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新农: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11年3月) 2011-03-04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模版(四篇)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模版[公司名称]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模版(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信息披露行为,确保信息披露的准确、及时、完整性,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条公司将信息披露的原则定为准确、及时、公平、公正、完整,旨在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提高公司的透明度和市场信誉。
第四条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主要由董事会、总经理办公室、财务部、投资者关系部等相关部门共同负责,并设立信息披露管理组织,明确责任分工和协作机制。
第五条公司将加强信息披露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信息披露能力。
对于信息披露中的错误、遗漏和延误等情况,必须及时进行更正和补充,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六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董事长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章信息披露内容第七条公司的信息披露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公司的基本情况、发展战略、经营状况、财务状况等;2、公司的重大事项、关联交易、资产重组等;3、公司的年度报告、中报、季度报告及其他财务报告;4、公司的内幕信息及重要事件的及时披露;5、公司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及其他重要会议的决议内容;6、公司的风险提示及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信息。
第八条公司的信息披露内容应当及时更新,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投资者进行披露,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时效性。
第三章信息披露方式第九条公司的信息披露方式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1、定期发布财务报告;2、定期举办投资者交流会;3、通过报刊、互联网等媒体进行信息披露;4、通过公司官方网站进行信息披露;5、通过证券交易所的信息披露平台进行信息披露;6、通过信息披露文件或公告进行信息披露;7、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信息披露方式。
第十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渠道,确保投资者能够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同时,公司应当及时回复投资者的提问和咨询。
第四章信息披露管理机制第十一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并明确信息披露的组织机构、责任人员、工作流程等。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样本(五篇)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样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和规范洪雅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以下简称“本社”)的信息披露工作,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促进本社依法规范运作,维护本社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社《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可能对本社产生重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以规定的方式向股东公布的行为。
本社信息披露的内容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为定期报告,其他报告为临时报告。
本社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社《章程》等的要求,披露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监管-认为有必要披露的信息,也应当予以披露。
第三条信息披露是本社的持续责任,本社应该忠实诚信地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
本社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对待所有股东的原则,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报送及披露信息,确保没有虚假、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本社将《眉山日报》作为信息披露的指定载体。
第三章信息披露事务的管理第四条本社理事会授权本社办公室负责组织和协调本社信息披露事务。
本社办公室主任负责有关涉及信息披露有关方面的联系,并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向投资者提供本社公开披露的资料。
第五条不能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本社的正式公告。
第六条本社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本社发布的公告和媒体上转载的有关本社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第七条本社对外发布的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如经监管-审核后提出审查意见或要求本社对某一事项进行补充说明时,办公室主任应当及时向理事长或理事长指定的理事报告,据其指示及时地组织有关人员答复监管-,按要求作出解释说明,刊登补充公告。
第四章信息披露的工作程序及责任第八条信息披露前应严格履行下列审查程序:1、提供信息的部门负责人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并签字确认;2、办公室主任进行合规性审查并签字;3、理事长(或授权人)签发。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样本(5篇)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样本(1)重要提示、目录和释义;(2)公司简介;(3)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摘要;(4)管理层讨论与分析;(5)重要事项;(6)股本变动及股东情况;(7)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情况;(8)公司治理及内部控制;(9)财务报告;(10)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应当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第八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影响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公司董事会不得以任何理由影响公司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
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
第九条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第十条公司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2____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样本(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和规范洪雅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以下简称“本社”)的信息披露工作,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促进本社依法规范运作,维护本社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社《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可能对本社产生重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以规定的方式向股东公布的行为。
本社信息披露的内容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为定期报告,其他报告为临时报告。
本社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社《章程》等的要求,披露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专业披露版)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专业披露版)某某股份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标准某某股份〔以下简称“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方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方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1号》、《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那么〔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那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那么》〔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那么〞〕等法律、法规、标准性文件以及《某某股份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所有可能对公司经营、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规定的媒体或平台,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送达主办券商备案。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对公司股票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视同公司的重大信息。
第三条公司披露重大信息之前,应当经主办券商审查,公司不得披露未经主办券商审查的重大信息。
公司应接受主办券商的指导和催促,标准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条公司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指定披露平台的披露时间,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公司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
第五条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到达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本方法没有具体规定,但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股票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六条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股票或其他证券品种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挂牌交易的公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
在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到达该公司总股本5%的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到达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规定的标准的,应当按照要求及时通知公司并披露权益变动公告。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样本(五篇)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样本第六章违反本制度的处理第三十八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依法负有诚信和勤勉尽责的义务和责任。
由于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应当给予该责任人相应的批评、警告、解除其职务等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第三十九公司各职能部门未按要求及时、准确、完整的提供信息,由董事会秘书提出处理意见,董事会批准执行。
第七章附则第四十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四十二条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样本(二)联系股东、董事,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过的资料,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合法性、真实性和完整性。
董事会秘书应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定期报告格式指引和临时公告格式模板等规定编写公告文稿,并准备备查文件。
(4)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5)股东咨询电话是公司联系股东和证券监管机构的专用电话。
除授权的人员外,任何人不得随意回答股东的咨询,否则将承担由此造成的有关责任。
第五章未公开信息的保密措施第三十四条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公司应披露信息的相关工作人员,在信息未正式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向第三人披露,也不得利用该等内幕信息买卖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
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五条在公司信息未正式披露前,公司各部门对拟披露信息均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在公司内外网站、报纸、广播等媒介公开相关信息,不得向无关第三方泄漏。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范本(六篇)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范本确认收悉。
临时报告需要由董事会做出决议的,同定期报告披露流程。
不需要董事会做出决议的披露事项,董事会秘书要及时报告董事及相关人员后披露相关信息;公司在遇到可能涉及暂停与恢复转让的事宜时,应提前告知主办券商,主办券商在办理信息披露业务的同时应当协助公司办理暂停与恢复转让。
办理暂停与恢复转让业务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暂停与恢复转让业务指南》执行。
(4)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5)对媒体已报道的信息,董事会秘书应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
第二十六条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1)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公司各部门及时、准确、完整地提供相关资料,并经相应责任人和部门领导审核签字后,报送董事会秘书;(2)董事会秘书收到相关材料、数据后,认真对相关材料、数据进行复核和编制,编制完成后提请董事会审议;(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签署书面确认意见;(4)监事会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并发表书面审核意见。
第二十七条重大事件的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1)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按照公司规定立即履行报告义务;(2)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二十八条公司履行披露义务时,应当按照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制定的临时公告格式指引予以披露。
临时公告格式模板里没有明确给出格式的公告类7____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范本(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和规范洪雅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以下简称“本社”)的信息披露工作,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促进本社依法规范运作,维护本社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社《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可能对本社产生重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以规定的方式向股东公布的行为。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范文(2篇)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范文一、制度目的本制度旨在规范和加强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全面和及时,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的公平、公正、公开。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所有员工,包括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财务人员等。
三、信息披露原则1.真实性原则:信息披露应真实、准确、全面,不得故意夸大或隐瞒实质性信息。
2.平等原则:信息披露应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不得对某一特定投资者进行有利或不利的信息披露。
3.公平原则:信息披露应及时公开,不得在封闭期内泄露或发布未公开信息。
4.透明原则:信息披露应尽量遵循公开透明的原则,减少模糊性和歧义性。
四、信息披露内容1.公司重大事项的信息披露,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股东大会决议等。
2.与公司股票价格、交易量等具有重大影响的信息披露。
3.公司治理、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方面的关键信息披露。
4.其他依法应披露的信息。
五、信息披露方式1.及时披露:公司应按照规定的披露时间及时披露信息。
2.主动披露:公司应主动披露重大信息,避免市场传言和猜测。
3.平等披露:公司应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采用公开方式披露信息。
4.多渠道披露:公司可以通过官方网站、公告栏、新闻发布会等多种形式进行信息披露。
六、信息披露责任1.董事会负有最终监督和责任,应确保信息披露工作的合规性和及时性。
2.财务部门负责公司财务信息的披露工作。
3.其他相关部门和人员要积极配合信息披露工作,确保披露的真实、准确和全面。
七、信息披露违规处罚1.对于故意虚假披露信息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对于未及时披露或未披露的重要信息,将按照规定进行处罚,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对于披露不准确或不完整的信息,将进行纠正和补充披露。
八、附则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所有,如有需要修改或补充,需经董事会审批后生效。
以上为我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范文,具体制度可以根据公司实际情况进行制定和完善。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范文(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信息披露行为,促进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规范化、透明化,根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范例(5篇)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范例型,由公司自行编制。
在编制公告时若相关事实尚未发生的,公司应当客观公告既有事实,待相关事实发生后,应当按照相关格式指引的要求披露事项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四章信息披露管理部门及其职责第二十九条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信息披露归口管理人员。
第三十条董事的责任:(1)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2)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3)未经董事会决议或董事长授权,董事个人不得代表公司或董事会向股东和媒体发布、披露公司未经公开披露过的信息。
第三十一条监事的责任:(1)监事会需要通过媒体对外披露信息时,须将拟披露的监事会决议及说明披露事项的相关附件,交由董事会秘书办理具体的披露事务。
(2)监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所提供披露的文件材料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3)监事会以及监事个人不得代表公司向股东和媒体发布和披露非监事会职权范围内公司未经公开披露的信息。
(4)监事会对涉及检查公司的财务,对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章程的行为进行对外披露时,应提前____天以书面文件形式通知董事会。
8____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范例(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深圳市____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他相关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促进公司规范运作,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格式指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格式指引》)及《深圳市____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规定和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模板范文(六篇)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模板范文抱歉,根据我的能力,我无法提供____字的范文。
以下是一个关于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模板的简要范文: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模板范文(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本公司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内部对外信息披露的管理。
第三条信息披露原则本公司在进行信息披露时,应遵循及时、准确、完整、公平的原则。
第四条信息披露内容本公司信息披露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经营情况、重大事项等。
第二章信息披露流程第五条信息披露责任人本公司设立信息披露负责人,负责协调、组织和监督信息披露工作。
第六条信息披露程序1. 信息披露负责人负责收集相关信息并编制信息披露计划。
2. 信息披露计划需经公司高级管理层审核批准,确保质量和时效。
3. 信息披露负责人根据计划制定具体的信息披露方案,并协调相关部门进行执行。
4. 信息披露负责人应按照制定的方案,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信息披露。
5. 信息披露结束后,信息披露负责人应及时汇总反馈和投资者的意见,向公司高级管理层报告。
第七条信息披露渠道本公司可通过官方网站、公告、新闻发布会等途径进行信息披露。
对于重大事项的披露应当采取多种方式,确保信息的广泛传播。
第三章信息披露管理第八条信息披露备查制度本公司应建立信息披露备查制度,将披露的重要文件、材料进行归档备查,以备查阅和核查。
第九条信息披露保密制度本公司所有从事信息披露工作的人员,应签署保密承诺书,并接受相应的保密培训,确保信息披露的机密性。
第十条信息披露违规处理对于信息披露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本公司将严肃处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章监管与纠纷处理第十一条监管本公司接受财务部门、证券监管部门等相关监管机构的监督和管理,保证信息披露的合规性。
第十二条纠纷处理本公司应建立健全与投资者的沟通与处理机制,及时处理投资者的投诉和纠纷。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范本(四篇)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信息披露行为,促进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规范化、透明化,根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基本要求第二条公司的信息披露应遵循公开、公平、及时、准确的原则。
第三条公司应按照规定披露的各类信息进行及时披露,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三章信息披露类型与披露要求第四条公司的信息披露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表、内部控制报告、公司治理报告、重大事项报告等。
第五条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定披露各类信息,其中重大事项应当及时披露。
第六条公司信息披露应采用适当的方式进行,包括但不限于公告、通知、网站公开披露、公开发行、媒体报道等。
第七条公司应设立专门负责信息披露事务的部门或岗位,建立健全信息披露流程和制度。
第四章信息披露的责任和义务第八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信息披露的职责,确保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第九条公司应建立健全内部信息披露制度,并明确内部信息的保密要求和披露流程。
第十条公司应定期公布信息披露工作的报告,向投资者和社会公众公开披露信息披露情况和相关数据。
第五章信息披露的监督与管理第十一条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由公司董事会负责监督和管理,确保信息披露的合规性和规范性。
第十二条公司应设立内部信息披露监督和管理机构,负责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监督和内部控制。
第十三条公司应配合监管机构的监督检查工作,接受监管机构的监督。
第十四条公司对不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责任人员,应当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六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范本(二)(1)重要提示、目录和释义;(2)公司简介;(3)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摘要;(4)管理层讨论与分析;(5)重要事项;(6)股本变动及股东情况;(7)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情况;(8)公司治理及内部控制;(9)财务报告;(10)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规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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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金新农饲料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1 深圳市金新农饲料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2011年3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深圳市金新农饲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它利益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主要包括: 1、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定期报告,包括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2、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临时报告,包括股东大会决议公告、董事会决议公告、监事会决议公告、收购和出售资产公告、关联交易公告、补充公告、整改公告和其他重大事项公告等,以及证券交易所认为需要披露的其他事项;
3、公司发行新股刊登的招股说明书、配股刊登的配股说明书、股票上市公告书和发行可转债公告书等;
4、公司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和有关政府部门报送的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报告和请示等文件。
第三条 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最终责任人。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信息披露的具体执行人和与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的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健全和完善信息披露制度,确保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地进行信息披露。 深圳市金新农饲料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2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信息披露的原则: (一)根据法律、法规、规章、本规则以及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办法和通知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三)确保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六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便于理解,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简明扼要、通俗易懂地说明事件真实情况,信息披露文件中不得含有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句;公司保证使用者能通过经济便捷的方式(如证券报纸、互联网)获得信息。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以诚信和勤勉责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以上内容要作为重要提示在公告中陈述。
第八条 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在第一时间报送证券交易所,公司在信息披露前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将有关公告和相关备查文件提交证券交易所并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九条 公司除按照强制性规定披露信息外,应主动、及时披露所有可能对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决策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信息,并保证所有股东有平等的机会获得信息。
第十条 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指定在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站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告,其他公共传媒披露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公司的正式公告。
第十一条 公司出现下列情况,认为无法按照《股票上市规则》规定披露信息的,可以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同意,可以不按照《股票上市规则》规定披露: 深圳市金新农饲料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3 (一)公司有充分理由认为披露某一信息会损害公司的利益,且该信息对其股票价格不会产生重大影响:
(二)公司认为拟披露信息可能导致其违反法律法规的; (三)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况。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 信息披露应严格履行下列审批程序: (一)公开信息披露的信息文稿均由董事会秘书撰稿或审核; (二)董事会秘书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履行法定审批程序后披露定期报告和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
(三)董事会秘书应履行以下审批手续后方可公开披露除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以外的临时报告:
1、以董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报告应提交董事长审核签字; 2、以监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报告应提交监事会主席审核签字; 3、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总经理有权审批的经营事项需公开披露的,该事项的公告应先提交董事会秘书审核,再提交董事长审核批准,并以公司名义发布;
4、子公司、参股子公司的重大经营事项需公开披露的,该事项的公告应先提交公司派出的该控股公司董事长或该参股公司董事审核签字,再提交公司总经理审核同意,最后提交公司董事长审核批准,并以公司名义发布。
(四)公司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其他有关政府部门递交的报告、请示等文件和在新闻媒体上登载的涉及公司重大决策和经济数据的宣传性信息文稿应提交公司总经理或董事长最终签发。
第十三条 公司有关部门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时,应通知董事会秘书列席会议,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 深圳市金新农饲料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4 第十四条 公司有关部门对于涉及信息事项是否披露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或通过董事会秘书向证券交易所咨询。
第十五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上转载的有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第四章 定期报告的披露 第十六条 年度报告: (一)公司应当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一百二十日内,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的规定编制年度报告正文及摘要。
(二)公司应当在经董事会批准后的两个工作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报告,经证券交易所登记后,在指定报刊上刊登年度报告摘要,同时在指定网站上披露其正文。
第十七条 中期报告: (一)公司应当于每个会计年度前六个月结束后六十日内,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中期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以及有关通知的规定编制中期报告正文及摘要。
(二)公司应当在经董事会批准后的两个工作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送中期报告,经证券交易所登记后,在指定报刊上刊登中期报告摘要,同时在指定网站上披露其正文。
第十八条 季度报告: (一)公司应当在第一季度结束后三十日内、第三季度结束后三十日内,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制规则第13 号<季度报告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以及有关通知的规定编制季度报告。
(二)公司应当在经董事会批准后的两个工作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报深圳市金新农饲料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5 告,经证券交易所登记后,在指定报刊上刊登季度报告,同时在指定网站上披露。 (三)公司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能早于公司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第十九条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以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五章 临时报告的披露 第二十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两个工作日内将董事会决议报送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两个工作日内将监事会决议报送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结束后两个工作日内将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文稿报送证券交易所,经证券交易所审查后在指定报刊上刊登决议公告。
第二十三条 股东大会因故延期或取消,公司应当在原定股东大会召开日的五个工作日之前发布通知,通知中应当说明延期或取消的具体原因。属延期的,通知中应当公布延期后的召开日期。
第二十四条 股东大会对董事会预案做出修改,或对董事会预案以外的事项做出决议,或会议期间发生突发事件导致会议不能正常召开的,公司应当向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二十五条 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召集人和主持人,以及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说明;
(二)出席会议的股东(代理人)人数、所持(代理)股份及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比例的情况;
(三)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 深圳市金新农饲料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6 (四)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对股东提案作出决议的,应当列明提案股东的名称或姓名、持股比例和提案内容;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应当说明关联股东回避表决情况;
(五)提案未获通过的,或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出说明;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若股东大会出现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的,应当披露法律意见书全文。
第二十六条 临时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1、董事会决议; 2、监事会决议; 3、召开股东大会或变更召开股东大会日期的通知; 4、股东大会决议; 5、独立董事的声明、意见及报告; 6、应当披露的交易包括但不限于: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3)提供财务资助; (4)提供担保(反担保除外);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或债务重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