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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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的限制制度

著作权的限制制度
Lega l Sy st e m An d So ci e t y
20 09. 2(中)
著作权的限制制度

·法制园地·
李德春
摘 要 著作权的限制是指对著作权人的专有权行使的限制。本文从法哲学基础的角度论述了其存在的立法基础及现实
基础 ,同时 本文 也重 点探 讨了 限制 制度 的具 体内 容,即权 能限 制。
3.转载或转 播使用 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转载或转播发表在其他新闻 媒介作品有三个条件,一是限于经济、政治或宗教的时事性文章,以及 具有同类性质的广播作品;二是限于该文章或广播作品无保留复制权 与播放权的声明 ;三是 在任何情况下均须指出作品的出处。 4.教学或科 研使用 教学或科研使用是指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 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二)强制许 可使用 强制许可使 用是指在特定条件下,由著作权主管机关根据情况,
将对已发表作品进行特殊 使用的权利授权予申请获得此项权利的使 用人的制度。强制许可使 用的功能在于借肋强制许可的方式限制著 作权人的专有权利,确保公众接触作品、使用作品的可能性,以促进整 个社会政治、经济、科学与文化的进步。
2.新闻报道 的使用 新闻报道一 般是指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
视台等媒体中不 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伯尔尼公 约》第 10 条之 2 对新闻报道的使用限定为“在事件过程中看到或听到 的文学或艺术作 品,且符合报道目的正常需要的范围内”。多数国家 依据公约作了明 确的规定。
(三)权利穷 竭 所谓权利穷竭是指权 利人行使一次即告用尽的有关权利不能再
次行使。这一原 则,适用于著作权中的发行权,一旦作品的原件或是 复制件经权利人同意而进 入市场后,则该作品作为商品的进一步销

著作权的取得、期限和

著作权的取得、期限和

• 3、时事新闻是人们了解国家大事、世界大事的重 要途径,为了全面报道发生在国内外的时事新闻, 各个新闻媒体不可避免地要引用他人的作品。 • 但是引用的作品必须是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而 且必须是为了报道时事新闻的目的。 • 这种引用可以是部分引用,也可以是全部引用。 只要目的不变,时事新闻报道对他人作品的引用 都属于合理使用。同时,引用时要注明作品的名 称、出处、作者的姓名等情况
• 1994年11月,电影学院经有关部门批准携 《受戒》一片参加法国朗格鲁瓦学生电影 节。电影节上,影片放映两次,观众主要 为参加电影节的各国教师及学生,电影节 组委会曾对外公开销售过少量门票,故不 排除有当地公民观看了此电影。故原告知 道上述情况后,诉至法院。 • 原、被告围绕是侵权还是合理使用展开辩 论。
• 除上述情况外,凡是作者使用假名、笔名 等发表的作品或者是未署名发表的作品, 其保护期也从发表之日起保护50年。如果 这50年中明确了作者,著作财产权的保护 期按照作者终生加上去世后50年来计算。 作者生前未发表的作品,称为遗作。对遗 作的保护期和其他作品相同,即作者终生 和加去世后50年。超过这个期限,遗作无 论发表与否,著作财产权都归于消灭。
日本地震
• 4、在我国,各类新闻媒介体是党和人民政府对宣 传的工具,发表时事性文章的目的是让人民了解 国家的近期方针、政策。对于这一类作品,国家 是要促进其广泛的传播,才能达到让人民广泛了 解、知晓的目的。
• 2001年,新修改的著作权法更加注意了尊重作者的权利, 所以在此种合理使用的情况中增加了如果作者自不许其他 媒体刊登、播放的,便不能合理使用的内容 • 但是,创作这一类作品时,作者或者作者作在单位也要付 出相应的经济和脑力劳动,这一点在修改前的著作权法中 似乎没有被注意 • 因此,该条款已经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合理使用”条款, 作者拥有声明排他权。

著作权限制案例

著作权限制案例

1994年暑假期间,电影学院在本 院小剧场放映该片两次,11月电影 学院携该片参加了法国朗格鲁瓦 学生电影节。在电影节上该片放 映过两次,组委会曾对外公开销 售过少量门票。
北影公司得知上述情况后,即诉 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北京海淀区人民 法院经审理认为:
首先,电影学院为教学需 要拍摄该片及在校内放映,属 于法律规定的合理使用范围, 不够成侵权。其次,电影学院 携该片参加国际电影展的行为, 构成对北影公司享有的专有使 用权的侵害。
知识产权法学
著作权的限制案例
第八章 著作权的限制
著作权的限制 是指为了协调著作权
人的利益和公众利益之间的矛盾,对著 作权人的财产权利予以适当的限制。
著作权的限制
合理使用
法定许可
强制许可
第一节、合理使用

一、案例导引 -----北影录音录像公司诉北京 电影学院侵犯著作权案
案情简介:
1992年3月,北影公司通过 与小说《受戒》的作者汪曾祺 订立合同获得了该小说的影视 改编权以及拍摄权。
判决: 第一,电影学院向北影公司以书面 形式赔礼道歉。 第二,电影学院制作的《受戒》拷 贝及录像带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只 能在学院内供教学使用,不得投 入公有领域。 第三,电影学院赔偿北影经济损失 1万元。
二、合理使用的概念
合理使用是指根据《著作权》法的
规定,著作权人以外的人使用著作 权人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的许 可,也不必向其支付报酬。
1992年10月,电影学院文学系 学生吴琼为完成课程作业,将 汪曾祺小说改编成剧本,并上 交电影学院。电影学院选定该 剧本用于当界学生毕业作品的 拍摄。电影学院曾就拍摄此片 一事征求汪曾祺及北影意见, 未获同意。
1993年4月电影学院出资并组 织学生拍摄电影《受戒》, 同 年7月完成后期制作。片头注 明根据汪曾祺同名小说改编。

第八章 著作权限制..

第八章  著作权限制..

• 如果一位诗人发表了他创作的10首诗歌 ,试分析下列情形的法律关系: • (1)电视台让其播音员朗诵这些诗歌 并播出。 • (2)唱片公司甲请演员乙对这些诗歌 进行朗诵,并将乙的朗诵录制、制作和提供课件
• 《网络条例》第八条 为通过信息网络实施九年制义务教 育或者国家教育规划,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其已 经发表作品的片断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 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制作课件,由制作课件或者依法 取得课件的远程教育机构通过信息网络向注册学生提供, 但应当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 第十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不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 络向公众提供其作品的,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四)采取技术措施,防止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第九 条规定的服务对象以外的其他人获得著作权人的作品,并 防止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服务对象的复制行为对著作权人 利益造成实质性损害;
• 《条例》第30条 著作权人依照著作权法 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声明不得转载、摘编其 作品的,应当在报纸、期刊刊登该作品时 附带声明。 • 《02解释》第17条 著作权法第三十二条 第二款规定的转载,是指报纸、期刊登载 其他报刊已发表作品的行为。转载未注明 被转载作品的作者和最初登载的报刊出处 的,应当承担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 责任。
• (五)对公众集会上讲话的使用
• 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 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 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 除外
• (六)在课堂教学和科研中使用 • 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 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 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 行
• (七)国家机关公务性使用
• (三)时事新闻报道中的使用
• 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 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 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0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0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0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11.11•【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二号•【施行日期】2021.06.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著作权综合规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1990年9月7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0年2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20年11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著作权第一节著作权人及其权利第二节著作权归属第三节权利的保护期第四节权利的限制第三章著作权许可使用和转让合同第四章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第一节图书、报刊的出版第二节表演第三节录音录像第四节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第五章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保护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法保护。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的,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未与中国签订协议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的国家的作者以及无国籍人的作品首次在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的成员国出版的,或者在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同时出版的,受本法保护。

第三条本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包括:(一)文字作品;(二)口述作品;(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四)美术、建筑作品;(五)摄影作品;(六)视听作品;(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八)计算机软件;(九)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

著作权的限制与反限制

著作权的限制与反限制

著作权的限制与反限制著作权的限制包括合理使用、法定许可使用和强制许可使用。

其中合理使用乃法律对著作权人权利最重要且应用最广泛的限制。

因此,本文主要从合理使用的角度,分析著作权的限制与反限制,以及在这个过程中的利益平衡及价值取向。

标签:限制;反限制;平衡精神一、著作权的限制著作权法对著作权的行使规定了限制,即在某些规定的情况下使用享有著作权保护的作品时,可以不需要得到著作权人的许可,也不认为侵犯了著作权。

这种限制一般认为有三种,合理使用、法定许可使用和强制许可使用。

其中合理使用乃法律对著作权人权利最重要且应用最广泛的限制。

在合理使用中,涉及复制权限制的情形最多。

对复制权的限制性规定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形,一是以个人使用目的复制少量作品。

二是为课堂教学目的复制少量作品。

三是为图书馆保存与替代需要复制少量作品;除此以外,还包括广播节目的临时录制、计算机为保存备用软件的个别复制等。

无论复制基于任何事由,均不得为商业目的。

与复制一样,表演也是作品利用与传播的最初方式属于合理使用的“免费表演”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为教学目的的演出;为宗教或慈善目的的演出;非营业性播放录音制品以及非营业性的公开演出。

在作品的利用方式中,播放与现代传播技术有着紧密的联系,在播放领域中属于无偿而自由的使用行为主要有:(1)临时录制。

《伯尔尼公约》规定,为广播目的而暂时录下有关作品,视为合理使用。

(2)教育广播。

为教育目的而使用著作权作品进行特定范围的播放,一般不视为侵权,但有严格的限制性规定。

二、著作权的反限制传播技术领域的革命,大大地丰富了著作权法的内容,同时也给著作权法带来诸多的新问题。

比如:静电复印机的出现,使得大规模复印文字作品变得极为便利,即使复印机的普及尚未达到把每个人变成印刷商的程度,大量的著作权作品也已事实上被个人、学校、图书馆复制使用。

与此同时,立法者与法学家,也开始以疑虑的目光来对待传统的合理使用制度。

他们呼吁在某些领域中应该遏制合理使用规则的滥用。

第三章 著作权的法律规定

第三章 著作权的法律规定

二、著作权的合理使用

合理使用有以下几个原则:
– 第一,合理使用必须有法律依据; – 第二,合理使用的作品必须是已经发表的作品; – 第三,合理使用必须出于正当目的,并非以营利 为目的; – 第四,合理使用必须说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和 作品的出处; – 第五,合理使用不得侵犯著作权人的其他权益, 如不得对作品进行歪曲、篡改等。

1. 作 者
作者就是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品的创作人。 创作是指直接产生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智 力活动。

2.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成为作者的情况是指:由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 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 判断作品的作者,应当根据作品上的署名。如 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其 他组织为作者。

4.影视作品的著作权人
影视作品是指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 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 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编剧、 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 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 获得报酬。

5.职务作品的著作权人

职务作品,是指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这里的 “工作任务”,是指公民在该法人或者 该组织中应当履行的职责。

2.著作权的许可使用

1. 2. 3. 4. 5. 6.
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许可使用的权利种类。 许可使用的权利是专有使用权或者非专有使用 权。 许可使用的地域范围、期间。 付酬标准和办法。 违约责任。 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节 著作权的限制

著作权法著作权的限制

著作权法著作权的限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 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条: 公共场所艺术品的临摹、绘画、摄影、录 像人,可以对其成果以合理的方式和范围 进行再使用,不构成侵权。
思考:
• 如果甲将位于A地的雕塑复制到平面载体上, 其能否以此复印件在B地建造相同的雕塑?
第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已 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 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注意:包括通过网络向中国境内的少数民 族提供。 第十二,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 转换性使用构成对作品的合理使用。
第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 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 现或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立法目的:保障公民对时事新闻的知情权, 从而允许进行新闻报道时附带性地复制或 广播作品。
第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 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 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 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除作者声 明不许刊登、播放的
各国的概况
(1)日本对于著作权的限制规定了合理使用 和强制许可
(2)美国对著作权的限制也规定了:合理使 用及强制许可
(3)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了合理使用、法 定许可和公共秩序保留
国际公约的规定
《伯尔尼公约》、《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 协议》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公约》 都允许成员国对“专有权利”规定限制和 例外,但都有前提。
第一,大量引用他人的作品而不加注说明、 评价,只是简单的复制,不能视为合理使 用;
第二,使用他人的作品不得出于有损于原 作价值或销售市场的营利动机和目的; 第三,合理使用限于对他人作品材料的使 用,而不是使用他人创作中的构思、风格 和结构; 第四,对不同的作品应有不同的合理使用 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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滑稽模仿必须依赖于某个已存的、并且通常是广为人 知的作品,而且要使用该作品的特征部分以在读者头 脑中唤起原作品并与模仿者新增加的成分相比较,使 读者认识到二者所存在的差别,并由于这种不一致而 感受到原作品或其风格、思想中的错误、肤浅或者可 笑与荒谬的地方,这样才达到了模仿者的目的。但这 种模仿通常会引起原作品版权人的不满以致遭到侵犯 版权的指控。美国法院认为,滑稽模仿,和其它评论 或批评一样,可以主张合理使用。 在美国法上,对版权作品的商业性使用被假定为不是 合理使用,但这仅是判断合理使用的一个因素而不具 有决定性。不能认为滑稽模仿有商业目的就不是合理 使用,即有没有商业目的并不是滑稽模仿的核心。




美国法院认为,对作品允许使用的程度随使用的目的和 特征而变化。滑稽模仿的特点要求它以原作的特色部分 或核心部分为模仿目标。使用的程度至少要能使人们想 起原作,能明白其批评的智慧之处。这就决定了滑稽模 仿者比通常情况下的合理使用者需要对原作进行更多和 更深入地引用。而一旦达到了这个目的,多少才是合理 的就取决于其它一些情况,比如对原作的转化程度等。 对滑稽模仿来说,对原作核心部分的使用不构成过多使 用。 对于真正的滑稽模仿来说,它不可能成为原作的替代物, 因为两种作品通常产生不同的市场功能。 同时,滑稽模仿不能玷污原作,或损害其作者的名誉。 如果出现上述情况,则超出了合理使用的范围,会侵害 作者的版权或名誉权。
(五)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 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 作品,向中国境内少数民族提供; (六)不以营利为目的,以盲人能够感知的独特方 式向盲人提供已经发表的文字作品; (七)向公众提供在信息网络上已经发表的关于政 治、经济问题的时事性文章; (八)向公众提供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1994年的Campbell v. Acuff-Rose Music,inc.一案中对版权法中的滑 稽模仿进行了系统的总结。此案中,被告 Campbell是摇滚乐队2 Live Crew的成员,原告 Acuff-Rose音乐公司是著名歌曲“Oh, Pretty Women”的版权人,2 Live Crew乐队对“Oh, Pretty Women”进行了讽刺诙谐的改编,并以 Pretty Women为名而发行。原告以侵犯版权为 由向法院提起诉讼,最终联邦最高法院判决认定 被告的“滑稽模仿”是合理使用的行为,不因具 有营利目的而侵害原告的版权,判决原告败诉。
第一节 合理使用
3、使用他人作品时,不得侵犯著作权人的其他权利,并 且必须注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 三、合理使用的范围(《著作权法》22条) 1、为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2、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 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3、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 等媒体中不可避免的再现或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第一节 合理使用
7、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 的作品; 8、图书馆、纪念馆、博物馆、档案馆、美术馆为陈 列或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9、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 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10、对设置或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 摹、绘画、摄影、录像; 11、将中国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 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 国内出版发行;
第一节 合理使用
4、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播 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 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文题的时事性文章, 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5、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播 放在公共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 播放的除外。 6、为学校课堂教学或科学研究,翻译或少量复制已 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 版发行。
第七条 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 等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本馆馆 舍内服务对象提供本馆收藏的合法出版的数字作品 和依法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以数字化形式复 制的作品,不向其支付报酬,但不得直接或者间接 获得经济利益。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需要以数字化 形式复制的作品,应当是已经损毁或者濒临损毁、 丢失或者失窃,或者其存储格式已经过时,并且在 市场上无法购买或者只能以明显高于标定的价格购 买的作品。
第八章 著作权限制
教学目的与要求:了解著作权限制的原因,掌 握著作权限制的具体种类及其内容。 教学重点:著作权限制的具体种类及其内容。 教学难点:著作权限制的具体内容。
第八章 著作权限制
第一节 合理使用 第二节 法定许可 第三节 强制许可
第一节 合理使用
一、概念: 是指在特定条件下,法律允许他人自由使用享有 著作权的作品而不必征得著作权人的同意,也不必 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的制度。 二、合理使用必须具备的几个要件: 1、使用的作品已经发表,未发表的作品不属于合理 使用的范围。 2、使用的目的仅限于为个人学习、研究、欣赏,或 者为了教学、科学研究、宗教或慈善事业以及公共 文化利益的需要;
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
共同点:1、使用者的目的均侧重于社会公共利益 2、使用作品均是他人已发表的作品 3、使用他人作品均无须征得权利人的许可 区别: 1、法定许可的使用者只能是录音制作者、广 播电视台和报刊等,而合理使用无主体范围的限制 2、法定许可使用须向权利人支付报酬,而合 理使用无须支付报酬 3、适用法定许可使用时,若权利人声明不许 使用的则不得使用,而合理使用无此条件的限制
第一节 合理使用
12、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前款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 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 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 十一条 依照著作权法有关规定,使用可以 不经著作权人许可的已经发表的作品的,不 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 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



《西班牙知识产权法》第39条规定“对一部已发表作品 进行模仿性滑稽表演不应当被视为那种需作者同意才能 进行的改编,但其先决条件为,该表演没有与原作混淆 之危险,而且无损于原作及其作者。” 《法国知识产权法典》(法律部分)L.122-5条规定: “作品发表后,作者不得禁止:……4)不违反有关规 定的滑稽模仿、讽刺模仿及漫画。” 澳门特别行政区《著作权及有关权利之制度》第2条还 规定了滑稽模仿属原创作品:“……任何作品只要属原 创作品,即属受保护作品;原创作品尤指:……n)讽刺 性之模仿及其它文学或音乐作品,即使灵感系来自其它 作品之题目或主题。”



第八条 为通过信息网络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或者国家教育规 划,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其已经发表作品的片断或者 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制 作课件,由制作课件或者依法取得课件的远程教育机构通过信 息网络向注册学生提供,但应当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第九条 为扶助贫困,通过信息网络向农村地区的公众免 费提供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种植养殖、防 病治病、防灾减灾等与扶助贫困有关的作品和适应基本文化需 求的作品,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在提供前公告拟提供的作品及 其作者、拟支付报酬的标准。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著作权人 不同意提供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得提供其作品;自公告之日 起满30日,著作权人没有异议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可以提供其 作品,并按照公告的标准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网络服务提供 者提供著作权人的作品后,著作权人不同意提供的,网络服务 提供者应当立即删除著作权人的作品,并按照公告的标准向著 作权人支付提供作品期间的报酬。 依照前款规定提供作品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获得经济利 益。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第二节 法定许可
一、概念: 是指依著作权法的规定,使用者在使用他 人已经发表的作品时,可以不经著作权人的 许可,但应向其支付报酬,并尊重著作权人 其他权利的制度。 二、法定许可的几种情形:(根据著作权法第 23、39、42、43条的规定)
第二节 法定许可
1、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 版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以外,可以 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 品片段或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单幅的美术 作品或摄影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指明 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享有 的其他权利。 2、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 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 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 的不得使用。
第十二条 属于下列情形的,可以避开技术措施,但不得 向他人提供避开技术措施的技术、装置或者部件,不得侵 犯权利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一)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通过信息网络向 少数教学、科研人员提供已经发表的作品、表演、录音录 像制品,而该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只能通过信息网 络获取; (二)不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信息网络以盲人能够感知 的独特方式向盲人提供已经发表的文字作品,而该作品只 能通过信息网络获取; (三)国家机关依照行政、司法程序执行公务; (四)在信息网络上对计算机及其系统或者网络的安全 性能进行测试。

《馒头》利用《无极》中的一些画面,创造出 一个新的作品,这个作品通过讽刺幽默的方法, 对《无极》作出了一定的评论;《无极》是公 众所熟知的作品;看过《馒头》和《无极》的 人都能明白二者之间的关系;从其影响上看, 《馒头》并未对原作造成市场替代,客观上没 有对原作进行玷污和使作者名誉受损;读者不 会把《馒头》和《无极》相混淆。从这些来看, 《馒头》完全符合滑稽模仿的要件。

第二节 法定许可
二、法定许可的几种情形 3、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经发表的作 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 酬。 4、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 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 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具体办法由国 务院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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