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宠物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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宠物犬饲养管理法规_宠物狗的饲养管理规定

宠物犬饲养管理法规_宠物狗的饲养管理规定

宠物犬饲养管理法规_宠物狗的饲养管理规定为了进一步加强通辽市城区宠物犬管理,维护良好的市容环境和社会秩序,保障公民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通告。

一、通辽市城区内严禁饲养体高肩高超过35厘米、体长超过80厘米的大型犬类宠物;携宠物犬外出必须将犬装入犬笼或者戴嘴套、束犬链,由成年人牵领。

二、严禁携带宠物犬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进入广场、草坪、市场、商场店、商业街区、宾馆、机关、医院、学校、体育场馆、博物馆、游乐场、候车机室、影剧院、餐饮服务及其他休闲娱乐等公共场所。

三、携宠物犬外出,宠物所产生的粪便,携带人必须立即清除;未及时清除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四、宠物犬主人应定期到农牧业局指定的动物防疫机构为宠物犬进行检疫、注射疫苗,凭免疫证明到农牧业局登记并领取免疫标志。

五、饲养宠物犬不得干扰他人的正常生活,宠物犬影响他人正常休息时,主人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因管理不善发生宠物犬伤人的,宠物犬饲养人、所有人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及法律责任。

六、宠物犬主人拒绝、阻碍有关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或者治安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警犬、导盲犬等非宠物犬类管理按国家规定执行。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通辽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国家卫生城市指挥部办公室第一条为了规范养犬管理,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市容环境和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科尔沁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心城区建成区内犬只的饲养、销售与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养犬管理应当遵循政府监管、基层参与、养犬人自律的原则。

第四条建立由公安、农牧、城管、卫计委、工商等部门组成的养犬管理协调工作机制。

城市养犬管理制度

城市养犬管理制度

城市养犬管理制度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人选择养狗作为宠物,狗已经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然而,随着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城市中养犬管理日益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为了有效管理城市中养犬行为,维护公共秩序,保障市民的生活安全和环境卫生,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城市养犬管理制度显得尤为重要。

一、养犬登记制度养犬登记制度是城市养犬管理的基础,通过登记养犬人的身份信息、狗的基本信息等,建立起完善的养犬档案管理系统。

所有城市居民养犬必须按照规定进行登记,并办理养狗证。

对于未经登记的养犬行为,将进行相应处罚处理。

此外,为了便于管理,建议在养犬证上加盖犬只标识,并对不同品种的犬只进行分类管理。

二、养犬场所规划城市养犬管理需要充分考虑犬只的生活环境,不仅要保障犬只的生存和发展,也要维护公共环境的整洁和卫生。

建议城市内设立专门的养犬场所,如宠物公园、狗场等,提供充足的空间和设施,让犬只得到良好的生活条件。

同时,也要规定在居民区养犬的条件和限制,禁止在公共场所和违规区域养犬。

三、犬只管理城市养犬管理制度应当规定犬只的种类、数量、品种、年龄等具体要求,对于危险犬种和大型犬只应当加强管理。

同时,对于犬只的疫病防控和疫苗接种也必须严格执行,确保犬只的健康和公共卫生。

此外,对于虐待犬只和失控犬只的行为,也应当及时采取处罚措施,保障市民和其他动物的安全。

四、养犬责任与义务养犬人应当履行好养犬的责任和义务,不仅要保护犬只的权益,也要遵守城市的养犬管理规定。

对于犬只的饲养、排便、出行等行为,要用心照顾,保持良好的卫生和公共秩序。

同时,也要教育犬只的主人充分了解养犬知识,提高养犬的素养和管理水平。

五、养犬监督与管理城市养犬管理制度还需要建立完善的监督与管理机制,对于养犬行为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及时跟进和处置问题。

同时,也需要建立起市民参与的养犬管理体系,让市民充分参与管理,共同维护城市的卫生和秩序。

在实践中,城市养犬管理制度是一个系统性工程,需要政府、社会组织、企业和市民共同参与,共同努力推动养犬管理工作的落实和完善。

城市养狗管理规定

城市养狗管理规定

城市养狗管理规定养狗是现代城市家庭中常见的一种宠物饲养方式。

然而,随着人口的增长和城市化的进程,越来越多的城市居民养狗,也带来了一系列问题,如狗粪清理、噪音扰民、安全隐患等。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并保护城市环境和居民利益,城市养狗管理规定应运而生。

首先,城市养狗管理规定应要求狗主人负责每天清理自家狗的粪便。

养狗的人数增加,城市中的狗粪也随之增多,这给城市环境带来很大的卫生问题。

狗主人应随身携带专用的袋子,在遛狗的过程中及时清理狗的排泄物,并将其投入垃圾桶。

其次,规定应要求狗主人控制犬只的噪音,以免扰民。

狗的叫声对邻居睡眠和生活秩序产生了不良影响,不仅破坏了居民的正常生活,还可能导致邻里纠纷。

因此,规定应要求狗主人采取合适的方式控制狗的叫声,如训练或使用防吠装置。

此外,养狗管理规定应要求狗主人确保犬只的安全,避免发生伤人事件。

有些大型犬种具有攻击性,如果不加以管控,可能会对他人造成伤害。

规定应要求狗主人使用狗链或口套控制犬只,特别是在公共场所行走时。

此外,养狗管理规定还应明确禁止将疯狗、恶性犬带出户外。

最后,城市养狗管理规定还应要求狗主人参与狗的健康管理。

狗的疫苗接种、驱虫和定期洗澡等都需要定期进行,以确保狗的健康。

狗主人应定期带狗去兽医处进行健康检查,并遵守兽医的建议,做好预防工作。

总结起来,城市养狗管理规定应要求狗主人负责清理狗粪、控制狗的噪音、确保犬只的安全以及参与狗的健康管理。

这些规定的出台不仅可以保护城市环境和居民利益,也可以提高养狗者的养狗素养,促进养狗与城市居民的和谐共处。

同时,城市养狗管理规定也需要政府、兽医和社会组织等多方合作来推动并监督执行,以确保规定的有效实施。

城区养犬实施方案

城区养犬实施方案

城区养犬实施方案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区养犬问题日益突出。

在城市中,有许多居民喜欢养犬作为宠物,但养犬行为也带来了一系列问题,如噪音扰民、环境卫生等。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城区养犬实施方案势在必行。

首先,针对城区养犬问题,应当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养犬行为的监管,制定相关政策法规,建立健全的养犬登记制度,对养犬人员进行登记管理,确保每只犬只都有相应的身份信息和健康证明。

同时,加强对养犬场所的管理,规范养犬行为,确保城市环境整洁和居民生活质量。

其次,应当加强对养犬人员的宣传教育。

通过各种渠道,向养犬人员宣传养犬的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引导他们文明养犬、合理养犬。

同时,加强养犬知识的普及,提高养犬人员的责任意识和文明素养,使他们自觉遵守相关法规,不给他人造成困扰。

再者,要加强对养犬行为的监督检查。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加大对养犬行为的监督力度,定期对养犬场所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对于违反养犬管理规定的行为,要依法进行处罚,严肃处理,形成威慑效应,让养犬人员知法守法,自觉遵守相关规定。

最后,要加强社会力量的参与。

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城区养犬管理工作,组织开展相关宣传活动,引导公众形成文明养犬、文明养宠的良好风尚。

同时,鼓励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参与养犬行为的监督和管理工作,共同维护城市环境和市民生活质量。

综上所述,城区养犬实施方案需要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加强宣传教育,加大监督检查力度,鼓励社会力量的参与。

只有通过多方合力,才能有效解决城市养犬问题,建设宜居宜业的城市环境。

希望相关部门能够重视这一问题,制定出更加科学合理的城区养犬实施方案,为城市居民提供一个更加安宁、舒适的生活环境。

城市养犬乱象引发的问题及治理建议

城市养犬乱象引发的问题及治理建议

城市养犬乱象引发的问题及治理建议当前,经济高质量发展、城市化稳步推进,人们对养犬的需求不断增长,城乡犬类数量逐年增加,犬类扰民、伤人、流浪犬增多等问题日益凸显,因养犬而引发的矛盾和纠纷频频发生。

解决好城市养犬管理问题,既是对养犬人和非养犬人双方利益诉求与合法权益的充分保障,也是提升群众素养和城市文明的题中之义。

一、养犬引发的问题一是污染环境影响市容市貌。

在日常生活中,有许多饲主喜欢将自己的宠物带至社区道路、公园草坪、城区绿地等公共区域进行休闲活动,由于大部分犬只未受良好的行为教育,导致随地便溺情况十分常见,部分饲主也不进行善后处理,使得本该是休闲娱乐的公共区域成为宠物的露天厕所,同时,城市公共区域常有大量流浪犬盘踞,不仅威胁市民的人身安全,而且严重影响城市文明形象。

二是传播疾病威胁人身健康。

宠物狗是多种细菌、寄生虫的承载体,宠物遗弃行为和传染性疾病的扩散,给公共卫生和公共健康带来了一定程度的安全隐患。

犬类携带多种寄生虫和病毒,在与人类亲密接触的同时,容易感染易感人群。

以XXX市为例,城区现有各类犬XX只左右,只有XX只犬注射了狂犬疫苗,占犬类总数的XX%,免疫率较低,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

三是扰人伤人增加邻里矛盾。

宠物狗伤人事件,给人们已经形成狗会咬人的潜意识,带来很强烈的不安感。

个别饲主饲养自身难以约束的犬只品种,例如德牧、比特犬这种性情凶猛、攻击性强的品种,这些犬只在约束不当的情况下会对他人产生追逐、扑咬的攻击性行为,而被侵害人多为儿童、老人这种弱势群体,从而导致邻里经济纠纷的产生。

据统计,XX市每年被狗咬伤后注射疫苗有XX 人次、XX剂次,同时还有个别被狗咬伤、抓伤后不及时就医接种疫苗,造成严重后果。

四是虐待遗弃引发舆论争议。

部分饲主因经济条件、搬迁或不喜欢等简单因素就将宠物遗弃,由于执法部门无法识别宠物的原主人的身份,难以对这种遗弃宠物行为进行有效查处,进而导致宠物遗弃行为的数量的增加而形成“”现象,““矛盾在不断激化过程中对社会治安与社会管理带来巨大的隐患,其负面链式反应对社会和谐发展带来了一些负面的影响。

2024年市区养犬管理的方案

2024年市区养犬管理的方案

2024年市区养犬管理的方案引言:随着城市的发展和城市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养宠物已经成为一种新的生活方式。

其中,犬的养殖数量逐年增加,市区内的养犬人口也在不断增加。

然而,随之而来的问题也逐渐显现:犬只管理不规范、犬只咬伤事件频发、噪音扰民等。

为了维护市区居民的生活质量和安全,制定一套全面的市区养犬管理方案是必要的。

一、加强养犬登记管理(一)建立完善的养犬登记制度。

市区范围内的犬只所有者必须持有效身份证明和犬只疫苗接种证明进行养犬登记。

将登记信息上报到市区公安部门,建立统一的养犬信息数据库。

(二)加大对养犬登记的宣传力度。

通过电视、广播、户外广告等多种渠道向市民普及养犬登记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引导养犬人员自觉进行登记。

(三)设立养犬登记点。

在市区内设立多个养犬登记点,方便养犬人员进行登记,减少登记的障碍。

二、加强犬只管控(一)限制市区内养犬数量。

根据市区的人口密度和居住面积,制定合理的养犬数量限制,限制每户家庭养犬的数量,避免过度养犬带来的问题。

(二)禁止特定品种和高危品种的犬只进入市区。

对于体型大、攻击性强、咬伤率高的犬只品种,市区内将禁止进入。

并通过辖区宠物店、饲养场等渠道宣传禁止销售此类犬只。

(三)实行犬只捕捉和收容制度。

对于市区内流浪犬只或失踪犬只,成立专门的捕捉和收容队伍,及时将其捕捉并送至指定收容场所,进行合理的处置。

三、完善犬只管控措施(一)强化对养犬人员的教育宣传。

加大对养犬人员的宣传教育力度,普及有关犬只养育、管理、疫苗接种等方面的知识,提高养犬人员的文明养犬意识。

(二)加大犬只咬伤事故的处罚力度。

对于犬只咬伤事故,一经查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并要求养犬人员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三)强化犬只疫苗接种工作。

加强对市区养犬人员的疫苗宣传工作,并通过兽医机构进行免费或低价疫苗接种服务,提高市区犬只的免疫水平。

四、加强犬只噪音的管理(一)设立养犬人员守则。

通过宣传和倡导,制定具体的养犬守则,要求养犬人员在公共场所和居住区域内控制犬只噪音,减少对居民生活的干扰。

宠物饲养管理规定(三篇)

宠物饲养管理规定(三篇)

宠物饲养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宠物饲养的管理,维护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宁,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国内饲养、养殖或者饲养、养殖宠物的个人、家庭、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宠物饲养管理工作。

第三条宠物饲养应依法、科学、文明、健康、绿色的原则进行,维护人与宠物的和谐共处,保护环境。

第四条宠物饲养管理工作应加强法制建设,加强宠物饲养管理队伍的建设,加强对养殖场、养殖户、饲养人员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宠物饲养管理应注重宣传教育,提高社会公众对宠物饲养的认识和管理水平。

第六条宠物饲养管理应加强执法监督,依法惩处违法行为,保障宠物饲养管理的顺利进行。

第二章宠物饲养的基本要求第七条宠物饲养人应有饲养意愿和饲养能力,不得将宠物弃养。

第八条宠物饲养人应了解宠物的基本生理和行为特点,提供合适的饲养环境和食物。

第九条宠物饲养人应按时为宠物注射疫苗、驱虫、洗澡等预防性保健工作。

第十条宠物饲养人应定期带宠物接受兽医健康检查,及时治疗宠物生病或者受伤。

第十一条宠物饲养人应保持宠物的身体卫生,定期为其梳毛、修剪指甲等。

第三章宠物饲养的环境要求第十二条宠物饲养地点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得在非法地点饲养宠物。

第十三条宠物饲养地点应干燥、通风、温度适宜,提供合适的宠物产卵、生育等行为所需的环境条件。

第十四条宠物饲养地点应有足够的空间,以满足宠物活动的需求。

第十五条宠物饲养地点应安装合适的安全措施,防止宠物逃脱或者伤害他人。

第四章宠物饲养的行为要求第十六条宠物饲养人不得虐待、残害、虐待或者伤害宠物。

第十七条宠物饲养人应依法遵守宠物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得进行违法行为。

第十八条宠物饲养人应注意临近居民区的噪音和脏乱问题,不得干扰他人的正常生活。

第十九条宠物饲养人应随时做好宠物排泄物的清理工作,并将其妥善处置。

第五章宠物饲养的管理要求第二十条宠物饲养人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宠物的登记注册。

第二十一条宠物饲养人应按照规定向相关部门申请办理宠物饲养许可手续。

街道宠物管理制度

街道宠物管理制度

街道宠物管理制度一、背景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越来越多的人选择养宠物作为家庭成员和伴侣。

然而,随之而来的宠物管理问题也愈发凸显出来,如宠物狂欢、狗咬人事件等频频发生,给人们的生活带来诸多不便和安全隐患。

因此,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街道宠物管理制度,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促进市民和宠物的和谐共处具有重要意义。

二、目的制定街道宠物管理制度的主要目的在于规范宠物饲养行为,提高宠物饲养者的责任意识,保护市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人与宠物的和谐共处。

三、宠物饲养者的权利与义务1、权利(1)享受与其他市民相同的生活权,合理合法饲养宠物;(2)要求社会、政府和相关部门对宠物进行保护和管理;(3)宠物饲养者在合法、规范的范围内享有宠物的所有权。

2、义务(1)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合法合理饲养宠物;(2)履行宠物饲养者的责任,保障宠物的生存和生活质量;(3)妥善处理宠物排泄物,保持公共环境卫生;(4)妥善处理宠物疫苗注射和测孕手续;(5)保证宠物不干扰他人;(6)根据相关规定缴纳宠物管理费。

四、宠物管理制度1、宠物饲养登记制度(1)宠物饲养者需在街道宠物管理中心登记宠物信息,包括品种、年龄、性别、健康状况等;(2)持续更新宠物信息,随时向宠物管理中心报告重大变动;(3)未经登记的宠物不得在公共场所出现。

2、宠物疫苗注射和测孕制度(1)宠物饲养者需定期为宠物注射疫苗,确保宠物的健康;(2)怀孕的母宠需到宠物管理中心进行测孕,确保未经控制的宠物在生产前不会向外扩散。

3、宠物乱拉乱尿行为管理制度(1)严格禁止宠物在公共场所乱拉乱尿,宠物饲养者应当使用专用便袋并在规定的地点清理排泄物;(2)对于乱拉乱尿行为的宠物饲养者,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4、宠物出行管理制度(1)宠物饲养者带宠物出行需系好宠物绳,避免宠物对他人、其他宠物产生伤害;(2)禁止宠物进入特定场所,如商场、饭店等;5、宠物繁殖管理制度(1)严格控制宠物繁殖行为,未经登记和许可的宠物繁殖将被严肃处理;(2)对于因宠物繁殖产生的问题,宠物饲养者需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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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1月第20卷第11、12期中国比较医学杂志CHINESE JOURNAL OF COMPARATIVE MEDICINE November ,2010Vol.20No.11,12[作者简介]张苏华,上海市农委副主任,E-mail :Stevenzh@ 。

城市宠物与管理张苏华(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200003)【摘要】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发展、城市家庭结构变化,越来越多的城市居民将宠物视为家庭成员。

城市宠物在提供陪伴和精神支持方面具有重要意义的同时,也带来了伤人、扰民、疫病传播、环境污染等社会问题。

本文旨在通过阐述城市宠物管理现状,介绍国内外管理亮点,展望管理发展方向等,探讨针对城市宠物问题调整不同人群利益矛盾的方法,推动城市宠物规范管理,促进宠物业健康发展。

【关键词】城市;宠物;管理【中图分类号】R33;R18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1-7856(2010)11、12-0071-05doi :10.3969/j.issn.1671.7856.2010.11、12.017Urban Pets and ManagementZHANG Su-hua(Shanghai Municipal Agricultural Committee ,Shanghai 200003,China )【Abstract 】Urbanization changes the family structure rapidly.More and more pet animals become family members of citizens.While providing companionship and emotional support ,pets also bring assault ,harassment ,diseasetransmission ,environmental and other social problems.In order to promote the level of animal control and development of pet industry in China ,this paper introduces municipal pet management status of worldwide and future direction ,explores the way of adjustment of different population conflict of interests due to animal control.【Key words 】City ;Pet animal ;Management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结构的调整,动物的社会功能发生了巨大变化,越来越多的城市居民将宠物视作家庭成员、重要伴侣和精神支持。

有研究显示,宠物除了能与主人建立一种亲密关系,使患有重病、孤苦伶仃或情绪低落的主人获得精神支持外,从小接触宠物的孩子更有爱心和社会责任感,有宠物陪伴的老人,能有效减少孤独感,医院就诊的频率也随之下降。

经过特殊训练的宠物还能在残疾者的日常生活和一些疾病的辅助治疗中提供帮助。

然而,城市宠物是把双刃剑,在给人们带来欢乐,缓解精神压力的同时,也不可避免地引发了伤人、扰民、潜在疫病传播风险、污染环境等社会问题。

如何在有限的公共环境里通过有效手段调整不同人群的利益矛盾,在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满足饲养人的需要,保障市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市容环境、公共秩序和社会和谐,成为摆在政府管理部门面前一个课题。

1城市宠物管理现状近年来,我国大中城市的宠物饲养量呈现大幅攀升之势。

据上海市社会科学院统计,2006年上海家养宠物数量已突破100万只,与北京、广州、武汉、重庆并列我国五大“宠物城市”。

目前,家庭饲养宠物以犬、猫为主,其它动物为辅,由于犬是狂犬病传播的主要途径(占85% 90%),引发的社会矛盾和问题也最为集中,国内大中城市针对宠物管理主要集中在养犬管理上。

1.1城市宠物主要管理体制全国大中城市犬类的管理体制大致可分为三类:一是北京模式,即公安部门作为养犬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其他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予以协助、配合;二是深圳模式,即城市管理部门是养犬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养犬管理工作的组织、监督和指导,包括养犬许可登记和备案工作等;三是郑州模式,即城市市容环境卫生部门是养犬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查处违法行为。

据不完全统计,全国18个省市中有13个以公安作为主管部门,4个省市以城管作为主管部门,1个省市以市容环卫作为主管部门。

1994年,上海市政府依据上海市犬类管理办法成立了“犬类管理领导小组”,设立以卫生部门为主的犬类管理办公室,领导小组分市、区(县)两级管理。

1996年,提出了“政府牵头,公安为主,各司其职,综合治理”的犬类管理指导方针,逐步形成了以公安部门为主、畜牧兽医和卫生部门配合的管理格局,其中,公安部门负责犬类养殖和犬类饲养的审批、违章犬的处理及狂犬、野犬的捕杀;畜牧兽医部门主要负责犬类的预防接种、《犬类免疫证》的发放和犬类狂犬病疫情的监测;卫生部门主要负责人用狂犬病疫苗的供应、接种和病人的诊治。

但随着宠物数量大幅增加,管理相对滞后,无证犬的数量要数倍于有证犬,无证犬的监管问题日益突出,为此,2009年,市政府将绿化与市容管理部门、工商部门、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部门、精神文明办等单位纳入犬类管理领导小组,形成“犬管领导小组牵头、基层组织参与、政府部门执法、社会公众监督、养犬人遵章自律相结合”的综合管理机制。

1.2国内宠物管理法制建设目前,我国国家层面仅有《野生动物保护法》,尚未专门制订宠物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地方立法则主要涉及养犬管理,如2003年《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2005年《天津市养犬管理条例》,2006年《深圳市养犬管理条例》等。

据不完全统计,截至目前,全国针对宠物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76件。

早在1985年,上海市人民政府就颁布了《上海市犬类管理办法》,主要出发点是禁止养犬,1993年,对《上海市犬类管理办法》进行修订,犬类的饲养、养殖、销售实行许可制度,确立了对饲养犬类实行数量控制的原则,并于1997年和2002年进行了两次修改,是目前我市实施犬类管理的主要法律依据。

《办法》的施行,一方面使犬类管理逐渐走上有法可依之路,扭转了管理混乱、无章可循的局面,对盲目饲养犬类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遏制作用;另一方面有效防止了狂犬病发生,保障了公民人身安全与社会秩序安定。

但随着近年来养犬数量的急剧增多,犬扰民、犬伤人的问题日益突出,无证犬的数量持续增加,十多年前制订的规章很难继续适应城市宠物管理的现状,因此,我市正在进行《上海市养犬管理条例》的立法,从“犬类管理”变为“养犬管理”,一字之差,将立法重心从犬类管理转变为对养犬行为的管理,并将其上升为地方性法规,必将为本市的养犬管理带来积极和重大的影响。

1.3宠物行业自律情况养犬管理不仅需要法律和制度,还需要充分发挥整个社会的力量,如居委会、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小动物保护社团等民间组织的积极作用也不可小觑。

行业社团组织是介于政府管理部门和行业被管理者之间的机构,同时也是政府行政管理的辅助力量。

上海作为国际性大都市,随着城市宠物行业的蓬勃发展,2005年成立了上海市宠物业行业协会,为行业自律和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一是配合政府制订行业技术规范,提升行业整体水平,如参与制订2004年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的《宠物诊疗机构通用技术条件》,对宠物诊疗机构选址、布局、设备、病死宠物尸体处理等设立具体标准;二是通过行业自律,建立有效监管机制,规范从事宠物养殖、销售、诊疗等单位的经营活动;三是深入了解城市宠物行业发展现状,调查城市宠物引发的、受到民众广泛关注的社会矛盾,协助政府处理行业内的纠纷,促进行业和谐发展;四是举办各类宠物展览展示、表演和比赛等活动,加强业内交流,提升从业人员业务技术水平,如成功举办“2010年上海宠物大会”,“宠物医疗学术研讨会”、“宠物美容师鉴定比赛”等;五是开展经常性的科普宣传活动及专题性讲座等公益性活动,编制会刊《上海宠物》,印制宣传手册,宣传依法、科学、文明养犬及狂犬病预防重要性,提高宠物饲养者的综合素质,推动城市宠物饲养行为向文明化发展。

同时,一些社区居委会、业主委员会也在积极探索城市宠物饲养自律管理新方法,如卢湾区的大同花园小区、长宁区花城小区等通过居民会议、业主会议等形式制定养犬人公约,并监督实施;浦东新区的海潮小区等成立了宠物俱乐部,搭建交流平台的同时也发挥着对饲养者宣传教育、内部监督的功能;闸北区临汾花园小区等居委会组建督导队,每天在小区内巡逻,对外出遛犬不拴绳,随处便溺不清除等不文明行为进行劝阻。

这些探索性的方法都取得了较好的成效,社区内形成了进入公共区域的犬都佩戴犬链和口套,饲养者还逐渐养成了随身携带纸张、塑料袋等物品,随时清理宠物粪便等文明习惯。

这些工作极大改善了我们的居住环境,舒缓了宠物问题引发的矛盾。

1.4宠物疫病预防控制1.4.1宠物诊疗机构管理:为规范动物诊疗活动的管理,2004年,上海市农委会同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制订了《宠物诊疗机构通用技术条件》,作为全国首个针对城市宠物诊疗机构管理的地方性标准,对宠物诊疗机构选址、布局、设备、病死宠物尸体处理等发挥了有效的规范作用。

2005年出台的《上海市动物防疫条例》单独设置条款,对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场所、执业人员、诊疗条件、管理制度等作出具体规定。

2008年,新修订的《动物防疫法》和农业部《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实施以后,我市对宠物诊疗机构的行政许可管理进行了进一步的梳理和细化,截至目前,全市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的宠物诊疗机构共116家。

1.4.2病死宠物无害化处理:为有效预防病死动物对公共卫生安全的威胁,我市对病死动物实施统一收集,并由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站集中处理。

针对宠物,我市专门设立了中心城区病死宠物的收集点,宠物诊疗机构或宠物主人可以将病死宠物送至收集点,由全市统一的收集车1周2次送至无害化处理站焚烧。

为扩大病死宠物无害化处理覆盖面,我市除规定宠物诊疗机构无害化处理责任外,还为宠物主人提供一些人性化服务,如宠物告别仪式,宠物尸体单独焚烧,宠物专用骨灰盒等。

2009年,全市共无害化处理病死宠物2466只,取得了良好的宠物疫病防控效果。

宠物诊疗废弃物中含有大量的病原微生物、寄生虫以及其他有害物质,若处置不当,也可能对公共卫生安全构成威胁。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我市宠物诊疗机构配备密闭废弃物收集桶,用于诊疗废弃物收集后临时存放,并参考医疗废弃物的处置方法送交指定的处置单位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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