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登记表
关于进一步落实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103号

附件1建筑施工企业工程项目工伤保险参保登记表附件2编号:350××××××××建筑施工企业工程项目一式四联工伤保险参保证明项目名称:项目工程总造价:建筑施工企业(名称):已于年月日为该工程项目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并按照规定已缴纳工伤保险费元整(¥)。
特此证明。
××××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年月日备注:一式三份,社保经办机构、用人单位、建设部门各一份。
附件3()字第号建筑施工企业终止工伤保险关系协议书(样式)甲方(伤残职工、):名称(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职业、工种或工作岗位:通讯地址:联系电话:邮政编码:乙方(用人单位):单位全称: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号码:通讯地址:联系电话:邮政编码:上述双方依照《工伤保险条例》和《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闽政〔2011〕80号)的规定,经协商同意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甲乙双方当事人同意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终止劳动关系的时间为年月日。
二、本协议生效后,由方一次性付给甲方工伤保险待遇(含应长期支付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人民币万仟佰拾元角分。
三、本协议生效后,双方当事人均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向劳动争议仲裁部门提起仲裁请求,也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
四、甲、乙双方无其他争议。
五、双方认为需要补充的其他事项。
六、本协议经双方签字并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七、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手印)乙方:(签字、盖章)年月日年月日附件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文件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中华全国总工会人社部发〔2014〕103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委、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总工会: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建筑业蓬勃发展,建筑业职工队伍不断发展壮大,为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安居乐业做出了重大贡献。
工伤保险登记表

工伤保险登记表工伤保险登记表
一、被保险人信息
姓名:
性别: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职业:
所在企事业单位:
联系电话:
二、受伤情况
1.受伤时间:
2.受伤地点:
3.受伤原因:
4.伤情描述:
三、医疗信息
1.就医时间:
2.就医地点:
3.就医医院名称:
4.接受的治疗方式和项目:
(1)药物治疗:
(2)手术治疗:
(3)康复治疗:
(4)其他:
四、费用信息
1.医疗费用总额:
2.自费金额:
3.已报销金额:
4.代报销金额:
5.需报销金额:
五、其他申请事项
1.是否已办理工伤认定:
2.可补充说明的其他事项:
六、申请人信息
姓名:
联系电话:
与被保险人的关系:
七、其他附件材料
1.身份证复印件:
2.工伤认定材料:
3.医疗费用发票:
4.就医病历:
八、申请人声明
我保证以上填写内容真实有效,若有虚假,愿意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申请人签名:
日期:
以上是工伤保险登记表,需要被保险人填写相关信息,并附上必要的证件、医疗材料等附件,提交给工伤保险机构进行申请和理赔。
在填写登记表时,请务必如实填写,不要隐瞒或伪造相关信息,以免影响保险理赔的顺利进行。
关于进一步落实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号

附件 1 建筑施工企业工程项目工伤保险参保登记表附件2编号:350××××××××建筑施工企业工程项目工伤保险参保证明项目名称:一式四联项目工程总造价:建筑施工企业(名称):已于年月日为该工程项目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并按照规定已缴纳工伤保险费元整(¥)。
特此证明。
××××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年月日备注:一式三份,社保经办机构、用人单位、建设部门各一份。
附件3()字第号建筑施工企业终止工伤保险关系协议书(样式)甲方(伤残职工、):名称(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职业、工种或工作岗位:通讯地址:联系电话:邮政编码:乙方(用人单位):单位全称: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号码:通讯地址:联系电话:邮政编码:上述双方依照《工伤保险条例》和《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闽政〔2011〕80号)的规定,经协商同意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甲乙双方当事人同意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终止劳动关系的时间为年月日。
二、本协议生效后,由方一次性付给甲方工伤保险待遇(含应长期支付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人民币万仟佰拾元角分。
三、本协议生效后,双方当事人均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向劳动争议仲裁部门提起仲裁请求,也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
四、甲、乙双方无其他争议。
五、双方认为需要补充的其他事项。
六、本协议经双方签字并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七、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手印)乙方:(签字、盖章)年月日年月日附件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文件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中华全国总工会人社部发〔2014〕103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委、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总工会: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建筑业蓬勃发展,建筑业职工队伍不断发展壮大,为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安居乐业做出了重大贡献。
工伤认定申请表(参保建筑项目)

工伤认定申请表(参保建筑项目)申请人:联系电话:受伤害人姓名:参保建设项目名称:填表日期:填表说明1、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字体工整清楚。
2、申请人为用人单位的,在名称处加盖单位公章。
3、受伤害部位一栏填写受伤害的具体部位。
4、诊断时间一栏,职业病者,按职业病确诊时间填写;受伤或死亡的,按初诊时间填写。
5、受伤害经过简述,应写明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时所从事的工作,受伤害的原因以及伤害部位和程度。
职业病患者应写明在何单位从事何种有害作业,起止时间,确诊结果。
6、申请人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应当提交受伤害职工的居民身份证;医疗机构出具的职工受伤害时初诊诊断证明书,或者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职工受伤害或者诊断患职业病时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聘用合同或者其他存在劳动、人事关系的证明。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分别提交相应证据:(一)职工死亡的,提交死亡证明;(二)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其他相关证明;(三)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相关部门的证明;(四)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五)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证明;(六)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提交民政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七)属于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及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对旧伤复发的确认。
7、申请事项栏,应写明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签字。
8、用人单位意见栏,应签署是否同意申请工伤,所填情况是否属实,经办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重庆市北碚区社会保险局与重庆华硕建设有限公司工伤保险资格或者待遇认定二审行政判决书

重庆市北碚区社会保险局与重庆华硕建设有限公司工伤保险资格或者待遇认定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受理【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原四川省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原四川省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3.29【案件字号】(2021)渝01行终11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冯兵李宜李雪莲【审理法官】冯兵李宜李雪莲【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重庆市北碚区社会保险局;重庆华硕建设有限公司【当事人】重庆市北碚区社会保险局重庆华硕建设有限公司【当事人-公司】重庆市北碚区社会保险局重庆华硕建设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贺吉友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罗丹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贺吉友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罗丹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贺吉友罗丹【代理律所】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重庆市北碚区社会保险局【被告】重庆华硕建设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条规定,北碚社保局具有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的法定职责。
【权责关键词】合法关联性新证据维持原判改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条规定,北碚社保局具有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的法定职责。
本案争议焦点是北碚社保局作出的《通知书》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职工因工死亡的,其工伤保险待遇包括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本案中,北碚社保局举示的建设施工项目工伤保险参保证明、重庆市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缴费通知书及完税证明、重庆市工伤保险伤残、工亡待遇申请表、工伤待遇资料交件登记表等证据,能够证明华硕公司已按项目参保并依法缴费,且工伤发生在参保期内。
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参保登记表

附件1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参保登记表填表日期:年月日社保编号:一、参保单位情况说明:1.建设项目中标通知书(或工程交易单)、工程项目承包合同书作为本表附件;2.本表一式三份,填报单位一份、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两份。
-可编辑修改-附件2建设项目工伤保险缴费通知书(一式四联)1.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到市地税部门缴纳工伤保险费。
2.本表一式四联,第一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留存,第二、三联地税部门收费后留存(其中一联反馈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第四联缴费的建筑施工企业留存。
-可编辑修改-附件3建设项目从业人员工伤保险费代缴协议总承包单位(甲方):分包企业(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在建筑施工企业中,分包施工企业和劳务分包作业企业作为用人单位,应是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的责任主体。
在现阶段,为保障建筑施工企业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的合法权益,实现以建设项目为单位,相关分包施工企业和劳务分包作业企业的从业人员全员参保的目标,根据慈政办发〔2014〕181号文件的规定,乙方同意由甲方在开工前统一代缴该建设项目从业人员的工伤保险费。
甲方在开工前已为本建设项目中与甲方签订工程分包、劳务分包作业合同的分包施工企业,一次性代缴了建设项目从业人员的工伤保险费。
甲方代表签名:乙方代表签名:甲方(盖章)乙方(盖章)年月日年月日-可编辑修改-附件4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变更登记表填表单位(盖章)填表日期:年月日有变更的填写,没有变更的划横线。
2.办理变更手续时,随带相关证件原件及提供证件复印件一份。
3.本表一式二份,社保经办机构、参保单位各执一份。
-可编辑修改-附件5参保建设项目未及时申报名册职工工伤1.建筑施工企业在填报此表时,应同时报送受伤职工身份证及招录用情况说明、记工考勤卡和受伤职工初次治疗病历等有关材料;2.本表一式叁份,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人力社保部门、建筑施工企业各一份。
重庆市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登记表

附件1重庆市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登记表备注:本表一式两份,建设项目总承包单位、区县(自治县)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各一份。
工伤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及法律思考:// (2021-7-21 10:47:00)前言工伤保险制度作为我国法制体系的重要内容,对于维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权益发挥着重要作用。
随着2004年《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施行,标志着我国工伤保险制度逐步完善,劳动者工伤赔偿的保障力度进一步加强。
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有很多弊端和问题显现出来:工伤职工不能及时得到赔偿金,有的甚至在法律上找不到救济的途径,严重影响了劳动关系的和谐,不利于社会稳定。
现笔者针对工伤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进行相应的法律思考。
一、我国现行工伤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一)强制措施力度不够。
1、对用人单位不办社会保险缺乏硬性制裁措施。
我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条例》都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
但对用人单位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违法行为缺乏硬性制裁措施。
《劳动法》第一百条规定“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可以加收滞纳金。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缴费单位未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在上述规定中,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不给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制裁措施仅仅是“责令限期缴纳、加收滞纳金、罚款”,对于拥有强大经济实力的用人单位而言,这些措施显然缺乏力度,不能起到足够的威慑作用,造成用人单位不能积极的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这种现象在非公有制企业尤为突出。
2、对用人单位不申请工伤认定缺乏刚性的惩罚措施。
《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印发关于建筑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解答(一)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印发关于建筑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解答(一)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6.04.12•【字号】渝人社发〔2016〕64号•【施行日期】2016.04.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伤保险正文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印发关于建筑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解答(一)的通知渝人社发〔2016〕64号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部新区社会保障局、万盛经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4个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的实施意见》(渝人社发〔2015〕197号)规定,现将《关于建筑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解答(一)》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6年4月12日关于建筑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解答(一)一、2015年11月1日前已开工,在渝人社发〔2015〕197号文件出台后申请参加工伤保险的建筑项目,其工伤保险费和有效保期应如何确定?答:应缴工伤保险费=该建筑项目日均保费额×剩余施工时间。
其中,日均保费额=建设项目工程总造价×缴费费率0.1%/工期。
同时,将剩余施工时间作为有效保期,从缴费次日起作为保险开始时间。
二、2015年11月1日及以后开工,未按规定及时参保的建筑项目,补参保时其应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和有效保期如何确定?答:补参保时应全额计缴工伤保险费(即:按“建设项目工程总造价×缴费费率0.1%”予以确定),有效保期从缴费次日起按建设项目施工合同明确的工期时间进行顺延。
三、对申请延长有效保期的建筑项目,是否需要补缴工伤保险费?答:应作保费追加,追加的应缴工伤保险费按日均保费额乘以延长施工时间进行确定。
四、部分直接发包的建筑项目,只有《重庆市建设工程施工直接发包情况确认书》和《重庆市建设工程合同备案表》,没有渝人社发〔2015〕197号文件要求的《中标确认书》或经主管部门确认的《承接工程通知书》,如何审核认定其参保资格?答:对此类情况,须凭住建部门盖章确认的《重庆市建设工程合同备案表》或《建设工程施工直接发包情况确认书》原件及复印件,即可申请办理参保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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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经办员姓名
所在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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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账号
分包单位情况
分包单位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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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包单位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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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包单位名称
分包单位工商登记执照信息
分包单位名称
分包单位工商登记执照信息
经
办
机
构
填
写
参保项目名称
参保项目总承包单位
项目总造价(元)
参保项目工伤保险费总额(元)
附件1
重庆市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登记表
建设项目情况
建设项目名称
项目工程地址
发包单位
建设项目类型
项目中标书(承建合同)
施工项目工程总造价(万元)
项目开工日期
项目完工日期
合同总工期
总承包单类
执照号码
发照日期
有效期限
组织机构代码
纳税人识别码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
身份证号
参保项目合同工期(天)
核定参保起始日期
核定参保结束期
建设项目总承包单位(章):
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章):
负责人:经办人:
分管负责人:科室负责人:经办人:
年月日
年月日
备注:本表一式两份,建设项目总承包单位、区县(自治县)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各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