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安全管理制度(送审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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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凤凰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资产安全管理制度

(送审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强化江苏凤凰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所辖资产的安全管理工作,全面防范各类安全事故、自然灾害,保障公司的经营秩序,保护国有资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江苏省企业事业单位治安保卫工作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凡公司享有所有权、管理权或使用权的资产均适用本制度(含原新华书店、出版社划转房产)。

第三条公司以“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救结合,层层负责”为原则,实行总部、市管中心、承租方、协管单位四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预防监督管理和事故应急处理责任制,确保安全无事故。

第四条建立安全生产检查制度、考核制度、奖惩制度,确保安全生产组织到位,各项举措落实到位,奖惩追究落实到位。

第二章安全管理的内容和要求

第五条公司资产安全管理分为防火、防盗、防事故、防自然灾害等方面,内容、要求规范如下:

一、防火安全管理

(一)总体要求

1、全面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各项要求,按消防部门要求做好各项消防防控举措。

2、配备消防安全器材,定期检查、更换消防灭火装置,确保正常使用。

3、定期检查电气线路、配电设施,避免漏电、短路等故障的发生。

4、做好房屋防火隔断的安装,定期巡查,如发现火灾隐患应及时上报维修、整改。

5、对公安消防机关书面通知或责令期限整改的火灾隐患,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整改完毕;对不执行整改要求的承租方,公司有权责令其停止使用,并强行推行整改。

(二)对承租方的具体要求

1、承租方在设计装修、施工及后续经营中必须全面达到消防要求,向消防部门及公司报送相关消防方案,经审批同意后实施。

2、签订《房屋承租方安全责任保证书》(见附件1),明确消防责任,确保落实到位。

3、公司资产不租赁给从事生产、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等或有明显安全生产隐患的行业、企业或个人。

4、禁止使用明火;禁止违章安装灯具和配电设施;禁止使用超负荷电气产品;禁止堆放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禁止私拉乱接电线;禁止进行电焊、风焊、切割等电气作业;禁止在消防通道内乱堆乱放垃圾、杂物。

5、消防设施和器材须在指定位置保管,周围禁止堆放杂物,禁止无故使用和损坏浪费。

二、防盗安全管理

(一)总体要求

1、加强房屋防护措施,定期巡查房屋。发现隐患,须及时维修。

2、加强房屋监控措施,对安装有监控摄像设备的经营类、仓库类房屋,定期巡查,确保正常使用。

(二)对承租方的具体要求

1、承租方财产须自行保管,独立承担民事、刑事等责任。

2、离开房屋要做到“三关一查”,即关门、关窗、关水电、查隐患,确保万无一失。

3、发现被盗,及时报警。如遇重大盗窃,涉及到人身安全或房屋财产安全,须及时向公司汇报。

三、防事故管理

(一)总体要求

1、加强对房屋结构安全的定期排查,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须及时整改、维修;对无法维修且安全问题大的危房须及时通知承租方停止使用,并作相应的安全处理,防止发生意外事故。

2、加强对房屋维修安全管理,保持对施工房屋有效的安全监督,必要的情况下须聘请工程监理,确保维修工程的质量与安全。

3、加强对电梯的安全管理,定期参加电梯年检。

(二)对承租方的具体要求

1、对出租房屋进行装修、维修的,承租方须保证工程安全和房屋结构安全,发生安全事故自行负责。

2、电梯的维修、维护责任由合同约定,并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执行。

3、确保生产、经营安全,不发生各类事故。

四、防自然灾害管理

(一)总体要求

1、防自然灾害管理包括防汛、防地震、防雪灾、防台风、防泥石流等相关事项。

2、做好自然灾害发生前的应急准备工作,包括预报天气趋势、收集近期灾害信息、定期巡查,及时加固房屋,做到思想、组织、物料、责任和措施“五落实”。

3、自然灾害发生时,须立即向公司及有关政府部门报告,以求得

援助与指导,同时组织抢险,实施有效应急措施,争取短时间内努力将损失降至最低。

(二)对承租方的具体要求

1、自然灾害发生前,须根据有关部门发布的信息做好预防应急准备。

2、自然灾害发生时,应遵守所在地政府的统一规划和安排,配合做好应急救护措施,并及时向公司报告。

3、自然灾害发生后,因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应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第三章管理模式与职责分工

第六条公司的安全管理采用四方管理负责制,即“总部统一要求、市管中心组织落实、承租方执行到位、协管单位协管协助”。公司总部除直接负责总部直属资产的安全管理外,对各地区安全管理工作实行统一监管;各地区市管中心负责所辖地区资产的安全管理工作,并履行审批、报批手续;承租方按照公司要求认真履行义务;协管单位对属地资产的安全管理工作负有协管、协助责任。

第七条公司总部职责

1、统一管理公司资产的安全管理工作,提出工作目标,制定制度和工作要求。

2、每年度与市管中心签订《市管中心属地安全责任书》(见附件2),落实属地安全管理工作。

3、组织安全大检查。督查,督促落实各项安全规范和隐患治理措施。对专项工作绩效进行综合考评,向总经理室提出考核奖惩建议。必要时,直接参与属地重点资产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

4、依法合规、高效有序地处理安全隐患和事故。

第八条市管中心职责

1、与公司总部签订《市管中心属地安全责任书》,负责所在地区房屋的安全管理工作。市管中心主任是属地资产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

2、与协管单位共同核实承租方资信,签订《房屋承租方安全责任保证书》,明确承租方的安全义务。

3、定期巡视租赁的资产,每年至少2次,监督承租方使用资产的安全状况。

4、负责调解处理安全纠纷,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化解矛盾,并将处理结果报公司总部备案。

5、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工作,查出安全隐患,及时整改并记录,报公司总部备案。

6、发生火情、案情等突发事件时应及时报警,组织扑救,保护事故现场,提供线索,协助公安机关处理。重大事故市管中心应在发生后一小时内,向公司报告,事故发生后三日内将书面报告和处理意见分别上报公司总部。其他事故也应及时如实报备。

第九条承租方职责

1、与公司或市管中心签订《房屋承租方安全责任保证书》,严格落实、确保安全。

2、严格按合同、依法使用出租房产,把好装修设计、施工、经营中的安全关,不随意更改房屋结构和搭建违章建筑,不做出有违安全的其他行为。

3、健全内部安全管理规定,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及时整改存在的安全隐患。

4、服从、配合公安消防等部门及公司总部、市管中心进行安全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条协管单位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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