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城市管理规定
天津市城市管理规定

天津市城市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高效能管理的要求,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创建环境整洁、市容优美、文明有序的现代化城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中心城区、滨海新区建成区、特定区域、其他区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建制镇的城市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城市管理是指市容市貌、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市政设施、路灯照明、道路交通等方面的养护和管理。
第四条加强城市管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坚持体制创新,形成管理重心下移、区县为主、权责明确、务实高效的管理体制;(二)坚持机制创新,形成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竞争有序、政府监管的运行机制;(三)坚持科学管理,形成科技引领、监督到位、履行职责、运转高效的长效管理机制。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各新闻媒体及各单位,应当加强对城市管理工作的宣传和公众的教育,不断增强市民文明意识,树立良好的社会道德风尚,创造良好的城市管理环境。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优美城市环境的权利,负有维护城市整洁、爱护公共环境卫生和公共设施的义务,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有责任进行规劝、批评和检举。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对在城市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管理标准与要求第八条市容市貌管理应达到下列要求:(一)管理范围内无违法建设、无占路经营、无私开门脸、无乱吊乱挂和乱涂乱画。
(二)户外广告和商业牌匾的设置要符合设置规划和规范。
(三)建筑工地的围挡符合有关规定和规范。
(四)城市雕塑、时钟应保持完好整洁、功能正常。
(五)达到国家和本市对市容市貌的其他管理标准和要求。
第九条环境卫生管理应达到下列要求:(一)快速路、主干道路、各类桥梁(含人行天桥)、重点地区、次干道路、支路和居民区内的胡同里巷、楼群、甬路路面净、人行道净、绿地净、树穴净、排水口净;无乱堆乱放,无白色污染,无垃圾堆存,垃圾收集、清运及时,无运输洒漏。
其中,快速路、主干道路、立交桥和重点地区保持20小时,次干道路、支路和人行天桥、跨河桥梁保持16小时,里巷道路保持12小时以上清扫保洁作业,清扫保洁率达100%。
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定的通知

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6.20•【字号】津城管监〔2022〕119号•【施行日期】2022.06.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稽查执法正文市城市管理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定的通知市公用事业局,各区城市管理委,委机关相关处室、市综合执法总队:为推动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伍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及城市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现将《天津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原《天津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试行)》同时废止。
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2022年6月20日天津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定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区城市管理委所属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以下统称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依据执法职责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违法行为作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何种幅度的行政处罚决定的权限。
第四条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处罚法定、公开、公正原则,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注重对违法行为的纠正和对违法行为人的教育。
第五条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行政合理性原则,综合衡量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相关因素。
对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的违法行为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时,所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基本相同。
《天津市城市管理规定》解读

《天津市城市管理规定》解读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天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公布日期】2010.03.02•【分类】地方政府规章解读正文《天津市城市管理规定》解读问:2008年4月《天津市城市管理规定》正式颁布,时隔一年后又对其作出全面修订,请问这次修订的背景是什么?答:城市管理是一项十分重要而又紧迫的工作,不仅直接关系着广大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也直接关系天津在国内外的形象和城市竞争力。
经过两年市容环境综合整治,天津城市面貌发生了显著变化。
怎样将成果保持下来,管理就显得十分重要。
此次对《天津市城市管理规定》作出全面修订一是要将城市管理中好的做法以立法的形式固定下来,形成城市管理长效机制;二是要从体制、机制上填补空白,弥补缝隙,减少部门间的推诿扯皮,加大执法力度;三是理清责任,狠抓落实,形成一部综合性的城市管理规章,为城市管理提供法律依据和保障。
问:那么此次修订的重点体现在哪几方面?答:通过对城市管理存在问题以及解决途径的汇总、梳理,同时借鉴新加坡、香港等地成功的城市管理经验,我们将修订的基本思路重点放在了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解决管理职责交叉、填补管理空白,将各级政府及市有关部门监督管理职责和养护维修责任法定;二是明确城市管理范围、细化城市管理标准,实现时间、空间的全覆盖;三是强调以人为本,使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科学衔接;四是强调依法刚性管理,针对城市管理中的突出问题,加大处罚力度,刚性执法,形成人人自律、守规范的社会氛围。
刚性管理也是本次立法的一大特点。
问:您刚才强调刚性度大是《规定》的特点之一,这又是如何体现的呢?答:借鉴新加坡、香港管理经验,此次立法在罚则方面引入了刚性管理的理念,对城市管理中的热点、难点问题,直接选取现有法律、法规规定罚款数额的上限实行定额罚款制,不再设处罚幅度。
这不仅强化了处罚的力度,也统一了执法尺度。
但另一方面,在刚性执法的同时,我们还要强调城市管理的社会支撑体系,即加强公众教育和社会监督工作,引导市民自觉文明守法,积极参与城市管理活动。
天津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规定(2021年)-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26号

天津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规定(2021年)正文:----------------------------------------------------------------------------------------------------------------------------------------------------天津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规定(2007年1月8日经天津市人民政府第84次常务会议通过2007年1月23日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111号公布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根据2021年12月31日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26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管理,维护城市秩序,提高行政执法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
第三条市城市管理部门主管全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
市和区城市管理部门行使城市管理相对集中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依法独立履行规定的职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条城市管理部门集中行使下列行政处罚权:(一)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依法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二)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三)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机动车、非机动车以外的违法占道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四)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违法占道行为的行政处罚权;(五)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未经规划部门许可的违法建设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六)市场监督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占用道路无照经营行为或未在指定地点经营并影响市容的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市人民政府决定调整的城市管理方面的其他行政处罚权。
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城市管理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免罚清单的通知

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城市管理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免罚清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3.23•【字号】津城管监规〔2021〕6号•【施行日期】2021.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城市管理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免罚清单的通知津城管监规〔2021〕6号各区城市管理委、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总队:现将《天津市城市管理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免罚清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各区城市管理委要指导各区街镇综合执法机构参照本免罚清单组织实施。
特此通知。
2021年3月23日天津市城市管理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免罚清单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决策部署,根据《中共天津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全市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的15条措施〉的通知》文件要求,在城市管理领域探索包容审慎监管,激发市场活力,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制定本清单。
下列轻微违法行为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一、违反《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快递公司、汽车修配服务点、餐饮服务企业等擅自占用道路和公共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首次被发现,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二、违反《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广告设施所有者未保持户外广告设施的安全、整洁和完好,首次被发现,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三、违反《天津市绿化条例》第五十八条,未经许可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或者临时占用期满未按规定进行恢复的,首次被发现,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四、违反《天津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未经许可占用城市道路或者未办理变更手续且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和用途占用城市道路,首次被发现,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五、违反《天津市城镇街道综合整修管理规定》第十二条,“在需进行综合整修的街道两侧的建筑物、构筑物上,未按要求对原设置的各类标志、设施进行修复、更新或拆除的;未经许可在综合整修后的街道及沿街两侧建筑物上设置各类标志和设施的”,首次被发现,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城市管理系统综合行政执法适用行政强制程序规定的通知

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城市管理系统综合行政执法适用行政强制程序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6.20•【字号】津城管监〔2022〕111号•【施行日期】2022.06.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稽查执法正文市城市管理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城市管理系统综合行政执法适用行政强制程序规定的通知市公用事业局,各区城市管理委,委机关相关处室、市综合执法总队:为推动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伍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以及城市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现将《天津市城市管理系统综合行政执法适用行政强制程序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原《天津市城市管理系统综合行政执法适用行政强制程序规定(试行)》同时废止。
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2022年6月20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第三章行政强制执行程序第四章附则天津市城市管理系统综合行政执法适用行政强制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行政强制的实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城市管理委及所属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活动。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第四条实施行政强制应当遵循法定、适当、教育与强制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行政强制措施包括:(一)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二)扣押财物;(三)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法治建设实施意见(2021-2025年)的通知

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法治建设实施意见(2021-2025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10.28•【字号】津城管法〔2022〕216号•【施行日期】2022.10.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法治建设实施意见(2021—2025年)的通知津城管法〔2022〕216号市公用事业局,机关各处室、委属各单位:为推进市城市管理委法治建设,提升依法治理水平,建设法治城管,现将《市城市管理委法治建设实施意见(2021—2025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落实。
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2022年10月28日市城市管理委法治建设实施意见(2021—2025年)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按照《天津市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的目标任务,结合《法治天津建设规划(2021—2025年)》、《天津市法治社会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规定》、《法治政府建设与责任落实督察工作规定》及中央依法治国办法治政府建设实地督察反馈意见整改工作、法治政府建设第三方评估指出的问题,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
力争到2025年初步建成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智能高效、廉洁诚信、人民满意的“法治城管”。
二、主要任务(一)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1.完善政府组织结构。
深化机构改革成果,结合实际运行情况,进一步整合内设机构和职责,优化人员配备。
2.优化行政职能。
完善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生态环境保护等职能,进一步厘清政府和市场、政府和社会关系。
强化制定实施发展战略、规划、政策、标准等职能,更加注重运用法律和制度遏制不当干预微观经济活动的行为。
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9.22•【字号】津城管法〔2020〕141号•【施行日期】2020.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市城市管理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市公用事业局、委机关各处室、委属各单位:《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业经委第19次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0年9月22日(此件主动公开)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市城市管理委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推进依法行政,根据《天津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2019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5号)规定,结合城市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市城市管理委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
第三条市城市管理委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核、决定、公布、备案、清理以及监督管理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市城市管理委内部执行的管理规范、工作制度、机构编制、会议纪要、工作方案、请示报告、表彰奖惩和人事任免等文件,以及规划类文件和专业技术标准类文件,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城市管理委行政规范性文件名称一般使用“规定”、“办法”、“决定”、“细则”、“意见”、“通知”、“公告”、“通告”等,不得使用“法”、“条例”。
第五条市城市管理委机关各处室和直属单位需要制发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应当按照本办法履行相关程序,并以委名义制定和公布。
行政规范性文件内容涉及其他委办局和区政府职责的,起草部门应当报请市政府或办公厅转发;与其他部门联合行文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市城市管理委作为牵头部门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执行。
第六条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主要包括起草、审核、决定、公XXX备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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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城市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高效能管理的要求,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创建环境整洁、市容优美、文明有序的现代化城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中心城区、滨海新区建成区、特定区域、其他区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建制镇的城市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城市管理是指市容市貌、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市政设施、路灯照明、道路交通等方面的养护和管理。
第四条加强城市管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坚持体制创新,形成管理重心下移、区县为主、权责明确、务实高效的管理体制;(二)坚持机制创新,形成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竞争有序、政府监管的运行机制;(三)坚持科学管理,形成科技引领、监督到位、履行职责、运转高效的长效管理机制。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各新闻媒体及各单位,应当加强对城市管理工作的宣传和公众的教育,不断增强市民文明意识,树立良好的社会道德风尚,创造良好的城市管理环境。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优美城市环境的权利,负有维护城市整洁、爱护公共环境卫生和公共设施的义务,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有责任进行规劝、批评和检举。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对在城市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管理标准与要求第八条市容市貌管理应达到下列要求:(一)管理范围内无违法建设、无占路经营、无私开门脸、无乱吊乱挂和乱涂乱画。
(二)户外广告和商业牌匾的设置要符合设置规划和规范。
(三)建筑工地的围挡符合有关规定和规范。
(四)城市雕塑、时钟应保持完好整洁、功能正常。
(五)达到国家和本市对市容市貌的其他管理标准和要求。
第九条环境卫生管理应达到下列要求:(一)快速路、主干道路、各类桥梁(含人行天桥)、重点地区、次干道路、支路和居民区内的胡同里巷、楼群、甬路路面净、人行道净、绿地净、树穴净、排水口净;无乱堆乱放,无白色污染,无垃圾堆存,垃圾收集、清运及时,无运输洒漏。
其中,快速路、主干道路、立交桥和重点地区保持20小时,次干道路、支路和人行天桥、跨河桥梁保持16小时,里巷道路保持12小时以上清扫保洁作业,清扫保洁率达100%。
(二)集贸市场分行划市、管理有序,达到摊位净、地面净,无垃圾堆存,无摊贩乱摆乱卖,市场内外干净整洁。
(三)河道两岸无垃圾堆存、无杂草,水体清洁,无漂浮物。
(四)公共厕所配套设施齐全完备,内外干净、整洁、无异味,地面干燥、光洁、无污物。
(五)达到国家和本市对环境卫生的其他管理标准和要求。
第十条园林绿化管理应达到下列要求:(一)公园、绿地和道路绿化,乔灌木花草生长正常,植物品种丰富树形整齐美观,无枯树死树,无裸露土地,无杂草垃圾,基本无病虫害。
(二)行道树缺株率在1%以下,新栽行道树存活率达95%以上,保存率100%。
(三)达到国家和本市对园林绿化的其他管理标准和要求。
第十一条市政设施管理应达到下列要求:(一)机动车道路路面平整,无坑槽现象,路井平顺、无跳车现象,行车平稳。
各类地下专业管线井盖齐全,无缺失和损毁。
(二)非机动车道路路面平整,结构完好、无塌陷,侧石、缘石、树穴石顺直,表面整齐,无缺损现象。
人行道花砖无塌陷,无缺损,棱角整齐,表面平整。
道路路名牌标志齐全、规范、顺直,保持清洁。
(三)桥梁路面通行安全,桥面无坑槽,桥头及伸缩缝无跳车现象。
桥栏杆保持顺直,线形流畅,表面清洁。
(四)桥梁景观照明保持齐全良好,灯光颜色保持一致,灯杆表面保持整洁。
(五)排水管道及时通挖保证通畅,井盖齐全完好,无污水跑冒。
(六)排水河道保持排水通畅,闸门完好,启闭灵活。
河道护坡完整整洁,河道涵洞定期疏通。
(七)景观河道进行水体循环,河道水质、水位达标。
(八)排水泵站设备保持完好,运行稳定,水位合格。
保证污水24小时正常排放和汛期排沥。
(九)达到国家和本市对市政设施的其他管理标准和要求。
第十二条道路交通管理应达到下列要求:(一)按照国家标准设置交通标志,位置明显,无遮挡。
(二)交通标线清晰整洁、保持完好。
(三)交通护栏等隔离设施的种类、式样和规格统一规范,外观清洁。
(四)有关部门要确保交通信号灯、交通信息显示屏、交通违法监控系统以及其他交通管理设施用电,保障正常使用。
(五)逐步完善交通管理智能化、信息化,综合运用交通信号协调控制、交通违法摄录、交通实况监控等系统,在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六)车辆、行人各行其道,遵守交通信号,服从指挥,行车、停车有序,交通违法行为少。
(七)机动车辆必须在停车场或在城市道路准许停车的地点停放,不准任意停放、妨碍交通;自行车必须停放有序,不准占压无障碍设施。
(八)达到国家和本市对道路交通的其他管理标准和要求。
第十三条路灯照明管理应达到下列要求:(一)确保照明设施完好,城市主要道路、街巷设置路灯照明装置,街景照明和路灯照明无损坏、断亮,路灯亮化率达到100%。
(二)同一条道路的路灯灯杆、灯具、光源、安装要统一、整齐、协调。
(三)各类照明设施应无乱涂画、无乱张贴,周边环境卫生清洁干净。
(四)夜景灯光设施要按照规划设置,与城市景观协调,采用节能、环保、绿色光源。
及时修复受损害的设施。
开启率达到95%,完好率达到98%。
(五)达到国家和本市对路灯照明的其他管理标准和要求。
第三章行政管理职责第十四条市市容环境管理委员会统一组织领导、协调、督促城市管理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一)拟定本市城市管理的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二)编制城市管理专业规划、工作目标和年度计划, 经批准后组织实施;(三)负责对涉及城市管理中重大事项的资金调配;(四)对举办重要活动、处置应急突发事件、跨部门跨地区的事项和全局性的重点、难点问题进行协调和裁决;(五)对市相关管理部门和各区县城市管理工作进行培训、指导、服务、考核、监督。
第十五条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履行下列城市管理职责:(一)依据全市城市管理专业规划,制定本部门城市管理的规划、管理标准、技术规范、考核办法等;(二)对所属单位和各区县进行业务指导和具体考核;(三)按照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的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审批、管理和处罚。
第十六条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城市管理职责:(一)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对本区域的城市管理工作全面负责;(二)依据全市城市管理专业规划,编制本辖区城市管理的规划、工作目标和实施计划;(三)科学界定本区县各部门、街道办事处和镇政府的城市管理责任并组织落实;(四)组织、协调驻区单位和部门落实城市管理责任;(五)对城市管理日常工作进行检查、监督和考核。
第十七条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履行下列城市管理职责:(一)落实辖区范围内的城市管理目标责任;(二)对辖区内市容环境、环境卫生、绿化、市政、存车场(处)等实施现场监督管理;(三)组织居委会动员居民群众和辖区单位参与城市管理;(四)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或者接受委托,对辖区内城市管理的违法违章行为实施处罚。
第四章养护管理市场化第十八条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市政等行业的养护管理,应当打破行业和地区垄断,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建立统一、开放的公共服务市场,不断提高城市养护管理水平。
第十九条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市政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清扫保洁、垃圾清运、绿化养护等日常养护作业推向市场,并按照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采取公开招标等方式确定养护单位和个人,签订合同明确养护标准、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对养护单位和个人违反合同约定或达不到养护标准和要求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终止其养护经营资格。
第二十条新建、改建的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等设施未移交的,由建设单位负责维修、养护。
凡新建、改建的道路、桥梁一经正式通车,市容环卫部门要同期启动通车范围的日常清扫和保洁、融雪、降雨清除工作,保持路、桥面干净整洁。
第二十一条市市容环境管理委员会会同市财政、物价部门每年对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市政等行业的养护定额和标准进行核定。
第二十二条市和区县财政加大对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市政等行业养护资金的投入,扩大公共服务的覆盖范围,并随着管理任务增加、养护标准提高和管理手段更新保持适度稳定增长,实现足额保证。
第五章监督与考核第二十三条本市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和高科技手段,提高城市管理现代化水平。
建设市和区县两级城市管理数字化管理平台,实现城市管理事件的及时发现、统一调度和快速处置,提高城市管理效率。
同时建立健全各级各部门的业务协同和联动机制。
第二十四条市市容环境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完善城市管理考核指标体系和管理制度,并采取日常巡查、随机抽查、联合检查、社会督查等方式,对区县和城市管理各行业的养护和管理情况进行日、月、季、年考核,并将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五条市和区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应当依据《天津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规定》(2007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11号),积极履行自身职责,并负责对市容市貌、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市政设施、路灯照明、道路交通等行业的管理情况以及委托执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结果报告市市容环境管理委员会,纳入城市管理考核指标体系。
第二十六条城市管理的工作人员在城市管理工作中不履行职责的,由人事、监察等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对行政管理渎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七条本规定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市政府法制办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群众意见对《规定(修订草案)》进行了认真修改完善,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完善养犬管理措施、加大管理力度。
在原有规定的基础上,增加规定携犬出户时应为犬配戴嘴套,并自行携带清洁用品。
对违法饲养大型犬、烈犬的,根据《天津市养犬管理条例》再次明确了法律责任。
二是增加对噪声污染防治方面的管理规定。
根据群众提出的修改意见,将噪声污染防治,特别是机动车鸣笛和各种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纳入调整范围。
在部门职责上,明确规定公安机关负责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方面的监管工作。
在行为规范上,明确规定严禁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其他产生高噪声的行为干扰周围居民生活;从事家庭室内娱乐、装修等活动应限制时间或者采取有效措施减轻噪声污染;机动车辆在城市建成区内不得鸣放喇叭。
对违法造成噪声污染,干扰他人生活的,明确了相关法律责任。
三是增加有关居民小区管理方面的规定,明确相关部门职责。
规定国土房管部门对物业管理活动负有监管责任,按照《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实施管理;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负责落实本辖区物业管理活动的组织、指导和监督工作,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社区服务的关系。
四是增加对私搭乱盖行为的具体罚则。
按照新修订的《天津市城乡规划条例》的具体规定和天津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相关规定,对私搭乱盖行为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拒不拆除的,强制拆除,强制拆除费用由违法责任人承担,并处5000至20000元罚款。
五是强调对群众投诉举报的认真办理和及时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