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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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8566北京市金杜(南京)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吉贝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

688566北京市金杜(南京)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吉贝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

北京市金杜(南京)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吉贝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法律意见书致:江苏吉贝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金杜(南京)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金杜或本所)受江苏吉贝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吉贝尔)委托,作为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或本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指南第4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以下简称《业务指南》)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和《江苏吉贝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公司实行本次激励计划所涉及的相关事项,出具《北京市金杜(南京)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吉贝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金杜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编制和落实了查验计划,亲自收集证据材料,查阅了按规定需要查阅的文件以及金杜认为必须查阅的其他文件。

公司保证提供了金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提供给金杜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任何隐瞒、虚假或重大遗漏之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金杜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全国十大律师事务所排名最新发布

全国十大律师事务所排名最新发布

全国十大律师事务所【编者按】:本次全国十大律师事务所的排名的依据是行业内影响力、人数规模、胜诉率、客户满意度、律师平均执业年限、履约能力等,结合各大机构发布的调研报告等综合评定,仅做参考。

第一、恒略律师事务所(总部:北京市海淀区)恒略律所是典型的后起之秀,虽然品牌创立时间不长,但近两年频繁在在各大榜单上胜诉率和好评率排名靠前,诉讼业务是其强项。

恒略律所内部有征地拆迁团队、房产律师团队、刑事辩护团队、合同纠纷团队、医疗纠纷团队等诉讼业务领域的专门团队研究院。

恒略律师事务所也是目前发展最快的律师事务所。

第二、京师律师事务所(总部:北京市朝阳区)京师律师事务所虽然创立于上世纪90年代,但是其发展最快的是最近的5年,律师人数由百余人的团队迅速扩张到突破千人。

也是公司化运营律师事务所的先驱者,其从成立以来一直秉持着朝着规模化、专业化、品牌化、国际化、电商化方向,并且朝着这个方向不断改革。

第三、盈科律师事务所(总部:北京市朝阳区)盈科专注于全球化法律专营机构盈科全球网络覆盖81个国家的140个国际城市,致力于为客户提供全球商务法律服务,为客户创造价值。

业务范围涵盖国际贸易、海外投资、公司、资本证券、投融资与并购等专业领域。

不仅如此,盈科近些年在国内诉讼业务上也有所展进,分别成立了不同的诉讼团队。

第四、金杜律师事务所(总部:北京市朝阳区)金杜是司法部最早批准设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之一,国内领先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

金杜在全球拥有2400多名律师,分布于世界各地28个城市,借助统一的全球平台,协助客户了解当地的挑战,应对地域性复杂形势,提供具有竞争优势的商业解决方案。

第五、大成律师事务所(总部:北京市朝阳区)大成作为WSG(世界服务集团)中国区唯一成员,虽然北京总部人口不及京师,但其在全球范围内的执业律师人数超过7000人。

专长于为国内外客户及时提供专业的、全面的、务实的法律及商务解决方案。

第六、中闻律师事务所(总部:北京市东城区)创立于2001年的中闻律师事务所作为新世纪律师行业的开拓者,近些年频频展现它的影响力,虽然名称不及以上各位响亮,但其在律师行业内部的地位是不可替代的,其对律协的发展的推动作用得到了行业认可。

金杜律师事务所年会活动策划方案.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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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ny 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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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年会活动流程、活动组成仅
为初步构想,具体操作视实际情 况调整,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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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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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N G R AN
Artistic Design 琅 然 设 计 制 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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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会活动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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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会活动主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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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会活动主题视觉表现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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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会活动主题视觉表现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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邀请广彩工艺大师,与来宾分享广彩绘制技巧,现场供应纯色小瓷器,给来 宾DIY制作,让来宾亲身感受岭南文化精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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妙剪生花— 广东剪纸
剪纸作为广东民间传统由来已久,各式传 统节日,老广东均喜欢剪纸庆祝,现场布 置各式广东剪纸艺术作装点,营造浓厚的 节日气氛。
活动策传划统民方间案剪纸大师现场与来宾分享剪纸技
巧,来宾可在大师的指导下即兴制作属于 自己的民间工艺节日礼品,感受岭南节日 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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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时记忆— 画糖画
与时俱进— 捏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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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最好的律师事务所排名

中国最好的律师事务所排名

中国最好的律师事务所排名近年来,中国经济的迅猛发展和全球化进程的加速,以及对法律服务需求的不断增长,使得律师事务所在中国的发展备受关注。

中国最好的律师事务所排名也成为了各界关注的焦点。

本文将对中国最好的律师事务所进行排名及评述,旨在为读者提供了解中国律师事务所市场的参考。

在中国,律师事务所的规模、专业水平、声誉和服务质量被认为是衡量其优劣的重要指标。

基于这些指标,我们列举了以下中国最好的律师事务所排名。

第一名:中国天达律师事务所中国天达律师事务所成立于1992年,总部设在北京,并在全国各地设有分支机构。

多年来,该所以其丰富的经验、专业的法律团队和卓越的服务质量而闻名。

天达律师事务所在公司法律事务、金融与证券法律事务、知识产权保护等领域表现出色,帮助众多企业解决了法律难题,赢得了客户的高度赞誉。

第二名:中国大成律师事务所中国大成律师事务所是一家拥有庞大律师团队和全国范围内分支机构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

该所成立于1992年,总部设在上海。

中国大成律师事务所在公司并购、国际贸易、知识产权、仲裁等领域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并凭借出色的解决方案和专业化的团队,为客户提供了高质量的法律服务。

第三名:金杜律师事务所金杜律师事务所成立于1993年,总部设在北京,并在全国范围内设有多家分支机构。

该所在公司法律事务、金融证券、房地产与建筑、知识产权等领域拥有出色的表现。

金杜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团队常与国内外一流的企业合作并取得成功,深受客户的信赖与赞赏。

第四名:汇仁律师事务所汇仁律师事务所成立于1993年,总部设在北京,并在全国范围内设有多个分支机构。

该所是中国最早成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之一,并以其专业的法律服务和丰富的经验而闻名。

汇仁律师事务所执业范围广泛,涵盖了合同法、公司法、劳动法、知识产权、刑事辩护等领域。

第五名:云诺律师事务所云诺律师事务所于1998年成立,总部设在湖南长沙,并设有多家分支机构。

该所以其出色的团队协作和专业的法律服务而广受好评。

中国知识产权代理的公司排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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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知识产权代理公司排名专利业务第一集团:北京市柳沈律师事务所第二集团:中科专利商标代理有限责任公司中原信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第三集团:北京市安伦律师事务所/北京安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方达律师事务所第四集团:北京三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铸成律师事务所北京德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北京银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金阙律师事务所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北京纪凯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上海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第五集团:北京邦信阳商标代理有限公司北京英赛嘉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雷曼律师事务所北京泛华伟业知识产权代理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正见永申律师事务所专利诉讼第一集团: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中科专利商标代理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市柳沈律师事务所第二集团:北京三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中原信达知识产权理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第三集团:铸成律师事务所北京德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方达律师事务所北京纪凯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第四集团:北京银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金阙律师事务所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北京泛华伟业知识产权代理第五集团:北京邦信阳商标代理有限公司中国商标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北京东方亿思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恒方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北京英赛嘉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雷曼律师事务所隆天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北京天昊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外国事务所(专利业务)第一集团:Baker & McKenzie LLP 贝克.麦肯思律师事务所Bird & Bird 鸿鹄律师事务所Lovells Corporate 路伟律师事务所Rouse 罗斯律师事务所第二集团:Deacons 的近律师事务所Jones Day 众达律师事务所Mayer Brown JSM 孖士打律师行第三集团:VIVIEN CHAN & CO. 香港陈韵云律师事务所Wilkinson & Grist 香港高露云律师事务所第四集团:Clifford Chance 英国高伟绅律师事务所Dorsey & Whitney 美国德汇律师事务所Ella Cheong ( Hong Kong & Beijing) 张淑姬知识产权代理公司Freshfields Bruckhaus Deringer LLP 富而德律师事务所Gide Loyrette Nouel 法国基德律师事务所商标业务第一集团:柳沈律师事务所第二集团:中科专利商标代理有限责任公司中原信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第三集团:北京市安伦律师事务所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方达律师事务所上海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第四集团:北京三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铸成律师事务所中国商标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金阙律师事务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雷曼律师事务所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第五集团:北京邦信阳商标代理有限公司北京德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君合律师事务所北京金信立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隆天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北京泛华伟业知识产权代理商标诉讼第一集团: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柳沈律师事务所第二集团: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中科专利商标代理有限责任公司中原信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第三集团:北京三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铸成律师事务所中国商标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北京纪凯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上海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第四集团:北京正理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北京德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北京银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方达律师事务所金阙律师事务所英特普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雷曼律师事务所第五集团:北京市安伦律师事务所北京邦信阳律师事务所上海恒方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隆天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北京泛华伟业知识产权代理北京金信立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外国事务所(商标)第一集团:Baker & McKenzie LLP 贝克.麦肯思律师事务所Bird & Bird 鸿鹄律师事务所Lovells Corporate 路伟律师事务所Rouse 罗斯律师事务所第二集团:Deacons 的近律师事务所Jones Day 众达律师事务所Wilkinson & Grist 香港高露云律师事务所第三集团:Gide Loyrette Nouel 法国基德律师事务所Mayer Brown JSM 孖士打律师行VIVIEN CHAN & CO. 香港陈韵云律师事务所第四集团:Clifford Chance 英国高伟绅律师事务所Dorsey & Whitney 美国德汇律师事务所Ella Cheong ( Hong Kong & Beijing) 张淑姬知识产权代理公司Freshfields Bruckhaus Deringer LLP 富而德律师事务所版权业务第一集团: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第二集团:北京市安伦律师事务所中科专利商标代理有限责任公司大成律师事务所君合律师事务所北京京都律师事务所北京市立方律师事务所北京市柳沈律师事务所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岳成律师事务所正见永申律师事务所第三集团: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隆安律师事务所|第四集团: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北京泛华伟业知识产权代理外国事务所(版权)第一集团:Baker & McKenzie LLP 贝克.麦肯思律师事务所Jones Day 众达律师事务所Lovells Corporate 路伟律师事务所Rouse 罗斯律师事务所第二集团:Bird & Bird 鸿鹄律师事务所Clifford Chance 英国高伟绅律师事务所Deacons 的近律师事务所Mayer Brown JSM 孖士打律师行Wilkinson & Grist 香港高露云律师事务所。

全国百强律师事务所权威排名

全国百强律师事务所权威排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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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律师事务所排名50强

北京律师事务所排名50强北京律师事务所排名50强北京排名前五十的律师事务所基本上也是全国百强的律师事务所。

而北京前十的律所,甚至在亚洲律师事务所中都有不错的排名,随着中国律师业的发展,未来的中国律师必将走向全球市场,获取更高的世界排名。

无论是十佳还是十强,排名和评比并不重要,重要的是激励律师行业的振兴,进而感受法治社会的优越与公正。

北京十佳律师事务所并不是在所有法律服务领域上都夺得头筹,相反,大多律所在某几个领域成为权威才带动了整个事务所的发展,排名参考了经济效益,社会影响等综合因素。

北京律师事务所众多,众多的优秀律师事务所还在不断涌现,正所谓百家争鸣,百花齐放,而十佳律师事务所正是里面的排头兵,领航者。

1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7号北京财富中心写字楼A座40层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主要领域:银行业务、项目融资、融资租赁、企业及公司重组、改制、股票与债券的发行、公司收购与兼并、诉讼与仲裁、国际贸易及反倾销、高科技与风险投资、知识产权保护、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相关法律事宜2 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外大街48号东方银座写字楼12层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主要领域:保险、并购、传媒及娱乐、国企改制、反垄断及反不正当竞争、房地产、工程建设及基础项目、公司业务、国际贸易与反倾销、海商海事、航空、矿业及能源、劳动、公司破产、税务、私人股权投资、诉讼与仲裁、通讯与电子商务、项目融资、外商直接投资、物业管理及租赁、移民、银行金融、资本市场与证券、资产证券化、知识产权等领域。

3 北京市中伦金通律师事务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118号招商局中心01楼12层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主要领域:房地产开发及工程建设法律服务、公司业务、国际贸易与反倾销、海商海事、航空、外商直接投资、资产证券化与结构融资业务、诉讼及仲裁、知识产权业务等。

4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北大街8号华润大厦20层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主要领域:外商投资、兼并与收购、证券与资本市场、金融与银行、基础设施开发与项目融资、房地产与建筑工程、知识产权、高科技、国际贸易、矿产和自然资源、劳动法、娱乐和传媒、争议解决等。

国内知名律师事务所与会计师事务所名单

30
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31
北京市众鑫律师事务所
上海众华沪银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32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33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34
湖南佳境律师事务所
上海公信中南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35
江苏金禾律师事务所
江苏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51
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52
立信羊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53
深圳鹏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54
深圳南方民和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立信中联闽都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43
福建华兴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44
山东天恒信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
45
山东正源和信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
46
山东汇德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47
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48
大信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
49
众环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50
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国内知名律师事务所与会计师事务所名单
序号
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1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立信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2
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
中准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3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中喜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4
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
中勤万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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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枫律师事务所
中瑞岳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上海北京比较出名的刑事律师事务所

上海北京比较出名的刑事律师事务所上海北京比较出名的刑事律师事务所在中国,刑事律师事务所是承担律师职责的机构,其主要职能是代理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争取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刑事律师事务所在中国不仅是一种职业,也是一种社会责任和义务。

在上海和北京,有很多著名的刑事律师事务所,下面笔者将就此作一些简要介绍。

上海:1.陈光律师事务所陈光律师事务所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主要从事刑事辩护、强制医疗等方面的法律服务。

创办人陈光律师拥有二十年的刑事律师经验,成功代理过多起重大刑事案件,是上海市知名律师。

2.江律师事务所江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03年,是一家提供刑事辩护服务的律师事务所,其代理案件专业、勇于争取的传统赢得了广大被告人的信任。

代理过的案件涉及各个领域,包括有毒非法猎捕、诈骗、交通肇事等。

3.赵卫国律师事务所赵卫国律师事务所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是一家专业从事刑事案件辩护和法律顾问服务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

赵卫国律师曾代理过较多的重大刑事案件,被誉为上海知名律师。

北京:1.车福刑法律师事务所车福刑法律师事务所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成立于2000年。

所长车福律师曾代理过在全国法律界和社会上具有影响力的案件,如秦城监狱火灾案、吉林长春污染案等;并已经成为知名的律师事务所。

2.方志敏律师事务所方志敏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01年,位于北京市西城区。

所名取自方志敏同志,所律师具有执业经验丰富、专业技能全面的特点。

曾代理过包括张小平、马军胜等敏感尖锐之案。

3.金杜律师事务所金杜律师事务所成立于1999年,是一家全国性综合性律师事务所,多次获得国内外权威机构的认可。

其在刑事案件领域,曾成功代理过不少于“6.26”重大刑事案件等绝大部分的重案,是北京知名律师事务所之一。

综上所述,上海和北京均有很多著名的刑事律师事务所,以上仅是其中的一些。

总体来说,在为被告人争取合法权益的方面,这些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们都有着极为丰富的经验和敏锐的判断力,受到了被告人和社会的高度评价和认可。

律所实习总结

律所实习总结律所实习总结1金杜律师事务所一直被誉为律师执业的最好出发点,我也一直希看有机会到金杜学习。

往年7月,我终于如愿,有幸成为北京市金杜(广州)律师事务所的一名实习生。

固然实习只有两个多月,但我已深刻感受到金杜作为国内著名的综合性大所的卓越与魅力,自己在实习中也获益很多。

一、我的实习工作实习期间,我所做的工作都比较基础,总结而言主要有三方面,一是法规检索、法律题目研究,二是尽职调查,三是起草、修改文件。

法规检索、法律题目研究可以说是每个金杜实习生都要承担的工作任务,这工作看似简单,实际上却蕴含着很大学问。

即便我此前有过律所实习的经验,也把握了一些法律检索的技巧,但每次接到法规检索、法律题目研究的任务,我仍然是如履薄冰,生怕自己的检索和研究有纰漏或错误从而影响了律师的判定,于是反复查找法规库、文献数据库、政府部分等直至检索结果能够相互印证。

经过几番实践以及交办律师的指导,我对间接检索方法、金字塔研究方法有了更深的领悟,同时也发现自己尚有很大的进步空间。

此前一位律师跟我讲过,法律检索时使用的关键词和检索路径能够反映出这个人的思路广阔度和思维灵活性。

于此,我十分佩服金杜律师的严谨与灵活,他们既正确地把握现行法律规定,同时也敏锐地从法律草案、征求意见稿中捕捉立法趋势从而开辟解决题目的思路,他们并不满足于认知法律规定的现状,还会积极鉴戒相红脸关公然文件的分析、深进探讨现行规定与上位法的冲突从而更全面地分析解决方案的可行性与风险。

金杜律师们的谨慎和睿智,使我体会到,作为一名实习生,在完成律师交办的法规检索、法律研究任务时务必要认真、严谨,这是基本的工作态度;在此基础上要充分理解律师交办该任务的目的,就比如是律师要正确理解客户的需求一样,理解自己承担的任务的作用和目的,有助于更灵活地拓展检索的路径或研究的思路、更有针对性地反馈检索结果、撰写研究备忘录。

尽职调查是我实习期间参与的主要工作。

我参与的尽职调查是一家上市公司的非公然发行股票项目,我的主要任务是:审阅文件资料进而撰写工作底稿、发现当中存在的法律题目,对照尽职调查清单向公司索取材料并进行整理回纳,根据公司补充材料的情况补充更新尽职调查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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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贝岭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致:上海贝岭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贝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贝岭”)的委托,作为专项法律顾问,就其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深圳市锐能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锐能微”)全体股东持有的锐能微100%股份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所涉有关事项提供法律服务。

为本次交易之目的,本所已于2017年3月15日出具《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贝岭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于2017年6月1日出具《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贝岭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于2017年7月14日出具《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贝岭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鉴于自《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与本次交易有关的部分情况发生了变更,且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锐能微2015年度、2016年度以及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5月31日期间的财务报表进行了审计并于2017年7月28日出具了安永华明(2017)专字第60469432_B08号《审计报告》(以下简称“《审计报告》”),本所现根据《审计报告》以及上海贝岭或锐能微提供的有关事实材料,对与本次交易相关的变化情况进行了补充核查验证,并据此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相关内容的补充,并构成《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本所在《法律意见书》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假设和有关用语释义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上海贝岭为本次交易之目的而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交易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同上报,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现本所及经办律师根据中国现行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之规定,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交易的整体方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交易整体方案的变更情况如下: (一)本次收购方案 根据发行人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发行人为本次交易编制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预案》、《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报告书》以及交易各方为本次交易签署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本次收购方案的主要内容如下:

(1)发行人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锐能微全体股东合计持有的锐能微100%股份。

(2)发行人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支付标的资产的交易对价共计59,000万元,其中,交易对价的40%部分由发行人以现金方式按照交易对方对锐能微的持股比例分别向交易对方支付;交易对价的60%部分由发行人以发行股份的方式按照交易对方对锐能微的持股比例分别向交易对方支付。

(3)发行人本次向交易对方发行的新增股份的发行价格以定价基准日(发行人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发行人股票交易均价的90%为准,发行价格为13.74元/股,发行数量为25,764,185股。

根据本次收购方案,交易对方拟通过本次收购取得的股份对价和现金对价的情况如下(交易对方取得的股份对价的数量精确至个位数为1股,如计算结果存在小数的,则应当舍去小数取整数;对不足1股所对应的对价,由发行人以现金方式补足):

序号 交易对方 本次收购前对锐能微的持股比例(%) 交易对价(元)

通过本次收购获得的对价

获得现金对价 (元) 获得股份对价(股) 1 亓蓉 36.50 215,350,000 86,140,001.80 9,403,930 2 陈强 25.50 150,450,000 60,180,013.68 6,569,868 3 宝新微 18.50 109,150,000 43,660,007.50 4,766,375 4 吴晓立 7.00 41,300,000 16,520,006.18 1,803,493 5 朱奇 3.50 20,650,000 8,260,009.96 901,746 6 刘凯 2.00 11,800,000 4,720,011.58 515,283 7 苗书立 2.00 11,800,000 4,720,011.58 515,283 8 赵琮 2.00 11,800,000 4,720,011.58 515,283 9 邱波 2.00 11,800,000 4,720,011.58 515,283 10 蒋大龙 1.00 5,900,000 2,360,012.66 257,641 合计 100.00 590,000,000.00 236,000,098.10 25,764,185

(二)对本次收购方案中的发行价格和发行数量的调整 根据发行人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发行人为本次交易编制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预案》、《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报告书》以及交易各方为本次交易签署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等相关文件,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若发行人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或发生股份回购注销事项,本次发行价格、发行数量将按照上交所的相关规则进行相应调整。

2017年4月18日,发行人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2016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同意公司以2016年末总股本673,807,773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20元(含税)。

2017年5月3日,发行人披露了《上海贝岭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该次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为2017年5月10日,除权(息)日为2017年5月11日。

2017年5月11日,发行人2016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实施完毕。 根据本次收购的方案以及发行人2016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实施的情况,发行人对本次收购方案中的股份发行价格和发行数量作出如下调整:

1. 发行价格 发行价格的调整方式为:P1=(P0-D)÷(1+N)。其中,P1为调整后的发行价格,P0为调整前的发行价格,D为每股派发的现金股利,N为每股送红股或转增股本数。

根据上述公式,调整后的发行价格=(调整前的发行价格13.74元/股-每股派发的现金股利0.2元)/(1+0)=13.72元/股。

据此,发行人2016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实施后,本次收购的股份发行价格由13.74元/股调整为13.72元/股。

2. 发行数量 发行数量的调整方式为:Q1=Q0×(P0÷P1)。其中,Q1为调整后的发行数量,Q0为调整前的发行数量。 根据上述公式,本次收购的股份发行数量的具体调整情况如下(交易对方取得的股份对价的数量精确至个位数为1股,如计算结果存在小数的,则应当舍去小数取整数):

序号 交易对方 股份对价 (元)

调整前 调整后

发行价格(元/股) 发行数量(股) 发行价格(元/股) 发行数量(股) 1 亓蓉 129,209,998.20

13.74 9,403,930 13.72 9,417,638

2 陈强 90,269,986.32 6,569,868 6,579,445

3 宝新微 65,489,992.50 4,766,375 4,773,323

4 吴晓立 24,779,993.82 1,803,493 1,806,122

5 朱奇 12,389,990.04 901,746 903,060

6 刘凯 7,079,988.42 515,283 516,034

7 苗书立 7,079,988.42 515,283 516,034

8 赵琮 7,079,988.42 515,283 516,034

9 邱波 7,079,988.42 515,283 516,034

10 蒋大龙 3,539,987.34 257,641 258,017

合计 353,999,901.90 - 25,764,185 - 25,801,741

据此,发行人2016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实施后,本次收购的股份发行数量由25,764,185股调整为25,801,741股。

综上,本所认为,发行人根据2016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的实施情况对本次收购方案中的股份发行价格和发行数量的调整符合本次交易整体方案以及《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的约定,本次股份发行价格和发行数量的调整不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二、 标的资产情况 (一) 锐能微 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为锐能微100%股份。经本所律师核查,自《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锐能微的变更情况如下:

1. 知识产权 根据锐能微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查阅知识产权局核发的专利证书等文件以及登录知识产权局网站查询,自《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锐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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