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状主义下庭前程序若干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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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我国民事诉讼中审前准备主持主体的问题

议我国民事诉讼中审前准备主持主体的问题

议我国民事诉讼中审前准备主持主体的问题[摘要]审前准备是我国民事诉讼程序中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民事诉讼审前程序的构建也是近年来我国司法改革的努力方向。

文章从介绍国外两种审前程序主持主体的立法模式入手,介绍了我国司法实务采取的模式,并对其进行评析。

[关键词]民事诉讼;审前准备;主持主体一、国外审前程序主持主体的立法模式在民事诉讼程序立法较为完善的国家中,审前事宜被规定为一项独立于庭审程序的诉讼程序,称为审前程序。

对于审前程序主持主体的规定,大致可以划分为两种模式:一是同一法官模式,代表国家为美国和日本,即主持审前程序的法官与庭审法官为同一人;二是分离模式,代表国家为英国和法国,即专门设立主持审前程序的法官,或被称为预审法官,其不参加庭审活动,庭审过程由另外一名法官主持。

在第一种模式下,能够较好地保证法官对案件进程统一性和连贯性的掌握,节省司法资源。

同时,这种模式也带来了一系列的问题,导致“先定后审”。

因此,现在许多国家的审前程序的改革和完善都将注意力放在分离模式的研究上。

二、我国司法实务关于审前准备主持主体的实践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并没有对主持审前准备主体的问题进行规定,在一些司法解释中规定,合议庭成员有职权审查诉讼材料、了解案件信息、调查证据等,实际上是赋予了庭审法官以预审法官的职能。

由于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因而目前,我国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对主持审前准备的主体并没有达成共识。

目前,审前准备的司法实务改革主要尝试了以下几种模式:(一)“大立案”模式基于案件流程管理和立审分离的需要,目前多数法院已成立立案庭,除开庭审理由审判庭负责外,立案、庭前准备与辅助审判的程序性事务以及对审判全程进行管理与监督均由立案庭负责,这就是“大立案”模式。

①(二)专门机构模式专门机构模式是在立案庭之外,专门设立一个机构来主持审前准备工作,称为“准备庭”或“预审组”。

在实行这种模式的法院中,准备庭进行审查诉讼材料,确定首次开庭时间及地点;并负责送达起诉状,接收被告答辩状;通知诉讼参与人出庭,通知双方当事人庭前交换证据;执行诉前保全等庭前准备活动。

民事诉讼程序有哪些

民事诉讼程序有哪些

民事诉讼程序有哪些民事诉讼程序是指当发生民事纠纷时,当事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向法院提起诉讼,并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的一系列活动和手续的总称。

以下将详细介绍民事诉讼程序的具体步骤和各个环节。

一、诉前程序1. 调解阶段:当事人在提起诉讼之前,可以自行或通过法院的调解,尝试以和解的方式解决争议,减少诉讼成本,促进双方达成协议。

2. 诉讼前准备:在正式提起诉讼之前,原告需要对相关事实进行证据收集、整理和分析,以及决定合适的诉讼请求和诉讼请求的事实、依据和法律适用。

3. 起诉阶段: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提交起诉状,并缴纳诉讼费用。

法院会进行受理审查,并发出受理通知书。

二、庭前程序1. 答辩阶段:被告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法院提交答辩状,阐述自己的观点和抗辩理由,并提交证据。

2. 举证阶段:由原告先举证,提供与诉讼请求有关的证据;被告在原告举证完毕后,可以提供抗辩证据,反驳原告的主张。

3. 质证、质询和辩论:法庭上,双方当事人和法官可以对证据进行质证、质询,并进行辩论,充分陈述自己的观点,阐明自己的理由,并向对方当事人提问。

三、庭审程序1. 开庭审理:法院根据案件情况和法定程序,依法组织开庭审理,法官向当事人宣布庭审程序和权利义务,并进行案情调查、审查相关证据。

2. 举证、质证和辩论:各方当事人可以在庭审中提出新的证据,进行质证和辩论。

3. 休庭和复庭:在庭审过程中,由于证据调取或其他需要,法庭可能会宣布休庭,待问题解决后复庭继续审理。

四、判决程序1. 合议庭讨论:在庭审终结后,合议庭成员根据案件事实、证据和法律规定进行讨论,研究案件裁判结果。

2. 宣判:法院根据合议庭讨论结果,依法宣判判决结果,并向当事人宣布判决书。

五、执行程序1. 判决书送达:法院将判决书送交给双方当事人,并通知当事人履行判决义务。

2. 强制执行:当判决一方拒绝履行判决或无力履行时,另一方可以申请执行,通过法院强制执行程序追偿。

3. 申请再审:当一方对判决不满意,认为判决违法时,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上级法院申请再审。

起诉程序的步骤总结

起诉程序的步骤总结

起诉程序的步骤总结起诉是指当一方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或妨碍时,通过司法途径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保护自己的权益的行为。

下面将对起诉程序的步骤进行总结。

一、准备工作1.明确诉讼对象:要清楚自己要起诉的对象是谁,例如个人、公司、机构等。

2.收集证据:搜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包括书面证据、物证、电子证据、证人证言等。

3.选择合适的法院:根据案件的性质和管辖范围选择适当的法院。

二、起诉状的准备1.确定起诉状的格式:根据法院的规定或者相关法律规定,准备起诉状的格式。

2.详细叙述事实和请求:在起诉状中详细描述事实经过,并清晰地陈述自己的请求。

3.署名和日期:在起诉状上签署自己的姓名,并注明起诉状的日期。

三、起诉1.递交起诉状:将准备好的起诉状递交给法院,一般可以通过邮寄、送达或者电子递交等方式进行。

2.缴纳案件受理费:依据法院规定,缴纳相应的案件受理费用。

四、立案受理1.法院审查:法院会对起诉状进行审查,核实起诉请求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以及起诉状的完整性和格式是否符合要求。

2.案件登记:一旦法院确认起诉状符合要求,会为案件登记立案,并发出受理通知书给原告和被告。

五、通知被告法院会将起诉状副本和受理通知书发送给被告,被告收到起诉状后应及时做出回应,并参加诉前调解或庭前准备等程序。

六、答辩和举证1.被告的答辩:被告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答辩意见,对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进行回应。

2.双方证据的举证:原告和被告都有权提出证据支持自己的主张,法院会对双方提交的证据进行审查,并举行举证质证程序。

七、庭审1.开庭通知:法院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通知双方当事人准时参加庭审。

2.庭审过程:庭审期间,原告和被告可以互相质证对方的证人和证据,并对庭审中产生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异议。

3.法院判决:庭审结束后,法院会根据案件的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做出判决。

八、执行1.判决生效:判决书正式生效后,原告可以根据判决结果要求被告履行相应的义务。

最高院肖峰法官对民诉解释一审程序15个问题的解读

最高院肖峰法官对民诉解释一审程序15个问题的解读

最高院肖峰法官对民诉解释一审程序15个问题的解读2015-09-27 民事审判参考第一部分一审程序普通程序1、立案登记制第二百零八条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民事起诉状时,对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且不属于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材料,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

需要补充必要相关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

在补齐相关材料后,应当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一,该条规定并非意味接收当事人材料后就马上立案,如果对当场是否立案存有疑问,可以先收下当事人提交的起诉材料。

注意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起诉材料后一定要给当事人出具接收的书面凭证,并注明日期。

第二,材料不够充分的告知其补充材料,条文中“及时告知”的时限属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范畴,但应有时间边界,最晚应该在立案审查的七天内告知当事人。

对于补充材料的次数在起草该条时原规定是一次性告知当事人补齐,后考虑立案窗口工作量和立案工作的实际状况,对补充材料的次数未做限制。

补充材料后法院七天内应立案,对此是否立案实际上取决于当事人什么时候将材料补充齐全。

2、诉讼代理人资格的审查第八十八条诉讼代理人除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提交授权委托书外,还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人民法院提交相关材料:(一)律师应当提交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证明材料;(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提交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介绍信以及当事人一方位于本辖区内的证明材料;(三)当事人的近亲属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与委托人有近亲属关系的证明材料;(四)当事人的工作人员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与当事人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证明材料;(五)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推荐的公民应当提交身份证件、推荐材料和当事人属于该社区、单位的证明材料;(六)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符合本解释第八十七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律师起诉流程

律师起诉流程

律师起诉流程在司法体系中,律师是承担辩护、代理和提供法律建议等职责的专业人士。

当存在法律争议时,律师将扮演重要角色,帮助当事人通过起诉程序来解决问题。

本文将介绍律师起诉的一般流程。

一、案件准备阶段1. 分析案情:律师首先与当事人会面,了解案情,并收集相关证据。

2. 研究法律:律师需要对与案件相关的法律条款进行仔细研究,以确定案件的胜诉可能性和可行的法律依据。

3. 确定诉讼策略:律师根据案情和法律要求,制定出合适的诉讼策略,为当事人争取最有利的结果。

二、起诉阶段1. 起诉状的撰写:律师会起草一份称为起诉状的文件,详细陈述案件事实、请求和法律依据,并提交到相关法院。

2. 提交起诉状:律师将起诉状递交给相关法院,并支付适当的起诉费用。

3. 补充文件:根据需要,律师可能需要补充其他文件或证据,以支持起诉。

三、庭前程序1. 庭前准备:律师会与对方当事人和法庭进行沟通,安排庭前程序,如调解、证据交换和预备会议等。

2. 调解或斡旋:律师可以与对方当事人尝试进行调解,以寻求和解或达成其他协议。

3. 证据交换:律师会与对方律师共享相关证据,以确保双方都了解对方的证据材料。

4. 预备会议:在预备会议上,律师会与法庭参与人讨论案件细节,并决定合理的庭审日期。

四、庭审阶段1. 开庭陈述:律师将在法庭上对案件进行陈述,向法官和陪审团解释案情并提供证据。

2. 盘问与质证:律师将对自己的证人进行盘问,并在交叉盘问中质疑对方的证人。

3. 辩护陈词:律师将为当事人进行辩护陈词,向法庭解释和辩护当事人的权益。

4. 辩护人陈词:如果被告有辩护律师,辩护律师将进行陈词辩护被告。

5. 法庭裁决:最终,法官将根据庭审过程中的证据和律师的辩护陈词作出裁决。

五、上诉阶段1. 判决不满:如果一方对庭审结果不满意,律师可以帮助当事人提起上诉。

2. 上诉程序:律师将准备上诉文件,包括上诉状和上诉陈述,递交到上级法院,并支付上诉费用。

3. 上诉庭审:上级法院将组织庭审,律师需要再次进行法庭辩论和陈述。

一起来学习开庭前的基本流程和步骤

一起来学习开庭前的基本流程和步骤

一起来学习开庭前的基本流程和步骤开庭前的基本流程和步骤通常包括以下内容:一、确定开庭时间和地点在案件确定受理后,法庭将会根据排期情况确定开庭时间和地点,并将通知发送给相关方。

二、准备开庭材料1.起诉方:起诉方需要准备好与案件有关的所有证据材料,例如合同、票据、相关证件等。

此外,起诉方还需提前准备好起诉状、证据目录、证据清单等开庭文件,用于提交法庭备案。

2.被诉方:被诉方在收到起诉状后,需要准备好相关的辩护材料,例如辩护意见书、证明文件等。

三、开庭通知法庭通常会在开庭前一定时间内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开庭通知,通知开庭时间、地点和庭审内容。

四、诉讼参与人到庭1.法官:开庭前,法官会提前赶到法庭,并对庭审过程进行准备。

2.原告和被告:根据开庭通知,原告和被告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到庭,以便参加庭审。

五、开庭前会议开庭前会议是安排在庭审开始前的一段时间内进行的,旨在向当事人说明庭审程序、权利和义务,并解答相关问题。

六、开庭程序1.庭审准备:双方当事人到庭后,法官会宣布庭审开始,并对庭审程序进行简要说明。

同时,法官会确认案件当事人和律师的身份,并带领双方当事人进行宣誓。

2.当事人陈述:原告先陈述案情和诉讼请求,然后由被告进行辩论。

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陈述案情和辩论来阐述自己的观点和意见。

3.证据调查: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论,法庭会对双方提交的证据进行调查和核实,包括传唤证人、鉴定物证等。

4.质证:在证据调查阶段,双方会对对方的证据进行质证,法庭会对质证过程进行记录。

5.辩论:证据调查和质证完成后,法庭会给双方当事人一个阐述自己观点和辩论的机会。

辩论过程中,双方可以就案件争点进行辩论,法庭会记录双方的辩论观点和论据。

6.结案陈述:法庭会宣布庭审即将结束,并给双方当事人一个总结陈述的机会,用于概述自己的论点和请求。

七、宣判与庭后程序1.宣判:法庭在庭审结束后,会通知当事人宣判时间。

在宣判时,法官会对案件进行总结,并公之于众。

起诉的各个阶段和流程概述

起诉的各个阶段和流程概述起诉是指个人或组织通过法律途径向法院提起诉讼,让法律予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概述起诉的各个阶段和流程,以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和应对诉讼的过程。

一、起诉前准备阶段在正式向法院提起诉讼之前,起诉人需要进行一系列的准备工作,以确保起诉的顺利进行。

这包括:1.明确诉讼标的:起诉人应明确自己要解决的法律问题,确定所要申请的诉讼请求,并搜集相关证据。

2.选择合适的法院:根据案件性质和管辖权等因素,选择合适的法院进行起诉。

3.起诉状的准备:撰写起诉状,包括起诉请求、事实和理由,同时将相关证据附在起诉状中。

4.收集证据:从信函、电子邮件、合同、票据等渠道获取相关证据,确保起诉的事实依据充足可靠。

二、起诉阶段一旦起诉准备完成,起诉人就可向法院提交起诉状,并正式启动诉讼程序。

起诉阶段的主要流程如下:1.立案受理:法院在接到起诉状后,会对其进行登记、审查,并决定是否受理。

如果起诉状符合法定条件,法院将立案受理,并开具立案通知书。

2.证据交换:起诉人和被诉人可以在一定期限内交换证据。

起诉人应尽量提供清晰的证据链,被诉人则可提出辩解材料。

3.开庭:根据案件性质和法律规定,法院会安排庭审时间,并向当事人发出开庭通知书。

在开庭时,双方可以陈述自己的观点和证据,并进行辩论。

4.判决或裁定:庭审结束后,法院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判决或裁定。

判决是对纠纷的最终解决结果,而裁定则是对程序性问题的决定。

三、上诉阶段如果一方对法院的判决或裁定不满意,可以依法提起上诉,将案件移送到更高级的法院进行审理。

上诉阶段的主要流程如下:1.递交上诉状:上诉人需在规定期限内向原审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和辩护意见。

2.受理与审查:原审法院会对上诉状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受理上诉。

如果符合法定条件,法院将受理上诉并将案件移交给上级法院。

3.二审审理:上级法院会重新审理案件,听取双方的陈述和辩论,并重新评估证据。

法院将依法作出新的判决或裁定。

浅析我国民事诉讼审前程序的改革与完善

浅析我国民事诉讼审前程序的改革与完善[摘要]随着国际社会司法改革的深入,各国越发强调民事诉讼程序公正,也对民事诉讼程序的建设加以重视。

民事诉讼审前程序作为民事诉讼程序的关键环节,其重要性正日益凸显。

文章结合我国司法实践,再借鉴外国行之有效的相关经验,提出我国民事诉讼审前程序改革的几点建议。

[关键词]民事诉讼;审前程序;改革设想一、我国民事审前程序的现状分析(一)“审前准备程序”与“审前程序”的概念辨析很多学者在研究民事诉讼程序时,将“审前准备程序”与“审前程序”混为一谈,在使用时两个概念混用的情况也时有发生。

笔者认为“审前准备程序”与“审前程序”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不能等同使用。

区分这两个概念的不同,对发现我国审前程序的弊端起重要作用,还有利于审前程序的改革与完善。

“审前准备程序”对于庭审程序而言,在形式上具有独立性,但究其根本,设置审前准备程序的目的在于为庭审程序的有效运行服务。

在审前准备程序中,法官处于中立地位,主要负责指导双方当事人交换与固定证据、整理固定争点,为随后庭审程序的顺利进行打好基础。

而在功能上,审前准备程序并不具有独立性,它对庭审程序具有高度的依赖性,审前准备程序中的“准备”是为庭审程序而做的“准备”。

离开了庭审程序,“审前准备程序”也就缺少了发挥的空间,因此“审前准备程序”不能独立存在。

[1]“审前程序”不仅具有交换证据,整理争点等“审前准备程序”的传统功能,还具有其独立的功能,即通过当事人双方和解或法院调解,以此完成民事诉讼的任务并终结整个民事诉讼程序。

由此可知,审前程序的独立功能的目的并不是为庭审程序的顺利进行提供服务,而是力求将有待庭审程序解决的问题提前到“审前程序”中解决,只要解决成功,整个诉讼程序即可宣告结束。

与“审前准备程序”相比较,“审前程序”无论在形式上还是在功能上,它都具备了鲜明的完整性和独立性。

[2]经上述的比较分析得知,“审前准备程序”与“审前程序”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在使用时不能混为一谈,更不能将“审前准备程序”等同于“审前程序”,因为“审前准备程序”只有被赋予独立功能后,才能称之为“审前程序”。

法律案件庭审流程(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案件庭审流程是指在我国法律体系中,针对各类诉讼案件,从立案到判决的整个审判过程的规范化、程序化运作。

庭审流程的公正、公平、公开,对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法律的正确实施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详细阐述法律案件庭审流程,包括立案、庭审准备、庭审程序、庭审终结等环节。

二、立案1. 立案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起诉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2)有明确的被告;(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2. 立案程序(1)起诉:原告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交副本。

(2)审查:人民法院对起诉状进行审查,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3)受理:人民法院立案后,应当在五日内向原告发出受理通知书,并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

三、庭审准备1. 送达起诉状副本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应当在五日内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并告知被告提出答辩状的期限。

2. 答辩被告收到起诉状副本后,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答辩状,并在答辩状中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进行答复。

3. 举证当事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提交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

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应当真实、合法、有效。

4. 开庭公告人民法院在开庭前,应当公告案件的开庭时间、地点,并通知当事人。

四、庭审程序1. 开庭准备(1)审判长宣布开庭;(2)核对当事人身份;(3)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4)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2. 开庭调查(1)审判长宣布调查开始;(2)当事人陈述事实、理由;(3)证人作证;(4)宣读鉴定意见;(5)出示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

3. 开庭辩论(1)原告陈述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2)被告进行答辩;(3)第三人陈述意见;(4)双方进行辩论。

去法院起诉具体流程

去法院起诉具体流程一、起诉准备阶段1.了解案件类型:在决定起诉前,首先要明确自己的案件属于哪一类,例如民事案件、刑事案件或行政案件。

2.收集证据:在起诉前,必须确保有足够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

可以搜集书面证据、物证、视听证据等,以确保起诉的合法性和可信度。

3.查找法律依据:在起诉前,需要对相关法律进行研究,确定自己的权益受到了侵害,并找到相应的法律依据来支持自己的起诉。

二、起诉申请阶段1.起诉状的准备:根据自己的案件类型,准备起诉状。

起诉状应包括起诉的事实、理由、请求以及相关证据的陈述。

2.选择合适的法院:根据案件的性质和地域,选择合适的法院进行起诉。

一般情况下,民事案件应该选择离自己居住地或案件发生地较近的基层法院。

3.递交起诉状:将准备好的起诉状递交给法院,并支付相应的诉讼费用。

在递交起诉状时,要妥善保留好自己的副本,以备后续使用。

三、立案阶段1.法院受理:法院收到起诉状后,会进行立案审查。

如果符合立案条件,法院会受理案件,并发出立案通知书。

2.法院调解:在立案后,法院会尝试进行调解,以解决争议。

如果调解成功,双方可以达成和解协议,案件得以解决。

3.庭前准备:如果调解不成功,法院将进行庭前准备工作,包括确定举证顺序、约定庭审时间等。

双方当事人需要按照法院的要求提供相关证据和材料。

四、庭审阶段1.开庭:在庭审开始前,法院会通知当事人出庭,并宣读起诉状,确认双方当事人和代理人的身份。

2.举证辩论:在庭审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可以提供证据、质证证人,并进行辩论,以支持自己的观点和主张。

3.法庭调查:如果有必要,法庭可以进行调查,例如勘验现场或鉴定物证等。

4.陈述和辩论:在庭审最后阶段,双方当事人可以进行最后陈述和辩论,对对方的观点进行反驳和解释。

五、判决阶段1.判决宣读:在庭审结束后,法院会择期宣判判决结果,并通知当事人。

判决书应包含法院的认定、事实依据、法律适用和判决结果。

2.判决执行:如果对判决结果不满意,当事人可以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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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源期刊网 http://www.qikan.com.cn 起诉状主义下庭前程序若干问题研究 作者:韩红兴 来源:《社会科学》2011年第05期

摘要:起诉方式、公诉审查与庭前准备程序作为庭前程序系统三要素密切相关,其中任何要素的变革都将对其它要素产生深刻的影响。由于我国刑事公诉方式存在的严重缺陷,在未来的修法过程中,起诉状主义理应成为我们的合理选择。以系统论为指导,考察中外法治实践的经验与教训,重视起诉状主义对公诉审查程序及庭前准备程序的影响,构建起诉状主义下庭前程序协调运行的机制。

关键词:起诉状主义;公诉审查;庭前准备;协调运行 中图分类号:D9151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257-5833(2011)05-0098-09 作者简介:韩红兴,北方工业大学法律系副教授 (北京 100044)

刑事公诉庭前程序是指检察官提起公诉之后,正式审判之前,由法院对案件进行的审查和准备活动①。刑事庭前程序上接公诉程序,下承审判程序,作为在两大程序夹缝中生存之程序,其价值的重要性易被忽略和淡忘。然而作为衔接两大程序之“关节”,在制约追诉权之滥用、保障审判之品质方面具有不可或缺的作用。刑事庭前程序作为保障性程序,其功能的发挥有赖于三重保障机制:一是起诉方式的合理选择;二是公诉审查机制的有效运作;三是庭前准备程序的科学构建。此三者作为刑事庭前程序系统的核心要素,彼此衔接、相互协作、相辅相成,牵一发而动全身,共同发挥保障庭前程序价值实现之功能。其中任何要素的变革都将影响到与其他元素的耦合,关系到庭前程序保障功能的发挥,进而关乎着刑事程序人权保障和审判品质之实现。在我国刑事诉讼法即将修改之际,现行公诉方式的严重缺陷,使得对其改革成为必然,起诉状主义理应成为我国公诉方式变革的合理选择。然而公诉方式变革对庭前程序带来的深刻影响并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如何确保起诉状主义下公诉审查与庭前准备程序得以科学构建,并使其功能得到有效发挥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起诉状主义的合理选择

1996年我国刑事诉讼法对公诉方式进行了重大修改,由全案移送主义改采“主要证据复印件主义”,立法修改的根本目的在于排除法官之预断,实现对抗主义庭审之价值②。实践证明,现行公诉方式并未达到预期之立法目的,反而造成庭前程序诸多保障性价值的丧失(注:龙源期刊网 http://www.qikan.com.cn 一般认为,我国现行公诉方式缺陷对庭前程序损害主要表现为如下几个方面:一是没能排除法官预断;二是没有能有效限制公诉权滥用;三是辩护方阅卷权得不到有效保障。主要代表性的论著有:陈岚、高畅:《论我国公诉方式的重构》,《法学评论》2010年第4期;闵春雷:《刑事庭前程序研究》,《中外法学》2007年第2期;陈卫东、郝银钟:《我国公诉方式的结构性缺陷及其矫正》,《法学研究》2000年第4期。)。面对我国公诉方式缺陷所造成的一系列问题,在未来修法中,必须对现行的公诉方式进行修改已经成为共识。在“必须改”已不是问题之后,“如何改”却存在严重分歧。目前主要有两种观点:一是实行全案移送主义;二是实行起诉状主义(注:从世界各国来看,提起公诉的方式大致可以分为两种:一是以英美法系为主的起诉状主义;二是以大陆法系为主的案卷移送主义。起诉状主义是指检察官在提起公诉时,除提交明确写明罪状、罚条的起诉书之外,不得附加能够使法官产生预断的任何文件或物品,同时也不得在起诉书中引用这些内容。案卷移送主义是指检察官在提起公诉时,除提交详细叙述侦查结果的起诉书外,还应当将全案的证据和材料一并移送给管辖法院。)。

主张全案移送主义观点(注:代表性的观点有:孙建勋:《公诉案件还是全案移送证据材料为宜》,《中国检察官》2009年第9期;仇晓敏:《论我国刑事公诉案件移送方式的弊端与选择》,《中国刑事法杂志》2006年第5期。)的学者认为,全案移送主义是职权主义模式下合乎逻辑的结果,我国刑事诉讼模式整体上乃属于职权主义,应采用为职权主义下的全案移送主义。我国目前起诉方式的缺陷给刑事诉讼带来的困境,正是由于起诉方式向当事人主义下起诉状主义方向改革的结果,1996年刑事诉讼法起诉方式改革“可以说是既错诊了病因,又开错了药方”(注:孙远:《卷宗移送制度改革之反思》,《政法论坛》2009年第1期。)。因此,主张恢复1979年刑事诉讼法全案移送主义的起诉方式;主张起诉状主义观点的学者认为(注:代表性的观点有:陈光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再修改专家建议稿与论证》,中国法制出版社2006年版,第134页;徐静村主编:《中国刑事诉讼法(第二修正案)学者拟制稿及立法理由》,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206页;陈卫东主编:《模范刑事诉讼法典》,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424页。),我国目前起诉方式的弊端根本原因是由于1996年修法采用了折衷主义,为了克服“主要证据复印件主义”移送方式的缺陷必须实行“彻底的起诉状一本主义”(注:张泽涛:《诉因与公诉方式改革》,《中外法学》2007年第2期。)。

全案移送主义的缺陷已经为我国司法实践所经历和证明,我们没有理由回过头重复已往的错误,而且从世界各国修法观念看,由职权主义向当事人主义转变是基本趋势(注:如新近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国家,意大利、日本、俄罗斯,以及我国台湾地区,其修法指导思想是吸收和借鉴当事人主义对抗制模式。)。起诉状主义对于贯彻我国刑事诉讼法修法理念的连续性,排除法官预断,保障庭审的实质化,克服“复印件主义”的缺陷,具有重要的价值。起诉状主义理应成为我国刑事诉讼法再修改中的合理选择。

正如任何制度都是利益权衡的结果,我们在重视起诉状主义优势的同时,必须警惕起诉状主义的固有缺陷,关注起诉状主义对庭前程序的深刻影响,不能想当然地认为只要我们实行了“彻底的起诉状主义”,由“复印件主义”带给我们的一切尴尬局面就会迎刃而解,更不能把我国庭前程序的缺陷,简单地归结为我国目前“复印件主义”起诉方式所带来的“祸端”。 美国学者达马斯卡在谈论程序法的移植时指出,在制度移植的过程中如果忽略了各项制度之间的联系,将龙源期刊网 http://www.qikan.com.cn 很可能造成某些意料不到的结果,“即使其中有一些属于令人惊喜的意外收获,但也有一些将是人们非常不愿意见到的”(注:Mirjan R Dama ka:“The Uncertain Fate of Evidentiary Transplants: Anglo-American and Continental Experiments”, 45 Am J CompL 839, 1997)。起诉状主义是否会带来其他负面效应?起诉状主义作为我国未来的公诉方式选择后,我们更应该清醒地认识到,起诉状主义并非孤立地发挥保障审判公正的价值,必须把起诉方式和庭前程序的其他机制耦合起来,否则,必然导致整个刑事程序的混乱。起诉状主义由于阻断了公诉程序与审判程序之衔接,使得正式审判之前,审判法官所能看到的除了受到严格限制的起诉书之外,接触不到任何案件的事实材料,这正是起诉状主义发挥预断排除价值之所在,但同时也为庭前公诉审查与庭前准备带来困难,而这恰恰正是全案移送主义的优势所在。如果立法者忽略了庭前程序价值,不重视起诉方式的变革可能对公诉审查程序与庭前准备程序带来的深刻的影响,必然导致改革致命的缺陷,重蹈1996年修法的覆辙。

从中外法治建设的实践看,起诉状主义容易导致下列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缺乏资讯功能,剥夺了辩方的证据先悉权。这一点我国现行起诉方式的缺陷已经给予了充分的例证,也是我国刑事诉讼中辩护难的重要起因。为此应着眼起诉状主义下证据先悉制度的完善。此问题已往的论著已进行了较多的论述,在此不作赘述。二是容易导致公诉审查功能的缺失,不利于防止公诉权的滥用,不利于公诉审查机制多重价值功能的发挥。为此必须澄清起诉状主义与公诉审查对立的理论误区,关注起诉状主义下公诉审查机制的构建。三是易于引发庭前准备程序的简单化,形成“一步到庭”的审理方式,导致“间断审理”、“书面审理”、“诉讼拖延”,使起诉状主义旨在促进的对抗制庭审目标落空。为此必须重视起诉状主义下庭前准备程序的完善。

二、 起诉状主义对公诉审查程序的影响

(一)起诉状主义对公诉审查的影响 时下,有一种颇具影响力的观点认为,公诉审查和全案移送主义相伴而生,而与起诉状主义严重对立(注:孙远:《卷宗移送制度改革之反思》,《政法论坛》2009年第1期;吴宏耀:《我国刑事公诉制度的定位与改革》,《法商研究》2004年第5期。)。因为,只有在全案移送情况下,法官才得以在开庭前对案件进行全面审查,从而引起法官预断、庭审流于形式等现象,这正是我们1979年刑事诉讼法的主要缺陷,也是我们1996年对起诉方式修改的重要原因。起诉状主义阻止了法官庭前对案件和证据的了解,避免了预断的产生,保障了庭审的客观性、中立性和消极性。似乎起诉状主义的价值就在于避免庭前公诉审查的存在。一些立法例也为该种观点提供了支持。伴随着我国1996年公诉方式的改革,相应就取消了公诉审查。随着日本战后起诉状主义的改革,就相应地取消了预审程序。据此似乎推论出,起诉状主义与公诉审查是不相容的两种制度。正是在这样的理由下,在颇具影响力的刑事诉讼法再修改专家建龙源期刊网 http://www.qikan.com.cn 议稿中,建议未来我国修法,应改采彻底的起诉状一本主义,取消起诉审查,所有的公诉案件一步到庭(注:陈光中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再修改专家建议稿与论证》,中国法制出版社2006年版,第134页。)。

把起诉状主义和公诉审查看作严格对立的两种制度,不仅在理论上是错误的,而且在实践上是有害的。众所周知,起诉状主义是当事人主义下一项不可或缺的制度。作为当事人主义发源地的英国和美国,都存在着严格的公诉审查制度。世界主要国家除日本、中国之外,都建立了相应的公诉审查机制。尽管由于诉讼理念和诉讼制度的不同,庭前程序设立亦各不相同,但在庭前程序中设立公诉审查作为防止公诉权滥用、保障被告人人权的一项重要机制,已为世界法治国家立法的流行趋势(注:Charles H Whitebread, Christophere Slobogin:Criminal Procedure: An Analysis of Cases and Concepts Fifth Edition,Foundation Press,2008,p658)。“基于防止检察官嫌疑不足之追诉权的行使,政策上固有设立起诉审查机制的必要,惟不同的诉讼构造,其起诉审查的机制,亦见差异。”(注:陈运财:《起诉审查制度之研究》,《月旦法学》2003年总第8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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