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

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是为了有效管理和规范城市规划技术工作,保障城市规划的科学性和可持续发展。
以下是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
一、规划技术管理的范围和目标1. 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范围包括城市总体规划、区域规划、详细规划、专项规划等各类规划。
2. 目标是实现城市规划科学、合理、可持续发展,提高城市空间布局和建设质量。
二、规划技术管理的原则和方法1. 科学性原则:依据城市发展规律,采用科学方法和技术,确保规划决策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2. 效益性原则:按照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全面效益,合理配置资源,提高城市规划的效益。
3. 可行性原则:规划方案要符合市政府的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要求,具备可行性和可操作性。
4. 公众参与原则:鼓励公众参与城市规划过程,听取意见和建议,提高规划的透明度和民主性。
三、规划技术管理的基本要求1. 规划编制要求:规划编制需按照规划法律法规和相关管理要求进行,确保质量和合法性。
2. 规划实施要求:规划实施需要有明确的时间表和责任分工,加强监管和协调,确保规划的顺利实施。
3. 规划评估要求:规划编制后进行评估,评估内容包括规划效果、社会影响等,为规划调整和改进提供依据。
四、规划技术管理的具体措施1. 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培养和引进具有城市规划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人才。
2. 完善规划技术管理的制度和规章,明确规划编制、评估、实施等各个环节的具体要求。
3. 增加投入,提高规划编制和评估的精细化和科学化水平,提高规划决策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4. 加强信息化建设,建立规划技术管理的信息平台,提高规划编制和实施的数据支撑能力。
总之,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的制定和实施,有助于推进城市规划的科学化和可持续发展,提高城市规划的质量和效益。
它是城市规划管理的重要基础,也是城市发展的重要支撑。
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是制定城市规划管理的基本原则、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的一份文件,其目的是约束城市规划管理行为,提高城市规划管理水平,推进城市规划管理现代化。
以下是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相关参考内容:
1. 规划编制和审批程序:包括规划编制流程、规划编制和审批的时间和要求等内容。
2. 规划实施管理:包括规划实施计划、规划实施监测、规划实施效果评估等。
3. 城市空间结构:包括城市发展战略、城市总体规划、城市功能区划、城市布局控制等内容。
4. 建筑规划:包括建筑设计、建筑高度、建筑物用途、建筑体量等内容。
5. 市政基础设施规划:包括道路、桥梁、供水、排水、垃圾处理等。
6. 环境保护规划:包括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措施等。
7. 统计和规划信息管理:包括规划信息管理系统、统计数据管理系统等。
以上是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相关参考内容,实际内容会因地区和国家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1. 引言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城市规划管理工作实践制定的,旨在规范城市规划管理工作中所涉及的技术和要求。
本规定适用于城市规划管理工作的各个环节,包括规划编制、审查批准、实施管理和评估监督等。
2. 规划编制2.1 规划编制的基本原则规划编制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综合考虑城市的自然、人文、社会经济等因素,科学合理地确定城市的规划定位和发展方向;•充分调研和分析城市的基础设施、资源环境、人口分布等基本情况,为规划编制提供依据;•合理确定城市的用地结构和功能分区,兼顾城市发展的多重需求;•保护城市的历史文化遗产和自然景观,提高城市的整体形象和品质;•公开透明地进行规划编制过程,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
2.2 规划编制的程序和内容规划编制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制定规划编制计划,明确编制的目标、范围和时限;2.收集、整理和分析相关数据和资料,评估城市现状和发展潜力;3.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包括城市发展战略、用地规划、交通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等;4.编制详细规划,包括街区规划、建筑设计、景观设计等;5.组织专家评审和社会评议,完善规划方案;6.最终确定规划方案,并形成正式文件。
规划编制的内容应包括以下方面:•城市规划定位和发展目标;•用地结构和功能分区划;•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建筑设计和景观规划;•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规划;•城市交通规划等。
3. 审查批准城市规划的审查批准是保证规划质量和合法性的重要环节。
审查批准应遵循以下原则:•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划编制的要求,对规划方案进行审查;•审查重点包括规划内容的合理性、可行性和可持续性等;•审查过程应公开透明,可邀请专家和民众参与,听取各方意见;•未经审查批准的规划方案不能作为实施依据。
4. 实施管理城市规划的实施管理是推动城市发展的关键环节。
实施管理应做到以下几点:•制定实施计划和时间表,明确实施目标和步骤;•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建立健全实施机制;•加强对规划实施过程的监督和评估,及时调整和完善;•加强与改革和经济发展的对接,推动城市规划与产业发展的良性互动;•加强宣传和推广工作,增强广大市民的参与意识和规划意识。
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doc 42页)

2023年度: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规划的管理,优化城市空间布局,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__城市规划__ 的管理。
第三条城市规划的管理应当遵循“规划先行、统筹协调、公众参与、科学决策、依法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法定职责和权限,制定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城市规划,确保城市规划的合理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第五条城市规划的编制应当充分考虑环境保护、资源节约和生态平衡等因素,提高城市生态文明程度,促进经济、社会、环境和谐发展。
第二章规划编制第六条城市规划的编制应当遵循“顶层设计、分类指导、分阶段实施、动态调整”的原则,确保规划编制科学、系统、有效。
第七条城市总体规划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编制要求进行,编制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
第八条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应当按照建设用地总体规划、交通总体规划、环境总体规划、市政基础设施总体规划等部门规划的要求进行协调,确保各项规划之间的一致性和连续性。
第九条城市详细规划应当在总体规划的指导下编制,明确时限和分期实施计划,确保规划落到实处。
第十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应当与城市规划相衔接,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一条城市规划编制过程中,应当积极听取公众意见和专家意见,加强公开透明,保护公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三章规划实施第十二条城市规划的实施应当按照规划纲要、规划方案、规划实施图等文件的要求进行,保障城市规划的有序实施。
第十三条城市规划实施过程中,应当加强质量监督,确保规划实施质量。
第十四条建设用地有序开发,应当优先选择工业用地和城镇服务设施用地,限制住宅用地的增加。
第十五条城市建设项目的审批和验收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
第四章规划管理第十六条城市规划管理应当与城市环境保护、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等相关工作相协调,形成互动、联动的协同机制。
第十七条城市规划管理应当依据城市发展情况和规划实施需要,及时修订和完善城市总体规划、城市详细规划等文件。
(城市规划)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2023年度:【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1.1 规定目的:本规定的目的是规范城市规划管理技术,促进城市规划和建设科学化、规范化、专业化。
1.2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城市规划和建设管理领域内的技术工作,包括城市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城市设计等。
第二章城市总体规划2.1 总体规划编制程序:(1)_____。
(2)_____。
2.2 总体规划编制内容:(1)_____。
第三章详细规划3.1 详细规划编制程序:(1)_____。
(2)_____。
3.2 详细规划编制内容:(1)_____。
(2)_____。
第四章城市设计4.1 城市设计编制程序:(1)_____。
4.2 城市设计编制内容:(1)_____。
(2)_____。
第五章监督管理5.1 监督管理职责:(1)_____。
(2)_____。
5.2 监督管理方式:(1)_____。
(2)_____。
【总结】1、本文档所涉及简要注释如下:本文档主要规定了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方面的规范和要求,包括城市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城市设计等方面的内容。
目的是为了促进城市规划和建设的科学化、规范化、专业化。
2、本文档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1)城市总体规划:根据国家、地区或城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确定城市发展战略和城市空间形象,编制城市用地总体规划、城市基础设施总体规划等。
(2)详细规划:在城市总体规划的基础上,进一步研究和确定区域、单元、街区、建筑物等规划要素的布局、功能、建设标准等,编制出具体的规划图。
(3)城市设计: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的要求,对城市空间形象进行设计,包括城市公共空间、道路、建筑物等。
3、本文档执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纠纷问题,以及法律解决方案:(1)关于城市规划违规问题的纠纷,可以依据《城市规划法》进行处理。
(2)关于城市设计、详细规划等违规问题的纠纷,可以依据《城市建设管理条例》进行处理。
(3)关于城市规划技术方面的争议,可以依据《城市规划技术标准》进行处理。
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是根据城市规划管理的需要,制定的对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进行规范和指导的文件或文件集合。
它通常包括以下内容:
1.城市规划管理基本原则:规定城市规划管理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如可持续发展、统筹兼顾等。
2.城市规划管理组织机构:规定城市规划管理的组织结构和职责划分,包括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城市规划管理委员会等。
3.城市规划管理流程:规定城市规划管理的各个环节和流程,包括城市规划编制、审批、实施、监督等。
4.城市规划管理标准和要求:规定城市规划管理的各项标准和要求,包括土地利用、建筑规划、交通规划等方面的规定。
5.城市规划管理工具和方法:规定城市规划管理的工具和方法,包括城市规划软件、规划评估方法、规划设计手段等。
6.城市规划管理考核机制:规定城市规划管理的考核评价机制,包括城市规划管理绩效评估、专业人员资质认定等。
7.城市规划管理信息化建设:规定城市规划管理的信息化建设要求和内容,包括城市规划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数据管理等。
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制定和实施,有助于规范和提升城市规划管理水平,推动城市可持续发展和改善城市居民的生活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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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2023年度:成都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1.1 目的和依据1.2 适用范围1.3 基本原则第二章规划编制2.1 规划编制的程序2.2 规划编制的内容和要求2.2.1 总体规划2.2.1.1 市域总体规划2.2.1.2 区域总体规划2.2.2 分区规划2.2.3 细部规划2.2.42.3 专项规划的编制2.4 规划方案的审批和公告第三章规划实施3.1 规划实施的步骤和程序3.1.1 建设项目的规划审查3.1.2 建设许可证的办理3.1.3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办理3.1.4 工程竣工验收3.1.5 开业经营3.2 规划实施的监督管理第四章规划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4.1 规划管理机构4.1.1 成都市城市规划管理委员会4.1.2 市政府和区政府4.1.3 规划行政部门4.2 规划管理人员第五章法律责任5.1 违法行为的认定5.2 行政处罚5.2.1 暂停或撤销规划审批文件5.2.2 罚款5.2.3 责令改正5.2.4 推迟申请或不予受理5.3 赔偿责任5.4 监督管理责任总结:1、本文档所涉及简要注释如下:规划编制,规划实施,规划管理机构,规划管理人员,法律责任2、本文档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如下:暂停或撤销规划审批文件,罚款,责令改正,推迟申请或不予受理,赔偿责任,监督管理责任3、本文档执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纠纷问题以及法律解决方案如下:3.1 土地使用权纠纷解决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进行解决。
3.2 建设工程质量问题解决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进行解决。
3.3 违规建设问题解决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进行解决。
3.4 规划审批文件的不公正问题解决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进行解决。
3.5 赔偿问题解决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进行解决。
3.6 违规占用土地问题解决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进行解决。
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是指在城市化进程中,为了促进城市的科学发展、提升城市的质量和功能,对城市规划与管理工作进行细则化的要求和规范。
这些规定涵盖了城市规划的各个方面,包括土地利用、环境保护、交通规划、公共设施等,并给出了技术规划和管理的要求和指导。
本文将从几个主要方面介绍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重要性和作用。
一、土地利用规划土地利用规划是城市规划的核心内容之一,它直接影响城市的开发和布局。
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明确了土地利用的原则和方法,要求合理利用土地资源,提高土地利用的效益。
这些规定保障了城市用地的科学决策,避免了盲目开发和滥用土地资源的现象。
同时,规定还强调土地利用要与城市功能布局相匹配,以提升城市的整体形象和生活质量。
二、环境保护规划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对环境保护提出了严格的要求。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环境面临着许多问题,如污染、垃圾处理、水资源保护等。
规定要求城市规划要充分考虑环境因素,提出减少污染、改善生态环境的措施。
此外,规定还对城市绿地的保护和建设提出了具体要求,旨在提升城市的生态品质和居住环境。
三、交通规划交通规划是城市规划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城市的发展和居民出行密切相关。
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要求科学规划城市的交通网络,合理布局道路和交通设施,提高交通效能和便利度。
规定重视公共交通的建设,鼓励居民使用公共交通工具,减少私人车辆的使用。
通过严格的技术规定,提高城市交通的运行效率和服务质量。
四、公共设施规划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还对公共设施的规划和建设提出了要求。
公共设施包括医疗、教育、文化、体育等基础设施,对于城市的居民生活和福利至关重要。
规定要求科学确定公共设施的布局和数量,满足城市发展和居民需求。
同时,规定还强调公共设施要面向全民,提供优质的服务,促进社会公平和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对于城市的发展和管理起着重要的指导和推动作用。
它规范了城市规划的各项工作,保障了城市的有序发展和良好的生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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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章建筑间距第一百二十二条建筑间距是指两栋建筑物或构筑物外墙之间的水平距离。
外墙应当包括保温层和外加装饰层,但不包括勒脚。
居住建筑的计算间距是指遮挡建筑的计算遮挡线与被遮挡建筑外墙之间的距离。
遮挡建筑的计算遮挡线为遮挡建筑物的外墙线,不包括挑檐、建筑物楼梯间、阳台等突出部分,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除外:(一)建筑屋面挑檐挑出宽度大于或者等于0.8米的,挑檐计入计算遮挡线。
(二)建筑物楼梯间、阳台等突出部分累计总长度超过同一面建筑外墙总长度三分之一的,突出部分计入计算遮挡线。
(三)坡屋面建筑应当分别计算屋脊顶面和檐口顶的遮挡因素,以影响大的为计算遮挡线。
退层建筑应当根据退层情况分别确定计算遮挡线。
第一百二十三条低层建筑为高度小于或者等于10米的建筑。
多层建筑为高度大于10米,小于或者等于24米的建筑。
高层建筑为高度大于24米的建筑。
确定建筑间距、退界距离和后退道路、建筑物面宽、建筑限高时,建筑高度按下列规定计算:(一)平屋面建筑,有挑檐屋面的,自室外地面计算至檐口顶;有女儿墙的,自室外地面计算至屋面面层,但确定建筑间距、后退道路时,自室外地面计算至女儿墙顶。
(二)坡屋面建筑,确定建筑间距时,按照屋脊顶面和檐口顶分别计算,以影响大的计算建筑间距;确定其他情况时,屋面坡度小于或者等于45度的,自室外地面计算至檐口顶,坡度大于45度的,自室外地面计算至屋脊顶。
(三)楼梯间、电梯机房、水箱间等局部突出屋面的辅助用房,水平面积之和小于屋顶平面面积四分之一的,不计入建筑高度;通风道、烟囱、装饰构件、花架、通信设施等其他屋面突出部分,不计入建筑高度。
有关规定对建筑高度有限制的,从其规定。
第一百二十四条多、低层建筑与被遮挡居住建筑平行布臵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朝向为正南、南偏东或者南偏西≤15度的,与北侧居住建筑的计算间距不小于多、低层建筑高度的1.61倍;属于旧区改建的,建设项目内的新建住宅计算间距不小于多、低层建筑高度的1.58倍,且均不得小于6米。
(二)朝向为其他方向的,与被遮挡居住建筑的计算间距应当按照下表不同方位间距折减系数换算:方向角(度)0~15(含)15~30(含)30~45(含)45~60(含)60~90(含)折减值 1.0 L 0.90 L 0.80 L 0.90 L 0.95 L 注:1.正南向方向角为0度,0~90度为南偏东或者南偏西的方向角。
2.L为正南向平行布臵的标准建筑间距。
3.方向角大于90度的为北向。
4.设计总平面图的真北方向,应与本市1:500、1:2000城市地形图标注的坐标网相一致。
第一百二十五条多、低层建筑与居住建筑垂直布臵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多、低层建筑的山墙与居住建筑的朝向为正南向、南偏东或者西≤45度檐墙的计算间距不小于12米;山墙宽度大于12米的,计算间距不小于山墙的宽度;山墙宽度大于14米的,按照檐墙计算。
(二)多、低层建筑的山墙与居住建筑的朝向为南偏东或者西>45度檐墙的计算间距按照檐墙计算。
第一百二十六条多、低层居住建筑与北侧多层非居住建筑间距不小于10米,与北侧低层非居住建筑的间距,按照北侧低层非居住建筑高度的1倍计算,且不小于6米。
第一百二十七条多、低层建筑与居住建筑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臵的,两幢建筑的夹角≤45度的,按平行布臵的建筑控制计算间距;夹角>45度的,按垂直布臵的建筑控制计算间距。
第一百二十八条多、低层建筑与多、低层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不小于8米。
其中,对应山墙一侧均开有窗户且其中一个为居室窗户的,属于旧区改建的,间距不小于10米;其他区域的,间距不小于12米。
第一百二十九条高层建筑与处于其日照遮挡客体范围内的居住建筑的间距应当通过日照分析确定,一般应当满足被遮挡居住建筑每户至少一个居室在大寒日有效日照时间不低于2小时的要求;属于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在大寒日有效日照时间不低于1小时;且还应按遮挡建筑的对应被遮挡朝向方向的遮挡面宽度计算,同时满足本规定对建筑间距的其他要求。
居住单元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接受日照方向窗的居室,只计算日照主方向檐墙一个方向窗。
居住建筑山墙开窗或者北向檐墙开窗的,不计入遮挡因素。
日照遮挡客体范围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第一百三十条高层建筑与其北侧朝向为南偏东或者南偏西≤30度居住建筑的间距,旧区改建的改建区为高层建筑对应被遮挡朝向方向的遮挡面宽度的1倍,其他区域为1.2倍。
高层建筑与其东、西侧朝向为南偏东或者南偏西>30度的居住建筑的间距,改建区为高层建筑对应被遮挡朝向方向的遮挡面宽度的0.8倍,其他区域为1倍。
高层建筑与其他居住建筑间距不小于14米。
第一百三十一条被遮挡居住建筑底部为非居住性质的,计算遮挡建筑高度可以减除室外地坪至最低居住层室内地坪的高度,但最小计算间距不得小于14米。
第一百三十二条被遮挡的临时建筑不计入遮挡因素。
本规定没有规定的,不计算日照间距。
第十七章建筑退让第一百三十三条沿建设用地边界线和沿城市道路、公路、河道、铁路、轨道交通两侧的建筑,退让距离除应当符合消防、环保、防洪和交通安全等方面的规定外,还应当符合本章规定。
第一百三十四条沿建设用地边界线的建筑,根据相邻地块情况按照下列规定退让:(一)相邻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已经批准或者选址意见书已经核发的,依据其规划性质确定建筑间距,并按照确定的建筑间距的0.5倍退让。
(二)相邻地块为现状建筑或者修建性详细规划和总平面设计方案已经批准的,按照与现状建筑或者与已经定位的建筑确定建筑间距,进行退让。
(三)相邻地块为其他情况的,按照本建筑的用地性质作为相邻地块用地性质,确定建筑间距,并按照确定的建筑间距的0.5倍退让。
第一百三十五条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建筑不得占压红线、绿线,并进行退让。
有绿线的,退让绿线距离不得小于5米;无绿线的,退让红线距离不得小于8米。
第一百三十六条新建有较大人流、车流集散的商贸、娱乐、体育、展览、办公、学校和大型商场等建筑主要出入口一侧,有绿线的,退绿线距离不得小于10米;无绿线的,退红线距离不得小于15米。
第一百三十七条底层局部架空且向社会提供开放空间的公共建筑,有条件的,可以适当折减退让红线或者绿线的距离,但退线距离不得小于规定距离的0.6倍。
第一百三十八条建筑物的水平投影,不得逾越道路红线和用地界线。
第一百三十九条建筑物地下部分及其地下围护设施,不得逾越用地界线和道路红线。
第十八章建筑高度和环境景观控制第一百四十条建筑物、构筑物的高度除必须符合净空、建筑间距、消防、城市设计导则等要求外,还应当符合本章的规定。
第一百四十一条沿城市主要道路两侧的建筑,应当注重建筑界面的完整性和连续性。
沿河道两岸的建筑,应当保持生态景观廊道的通透性。
沿综合公园和专类公园周边的建筑,应当符合城市设计要求,并不影响公园景观。
第一百四十二条新建住宅、写字楼等建筑物的面宽,一般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建筑主体高度大于100米小于或者等于150米的,高宽比一般不小于3.2︰1,宽厚比一般不大于1.3︰1。
(二)建筑主体高度大于80米小于或者等于100米的,高宽比一般不小于2.7︰1,宽厚比一般不大于1.3︰1。
(三)建筑主体高度大于50米小于或者等于80米的,高宽比一般不小于2.0︰1,宽厚比一般不大于2.0︰1。
(四)建筑主体高度大于32米小于或者等于50米的,高宽比一般不小于1.3︰1,宽厚比一般不大于3.2︰1。
(五)建筑主体高度大于24米小于或者等于32米的,高宽比一般不小于0.8︰1,宽厚比一般不大于3.2︰1。
第一百四十三条容积率为用地范围内,地上各类建筑物建筑面积的总和与用地面积的比值。
阳台、阁楼以及市政工程建筑设施,应当计入建筑总面积。
特殊情况下,容积率按照下列建筑面积计算值计算:(一)住宅建筑、居住型公寓和混合型公寓标准层层高大于3.6米且小于或者等于4.8米,不论层内是否设臵隔层,建筑面积计算值按照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1.5倍计算;标准层层高大于4.8米且小于或者等于5.4米,不论层内是否设臵隔层,建筑面积计算值按照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
但跃层式住宅、低层住宅起居室(厅)层高为户内通高以及住宅坡屋顶部分除外。
(二)办公建筑、写字楼、酒店型公寓建筑标准层层高大于4.8米且小于或者等于5.4米,不论层内是否设臵隔层,建筑面积计算值按照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1.5倍计算;标准层层高大于5.4米且小于或者等于6.6米,不论层内是否设臵隔层,建筑面积计算值按照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
但门厅、大堂、中庭、内廊、采光厅除外。
(三)商业建筑标准层层高大于5.1米且小于或者等于6.0米,不论层内是否设臵隔层,建筑面积计算值按照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1.5倍计算;标准层层高大于6.0米且小于或者等于7.8米,不论层内是否设臵隔层,建筑面积计算值按照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
但门厅、大堂、中庭、内廊、采光厅除外。
超市、大型商场、专卖店、餐饮酒店、娱乐等功能集中布臵的商业用房,单一空间达到2000平方米以上的,建筑高度可以根据功能要求适当提高。
(四)仓储、工业厂房等建筑物层高大于8米,建筑面积计算值按照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有特殊要求的除外。
(五)建筑物地下部分顶板面高出室外地坪1.5米或者等于1.5米,建筑面积计算值按照该层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物地下部分的顶板面高出室外地坪小于1.5米,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
(六)利用地下部分屋顶作为绿地或者室外场地的,覆土或者场地上皮一般不应当高出室外地坪1米。
地下部分结构上皮高出室外地坪0.5米或者等于0.5米,建筑面积计算值按照该层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地下部分结构上皮高出室外地坪小于0.5米,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
前款第(五)、(六)项涉及建筑室外地坪标高不一致的,以周边最近城市道路标高加0.2米作为室外地坪。
第一百四十四条沿城市道路的围墙高度不大于1.8米,并应透空设臵。
有特殊要求的项目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