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意义_困境和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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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民行检察职能发展现状及建议

浅议民行检察职能发展现状及建议

浅议民行检察职能发展现状及建议[摘要]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履行好民行检察监督职责,应当从重实体轻程序转向实体和程序并重,要进一步体现效率价值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当事人化解纠纷。

笔者就当前民行检察在发展的现状做几点浅议,以及对今后民行检察工作开展作几点建议。

[关键词]民事检察职能;监督方式及程序;工作建议民行检察有权对人民法院的民审判、执行等活动进行法律监督,但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中的职权的配置而言,仅享有对确有错误的生效裁判的抗诉权,严重阻碍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充分发挥,也造成了司法实践中的诸多问题,甚至遭到种种质疑。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高速发展及人文素质的不断提高,人们对“公共利益”的维护以及对“司法公正”的追求,越来越需要检察机关参与民事诉讼活动,发挥检察机关的积极作用。

笔者就当前民行检察发展存在的问题展,以及今后对发展民事检察职能作用开展工作提出几点建议。

一、民行检察职能发展现状检察监督是对民事审判活动的监督,其首要价值重在监督与纠错,检察监督的范围目前主要有两种观点:一是广义说。

我国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宪法定位,是根据列宁的法律监督思想设定的,其职责是监督法律的统一实施。

具体就民事领域的监督而言,不仅应当包括对民事程序法的法律监督,而且也应当包括对民事实体法律的监督即主张民事执行活动中的检察监督不仅针对法院执行部门,而且应该接受检察监督的主体还包括执行活动中的当事人。

对这些主体在执行过程中的违法行为,检察院都可以监督。

还有的主张检察院的监督不仅是纠法院执行部门的错,也包含着从化解“执行难”的角度对法院执行工作的支持;二是狭义说。

认为检察院作为一种公权力机关,其监督范围应限定于法院的执行活动,是检察权对执行权的制约。

从宪政理论来看,首先,检察院是公权力机关,应是对机关及公务员进行监督的专门机关。

其次,检察监督的实质是检察权对法院执行权的制约,检察监督应限定在对法院执行活动的监督上。

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困境及出路

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困境及出路
件 。而一 旦知 道 又往 往 没有 相应
院 《 关于如何处理人 民检察院提 出的暂缓执行建 议问题的批复》 规定 :根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 的规定 , 人民检察 院对人 民法院生效民事 判决提出暂缓执行的建议没有法律依据” 笔者认 。 为, 司法权与检察权是独立并行 的, 最高人民法院 以司法解释的方式限制检察机关的民事执行监督 权显然属于超越其职权的行为且有违宪之嫌。最
有了当事人 申诉这一渠道 , 检察机 】 对法 院执 行活 动监督 就缺少基
开展 。
亍 察监督 的 出路 检 展 对法 院 民事 执行 活 动 的监 督 不 隹、 执行 乱 ”规 范 民事 执行 活 动 的 、
包 有一定的法理基础。 我国《 宪法》
电:中华人 民共和 国人 民检察 院 “ : 督机关 ” 、第 11 3 条规定: 民检 “ 人
GU Y N S IA G t
民事执行
执行是生效法律文书得以实

家法律得以具体贯彻和执行的保
司法 公正 和 司法权 威 。 如果说 , 司
平正义的底线 , 案件执行可以说
尽管新 民事诉讼 法对执行程 序j 改, 以解决长期 以来民众反映强
乱问题 ,法院内部也采取了一系
行活动的公正 、 有效进行 , 民孽 但 现象并没有 明显好转 , 反而愈演 到法律的权威和司法机关的形象
作上均为空 白。


民事执行 检 察监督 困境
( ) 一 现有法律规定的不完善
民事检 察 监督 的 主要法 律 依
共和国宪法》 2 条规定 :中华 第19 “
检察院是国家 的法律监督机关。
和国民事诉讼法》总则第 l条规 4

民行检察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民行检察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民行检察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摘要]近年来,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开展民事行政审判活动检察监督,收到了较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但是当前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在实践中存在不少问题和困扰,严重制约了民行检察监督工作的深入开展。

笔者作为一名基层民行检察工作者,结合工作实践,就基层院民行检察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原因及对策谈一些看法。

[关键词]民事检察监督;民事抗诉;对策一、基层民行检察工作实践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检察机关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进行监督存在很多困难。

按照现行法律的规定,检察机关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但是人民检察院审查人民法院审判卷宗或进行调卷缺乏相应的法律规定,由于法律没有规定检察机关在民事检察监督过程中的调查取证的职权,就使得现行法律规定的民事抗诉的力度受限,抗诉制度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

如,延安市院向中院提出抗诉的一件案件,中院裁定由黄陵法院再审,该案在县院发了检察建议的情况下才审结。

人民法院将抗诉案件发回重审,弱化了检察机关的抗诉权,降低了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

司法实践中,大部分抗诉案件被发回重审,由原审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而原审法院却向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即其对等人民检察院的上级检察院)通知派员出席法庭。

这种做法实际违背了司法制度的基本对等原则,同时也不利于及时纠正错误裁判。

基层人民检察院无抗诉权,不利于抗诉活动的健康发展。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基层人民检察院无抗诉权。

实际上,基层检察院是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联系最直接的检察机关,由于基层检察院大量接触实际工作,熟悉情况,对于同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民事案件,情况较清楚,也便于调查取证,最易对民事诉讼进行及时有效地监督。

在实践中,大量的民事申诉案件当事人直接到基层人民检察院去申诉。

而对此基层人民检察却无抗诉权,只能建议或提请上级人民检察提出抗诉。

这无疑加大了抗诉活动的成本。

民事执行监督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民事执行监督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民事执行监督存在的问题与对策作者:陆超慧来源:《法制与社会》2016年第02期摘要 2012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正式赋予了检察机关对民事执行活动的法律监督权。

但目前而言,此方面的法律规定仍处于原则性阶段,没有细化到制度操作层面。

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民事执行监督工作因为没有细则加以规范,且法检达成的共识还不够深入,面临诸多问题。

本文认为应当尽快完善立法,建立法检工作联络机制,加强对民事执行监督的规范,促使检察机关真正履行好这项法律监督职责。

关键词民事执行监督新民事诉讼法检察机关作者简介:陆超慧,平湖市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科科员。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6)01-219-02民事执行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对人民法院的民商事执行活动实行监督,依法纠正违法、不当的执行行为,查处执行活动中的职务犯罪,使受害者合法权益得以救济,促使判决、裁定得到公正、及时、有效的执行。

之前的《民事诉讼法》虽然规定检察机关有“对民事审判活动进行监督的权力”,但对民事执行方面的监督权却没有提及。

201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明确赋予了检察机关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权,涵盖民事执行活动的全过程,由此也把法律监督的范围扩展到整个诉讼过程。

但该规定过于原则,如何具体履行好法律赋予的民事执行监督职责,仍是检察机关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检察机关民事执行监督的必要性一方面,由民事执行存在的客观现实决定了其必要性。

执行难和执行乱问题在实践中长期存在,严重影响司法权威。

首先是执行体制和机制上的乱,执行审判权归于一体,某种程度上导致为了实现审判结果和追求案件整体结案数量,而重审判轻执行的情况,有的案件明明有执行的可能,为了体现结案数而急于执行终结。

其次是执行秩序和执行行为乱,执行随意性大,有的案件久拖不执,执行程序比如执行财产的评估、拍卖和执行款项的分配、管理等不够透明;执行法官滥用权力、腐败现象严重,执行过程中存在大量违法违规行为,造成当事人及案外人合法权益的损害。

当前民事行政检察监督难的原因与对策

当前民事行政检察监督难的原因与对策

当前民事行政检察监督难的原因与对策当前民事行政检察监督难的原因与对策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人们对于法律行为的重视程度也越来越高。

民事行政检察监督是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一项重要职能,然而在当前的社会中,民事行政检察监督面临着诸多的困难和挑战,其中包括各种政策和法规的限制,监管的不足以及相关人员的专业能力不足等问题。

下面我们将围绕这些问题进行探究,提出治理对策。

一、政策和法规的限制当前,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在政策和法规上受到了很大的限制,尤其是在监管权力上存在一定的限制,导致了民事行政检察监督的实施受到了很大的限制。

然而,监管权力一直是民事行政检察监督的核心问题。

因此,如何解决监管权力被限制的问题是当前民事行政检察监督需要面对的书面。

为了解决监管权力被限制的问题,我们应该改革检察监督制度,打破现有监管机构的垄断,加强人民检察机关的权力,逐步拓展行政监管的范围。

同时,我们也应该在立法上进行更严格的监管,完善各类法规和条例,推进法制建设,确保行政监管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

二、监管有限目前,行政监管的人员和资源都是非常有限的,这直接导致了行政监管的不足和盲区的存在,进而使得民事行政检察监督难度加大。

针对这一问题,我们应该加强行政监管的人员的培养和宣传,提高他们的监管能力和效率,逐步加强行政监管的力度,确保监管工作的开展和向全覆盖的局面发展。

三、专业能力不足行政监管的实施需要大量的专业能力,这也是民事行政检察监督难的一个重要原因之一。

在当今复杂的社会环境中,专业能力缺乏,会导致监管出现失误或盲区,从而引发法律纠纷和各种问题的产生。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我们应该结合实际情况,培养和选拔高素质的人才,加强专业培训和学习,完善行政监管的知识体系,提高监管工作的效率和准确性。

综上所述,当前民事行政检察监督难的原因主要包括政策和法规的限制、监管不足以及相关人员的专业能力不足等问题,应采取相应的对策,加强民事行政检察监督的开展,保障公平正义的实现。

论民事检察监督

论民事检察监督

t.egal Syst em~_l d So c i et y堡垒I』查垒垒一一..三里!!堡型!!震翌置翟莲乏论民事检察监督吴志坚大,D土摘要民事诉讼中的检察监督已经经过学界和实务界多年的争论与探讨,其价值和意义已经被普遍予以接受。

本文在对检察监督的意义及现有检察监督的缺陷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了对民事诉讼执行过程中检察监督的相关见解。

关键词民事检察监督民事诉讼公共利益中图分类号:D926.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9.021.02一、民事检察监督存在的缺陷民事检察监督存在是完善我国宪政的需要。

我国是人大领导下的“一府两院”制国家权力结构,检察院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就民事领域而言,它既代表着国家与社会公共利益提起民事公诉的权力,还应当享有制约审判权的民事诉讼程序监督权,拭j J民事检察监督抗诉权,以充分体现我国司法权的制衡性。

同时,检察监督具有直接性、法定性、强制性、中立性的特征.这是其他监督方式所不具有的。

7再者,民事检察监督在我国现行存在司法腐败的情况下也有现实意义。

我国现行检察监督制度存在的缺陷:一是监督范围不明:二是人民检察院审查民事抗诉案件无期限:三是抗诉再审案件中检察院主体地位不明:四是抗诉案件审级不明:五是检察院监督手段措施匮乏。

二、确立科学的监督原则及方式第一,确立检察机关对民事诉讼活动实行全面监督原则,将《民事诉讼法》第14条修改为“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使民事检察监督回归到诉讼监督本位,并与刑事、行政诉讼检察监督保持一致,将民事执行程序及民事调解纳入到民事检察监督范围。

第二,同级监督原则。

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应由同级检察机关实行法律监督,改变现行民事诉讼中由上一级或最高检察机关监督的做法,以保证同级,尤其是基层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完整性。

第三,及时监督原则。

要求对违法审判行为及时进行监督,以克服“事后监督”的弊端。

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职能是保证国家法律的统一和正确实施。

近年来,经过全国各级民事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积极探索,努力工作,在民事行政检察监督方面取得了可喜的成绩。

通过我们对案件的抗诉工作,在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中已树立了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权威,得到了各界人士的认可。

但在民行检察工作的实际工作中,还存在以下几点亟待解决的问题:一、当前民行诉讼检察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1.制度存在不足。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飞速发展的今天,大量的诉讼案件是民事行政诉讼,因此加强对民事行政审判活动的监督尤其重要。

但是,我国目前现有的民事、行政法律法规有的地方存在一些缺陷,民事行政监督的内容不全面,范围过窄。

如:《民诉法》第14条和《行诉法》第10条分别规定了检察机关对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的监督问题。

但这一规定把监督权仅限于审判活动,因而严重的制约了民行检查监督职能的发挥。

2.民事抗诉案件环节多,审查期限长。

申诉人从申诉开始到检察机关的提出抗诉,再到法院审结,一系列期限过长,致使申诉人不愿到检察院申诉。

现行民诉法没有赋予基层检察院抗诉权,使一起申诉案件至少需要经过两级院办理,程序复杂,且不影响执行,有时需要数月方能启动再审程序,使申诉人失去耐心和信心。

而法院的再审程序则相对快捷,能使案件在较短的时间内处理完结。

因此,申诉人宁愿向法院上诉或申请再审,也不愿到检察机关申诉。

3.民事诉讼监督工作存在薄弱环节,监督手段比较单一。

民事诉讼大多面向普通群众,涉及面广,通过对诉讼过程进行监督,在保护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利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

然而,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也十分明显,监督手段比较单一,对诉讼过程中的某些环节监督乏力,直接影响了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实现。

4.民事行政审判监督权没有保障,实际操作举步维艰。

《民诉法》、《行诉法》都规定,检察机关对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时,有权提起抗诉,但检察机关在民事审判监督和行政审判监督中应该享有哪些具体权利及依照何种程序行事这些权利,法律没有明确规定,造成检察机关与审判机关之间在审级、调卷、再审出庭、审理期限等一系列具体问题上产生争议,以至于监督权的形式、权限完全取决于有关法院的认可程度,导致民事检察监督工作举步维艰二、搞好民行诉讼检察监督工作的措施1.完善立法,尽快制定统一的司法解释,为加强民事行政检察监督提供法律保障。

职能转变下基层检察院民事检察监督工作难点及对策

职能转变下基层检察院民事检察监督工作难点及对策

职能转变下基层检察院民事检察监督工作难点及对策一、基层检察院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定位与价值(一)民事检察监督体系中的定位现阶段在司法实践中,民事检察监督已经成为检察权的一种执行方式。

我国的民事检察监督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检察权行使法律监督的一种手段,是我国司法领域在长期实践中总结和运用的一种监督职权。

在我国“人大”政体架构下,检察权的宪法定位比西方国家高得多,为独立于行政权和审判权的法律监督权,即检察权成为与行政权、审判权并列的独立第三权,共同对人大立法权负责。

“从事物的性质来说,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

”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宪法对其赋予了监督权的公权力的外衣,代表着国家行使法律监督权。

然而现行的法律实务中,虽然检察监督权逐步完善,但仍存在不足。

检察权被细化到民事诉讼活动中后,在保留本质的同时必须做出相应的调整。

民事检察监督作为检察权的一种,是检察权的发展及延伸,但是民事检察监督权由于长期的程序性及实质性缺位,产生的便是在实际操作中,立法与实务不能完全对接,致使职能转变下基层检察院在开展民事检察监督工作时也存在着一系列的工作难题。

(二)民事检察监督体系中的功能人民检察院开展民事检察监督的主要功能在于控制权力,对人民法院的诉讼活动予以监督和抗衡。

检察机关在整个民事诉讼活动中的主要职责是监督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活动的依法进行。

其次,在监督和制约的同时,检察监督也保障了民事诉讼活动的依法进行,减少外界对法院诉讼活动的不法干预,维护了审判权的独立性和自主性。

人民检察院对于审判权的监督并不是为了削弱人民法院的裁判力和权威性,而是为了督促人民法院更好的运行审判权。

同时,民事检察监督更为预防犯罪提供保障,对司法程序予以规范,对司法活动进行综合治理。

二、基层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问题与成因(一)人民检察院对于民事检察监督的立法需求大人民检察院对于程序性、实质性法律法规的“刚性需求”难以解决。

人民检察院对于民事检察监督的立法需求主要原因是相应的法律法规仍不够健全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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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1(中)
浅议民事执行检Leabharlann 监督的意义、 困境和对策温远智
摘 要 实行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在现实生活中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但由于目前立法、 意识等主客观原因, 造成民事执行检 察监督的不畅, 需要采取一定措施才能使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深入开展下去。 关键词 民事执行 检察监督 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 D926.3 文献标识码: A 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是指由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民事执行行为 进行监督的活动。 民事执行监督需达到以下目的: 通过排除民事 执行的障碍, 纠正不当执行行为等监督措施, 保障民事执行的法 律效果。 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是人民检察院依法实施法律监督的一部 分, 但它又不同于一般的法律监督, 具有本身的特性, 现就民事执 行检察监督的意义、 困境和对策谈谈自己的看法。 一、 实行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意义 由于民事执行与人民群众利益息息相关, 其在社会生活中占 有非常重要的地位,而民事执行往往缺乏有效的监督,无论是法院 内部还是外部的监督都不理想, 在现阶段实行民事执行检察监督 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一)有利于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是宪法贼予检察机关的 权利, 承担维护国家法律正确统一实施的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 《 宪法》 (以下简称宪法) 129 条规定: 第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 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以下 简称民事诉讼法) 第十四条亦规定: 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 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民事执行是法律实施的一个重要环节, 理所 当然受到检察机关的监督。执行环节在整个民事诉讼活动中具 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因为光有公正的裁判并不能保证合法权益的 实现, 只有通过执行这一环节才能实现当事人的权益, 执行环节 往往由于缺乏相应有效的监督而时有腐败现象发生, 人民检察院 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负有对民事执行活动进行监督的职 责, 其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监督, 有利于保障法律的统一正确实 施。 (二) 有利于维护司法公正 近几年来 “执行难, 执行乱” 已日益成为社会上群众反映强烈 的热点问题, 报纸、 杂志、 电视、 电台、 电脑网络等媒体不断报道。 一些债权人为追债而去跳楼、 跳桥、 跳海、 甚至做出报复社会的行 为, 其已严重影响社会正常秩序和损害司法权威, 造成这一局面 的有多种因素, 既有人们素质观念因素和地方部门因素, 也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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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对一些确有错误的执行案件, 而法院拒不改正的, 可商请人 大出面进行监督或向政法委汇报协调解决。 (三) 采用检察建议 检察建议是针对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存在的一般的程序错误 或应当予以改进的问题,提出纠正或者改进意见的一种监督方 式。 在执行环节中采用检察建议可有效对执行活动进行监督, 在 发出检察建议前可先与法院提前沟通, 发出检察建议后, 要及时 跟进, 督促落实。 (四) 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 对于执行人员在执行过程中的一般轻微违法行为, 可向法院 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 要求其纠正错误, 并将纠正结果回复给检 察机关, 从而达到监督的目的。在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之前, 也 可先与法院有关部门沟通, 取得一致意见, 再发纠正违法通知书, 效要更好。 (五) 实行现场监督 为确保及时依法监督执行案件,可实行现场同步监督的方 式, 对一些诸如拍卖、 查封、 扣押等执行措施有很好的监督效果。 对违法违规操作, 可及时提出纠正意见, 将事后监督变为过程监 督, 将被动监督变为主动监督, 有效地从源头上防范违法执行问 题的发生, 确保执行取得实效。 (六) 加强对执行人员的监督 民事案件的执行都是由法院的执行人员来执行, 执行人员是 否依法执行对案件是否公正执行非常重要, 对于执行人员的违法 犯罪行为依法查处, 可有效保证执行依法进行, 维护法律的公正 实施。 (七) 加强民行部门的资源配置 俗话说 “打铁还需自身硬” 要有效对民事执行实行监督, , 必 需具备一定的软件和硬件: 首先要有一支高素质的队伍, 要把一 些精通民法、 民事诉讼法的高学历人才安排到民行部门, 同时针 对民事执行案件的增多, 相应地增加民行部门的人数。 其次要增 加民行部门的物质资源, 因为民事执行牵涉面广, 过程复杂, 要有 效监督必需具备一定的物质条件做保障。 (八) 加大法律宣传力度 针对目前群众法律意识不高的情况,要加大法律宣传的力 度, 让群众自觉维护自已的合法权益, 要宣传检察机关的职能, 让 群众在碰到执行不公的时候, 懂得向检察机关申诉, 这样才能及 时发现民事执行中的违法违规问题, 及时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 力求使每一件民事执行案件都得到公平公正办理, 尽量减少社会 的不稳定因素。 尽管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工作之路漫长而又艰辛, 但由于它具 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相信随着时间的推移、 法律的完善, 以及 人们意识的提高, 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必将得到深入开展。
作者简介: 温远智,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2009.11(中)
支持, 对诸如: 检察建议、 纠正违法通知书等不理不采, 对调阅卷 宗不配合, 导致一些检察机关对民事执行监督开展不顺利。 (三) 学术界有分岐 虽然大多数学者都赞成对民事执行实行检察监督, 认为执行 是审判一部分理应置于法律监督框架之内, 落入民事检察监督之 内, 但也有一些学者从片面的理论层面认为: 对执行活动进行 1. 检察监督必然会破坏审判独立。2. 检察机关的介入将使执行程 序难以正常运行。 这些观点其实是站不住脚的, 因为民事执行检 察监督同民事审判一样, 都是追求法律的公正性, 只要执法公平 公正, 丝毫不会影响审判权威。由于理论界的分岐, 导致民事执 行检察监督的氛围不浓, 一定程度上影响执行检察监督的开展。 (四) 监督部门人员业务水平有限 由于一些检察机关从本部门的利益出发, 将大多数年青高学 历的业务骨干安排到刑检和反贪侦查部门, 而民行部门人员相对 来说人数较少, 年龄偏大, 业务水平相对有限, 造成执行检察监督 心有余而力不足, 事实上要监督法官工作, 必须要具备相当的业 务水平和能力才能胜任。在此种情况下要民行部门全面有效地 监督民事执行案件确实存在一定的困难。 (五) 执行监督案件来源有限 虽然 “执行难, 执行乱” 已成为社会热点问题, 但由于大多数 群众的法律意识不强,在碰到不公执行时不懂得向检察机关申 诉, 而是采取一些过激的行为。而按有关法律规定, 民事行政检 察监督是一种事后监督, 检察机关在执行过程中主动参与, 又给 人一种 “于法无据” 的感觉, 法院也有抵触情绪, 从而导致民事执 行监督的案件来源不足, 这也是造成了执行监督难以开展的原因 之一。 三、 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对策 在目前情况下, 可采取以下措施加强和完善民事执行检察监督。 (一) 加强和完善立法 由于 《宪法》 民事诉讼法》 、 《 等法律法规在具体的法律条文中 没有规定检察机关的执行监督权, 致使法院认为执行监督是其内 部事情, 从而排斥和抵触检察机关的监督, 因此, 有必要对 《民事 诉讼法》 予以修改, 增加检察机关的执行监督权, 以及如何行使执 行监督权的具体条文, 使执行检察监督有法律依据。 同时针对执 行工作的重要性, 有必要专门制定一部监督执行活动的法规, 以 保证监督执行活动依法有序地进行。 (二) 加强与法院、 人大等有关部门的联系和沟通 由于检察机关与法院在职能目标上具有根本的一致性, 在目 前立法不完善的情况下, 加强与法院的联系和沟通犹为重要, 检 察机关尽可能与法院会签有关文件, 使执行监督工作有据可依, 双方可定时或不定时地召开会议, 互通情况, 对一些群众反映强 烈的或有问题的案件双方及时进行交流沟通,以利于案件的解
文章编号: 1009-0592(2009)11-184-02
院执法方面的原因, 不可否认的是由于民事执行的监督机制不理 想, 导致很多法官在执行方面违法犯罪, 这也应验了一句话, 绝对 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的监督机关应当对民 事执行进行监督, 除对不当的执行行为提出纠正外, 还可以维护 正确的执行行为, 维护司法权威, 同时还可以向群众宣传法律知 识, 因此对民事执行实行检察监督, 有利于维护司法公正, 这也是 社会形势所需, 符合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 二、 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困境 按高检院的要求, 近年来, 各级检察机关不断加强对人民法 院的民事执行监督,从各地实行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实践中来看, 确实取得不错的成效, 但由于立法等主客观因素, 民事执行检察 监督在实施过程中仍存在很多困境。主要有如下几点: (一) 立法不完善 尽管 《宪法》 《民事诉讼法》 和 原则性地规定了人民检察院是 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以及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但由于没有具体的法律条文规定检察机关可以或如何对民事执 行进行监督, 从而导致民事执行检察监督 “于法无据” 最高人民 。 法院甚至用二个 《批复》 对检察机关的民事执行检察监督进行限 制: 1995 年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对执行程序中的裁定的抗诉不予 受理的批复》 规定: 人民法院为了保证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 定或者其他法律文书的执行而在执行程序中的裁定,不属于抗诉 的范围。1996 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检察机关对先予执行的民 事裁定提出抗诉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审理问题批复》 规定:对于人 “ 民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作出先予执行裁定, 因案件尚未审结, 不涉及再审,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 于法无据, 如其坚持抗诉, 人 民法院以书面通知形式将抗诉书退回抗诉的人民检察院。由于 立法上的不完善, 大大削弱了检察机关对民事执行监督的开展, 这也是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一大遗憾。 (二) 法院不配合 由于立法以及法官意识等因素, 一些法院从维护其部门利益 出发, 对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消极对待, 认为检察机关介入执行会 削弱其权威, 影响其工作秩序, 进而对检察机关的监督不配合、 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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