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亲子关系-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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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如有数名男子均可以被推定为子女的父亲 时,依下列原则推定: 第一,在母亲的丈夫与母亲非婚同居的男子之 间,推定母亲的丈夫为子女的父亲; 第二,在子女出生时母亲的丈夫与受胎时母亲 的丈夫之间,推定子女出生时母亲的丈夫为子 女的父亲; 第三,在子女出生时与母亲非婚同居的男子和 受胎时与母亲非婚同居的男子之间,推定子女 出生时与母亲非婚同居的男子为子女的父亲。
我国婚姻法中没有关于婚外所生子女的 认领制度。 有关“非婚生子女”的规定只有《婚姻 法》第25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 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 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 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 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1)对非婚生子女,任何人不得歧视和危 害, (2)非婚生子女的生父和生母负有抚养教 育非婚生子女的义务 (3)非婚生子女有赡养和扶助生父母的义 务, (4)非婚生子女如同婚生子女一样,与生 父母间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2、继父母子女的法律地位
我国《婚姻法》第27条规定:“继父母与继子 女间,不得虐待和歧视。” 继父母与继子女的权利与义务: 1)继父母对继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继子 女对继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2)继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继子女的权利 和义务。 3)继子女可以随继父或继母姓,也可以不改 变姓名。 4)继父母和继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知识点
一、亲权的概念和特征; 二、父母与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 女、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关系; 三、兄弟姐妹关系及祖父母与孙子女关系。
一、亲子关系的概念和种类 (一)概念:
亲子关系,又称父母子女关系,在 法律上指父母和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 系。这里的亲,指的是父母,子指的是 子女。亲子法意指调整父母对于子女的 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3、子女的准正与认领
(1)子女的准正 准正,是指因父母结婚或法官宣告而使婚外所 生子女取得亲生子女资格的制度,从而确定父 母子女之间的亲子关系。 (2)子女的认领 子女的认领,是指父母承认非婚姻关系内出生 的子女的为自己的子女的行为。子女的认领, 一般是在无法准正的情况下发生的。
• 认领有两种形式:自愿认领与强制认领。 • 自愿认领,又称任意认领,指生父母自 愿承认该子女为自己所生,并领为自己 的子女的行为。自愿认领无需他人或法 律的强制。 • 强制认领,是指婚外所生子女的生父母 不愿认领子女时,有关当事人诉请法院 予以强制生父母认领子女。
(二)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
1、概念及类型
概念:父母一方死亡或者父母双方离婚后再
婚的,子女与父母的再婚配偶之间为继父母继 子女关系。继父母,即父之后妻或母之后夫; 继子女,即夫之前妻或妻之前夫所生的子女。 从亲属关系发生的意义上说,继父母子女关系 是由于父或母再婚而形成的姻亲关系。
在实践中,继父母子女关系大致有两种 情形: (1)继父母子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之间存在抚养教育 关系 (2)继父母子女间不存在抚养教育 关系
3.继父母子女关系的终止 1)继父母子女关系终止的原因 ①继父母子女关系因继父、继母、继子、 继女任何一方的死亡而终止,终止的理 由是法律关系的主体一方不存在。 ②继父母子女关系因解除而终止。
2)继父母子女关系解除的法律后果: 未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 解除后,双方之间的姻亲关系消除。 已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 解除后,双方之间的姻亲关系消除,抚 养教育关系也不再存在。但经继父母抚 养长大的继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 有生活来源的继父母有给付生活费的义 务。
我们应取消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的称谓, 统称为亲生子女。在我国目前没有认领、准正 制度的情况下,现实中的作法是:基于分娩的 事实,确定子女与母亲的亲子关系,婚外所生 子女与生父的亲子关系的证明,如果生父与生 母结婚,则因父母结婚而确定亲子关系(如同 准正);如果生父与生母没有结婚,则一般可 由生父表示认领,也可以通过生母提出的证据 或者其他证据加以证明,生父拒绝认领的,利 害关系人可以诉至法院请求确认亲子关系。
(二)种类:
1.自然血亲的父母关系。这是基于子 女出生的法律事实而发生的,其中包括 生父母和婚生子女的关系、生父母和非 婚生子女的关系。 2.拟制血亲的父母与子女关系。这是 基于收养或再婚的法律行为以及事实上 抚养关系的形成,由法律认可而人为设 定的。包括养父母和养子女的关系。
二、亲子关系的发生和终止
2、亲子关系推定的否认
亲子关系尤其是父子关系既然是一种法律上 的推定,就有可能被相反的客观事实所推翻。 我们认为,吸取一些国家和地区的立法经验, 结合我国国情,特别是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权利 人申请撤销的期间为一年的规定,否认权的行 使期限以规定一年为宜,此一年期限的起算点 应为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否认事由之日。 因为如果自知悉子女出生时起算,在丈夫虽知 悉子女出生但并不知子女非由其本身所受胎的 情况下,显然对丈夫不公平。
再之,权利人有父母与子女的不同,故应 区别对待。建议:父母提起否认之诉的 期限为一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否认 事由之日起计算;成年子女提起否认之 诉的期限为一年,自子女成年后知道或 者应当知道否认事由之日起计算。 亲子关系推定的否认 只能通过诉讼的方式 进行。这也就意味着只有法院才有权否 定父母子女关系。否认之诉一经法院判 决确定,亲子关系始被否认
(一)父母与亲生子女概述
现实生活中,绝大多数的亲子关系属于父母与 亲生子女之间的关系。父母与子女间是最近的 直系血亲。
1、亲子关系推定
亲子身份的确立是亲子间权利义务发生的 前提。母亲与子女间的亲子关系是明显的,可 以根据子女出生的事实加以确定,不必经过法 律手续;而父子关系的确定则相对复杂。
通过比较研究及借鉴国外先进立法例,我们提 出设立我国亲子关系推定的以下建议: (1)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胎或者出生的 子女,以其母亲的丈夫为父亲。非婚同居期间 受胎或者出生的子女,以与其母亲同居的男子 为父亲。受胎的时间,推定为子女出生之前的 第300天到第180天之间。 (2)依法采用人工生殖技术生育的子女, 以同意采取该方式生育子女的男女为父母。有 关人工生育子女的问题,我们将在后面作具体 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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