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社会保险缴费登记表》
重庆市政府关于统一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和社会保险登记缴费申报程序的通知(2005)111号

工月平均工资的60%核定;超过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照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核定。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对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基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核定的缴费基数计算到元。
(三)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公布以前,各项社会保险费暂按上年度执行的缴费基数计缴。
待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公布后,根据用人单位申报的上年度本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和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重新核定缴费数额,并对核定后形成的差额办理结算。
(四)职工因调动工作、解除劳动关系等原因,需要及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的,在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公布以前,各项社会保险费按不低于上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00%、不高于上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核定缴费基数,结清费用。
(五)个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本人根据其上年的收入情况,在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300%之间选定缴费基数;个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以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对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基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工资总额(即工资)的组成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第1号)规定的项目计算。
其中,国家机关公务员、参照和依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以及《公务员法》实施以后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的工资,按《公务员法》规定的公务员工资确定。
工资总额统计时间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按职工应发工资统计。
二、统一社会保险登记和缴费申报程序(一)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统一到一个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和缴费申报。
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保障局应指定一个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受理社会保险登记和缴费申报,作为统一的社会保险登记和缴费申报窗口。
各项社会保险不在同一个区县(自治县、市)参保的用人单位,到其缴纳地方税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市)负责统一受理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和缴费申报。
新单位参加社会保险参保须知(登记表)

参保须知一、参保范围:凡属九龙坡辖区的单位均应按《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及时到重庆市九龙坡区社会保险局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二、单位参保登记申报需提供以下资料:1.《工商登记执照》〔副本〕原件或批准成立的批文等有效证件及复印件;2.《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并提供地税顺序号;3.《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4.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5.开户银行证书复印件;6.参保单位按要求填制《重庆市社会保险登记表》一式两份封面加盖单位公章〔存到U盘电子文档和打印出纸质材料〕。
7.人员增加表〔存到U盘电子文档和打印出纸质材料盖单位公章并且职工本人在备注栏签字.〕8. 参保单位按要求填制《重庆市社会保险费缴费登记表》一式两份封面加盖单位公章。
注意:参保单位所提供资料的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除提交上述资料外,非法人单位另提供其所属法人单位对该非法人单位出具的委托授权书。
三、缴费标准:1.单位缴费额=缴费工资基数×单位缴费比例;2.个人缴费额=缴费工资基数×个人缴费比例。
缴费基数:根据职工工资总额〔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的口径统计,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核定,高于上年职工平均工资600%的按600%核定,低于60%的按60%核定;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为20%;个人缴费比例为8%。
医疗保险: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应当参加大额医疗费互助保险;其中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纳8%、个人2%;大额医疗保险单位缴纳%、个人缴纳4元。
失业保险:单位缴纳2%,个人缴纳1%。
(农村户口个人不缴费)。
%单位全额缴纳,根据营业执照经营项目核定。
生育保险:单位工资总额的0.5%单位全额缴纳。
四、参保单位和职工基础信息变更申报〔一〕参保单位信息变更需提供以下资料:1.《重庆市社会保险变更登记表》;2.需要变更信息的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二〕参保单位职工基础信息变更需提供资料:1. 参保单位填写《人员基础信息维护表》并报盘报表,同时出示相关证明材料。
重庆市全民社会保险参保登记表

重庆市全民社会保险参保登记表
区县(自治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乡镇(街道)社会保障服务所(章):
以下信息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填写
一、个人基本信息
姓名
性别
民族
出生日期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户籍性质
社保
业务编号
城镇职工
社会保障卡号
是否制卡成功
城乡居民
户籍所在地
二、个人参保信息
已参保险种
首次
参保日期
当前
参保状态
(乡镇/街道)(村/社区)(街/路/巷/门牌号)。
通讯地址:;邮政编码:。
移动电话:;固定电话:—;
QQ号码:;电子邮箱:。
未参保原因:□出国(境)定居、留学□部队服役□服刑□户籍迁出□空挂户
□新生儿□失踪□死亡□无户籍人员□无法联系本人□参加商业保险
□无力缴费□暂无参保意愿
本人声明:
我已知悉本表告知事项,并据实填写本人相关事项。
当前以何种
身份参保
当前参保
单位名称
当前参保地
城镇
职工
基本养老保险
基本医疗保险
失业保险
工伤保险
生育保险
城乡
居民
基本养老保险
合作医疗保险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
尊敬的先生(女士):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相关规定,我们已为您办理了社会保险登记相关手续。经查询:
目前您所在的用人单位已为您参加了,
您所在的用人单位还应为您参加;
您还可以个人身份参加;
或:(您已于年月起按月领取养老待遇。)
(以上三项择一打印)
打印日期:年月日
(反面)
以下信息由登记对象填写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用人单位不按规定进行社会保险登记不如实申报参保人员和缴费工资的处理意见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用人单位不按规定进行社会保险登记不如实申报参保人员和缴费工资的处理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05.10.26•【字号】渝劳社发[2005]158号•【施行日期】2005.10.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资福利正文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用人单位不按规定进行社会保险登记不如实申报参保人员和缴费工资的处理意见(渝劳社发〔2005〕158号二00五年十月二十六日)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部新区产业促进局,市就业局、市社会保险局、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市工伤保险管理中心、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管理服务中心: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6号)等法规政策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对用人单位不按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以下统称社会保险)和已参加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以下简称参保单位)漏报、瞒报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及缴费工资(以下简称少报参保人员及缴费工资)的行为,提出如下处理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凡按照社会保险法规政策规定应当参加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参加社会保险。
参保单位应按规定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如实申报参保人员和缴费工资。
劳动者缴费工资的组成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第1号)规定的项目计算,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用人单位不按规定进行社会保险登记和缴费申报,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和投诉。
在法定期限内,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接到举报和投诉,或者在劳动保障执法检查中发现用人单位不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应责令其限期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和缴费申报。
逾期仍不办理的,由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该单位的经营状况、劳动者人数等有关情况,确定该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人数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数额,提交征收机关征缴。
五险初次参保所需资料

五险参保所需资料及填报表格
金保上线后,各险种只交一套资料及表格。
一、单位新参保及新增险种:
所需资料及填报表格: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经办人委托书及身份证复印件及其他能够证明该单位成立的材料。
填写《重庆市社会保险登记表》。
二、人员增加
所需资料及表格:《劳动合同》或工资介绍信及参保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人员增加表(电子件及纸质件)。
如果新增人员要参加工伤保险且参保单位为三类风险行业的,还需提供该人员的体检证明。
在填写《人员增加表》时,工伤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的参保时间为报材料的时间,养老保险的参保时间为劳动合同签订时间。
目前各险种缴费基数:下限不低于1513元/月,上限不超过22698元/月(2012年重庆市平工资为45396元/年)缴费比例:
城保:单位20%,个人8%;工伤:按行业风险0.5%--4.8%;医疗:基本单位8% ,个人2%;大额单位1%,个人每月2元;失业:单位1% ,个人1% ;生育:单位0.7%。
联系电话:(023)73325336;石柱社保QQ群103708563(进入群后将群备注改为:单位名称-姓名)
特别提示:所有表格、资料均须加盖鲜章,否则不予受理。
石柱县社会保险局公共业务办。
重庆市参加社会保险人员基本情况表

重庆市参加社会保险人员基本情况表单位社会保障号:
重庆市参加社会保险个人基本情况表(附表)单位社会保障号:
参保单位经办人:社会保险公共业务管理办公室审核经办人:审核时间:年月日
注:1. 第9栏填写“城镇”、“农村”;
2. 第11栏填写①就业、②退休、③失业、④无业;
3. 第12栏填写①新招、②续保、③市外或非统筹范围转入、④区县外市内转入、⑤本区县转入、⑥军队安置、⑦其它;
4. 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如为非在编人员的,在第16栏注明“非在编人员”;
5. 用人单位对职工申报信息的真实性负责,用人单位与参保职工建立或形成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由用人单位负责存档备查;
6. 此表由参保单位填写,一式两份,经登记审核后,登记单位和社会保险公共业务管理办公室各一份。
重庆市社会保险登记表

重庆市社会保险登记表(机关事业单位专用)单位名称(公章)申请日期单位社会保障号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1填写说明1.本表由用人单位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时填写。
此表一式两份,分别由用人单位和社保经办机构留存。
2.单位名称:与有权机关批准成立的文书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中的单位名称一致,不得填写简称。
3.地址、邮编:按单位所在的详细地址填写,应写明所在区(县)、街(乡、镇)、路和门牌号码及邮编。
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信息:指编制部门颁发的的相应信息。
5.批准成立信息:指有权机关批准成立的文书或其它核准执业证件上的相应信息。
6.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填写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单位主要负责人有关信息。
7.经办部门及负责人:填写参保单位负责本单位社会保险相关业务的部门及部门负责人信息。
8.经办人员:填写参保单位办理社会保险相关业务工作人员有关信息。
9.单位性质: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分类改革后的公益一类、公益二类、行政职能类、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填写,暂未确定分类的,填写未分类。
10.经费来源:按照财政全额拨款、差额拨款、自收自支分类填写。
11.隶属关系:按中央属、部属、市属、区县属、乡镇(街道)属分类填写。
12.主管部门:填写参保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规范性全称,须与有权机关批准成立的文书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中的单位名称一致。
无上级主管部门的,本项可以不填写。
13.编制人数:编制部门最后一次核准参保单位的人员编制总数。
14.在编人数:参保单位实有在职在编人数。
15.退休人数:参保单位原在编人员中已办理退休的人数。
16.税务机构名称:参保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税务机构名称,格式为XX 区(县)XX所。
17.纳税人识别码:填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8.开户银行、户名、银行账号:参保单位缴纳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费、职业年金的开户银行、户名及银行账号。
19.参加险种及参加日期:参保单位在社保经办机构参加的各类险种的参加时间。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补充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补充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3.07.03•【字号】渝人社发[2013]151号•【施行日期】2013.07.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补充通知(渝人社发〔2013〕151号)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北部新区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万盛经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渝人社发〔2013〕66号)、《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不足15年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渝人社发〔2013〕67号)印发以来,各区县在执行过程中,对文件精神理解不一致,为解决贯彻执行过程中反映出的有关问题,现补充通知如下:一、渝人社发〔2013〕66号文件补充通知(一)适用范围1.渝人社发〔2013〕66号文件第一条第三款规定的:“以个人身份(不含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从其申报参保之月起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不再往前补缴”是指未参加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无工作经历也无视同缴费年限的人员不能以个人身份往前补缴。
2.渝人社发〔2013〕66号文件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劳动合同工人”是指劳动合同制工人。
(二)补缴办法及标准1.渝人社发〔2013〕66号文件第二条第(二)款规定适用于用人单位和符合补缴条件的个人参保人员补缴1993年3月1日后漏报参保人数或漏报缴费月数形成的历年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用人单位申报漏报参保人数或漏报缴费月数的,除按渝人社发〔2013〕66号文件第二条第(二)款规定计算单位缴费部分外,还应加收职工个人缴费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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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社会保险费缴费登记表
单位名称:重庆市麦恩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5000007748981925
1.本表仅适用于单位缴费人。
2.缴费单位在社保经办机构完成参保登记后,必须在当月25日
之前到地税部门进行缴费登记,否则将无法正常缴费,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缴费单位自行负责。
3.在地税进行缴费登记时,请核对纳税人识别号,若有错误,请在当月25日前到社保经办机构修改。
4.一个单位中如果存在分人群参保的,请分别填表。
5.本表一式二份,缴费人、地税部门各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