限公司是一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宋云山,注册资金10020万元,目前实际经营范围为“煤炭、洗煤和煤焦油”,其中煤焦油业务是公司经营重点。
2010年前两个月实现销售收入6,069万元,实现净利1,502万元,若按照前两月数据测算,2010年的全年收入和净利润分别为3.64亿元和9,010万元。
丰胜奎煤矿丰胜奎煤矿是一人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煤矿机械设备及配件销售”,目前宋云山先生已通过“受让出资”方式成为企业实际控制人。
《采矿许可证》登记的“年生产规模60万吨/年,矿区面积10.8805平方公里,开采方式为露天开采,采矿许可证到期日为2011年3月23日”。
据借款人介绍,煤矿的实际产量在300-400万吨/年,中融信托保守估计实际产量为100-200万吨。
2006年12月6日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报备的资源储量为2659万吨。
论破产法上的破产信托

论破产法上的破产信托 破产信托是一种在破产法范畴内运作的特殊信托形式。它在破产程序中发挥重要作用,旨在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并实现债务人的破产清算。本文将对破产信托的概念、作用和实践进行论述,以探讨其在破产法上的重要性和价值。
一、破产信托的概念 破产信托是指在破产程序中设立的一种特殊类型的信托。它在破产法上起到托管债权人权益和管理破产财产的作用。债务人通过将其财产转移到信托财产中,由信托负责管理和清算,从而形成了受托人与受益人之间的权益关系。
破产信托的特点有以下几个方面: 1. 建立在债权人权益保护的基础上:破产信托旨在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通过设立受托人负责管理和清算破产财产,确保债权人能够按照其应有的权益获得相应的清偿。
2. 独立于债务人破产程序的进行:破产信托财产由信托独立管理,不受债务人个人破产程序的干扰,旨在提高财产管理的专业性和效率。
3. 债权人参与破产信托的决策和监督:破产信托设立时,债权人享有参与决策和监督的权利,通过成立债权人委员会等机构,维护债权人利益的实现。 4. 促进破产财产的高效清算:破产信托的设立能够加速破产财产的清算和分配程序,提高清偿率,并尽快结束破产程序,减少相关成本和风险。
二、破产信托的作用 1. 保护债权人权益:破产信托通过受托人对破产财产的管理,确保债权人能够按照其应有的权益得到清偿,提高债权人权益的保障。
2. 加速破产清算进程:破产信托的设立能够提高财产清算的效率,减少破产程序的时间,尽快实现破产清算,促进债权人的利益实现。
3. 统一破产财产管理:破产信托独立管理破产财产,有利于统一管理破产财产,充分发挥受托人的专业能力和经验,确保财产安全和高效管理。
4. 促进破产债务人的重组:破产信托可以为破产债务人提供机会进行重组,通过合理的财产管理和债务重组方案,实现破产债务人的经济复苏。
三、破产信托的实践案例 破产信托作为一种新兴的破产法工具,在多个国家和地区已经开始得到广泛应用。以下是几个成功的破产信托案例:
伊利MBO案例分析
信托案例系列分析之一:伊利MBO案例分析——兼论信托在MBO中的适用空间和风险北方国际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战略发展研究所二零零五年一月MBO(Management Buy-Out)是指目标公司的管理者或经理层利用借贷所融资本购买本公司的股份,从而改变本公司所有者结构、控制权结构和资产结构,进而达到重组本公司目的并获得预期收益降低公司治理成本的一种收购行为。
在“国退民进”的浪潮中,MBO曾被视为国有资本从竞争性领域中退出的有效通道之一。
但在当前我国的法律政策环境下,MBO在股权定价、收购主体、资金来源等方面存在难题。
在“一法两规”颁布,信托回归主业后,信托被业内人士视为实施MBO的灵丹妙药。
海正药业、四川全兴、宇通客车等纷纷借道信托成功地设施了MBO,但在伊利事件爆发后,我们不得不重新审视信托在MBO中的作用和风险。
一、伊利事件回顾2003年7月,金信信托以10元/股、总价2.8亿元从呼和浩特市财政局手中受让的伊利股份14.33%国有股过户完成,金信信托正式成为伊利第一大股东。
在收购伊利时,金信明确作出了“收购人有意保持伊利公司在人员安排、经营管理上的独立性和稳定性,支持公司在现有管理层领导下按预定发展规划管理运作,原则上不干涉伊利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的承诺。
到现在为止,金信信托确实也履行了该承诺,伊利股份没有任何一位金信信托委派过去的高管。
2003年10月,伊利董事长郑俊怀在董事会上提出购买国债的想法,11月开始,伊利分五次打入子公司牧泉元兴公司资金,用于在金通证券进行国债投资,共为2.8亿元,与金信信托付给呼市财政局的股权转让款相同。
2004年4月,伊利股份独立董事俞伯伟提出质疑:“伊利股份好像是宁可亏损也要买国债,是不是和MBO所需要的资金有关系,我怀疑国债投资是股份公司资金体外循环的通道。
”2004年6月16日,伊利股份临时董事会通过了罢免俞伯伟独立董事资格的议案。
2004年12月27日,伊利股份大股东金信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所持有的公司56057486股社会法人股,和呼和浩特华世商贸有限公司所持有的8448482股社会法人股被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因案件查办需要依法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从2004年12月24日起至2005年12月23日止。
信托项目涉及破产撤销权的案例解析及启示
信托项目涉及破产撤销权的案例解析及启示示例文章篇一:《信托项目涉及破产撤销权的案例解析及启示》我呀,最近在了解一些特别有趣又有点复杂的事儿,就是信托项目里涉及破产撤销权的那些事儿。
这听起来是不是就有点高大上,让人摸不着头脑?可别担心,我会像讲故事一样给你讲得明明白白的。
我先给你讲个案例吧。
有个公司,咱们就叫它甲公司。
甲公司呢,在快不行的时候,也就是快破产的时候,做了一件很奇怪的事儿。
它把自己的好多财产都转到了一个信托项目里。
这个信托项目就像是一个神秘的小盒子,甲公司把财产放进去之后呢,就觉得这些财产好像就和自己要破产的这个烂摊子没关系了。
可是呢,这事儿能这么简单吗?那些和甲公司有债务关系的人可不这么想啊。
他们就觉得,这甲公司是不是在耍赖呢?就像两个人玩游戏,甲眼看自己要输了,就偷偷把自己的宝贝都藏到一个别人找不到的地方,这对另一个人多不公平啊。
于是呢,这些债权人就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说甲公司这个行为得用破产撤销权来处理。
那什么是破产撤销权呢?我给你打个比方吧。
就好比一个人在过河的时候,桥快塌了(就像公司快破产了),他在桥塌之前,突然把自己身上的财宝都扔到了河对岸一个朋友那里,然后自己两手空空准备面对桥塌后的一切。
可那些等着他还钱或者有其他权益的人就像在河这边眼巴巴等着分财宝的人,他们肯定不乐意啊。
破产撤销权就像是有个厉害的裁判,这个裁判说,你这么做不行,得把财宝拿回来重新分配。
再回到甲公司这个案子。
法院就得去调查这个信托项目到底是怎么回事儿。
法院就像一个超级侦探,要把所有的线索都找出来。
他们发现,甲公司把财产转到信托项目里的时候,这个信托项目的设立好像有点问题。
比如说,设立的时间太巧了,正好是甲公司知道自己快不行的时候。
这就像是一个人知道自己要被惩罚了,赶紧找个地方把自己的错误藏起来一样。
在这个过程中,信托公司也有话要说。
信托公司就觉得自己可冤了,它说:“我们这个信托项目是按照规定来的呀,我们又不知道甲公司会破产。
信托纠纷法律关系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甲、乙、丙、丁四人为某市一家知名企业的股东,甲为公司董事长,乙为总经理,丙为公司财务总监,丁为公司技术总监。
2010年,甲、乙、丙三人共同设立了一项信托计划,将公司部分股权作为信托财产,委托给丁作为受托人,用于为公司提供资金支持。
信托合同约定,信托期限为10年,到期后,信托财产返还给甲、乙、丙三人。
然而,在信托期间,由于公司经营不善,导致资金链断裂,甲、乙、丙三人要求提前终止信托关系,并要求丁返还信托财产。
丁以信托合同为由拒绝返还,双方由此产生纠纷。
二、法律关系分析本案涉及的法律关系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1. 信托法律关系根据《信托法》的规定,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本案中,甲、乙、丙三人为委托人,丁为受托人,公司部分股权为信托财产,甲、乙、丙三人为受益人。
因此,本案属于信托法律关系。
2. 合同法律关系本案中,甲、乙、丙三人作为委托人,与丁作为受托人签订了信托合同。
该合同明确了信托财产、信托期限、受益人等内容。
因此,本案还涉及合同法律关系。
3. 股权法律关系本案中,甲、乙、丙三人共同持有公司部分股权,作为信托财产。
因此,本案还涉及股权法律关系。
三、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信托合同的有效性甲、乙、丙三人认为,由于公司经营不善,导致资金链断裂,为了维护公司利益,有必要提前终止信托关系。
丁则认为,信托合同具有法律效力,不能随意解除。
2. 信托财产的返还甲、乙、丙三人要求丁返还信托财产,丁以信托合同为由拒绝返还。
3. 股权变更甲、乙、丙三人认为,提前终止信托关系后,应将信托财产返还给甲、乙、丙三人,并变更股权结构。
四、判决结果经法院审理,判决如下:1. 信托合同有效,甲、乙、丙三人有权提前终止信托关系。
2. 丁应返还信托财产给甲、乙、丙三人。
3. 股权结构保持不变。
五、案例分析本案中,法院判决甲、乙、丙三人有权提前终止信托关系,主要基于以下理由:1. 信托合同具有法律效力,但委托人享有提前终止信托关系的权利。
信托经典案例
信托经典案例信托是指委托人将一定的财产或权益交由受托人管理、运用或处分,受益人分享收益的一种财产管理方式。
信托作为一种重要的财富管理工具,在实际应用中有着丰富的经典案例,这些案例不仅为信托业的发展提供了宝贵的经验,也为广大投资者提供了借鉴。
本文将介绍几个信托经典案例,以期为读者提供深入了解信托的实际运作和风险控制的参考。
案例一,家族信托的传承与保值。
某富裕家族为了更好地传承和保值家族财富,决定成立家族信托。
他们选择了专业的信托机构作为受托人,委托信托机构对家族财富进行管理和运用。
通过家族信托的设立,家族成员可以在受益人的身份下享受财富带来的收益,同时也有效地避免了家族财富被分割和侵蚀的风险。
这一案例充分体现了信托在家族财富传承和保值方面的优势,为家族财富的长期稳健增值提供了有力支持。
案例二,慈善信托的公益价值。
某知名企业家在其有生之年积累了大量的财富,他希望将这些财富用于慈善事业,同时也希望能够在自己的生前就开始实施慈善计划。
于是,他选择成立了慈善信托,将一部分财富委托给信托机构进行管理,并将收益用于慈善事业。
慈善信托不仅可以实现企业家的慈善愿望,还可以有效地避免了财产被继承人挪用和侵蚀的风险,确保了慈善事业的长期持续发展。
这一案例充分展示了信托在慈善事业中的公益和社会责任的价值,为更多有识之士提供了一种新的慈善模式。
案例三,跨境信托的国际化布局。
某大型跨国企业为了更好地管理其全球财富,决定成立跨境信托。
该企业选择了跨国信托机构作为受托人,将其在不同国家的财产和权益委托给信托机构进行全方位的管理和布局。
通过跨境信托的设立,企业可以更好地应对不同国家的法律、税收和风险,实现全球财富的统一管理和高效运用。
这一案例充分展示了信托在国际化布局和风险防范方面的优势,为跨国企业提供了一种全新的财富管理方式。
通过以上案例的介绍,我们不难看出,信托作为一种重要的财富管理工具,在家族财富传承、慈善事业和国际化布局等方面都有着丰富的应用和成功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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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协信托:
青岛海协信托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协信托”或
“公司”)是2003年10月15日,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
员会(银监复[2003]66号)批准成立的金融信托机构。注册
资本3.15亿元,注册地址山东省青岛市香港中路59号青岛
国际金融中心30层。
海协信托自成立以来, 先后推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房地产
开发、制造业、信贷资产转让等领域的20多个集合或单一
信托项目,
公司业务主要包括信托业务和固有业务两大类:
信托业务:从委托人数量看,公司的信托业务包括单一
信托业务和集合信托业务;从委托人交付信托财产的性质看,
公司的信托业务主要包括资金信托业务、财产信托业务等;
从信托财产运用方式看,公司的信托业务包括贷款类信托业
务、投资类信托业务等。
衍生信托业务品种:包括在基本信托业务基础上衍生而
来的项目融资、财务顾问等衍生信托业务品种。
固有业务:品种主要有贷款、投资(证券投资、股权投资等)、
担保等业务。
截至2009年,海协信托期末固有资产总额12357万元,固
有负债
1032万元,所有者权益比率为91.65%,实现营业收入33
万元,净利润-15757万元。期末不良资产率为93.63%。
股权结构:
组织结构
重组过程
海协信托除青岛当地民企山东海川集团和青岛联宇时
装之外,其他4家股东虽然是国企,但只是名义持有股权,
其真正的控制人是民营资本“德隆系” 所占股权比例为76%。
2004 “德隆系”垮台后,“中技系”控制人成清波接下了这部分
股权。自2005年12月,海协信托的部分业务被监管暂停,
随着旧项目的不断结束,而新项目也无法开展,自营贷款利
息回收率又很低,公司的收入来源逐渐减少,加之逐年计提
贷款损失准备及坏账准备致使08年度、09年度公司经营亏
损,且亏损数额逐年增加。此后,海协信托的任务逐渐转向
重组,并成立了重组工作领导小组。
2011年1月,银监会批准上海陆家嘴金融发展有限公
司(下称陆家嘴金融发展)作为合格投资人,接手新疆威仕
达实业、新疆棉花产业集团、中铁十八局集团、安徽丰原集
团4家股东所持公司股份,出资2.26亿元,以71.61%的持
股比例成为公司第一大股东。并于2011年5月5日完成了
股权变更的工商登记。2011年9月20日,中国银监会批准
青岛国信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受让山东海川集团控股公司
和青岛联宇时装有限公司持有的青岛海协信托共计28.394%
的股权。
2012年2月经中国银监会批准重新登记,正式更名为
陆家嘴国际信托有限公司,青岛本部予以保留,上海设立管
理总部,部分城市设立业务团队。注册资本为3.15亿元,拟
于近期增资至15亿元,并计划增资至25亿元。
陆家嘴金融发展由陆家嘴集团、上海浦东发展有限公司
以及上海浦东土地发展公司三家股东出资成立,注册资本为
20亿元,有资料显示,陆家嘴集团目前持有爱建证券、交通
银行、光大银行、招商银行、申银万国、国泰君安、大众保
险等多家金融机构股权。
金信信托:
金信信托成立于1991年2月,初始注册资本为5000
万元。1993年进行股份制改造,并将资本金扩至1.2亿元,
成为浙江省首家股份制非银行金融机构。1996年公司再次
进行增资扩股,资本金增至3亿元。2001年,公司在全国性
的信托投资公司整顿中获准单独保留,并顺利完成第三次增
资扩股,资本金从3亿元增至10.18亿元。该公司共有法人
股东174家,共计持股10.04亿股,占总股本的98.68%;
自然人股东5528家,共计持股1344万股,占总股本的1.32%。
主要股东为通和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浙江金华市财政局、浙
江广厦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浙大网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朝
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农产品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糖业烟酒(集团)有限公司、东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股东前两名分别为通和投资和浙江金华市财政局,持
股比例为13.785%和9.958%,而浙江广厦、浙大网新、朝
华科技和农产品同列第三大股东,持股比例都为9.823%。
经营业务:
受托经营资金信托业务;受托经营动产、不动产及其他
财产的信托业务;受托经营国家有关法规允许从事的投资基
金业务,作为基金管理公司发起人从事投资基金业务;受托
经营公益信托;经营企业资产的重组、购并及项目融资、公
司理财、财务顾问等中介业务;受托经营国务院有关部门批
准的国债、企业债券承销业务;代理财产的管理、运用与处
分;代保管业务;信用见证、资信调查及经济咨询业务;以
银行存放、同业拆放、融资租赁或投资方式运用自有资金;
以自有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办理金融同业拆借业务;中国
人民银行批准的其它业务(上述经营范围包括本外币业务)。
先后发起设立了金信受益证券和金信投资基金,并控股博时
基金和金信证券,共发行50余只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及部
分股权投资类单一资金信托。
财务状况:
2003 年度,该公司总资产2,021,750,741.27 元,净资
产1,139,206,485.76元,净利润65,344,495.79 元。2005
年7月后,由于证券市场长期低迷,加之违规经营和经营不
善,造成信托财产损失较大,积累下较为严重的金融风险。
根据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结果,截至2005年底金信信托停
业整顿时,金信信托总资产103.07亿元,其中固定资产24.62
亿元,信托资产78.45亿元,累计亏损56.32亿元。
2005年12月30日,银监会对金信信托实施停业整顿
处罚,委托建银投资对其进行托管。随后在2006年,在央
行对个人债权按照国家政策收购后,由金信信托持有的博时
基金以63.2亿元(约每股130元)成功拍卖给招商证券,使得
金信信托资产状况有了根本改变,最终各类债权都得到充分
清偿,包括央行再贷款,清偿范围包括本金和适当利息。
重组过程:
债务清偿结束后,浙江省政府再与银监会沟通要求保留
信托牌照,获原则性同意。随后,浙江省政府成立金信信托
重组小组,指定浙江国贸集团为接盘人,重组主要路径是清
退老股东、引进新股东。由于银监会要求新的信托公司必须
引入央企或大型金融机构为战略投资者,而对于中金公司来
说,参股信托也符合其多元化转型的要求。中金随即加入重
组。2011年年初,重组方案得到监管层认可。
根据银监部门对金信信托重整的要求,金信信托的原股
东必须全部退出公司。最终浙江国贸集团先行以协议转让的
方式收购金信信托老股东股权,完成老股东清退;当时确定
的国贸集团收购老股东价格统一确定为1元/股,后耗时一年
完成老股东的清退工作。
2011年7月,由金信信托重组而来的浙金信托正式开
业,由浙江国贸集团、中金公司、传化集团三大股东组成。
注册资本5亿元,浙江国贸集团持有其56%股权,中金公司
持有35%股权,并获得3年公司管理权。传化集团持有9%
股权。注册地也由金华迁往杭州。
浙江国贸集团2008年由原东方集团、中大集团、荣大
集团3家浙江省属国有外贸企业合并重组而成,是浙江省政
府投资设立的国有独资公司;注册资本为9.8亿元人民币。
公司业务涉及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金融证券、实业投资等
领域。2010年实现营业收入349.13亿元、利润总额14.26
亿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