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防震减灾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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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地震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相关工作的通知-

天津市地震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相关工作的通知-

天津市地震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相关工作的通知正文:---------------------------------------------------------------------------------------------------------------------------------------------------- 天津市地震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相关工作的通知各区应急管理局、静海区科技局,各地震安全性评价从业单位:为落实地震安全性评价“放管服”改革要求,加强抗震设防要求全过程监管,依照《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2019年修正)、《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暂行)》(中震防发〔2017〕10号)、《关于加强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中震防函〔2020〕2号)和《天津市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试行)》(津震发〔2020〕3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文件要求,进一步规范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规范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一)严把地震安全性评价从业单位条件地震安全性评价从业单位应当符合《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2019年修正)以及《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暂行)》(中震防发〔2017〕10号)等法规和文件规定的条件。

市地震局将每年组织对天津市行政区域内地震安全性评价从业单位进行核查。

未通过核查的单位,不得在天津市行政区域内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相关工作,市地震局不组织专家对其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进行评审。

(二)严格工作质量要求1.各从业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编制评价报告并对评价工作质量和成果终身负责。

2.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应当包括工程概况和技术要求、地震活动环境评价、地震构造评价、场地地震工程地质条件评价、设计地震动参数计算分析、地震地质灾害评价、评价结论、其他有关技术资料等内容。

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

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

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字号】•【施行日期】2015.07.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突发事件应对正文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2015年5月21日天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应对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突发事件的等级和分级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的原则,建立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

第五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对本辖区内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负总责。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急办事机构,承担本级人民政府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

第六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设立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统一领导、协调本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根据实际需要,设立气象灾害、抗震救灾、环境污染等突发事件专项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协调、指挥相关类别的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明确机构和人员,做好相应的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第七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明确机构和人员,做好本辖区的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将应急工作作为居民自治、村民自治的重要内容,协助各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群众的组织、动员工作。

其他有关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需要,明确工作机构或者指定应急管理工作人员,在所在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抗震领导小组《关于贯彻国家建设部抗震防灾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抗震领导小组《关于贯彻国家建设部抗震防灾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抗震领导小组《关于贯彻国家建设部抗震防灾应急措施会议的几点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地震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津政发[1988]57号【发布部门】天津市政府【发布日期】1988.05.14【实施日期】1988.05.14【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XP10【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停止执行部分政策措施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2年1月29日实施日期:2002年1月29日)停止执行(原因:被市人大2001年颁布的《天津市防震减灾条例》代替)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抗震领导小组《关于贯彻国家建设部抗震防灾应急措施会议的几点意见》的通知(1988年5月14日津政发〔1988〕57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市直属单位: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市抗震防灾领导小组《关于贯彻国家建设部抗震防灾应急措施会议的几点意见》,现转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贯彻国家建设部抗震防灾应急措施会议的几点意见今年二月份,国家建设部在北京召开了部分地区抗震防灾应急措施会议。

参加会议的十六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都是今年地震防范工作的重点地区。

会议指出,唐山地震后,我国地震活动经历了不到十年的相对平稳时期,现在又开始进入新的活跃期,今后十几年内,将呈现普遍活动、总体增强的趋势,地震次数和强度将有起伏的增长。

会议认为,有关部门对当前我国地震形势的分析,是建立在一定的科学基础之上的,是开展抗震防灾工作的重要依据,对此绝不能掉以轻心,存在侥幸心理。

为此,会议要求各级领导要充分认识抗震防灾工作的重要性,尽快研究部署减轻地震灾害的措施,最大限度地减轻地震可能造成的危害和损失。

根据国家建设部对重点抗震城市提出的要求,结合我市情况,提出以下意见:一、继续贯彻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建委〈关于我市抗震防灾工作情况和今后意见〉》(津政发〔1987〕78号)文件精神,加强领导,健全机构,充分认识抗震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和长期性,切实把抗震防灾工作列入各级领导的议事日程。

关于印发《天津市地震局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天津市地震局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天津市地震局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地震局•【公布日期】2020.11.26•【字号】津震发〔2020〕32号•【施行日期】2020.11.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关于印发《天津市地震局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局机关各部门,所属各事业单位:为进一步加强预案动态管理,规范地震应急流程与服务产品产出,结合我局应急响应工作实际,对《天津市地震局地震应急预案》进行了修订,经11月9日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天津市地震局2020年11月26日(此件主动公开)天津市地震局地震应急预案1 总则1.1 编制目的落实防震减灾工作职责,有序有力有效应对突发地震事件。

1.2 编制依据《中国地震局地震应急预案》、《中国地震局地震应急响应机制改革方案》、《天津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天津市地震应急预案》、天津市地震局机关与事业单位有关职能设置方案。

1.3 适用范围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毗邻省市及渤海海域发生突发地震事件和其他地震相关事件的应急工作。

1.4 工作原则自动启动、及时到位;统一指挥、分工负责;高效对接、运行有序。

1.5 地震事件分类与应急响应分级1.5.1 地震灾害事件使天津市行政区域内遭受Ⅵ度及以上破坏的地震事件。

1.5.2 强有感地震事件使天津市行政区域内遭受Ⅳ-Ⅴ度强有感的地震事件。

1.5.3 有感地震事件使天津市行政区域内遭受Ⅲ度有感的地震事件。

1.5.4 一般地震事件使天津市行政区域内遭受Ⅱ度有感的地震事件。

1.5.5其他地震事件其他地震事件包括:临震应急事件、震情应急事件、国内外重大地震灾害事件应急、地震谣传事件、特殊时段地震应急戒备和非天然地震事件。

1.5.6应急响应分级地震事件按照初判依据分为四类,对应四类响应,如下表所示。

2 组织机构当地震事件发生后,如启动Ⅰ级或Ⅱ级响应,全局人员参与,启动地震应急指挥部,指挥全局按工作分组开展应急工作;Ⅰ级响应须成立地震现场应急指挥部,视情况启动市抗震救灾地震监测和灾害评估组。

天津市地震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地震安全性评价从业单位管理的通知

天津市地震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地震安全性评价从业单位管理的通知

天津市地震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地震安全性评价从业单位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地震局•【公布日期】2021.11.12•【字号】•【施行日期】2021.11.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地质灾害正文天津市地震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地震安全性评价从业单位管理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天津市地震安全性评价从业单位管理,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2019年修正),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暂行)》(中震防发〔2017〕10号)、《关于加强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中震防函〔2020〕2号)和《天津市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试行)》(津震发〔2020〕30号)等相关文件的规定,进一步加强地震安全性评价从业单位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管理对象天津市行政区域内承担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和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项目的从业单位(机构)。

二、从业条件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2019年修正)以及《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暂行)》(中震防发〔2017〕10号)等法规和文件规定,地震安全性评价从业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具有与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相适应的地震学、地震地质学、地震工程学3个相关专业背景的专职技术人员,每个专业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2人,并具有相关工作经验;(三)具有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技术装备和专用软件系统,并具备相应的实验、测试条件和分析能力;(四)具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

三、审查材料天津市行政区域内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单位(机构),应当提交如下材料。

(一)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信息统计表(附件1);(二)需提供的有关证明材料(附件2);(三)2016年以来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开展情况统计表(附件3,新申请的单位无需提供此项)。

请每年6月30日前将纸质版材料报送至市地震局,电子版材料请同时发送至电子邮箱:tjdzjzfc@。

减震隔震技术在某医疗建筑中的应用

减震隔震技术在某医疗建筑中的应用

减震隔震技术在某医疗建筑中的应用0 引言发生地震灾害时,医院是人民的避难所更是救命场所,因此,医疗建筑是保障人民生命安全的重要建筑,在抗震救灾活动中更是抢救人民生命的重要工程。

尤其在“汶川地震”后政府部门和建设部门更加重视医疗建筑的抗震性能,要求医疗建筑在地震中不仅不会倾倒,还要求可以继续使用,为人民的生命提供保障。

1 项目概况及设计依据1.1项目概况本项目为天津市某医院二期建设工程,建筑单体含行政科研楼、住院楼、发热住院楼,其结构主体形式分别为:住院楼和行政科研楼为钢筋混凝土框架-剪力墙结构、发热住院楼为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

该工程抗震设防烈度为8 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为0.20g,设计地震分组为第二组,场地特征周期为0.68s,场地类别为Ⅳ类。

1.2设计依据设计依据除全国通用规范外,根据《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十六条规定:“位于高烈度设防地区、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新建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应急指挥中心、应急避难场所、广播电视等建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用隔震减震等技术,保证发生本区域设防地震时能够满足正常使用要求。

”本医疗项目位于8度0.2g高烈度区,且天津市为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因此,根据上述规定,项目的结构设计应按照国家规定采用隔震减震等技术。

根据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文件“津建设〔2016〕256号”: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应:(二)位于8度(0.20g)分区的,按9度采取抗震措施,计算结构多遇地震下弹性位移时地震作用仍按8度(0.20g)取值。

多遇地震下承载力设计及设防地震、罕遇地震下相关验算时,地震作用按地震动峰值加速度提高至0.30g取值,周期折减系数可取1.0。

并宜优先采用减、隔震技术。

2 传统抗震设计与减隔震设计比较传统的抗震设计通常会增强吸收地震力的构件以抵抗地震作用给结构带来的承载力、变形等破坏。

而减震隔振设计是在不改变结构大部分构件的情况下增加减震隔振措施以吸收地震力,减少地震能量对建筑主体结构的不利影响,保证结构满足抗震要求。

天津市防震减灾科普政策体系研究

天津市防震减灾科普政策体系研究
2.3 保障性不足 根据对政策文本的研究发现,当前相关政策多以
安排工作任务为主,对工作保障还缺乏系统性的考 量。比如,在经费保障方面,《天津市科学技术普及 条例》中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证对科普经费 的投入,并随着经济的增长每年有所提高”。2018 年 天津市又出台了科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但是均没有 对科普专项资金在本级政府国民生产总值中所占比 例进行明确,在监督执行过程中缺少具体的量化考核 指标,导致各地在实施过程中随意性较强、区域差异 性较大,有些地区防震减灾科普经费难以满足实际工 作需求。
防震减灾科普政策的制定和执行涉及到各级政 府以及地震、财政、应急、宣传、科技、教育等部门, 需要各方面协调联动、合力推进。一是进一步细化和 明确各有关部门在防震减灾科普工作中的职责分工, 遵循权责一致的原则,划清各部门之间的职责边界, 加强部门之间的职责衔接,加快形成政府主导、部门 协同的工作格局;二是地震、应急、消防、气象、国土 等部门应顺应新时代防灾减灾工作的新体制,建立健 全地震、地质、水旱、气象等各灾种联合科普的工作 体制机制;三是将防震减灾科普纳入全民科学素质行 动计划,出台相关的政策和措施;四是建立健全长效 的科普资源共享机制,整合全社会在科普场馆和科普 队伍等方面的优势资源,推进科普资源的互联互通和 共享开放。 3.3 完善服务保障政策
此类政策确定了天津防震减灾科普事业发展的 总体目标、发展战略和实现途径,起到了重要指引作 用。《天津市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实施方案 (2016—2020 年)》提出,到 2020 年“全市公民科学 文化素质有较大提升,具备基本科学素质的公民比例 超过 16% ,继续位于全国前列”的发展目标,将加强 防灾减灾知识科普教育,提升到服务创新驱动发展战 略、实施社区科普益民工程和农民科学素质行动的高 度 。《 天 津 市 综 合 防 灾 减 灾 救 灾 规 划 (2016 — 2020 年)》,提出了“全民防灾减灾意识明显增强, 防灾减灾知识的社会公众普及率显著提高”的规划目 标,规划实施了防灾减灾宣传教育与科普重点工程, 并对编制防灾减灾教材、加强防灾减灾科普宣传教育 能力建设等具体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 1.3 重要文件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人防办拟定的2013年河北区防震减灾工作安排的通知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人防办拟定的2013年河北区防震减灾工作安排的通知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人防办拟定的2013年河北区防震减灾工作安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3.08.07•【字号】河北政办〔2013〕25号•【施行日期】2013.08.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应急减灾与公共服务,突发事件应对正文河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人防办拟定的2013年河北区防震减灾工作安排的通知各街道办事处,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区人防办拟定的《2013年河北区防震减灾工作安排》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2013年6月8日2013年河北区防震减灾工作安排区人防办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天津市防震减灾条例》的要求和天津市防震减灾工作会议精神,加强防震减灾工作体系建设,牢固树立“震情第一”的观念,提高地震灾害防御能力,特制定我区2013年防震减灾工作安排如下:一、依法履行防震减灾工作职责为进一步做好我区,按照《河北区防震减灾工作责任分解方案》,各街道办事处、各委、办、局主要负责人要对防震减灾工作负总责,高度重视防震减灾工作,全面熟悉工作情况、把握工作重点,形成“多头并举,齐抓共管”的防震减灾工作合力。

各单位要确定1名负责防震减灾工作联系人、联系电话,于6月20日前报区地震办。

区应急办、区发改委、区民政局、区安监局、区地震办每年要对防震减灾工作进行一次检查,检查结果由区应急办、区地震办分别上报区人民政府和市地震局。

二、依法开展地震群测群防工作(一)认真贯彻落实《天津市地震群测群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地震群测群防是防震减灾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地震群测群防在地震监测预报、地震灾害防御、地震应急与救援、震后恢复与重建等工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尤其是在地震短期和临震预报中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各街道办事处、各委、办、局要充分认识到做好地震群测群防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大工作力度,积极推进我区地震群测群防工作又好又快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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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防震减灾条例 防震减灾是国家公共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重要的基础性、公益性事业,事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下文是天津市防震减灾条例,欢迎阅读! 天津市防震减灾条例全文 第一条 为了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防震减灾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预防为主、防御与救助相结合的方针,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防震减灾工作的领导,健全防震减灾工作体系。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防震减灾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防震减灾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保障防震减灾工作的实际需要。 防震减灾工作经费应当用于地震监测预报、地震灾害预防、地震应急救援等工作。 第四条 市和区、县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发展改革、建设交通、规划、国土房管、财政、民政、教育、卫生、公安、水务、海洋、科技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防震减灾工作。 第五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抗震救灾工作,其日常工作由本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防震减灾知识的宣传教育,支持开展地震群测群防活动,增强公民的防震减灾意识,提高全社会的防震、避震、自救互救能力。 每年5月12日所在周,全市集中进行防震减灾宣传教育活动。 鼓励单位和个人配备地震应急物品,掌握自救互救方法,降低灾害造成的损失。 第七条 市和区、县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根据上一级防震减灾规划和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防震减灾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依法报上一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编制防震减灾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防震减灾规划,并逐步建立防震减灾规划实施情况考核机制。 第八条 地震监测台网实行统一规划,分级、分类管理。 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按照布局合理、资源共享、海域和陆地并重的原则,根据国家地震监测台网规划和本市实际,制定市地震监测台网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市地震监测台网规划应当明确地震监测台网的布局方案、分阶段发展目标以及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保护要求等内容。 第九条 市级地震监测台网,由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管理,其建设投资和运行经费,按照国家规定由中央和市财政共同承担。 区、县地震监测台网,由区、县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管理,业务上受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指导,其建设投资和运行经费由区、县财政承担。 第十条 核电站、油田、水库大坝、特大桥梁、发射塔、超限高层等重大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设专用地震监测台网或者设置强震动监测设施,其建设投资和运行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 建设专用地震监测台网或者设置强震动监测设施的情况,应当报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业务上受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指导。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强震动监测设施的运行情况进行检查,给予技术指导和服务。 第十一条 地震监测台网和强震动监测设施的建设、运行管理,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 有关单位在检测、传递、分析、处理、存贮、报送地震监测信息过程中,应当保证地震监测信息的质量和安全。 第十二条 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地震监测信息共享平台,为社会提供服务。 区、县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专用地震监测台网和强震动监测设施的管理单位,应当将地震监测信息及时报送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实行信息共享。 第十三条 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海域地震活动的监测预测工作,开展海域地震观测技术研究,提出海域地震监测规划建设方案,提高海域地震活动监测预测能力。 海域地震发生后,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海洋主管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等通报情况。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不得危害地震观测环境。 市和区、县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规划、国土房管等有关部门,在地震监测设施附近设立保护标志,标明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的要求。 第十五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避免对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危害。 建设国家重点工程,确实无法避免对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影响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市和区、县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的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不能增建抗干扰设施的,应当依法新建地震监测设施。 前款规定增建或者新建地震监测设施所需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六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地震长期、中期、短期和临震预报意见,由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规定程序统一发布。 地震灾害发生后,有关震情、灾情和应对措施等信息,由市人民政府授权的人员统一发布。 新闻媒体刊登、播发本市的有关地震消息,应当以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内容为准。 第十七条 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地震烈度速报系统建设规划,制定本市地震烈度速报系统建设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保障系统正常运行,为快速判断致灾范围和程度,指挥抗震救灾提供技术支持。 第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陆地与海域地震活动断层探测和地震危险性评价。 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等相关规划,应当依据地震活动断层探测结果和抗震设防要求,充分考虑潜在的地震风险。 第十九条 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开展地震小区划和震害预测工作,组织制定地震小区划图。 第二十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达到抗震设防要求。 抗震设防要求应当按照地震动参数区划图、地震小区划图或者经审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确定。 第二十一条 下列建设工程,应当依法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 (一)公路、铁路上的长度大于五百米的多孔桥梁或者跨度大于一百米的单孔桥梁,长度大于一千米的隧道; (二)市级广播中心、电视中心、电视发射台以及功率大于二百千瓦的广播发射台,电信和邮政枢纽,卫星通信地球站,应急通信指挥中心; (三)城市快速轨道交通、地下铁路工程,铁路特大型站的候车楼,机场中的候机楼、航管楼、大型机库; (四)单机容量大于三十万千瓦或者规划容量大于八十万千瓦的火力发电厂,总装机容量二十万千瓦的风电工程,五百千伏和二百二十千伏的变电站; (五)八十米以上高层建筑物、构筑物; (六)市级急救中心、中心血站和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六千个座位以上体育馆,三万个座位以上的体育场,一千二百个座位以上的影剧院,建筑面积在二万平方米以上的、人员活动集中的多层大型公共建筑; (七)市级城市供水、供气、供电、交通调度控制中心; (八)生产和贮存易燃易爆、剧毒或者强腐蚀性产品的设施,研究、中试生产和存放剧毒生物制品和天然人工细菌、病菌的较大型建筑; (九)位于地震动参数区划分界线两侧各八公里区域内的大型建设工程; (十)位于复杂工程地质条件区域的新建开发区和占地面积三十万平方米以上的厂矿企业;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建设工程。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应当在其资质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并对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质量负责。 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及其从业人员的资质管理。 第二十三条 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依法审定建设工程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确定抗震设防要求。 依法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审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建设单位应当将该报告同时抄送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 第二十四条 不需要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或者地震小区划图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应当在当地房屋建筑抗震设防要求的基础上至少提高一档进行抗震设防。 第二十五条 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应当纳入基本建设程序。 市和区、县发展改革、规划、建设交通、水务等项目审批部门,应当将抗震设防要求作为项目审查的必备条件;对没有抗震设防要求或者抗震设防要求不符合有关规定的,不予审查通过。 第二十六条 已经建成的建设工程,未采取抗震设防措施或者抗震设防措施未达到抗震设防要求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抗震性能鉴定,并采取必要的抗震加固措施。 市国土房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建设交通部门、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已建成的没有采取抗震设防措施的建筑物进行检查。 第二十七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和农民自建房抗震设防的管理和指导,制定推进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的扶持政策,引导农民在自建房时采取科学的抗震措施,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建设规划和农村民居建筑抗震设防技术标准,加强农村建筑工匠培训,提高农村建筑的抗震设防能力。 建设村镇基础设施、公用设施,应当按照抗震设防要求和抗震设计规范进行规划、设计和施工。 第二十八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应急避难场所建设规划;组织规划、建设交通、市容园林、地震等部门,根据本市应急避难场所规划,利用城市广场、绿地、公园等空旷区域或者选择符合国家标准的其他场所,设置应急疏散通道和建设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并完善相配套的交通、供水、供电、排污等基础设施。 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位置应当向社会公布。避难场所及其周围应当设置明显的指示标识。 未纳入应急避难场所规划但具备抵御地震风险能力的学校操场和公共体育场(馆),可以作为临时地震应急避难场所。 第二十九条 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场所、设施、物资等进行维护和管理,保持应急疏散通道畅通。 市和区、县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地震应急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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