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案例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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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案例分析

一、案件简述

国有企业川南商业大楼于1998年拟定改制计划:将资产评估后作价150万元出售,其中105万元出售给管理层人员(共4人),45万元出售给其余45名职工,将企业改制为川南百货有限公司,注册资本150万元。该改制计划于同年12月经有关部门批准实施。原管理层人员宋某认购45万元,李某、王某、周某各认购20万元,其余职工各认购1万元。公司成立后,分别向各认购人签发了出资证明书。

公司设立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宋某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李某、王某为公司董事,周某任监事会主席兼财务负责人。2001年,公司召开董事会,决定将注册资本增加为300万元,周某列席了董事会,并表示同意。会后,董事会下发文件称:本次增资计划经具有公司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可以实施。

同年4月,公司注册资本增加为300万元。增加部分的注册资本除少数职工认购了30万元外,其余120万元由宋某、周某、李某、王某平均认购,此次增资进行了工商登记。同年10月,王某与其妻蓝某协议离婚,蓝某要求王某补偿25万元。王某遂将其所持股权的50%根据协议抵偿给蓝某,董事会批准了该协议。

2003年5月,川南公司因涉嫌偷税被立案侦查。侦查发现:除王某外,宋某、周某、李某在1998年改制时所获得的股权均是挪用原川南商业大楼的资金购买,且2001年公司增资时,宋某、周某、李某、王某四人均未实际出资,而是以公司新建办公楼评估后资产作为增资资本,并分别记于个人名下。同时查明,偷税事项未经过股东会讨论,而是董事会为了公司利益在征得周某同意后决定实施的。后法院判决该公司偷税罪成立,判处公司罚金140万元,宋某等亦分别被判处相应的刑罚。

二、争议焦点

1.宋某、周某、李某、王某在1998年改制时所取得的股权是否有效?为什么?

2. 川南公司的管理机构设置及人事安排是否合法?为什么?

3.川南公司董事会的增资决议和公司的增资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

4. 蓝某可否根据补偿协议获得王某所持股权的50%?为什么?

5.川南公司因被判处罚金所造成的140万元损失,应由谁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

三、分析

1.宋某、周某、李某、王某在1998年改制时所取得的股权是否有效?为什么?

答:王某出资有效。宋某、周某、李某三人出资无效。原川南商业大楼的资金属于国有资产,该三人挪用即是侵占、贪污行为,其股权应认定为无效重新出售,

所得资金上缴国家。

2.川南公司的管理机构设置及人事安排是否合法?为什么?

答:公司机构设置合法;公司管理人员安排不合法,按照《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不设监事会。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监事会主席周某不应该兼财务负责人。

3.川南公司董事会的增资决议和公司的增资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

答:无效。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还规定,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4. 蓝某可否根据补偿协议获得王某所持股权的50%?为什么?

答:不能,实际上王某将股权抵偿给蓝某的实质是转让股权。按《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但是,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5.川南公司因被判处罚金所造成的140万元损失,应由谁承担赔偿责任?

答:应当由宋、李、王、周四人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法》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四、总结

我国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结构制度的缺陷及优化我国目前的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情况是通过行政手段组建起来的,虽然实现了规模的扩大,但是在组织制度上,尚未按照市场经济体制所要求的现代企业制度完成公司的组织改造,公司成员之间的联系,不是以资产为纽带,仍是靠行政组织关系。

优化我国股份有限公司组织制度,必须对我国股份有限公司的本质有清醒的认识,并制定出切实有效的战略性措施。股份有限公司是资源和各要素的重新组合与优化配置,而不是若干单位的简单拼凑,更不是权利的重新分配。我国股份有限公司组织制度应从以下几方面考虑。

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进程,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我

国股份有限公司的方向和组织制度优化、创新的关键,也是集团转换经营机制的关键所在。只有按照“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要求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才能真正达到组织优化的目的。我国目前组建的股份有限公司是用行政手段将若干单位组合起来的。在组建股份有限公司之前各成员并未实行现代企业制度。那么我国股份有限公司应尽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明晰产权关系,成为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主体,对出资者承担保值增值责任,按照市场规律要求开展生产和经营活动,从根本上改革原有不合理的组织制度,建立高效的法人治理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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