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大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验收办法((新)(共5篇)

大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验收办法((新)(共5篇)第一篇:大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验收办法((新)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验收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管理,促进水利水电工程移民验收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验收工作。
小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验收工作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应单独组织验收,由验收申请单位向验收委员会提交移民验收报告。
没有提交移民验收报告的,不予验收。
第四条水利水电工程移民验收按进度分为截流、下闸蓄水、分期蓄水等阶段性验收和竣工验收。
按项目分为分项验收和总体验收。
按程序分为自验、初验和终验。
第五条水利水电工程开工后,项目法人应依据本办法,结合工程建设进度和移民迁建进度编制验收计划,报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有关单位应按本办法做好各个阶段的移民验收基础工作。
第二章验收依据第六条移民验收应依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和国家的有关政策、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
第七条移民验收应依据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的可研(初设)阶段的《水库淹没处理和移民安置规划报告》、《水库淹没处理及移民安置实施规划》和实施计划及批准的设计变更、修改文件,项目法人与地方人民政府或其移民部门签定的工程征地及移民搬迁安置总承包协议。
第八条移民监理单位提交的历年移民监理报告及报表。
第三章验收程序和组织形式第九条移民验收应先进行分项验收,在全部分项验收合格后进行总体验收。
第十条移民验收应按工程建设不同阶段的要求,首先由地方政府或其移民管理单位会同监理单位进行自检,提出自检报告,并向项目法人提交初验申请报告。
在自验的基础上,由项目法人组织地方移民管理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组织初验,提出初验报告,并向终验主持单位提出验收申请报告。
在初验的基础上,由终验主持单位组织地方政府、投资方、项目法人、设计和监理单位及有关专家,进行终验,提出终验报告。
第十一条专业设施项目应由相应行业主管部门会同项目法人、监理单位、有关地方政府及其移民管理单位,按国家有关行业规定组织验收,提出验收报告。
对新疆水库移民安置及后期扶持方法的思考

1新疆已建、在建水库移民安置及后期扶持的紧迫性1.1新疆水库基本情况新中国成立以来,在新疆境内570条河流上,建成各类水库498座,总库容达134.78亿m 3,其中大型水库20座,累积库容94亿m 3;中型水库117座,累积库容30亿m 3。
这些水库在防洪、灌溉、供水、发电以及综合利用等方面,发挥了巨大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改革开放以来,有10余座大型水库工程建成或开工在建,代表性工程有吉林台水库、恰甫其海水库、“635”水库等,喀腊塑克水库、铜场水库、下坂地水库、布仑口水库、阿尔塔什水库、布尔津山口水库、肯斯瓦特水库、“八一”水库等。
中央新疆工作会议及全国水利工作会议后,新疆水利工作有了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规划中的大中型水库有40余座,移民安置工作能否顺利进行,制约水库建设的速度和工期。
1.2新疆水库移民的形成(1)新疆的水库移民,因水库建设淹没征地而形成。
《新疆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水库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和经济发展规划》表明,核定的水库移民人口为83556人,共涉及55个县(市)的150多个乡(镇)、500多个移民村。
(2)新疆的移民政策和包容性还接纳了不少内地的水库移民,典型的包括甘肃省民勤县的红崖山水库移民,及其他省的水库移民。
(3)来疆投亲靠友的部分内地水库移民。
依据规划推算,新一轮水利建设高潮形成的水库移民约10000人,主要分布在山区,移民安置的难度较大。
1.3新疆水库移民的现状与特点(1)基础设施差。
水库移民的非自愿性搬迁,使得库区及移民安置区的基础设施建设滞后,创业型的生存居住环境,存在“行路难、饮水难、就医难、用电难、上学难”等困难。
(2)民族构成复杂。
新疆是多个少数民族聚居区,水库移民民族成分复杂,民族之间、汉族与少数民族之间、移民与安置区原居民之间构成了复杂的民族关系。
(3)水库移民收入水平低。
据调查统计,目前全疆农村人均收入为3000元左右,而南疆水库移民人均年收入只有1000元左右,其它地区的水库搬迁移民的收入也普遍低于非水库移民。
水电工程移民安置法规

➢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水电工程先移民后建设的有关 工作的通知(发改能源[2012]293号)
➢ 水利部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利枢纽和水电工 程移民统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水移[2013]84号)
➢ 国家档案局•水利部•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水利水电工 程移民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档发[2012]4号)
➢ 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 合地价公布实施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35号)
➢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国家发展改革委重大固定资产 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投资 [2012]2492号)
➢ 关于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用地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 [2001]355号)
➢ 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前期工作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水利部文件 水规计[2010]33号)
➢ 国家能源局印发水电工程概算调整管理办法(试行) (国能新能[2011]92号)
➢ 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强水电建设管理的通知(国能新能
[2011]1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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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电工程移民安置法规介绍
➢ 国家能源局印发水电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和水电工程 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能新能[2011]361号)
水、环保、文物、矿产等等各种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11
号令) ➢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57号) ➢ 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
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2]73号)
水电工程移民安置法规介绍
➢ 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 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2]73号)
国家档案局、水利部、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水利水电工程移民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档案局、水利部、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水利水电工程移民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档案局,水利部,国家能源局•【公布日期】2012.04.23•【文号】•【施行日期】2012.04.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档案管理,水利移民与对口扶贫正文国家档案局、水利部、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水利水电工程移民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档案局、水利(水务)厅局、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移民管理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档案局、水利局、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有关中央企业:为加强水利水电工程移民档案工作,规范移民档案管理,充分发挥移民档案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实际,特制定《水利水电工程移民档案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档案局水利部国家能源局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三日水利水电工程移民档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利水电工程移民档案工作,规范移民档案管理,充分发挥移民档案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结合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档案(以下简称“移民档案”)管理,其他水利水电工程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移民档案是指在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是反映移民工作过程的重要凭证。
第四条移民档案工作是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留史存证、规范管理、支撑监管、维护各方合法权益、保障移民工作顺利进行和社会长治久安的一项基础性工作。
第五条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项目主管部门、水利水电工程移民行政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移民管理机构)、水利水电工程项目法人(以下简称项目法人)以及参与移民工作的有关单位应加强对移民档案工作的领导,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移民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安全和有效利用。
大中型水库移民资金管理办法..(word文档良心出品)

移民综合监理业务手册大中型水库移民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资金(以下简称“移民资金”)管理,规范移民资金拨付、使用、管理行为,强化移民资金监管,确保移民资金安全,提高移民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补偿费用概(估)算编制规范》(DL/T5382-2007)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移民资金是指水利本电工程建设,专门用于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及移民后期扶持的特殊用途的专项资金,包括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及进入移民资金管理序列的其他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拨付、使用、管理在建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资金的各级移民管理机构和单位。
第四条移民资金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认真执行有关法律、法规、移民政策的相关规定;加强移民资金使用全过程的监管,建立健全移民资金内部管理制度,强化内控管理;正确反映移民资金的拨付、使用、管理情况;严格执行“专款专用、专户存储、专账核算”原则,加强对用款单位和机构的业务指导、管理和监督,保证移民资金安全,提高移民资金使用效益,保障移民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移民资金的管理原则:一、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实行政府领导、分级负责、县为基础、全面监管的管理体制。
省级移民管理机构负责全省的移民资金管理及监督工作,对省政府负责;市级移民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移民资金管理及监督主作。
省级移民管理机构和同级政府负责;县级移民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移民资金的管理及监督工作,对上级移民管理机构和同级政府负责;各级移民管理机构是本级拨付、使用、管理移民资金的责任主体,是本辖区移民资金监管的责任主体;移民项目实施单位是其使用、管理移民资金的责任主体,对其使用、管理的移民资金负责。
二、概算控制、计划管理各级政府及其移民管理机构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批准的概算及分解概算,不得随意更改、调整概算,确需调整的,应按程序进行报批。
尼尔基水利枢纽工程竣工移民安置自验工作成功实践

尼尔基水利枢纽工程竣工移民安置自验工作成功实践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是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项涉及政治、经济、社会、人口、资源、环境、工程技术等多个领域的系统工程。
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专项验收工作是移民安置工作的最后一道关卡、最后一道防线,验收工作的关卡把稳了、防线守住了,移民的利益、工程建设与运行及社会的和谐稳定就有了根本保证。
标签:尼尔基;移民安置;验收《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和《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验收管理暂行办法》(水移〔2012〕77号)均明确规定:移民安置达到阶段性目标和移民安置工作完毕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移民安置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对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进行阶段性验收和竣工验收。
尼尔基水利枢纽工程是由水利部、黑龙江省、内蒙古自治区三方出资联合建设,嫩江尼尔基水利水电有限责任公司为建设管理单位(项目业主,简称尼尔基公司);尼尔基工程移民安置实行“黑龙江省和内蒙古自治区政府负责、县(市、旗)政府实施、业主参与管理、水利部行业指导”的管理体制,同时实行设计代表制、移民监理制和监测评估制。
为做好尼尔基水利枢纽工程竣工3个县(市、旗)移民安置自验工作,3个县(市、旗)人民政府分别了成立了县(市、旗)级尼尔基水利枢纽工程竣工移民安置自验委员会。
按照尼尔基公司验收工作计划和最新颁布的《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验收规程》(SL682-2014,简称验收规程),3个县(市、旗)分别组织编制了《嫩江县(讷河市、莫旗)尼尔基水利枢纽工程竣工移民安置自验工作方案》(简称自验工作方案),确定了各自验工作组和成员组成,明确了验收依据、范围、内容、程序、方法、标准等内容。
一、概况尼尔基水利枢纽工程是国家“十五”计划重点项目、也是西部大开发标志性工程之一。
工程位于嫩江干流中游,左岸为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讷河市,右岸为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简称莫旗)。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自治区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自治区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12.08•【字号】新政办发[2006]201号•【施行日期】2006.1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优抚安置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自治区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新政办发〔2006〕201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各有关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及国家关于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的相关政策,做好我区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建立自治区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作内容指导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及国家关于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的相关政策;审定自治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中的有关政策措施和配套文件;部署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中的各项任务;不定期研究协调解决自治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领导和指导联席会议办公室工作。
二、工作原则(一)围绕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重大决策部署,积极主动开展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
(二)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认真开展各项工作,做到依法行政。
(三)坚持把维护移民利益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贯穿于工作的全过程和各个方面,摸实情、办实事、重实效。
(四)充分发挥各部门的作用,加强分工与协作,相互配合,形成合力,共同做好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
三、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成员单位有:自治区党委宣传部,自治区发改委、公安厅、监察厅、民政厅、财政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国土资源厅、水利厅、农业厅、林业厅、畜牧厅、审计厅、国资委、国税局、环保局、信访局、法制办、电力公司,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生产建设兵团,财政部驻疆专员办等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暂行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7.12.29•【字号】新政发[1997]106号•【施行日期】1998.0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新政发[1997]106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暂行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68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暂行办法(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一日)第一条为加快自治区水利建设步伐,提高河流、灌区的防洪抗旱能力,缓解水资源供需矛盾,促进社会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97]7号)和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加强水利建设的决定》(新党发[1997]16号),制定本实施暂行办法。
第二条水利建设基金是用于水利建设的专项资金,由自治区级水利建设基金和地(州、市)、县(市)级水利建设基金组成。
自治区级水利建设基金主要用于自治区直接管理的水利工程项目建设的补助;重点城市(县)的重要河段的治理、维护;跨地(州、市)河流的治理、维护和建设的费用由自治区和地(州、市)共同负担。
地(州、市)级水利建设基金,除与自治区共同负担重点水利工程项目外,主要用于跨县(市)河流的治理、维护和建设。
县(市)水利建设基金主要用于跨县(市)河流和县域内水利工程建设、维护。
第三条自治区级水利建设基金来源:(一)从全区水管单位征收的水费中提取10%;(二)从自治区有关部门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收费、附加)中提取3%。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移民工程验收办法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移民验收办法(送审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利水电建设移民工作管理,规范水利水电建设移民工程验收工作,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和水利水电基本建设验收规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移民工程验收工作。
小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移民工程验收工作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移民工程应单独组织验收。
由移民工程终验主持单位向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委员会提交移民验收报告。
没有提交移民验收报告的,水利水电工程不得验收。
第四条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移民工程验收按进度分为截流、下闸蓄水、分期蓄水等阶段性验收和竣工验收。
按项目分为分类验收和总体验收。
按程序分为自验、初验和终验。
阶段性验收和竣工验收都应按照自验、初验和终验验收的程序分别进行分类验收和总体验收。
分类验收合格后,向移民工程验收委员会提交报告。
第五条水利水电工程开工后,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法人(以下简称建设项目法人)应依据本办法,结合工程建设进度和移民迁建进度编制验收计划,报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有关单位应按本办法做好各阶段的移民工程阶段验收工作。
第六条验收主要依据1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和国家的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
2 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的初步设计阶段的水库淹没处理和移民安置规划设计报告。
3 按程序报批的水库淹没处理及移民安置实施规划、实施计划及规划调整、设计变更文件。
4 建设项目法人与地方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移民部门签订的工程征地及移民搬迁协议。
第二章 验收程序和组织形式第七条移民工程验收应按工程建设不同阶段的要求,首先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移民管理单位会同监理单位、设计单位进行自验,提出自验报告,并向建设项目法人提交初验申请报告。
在自验的基础上,由建设项目法人会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移民管理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组织初验,提出初验报告,并向终验主持单位提出验收申请报告。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统计报表制度(试行)
表1填报说明
第20、21栏填移民安臵所在地报告期末涉及
饮水不安全的移民行政村个数、涉及饮水 不安全的农村移民人数; 饮水不安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建设 管理办法 》(发改投资[2005]1302号) “第五条 农村饮水不安全标准:水质、水 量、方便程度和保证率达不到《农村饮用 水安全卫生评价指标体系》基本安全规定 的为饮水不安全” 。
统计管理暂行办法
第五章 统计资料管理,共5条(23-27 条),统计资料分级分类管理的要求, 统计资料档案管理的要求,统计资料 保密管理的要求,统计资料使用要求, 统计成果共享要求。 第六章 附则,共3条(28-30条),考 评与表彰,违反本办法的处理规定, 实施时间。
基本规定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统计报表制度 (试行)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 总说明 • 统计报表表式 • 统计报表说明 • 统计指标解释
基本规定
1、报表试行范围:有大中型水利 水电工程移民安臵和水库移民后期 扶持任务的省(自治区、直辖市)、 地(市、州、盟)、县(区、市、 旗);县(区、市、旗)为统计报 表填报的基本单位。
基本规定
2、报表分类:分为年底预测报和年报 。 3、报表表式:《大中型水库移民基本情 况表》、《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 实施情况表》、《大中型水库库区和移民 安臵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规划实施 情况表》、《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相 关资金收入支出情况表》和《大中型水利 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臵情况表》 共计5类表式。
农村移民原有住房进行修缮或者扩建 住房)的面积; 第46栏填本年度培训劳动力的人次。 注:同一个人在不同项目中分别受益的, 当年只统计一次。已完工项目填写效 益(包括已完工但未验收的项目)。
表2-1填报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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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自治区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工作,维护移民、项目法人和地方政府等各方合法权益,保障工程建设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第471号令)、《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和自治区有关行政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管理范围内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移民安置和后期扶持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自治区移民工作实行开发性移民方针,采取前期补偿、补助与后期扶持相结合的办法,使移民生产生活达到或者超过原有水平。 第四条 移民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以人为本,保障移民的合法权益,满足移民生产生活与发展的基本需求; (二)顾全大局,服从国家整体安排,兼顾国家、集体、个人利益; (三)节约土地,合理规划工程占地,控制移民搬迁规模; (四)可持续发展,与资源综合开发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相协调; (五)因地制宜,统筹规划。 第五条 移民工作实行政府领导、分级负责、县为基础、项目法人参与的管理体制。 自治区移民管理局负责管理全区的移民工作,指导、协调、检查、督促下级移民管理机构的移民工作。 有移民任务的地(州、市)、县(市、区)移民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内的移民工作。 县级以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有关移民工作。 第六条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约定,切实履行对移民前期补偿、补助和后期扶持的经济责任,及时足额缴(拨)付移民资金,做好有关移民工作。 第七条 移民依法享有前期补偿、补助和后期扶持以及监督移民资金使用的权利,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搬迁义务。 第二章 安置规划 第八条 移民安置规划的编制与审批,严格按照《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471号令)执行,具体要求按《自治区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规划大纲、专题报告审核办法》执行,本章只对相关内容作说明。 第九条 移民安置规划的编制指导思想,应当按照达到或者超过移民搬迁安置前的生产生活水平进行编制规划。 第十条 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和专题报告的审批、审核,按照县(市、区)、地(州、市)人民政府、自治区或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逐级审核的程序执行。需由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审批、审核的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和专题报告,经自治区移民管理局初审后,报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审批、审核;自治区审批权限范围内的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和专题报告由自治区移民管理局代行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审核。 第十一条 经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和专题报告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调整或者修改;确需调整或修改的应报原批准机关重新核批。 第三章 征地补偿 第十二条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用地,应当依法申请并办理审批手续,实行一次报批、分期征收,按期支付征地补偿费。 第十三条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之和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6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以及被征收土地上的零星树木、青苗等补偿标准,按照自治区有关规定标准执行。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建筑物按照其原规模、原标准或者恢复原功能的原则补偿;对补偿费用不足以修建基本用房的贫困移民,应当给予适当补助。 使用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耕地,参照征收耕地的补偿标准给予补偿;使用未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国有未利用地,不予补偿。 移民搬迁后,在水库周边淹没线以上属于移民个人所有的零星树木、房屋等应当分别依照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标准给予补偿。 第十四条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临时用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批准;涉及林地、牧草地由县以上人民政府林业、畜牧业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五条 工矿企业和交通、水利、电力、电信、广播电视等专项设施以及中小学的迁建或者复建,应当按照其原规模、原标准或者恢复原功能的原则补偿。 第十六条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占用耕地的,应当执行占补平衡的规定。为安置移民开垦的耕地、因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而进行土地整理新增的耕地、工程施工新造的耕地 可以抵扣或者折抵建设占用耕地的数量。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占用25度以上坡耕地的,不计入需要补充耕地的范围。 第四章 移民安置 第十七条 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移民安置规划的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实物指标调查工作开始前,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实物指标调查通告,公布水库淹没区和工程建设征用土地的范围。通告发布后,禁止在工程占地和淹没区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 第十九条 水利水电工程淹没和工程占地的实物指标是移民安置规划编制和淹没补偿投资概算的依据。实物指标调查由当地人民政府牵头,当地移民管理机构与设计单位、项目法人组织实施。实物指标调查结果应由当地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移民管理机构、设计单位、项目法人和其他有关部门以及当地村(居)民委员会和当事人分别签署意见认可并张榜公布,对调查结果的真实性和可靠性负责。 第二十条 项目法人应当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的要求和移民安置规划,在每年汛期结束后60日内,向与其签订移民安置协议的地方人民政府提出下年度移民安置计划建议;签订移民安置协议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移民安置规划和项目法人的年度移民安置计划建议,在与项目法人充分协商的基础上,组织编制并下达本行政区范围内下年度移民安置计划。下达的移民安置计划须报自治区移民管理局备案。 第二十一条 自治区移民管理局委托地方移民管理机构与项目法人签订移民安置协议。项目法人应当根据移民安置年度计划,按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总投资的3%向自治区移民管理机构缴付移民管理经费。所缴费用由自治区移民管理机构实行专户管理,并足额上缴自治区财政。资金使用方案由自治区移民管理局提出,经自治区财政厅审核后,按照工程所在县(市、区)60%、地(州、市)10%、自治区30%的比例进行拨付,主要用于移民项目扶持。 项目法人单位应按工程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总投资的1%向自治区移民管理局缴付移民安置保障金,实行专户管理,经自治区移民管理局对移民安置工作验收合格后全额退还。 第二十二条 农村移民在本县通过新开发土地或者调剂土地集中安置的,县级人民政府可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集体财产补偿费直接全额兑付给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也可由县级人民政府统筹使用,但应与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签订使用协议。 农村移民分散安置到本县内其他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的,应当由移民安置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与县级人民政府签订协议,按照协议安排移民的生产生活。也可在与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签订使用协议的前提下,由县级人民政府统筹使用。 第二十三条 农村移民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其他县(市、区)安置的,与项目法人签订移民安置协议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将相应的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交给移民安置区县级人民政府,用于安排移民的生产生活。 在移民搬迁过程中,项目法人应将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中的预备费缴付当地政府,作为移民安置保障金,防止工程建设中不可预测事件的发生,待工程验收合格后予以返还。 第二十四条 搬迁费以及移民个人房屋和附属建筑物、个人所有的零星树木、青苗、农副业设施等个人财产补偿费,原则上由移民区县级人民政府直接全额兑付给移民;不适合移民自主建房的项目经移民同意后,可由移民区县级人民政府利用移民房屋补偿费进行统建,但应与移民签订建房协议。 第二十五条 移民自愿投亲靠友的,应当由本人向移民区县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并提交接收地县级人民政府出具的接收证明;移民区县级人民政府确认其具有土地等农业生产资料后,应当与接收地县级人民政府和移民共同签订协议,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交给接收地县级人民政府,统筹安排移民的生产生活,将个人财产补偿费和搬迁费发给移民个人。 第二十六条 城镇迁建、工矿企业迁建、专项设施迁建或者复(改)建补偿费,由移民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给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单位。因扩大规模、提高标准增加的费用,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关单位自行解决。 第二十七条 农村移民集中安置的农村居民点应当按照经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确定的规模和标准,纳入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迁建。 农村移民集中安置的农村居民点的道路、供水、供电等基础设施,由县级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建设。农村移民住房,应当由移民自主建造; 对补偿费用不足以修建基本用房的贫困移民,应当给予适当补助。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村民委员会统一规划宅基地,但不得强行规定建房标准。 第二十八条 农村移民安置用地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九条 移民安置后依法享有与安置地村(居)民同等的权利和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损害移民的合法权益。 安置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及时为移民办理户籍登记、子女就学及土地、山林、草场和房产确权发证等手续,并在就业方面提供帮助。 第三十条 移民管理机构会同项目法人通过招标方式选择有资质的监理单位对移民安置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实行全过程综合监理。 移民安置后,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工作验收暂行办法》规定,由县(市、区)、地(州、市)移民管理机构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自验、初验。经验收合格后报自治区移民管理局,组织有关部门对移民安置工作进行终验。移民安置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对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进行阶段性验收和竣工验收。 第五章 核查登记 第三十一条 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对象为自治区辖区内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的农村移民。 第三十二条 新建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产生的新移民,要严格按照国家的规定进行核准登记,于每年年底前由各地移民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