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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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 第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下列安全
生产基本条件: • (一)有健全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 (二)生产经营场所和设施、设备符合安全生产
的要求; • (三)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 • (四)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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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 第三条 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 预防为主的方针。
• 安全生产管理建立政府统一领导、部门 依法监管、生产经营单位全面负责、群 众参与监督、全社会广泛支持的工作格 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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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 第四条 (对各级政府的要求,也是安法第八条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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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
• (2005年3月25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河北省第十届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38号)
• 《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已经河北省第十届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05年 3月25日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05年9月1日 起施行。 2005年3月25日
鼓励、支持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安全生产的科
学技术研究及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引导生产
经营单位建立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提高安
全生产水平。 河北科技大学安全工程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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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 第七条(对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有关部
门的要求,同时也确立了安监部门综合管理的地位)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 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 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政府有关部门履行安 全生产监督和管理职责,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 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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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
• 第一章 • 第二章 • 第三章 • 第四章 • 第五章 • 第六章 • 第七章
总则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法律责任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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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的细化)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
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职责。 •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 投入,支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技术改造,对国家 安排的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应当加强监督管理,保证 专款专用,并安排配套资金予以保障。 •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职业病防治和使用有毒物品 作业场所职业卫生安全及相关劳动保护工作的领导, 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落实职业卫生监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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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原则
▪ 遵从上位法精神, ▪ 贯穿人本理念, ▪ 体现综合法地位, ▪ 结合本省之实际, ▪ 广纳省内外经验, ▪ 力求自身之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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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为加强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 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 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 生产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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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 第二条 [适用范围]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 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 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条例。
•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道路 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 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 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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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新闻、出版、广播、电影和电视等
单位对安全生产工作负有宣传教育的义务和进 行舆论监督的权利。
•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
产领导责任制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等制 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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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 第十一条 (明确了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任的含义及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法人单位为 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 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 任;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是安全生产 直接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 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在其分管工作中涉 及安全生产内容的,承担相应的领导责 任。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公安、工商、建设、交 通、质检等)依照《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 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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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 第八条 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
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 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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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 (五)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 人员经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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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 第十二条(明确了表彰、奖励的事项)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在改善安全 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 险救护、报告重大事故隐患、举报生产 事故及其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等方面做 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奖励。表彰、奖励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 政府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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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 第五条(是对安法第四条第2款的细化) 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安全生产纳入当地的国民经 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 第六条 (增加了一条政府对安全生产科研的要求)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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