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决失地农民就业问题的几点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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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失地农民就业问题的几点建议

孟凡

随着我市城市化和工业化进程不断加快,土地的需求量越来越大,建设与用地之间的矛盾日益尖锐。如何做到既能满足建设所需的土地,又能切实维护好农民的根木利益,不影响失地农民的生活和就业问题,确保社会稳定,这是摆在各级政府面前的一项严峻而又艰巨的任务。

一、我市对农民失地问题采取的主要举措及其存在的问题

在实施现代化区域中心城市带动战略、城市化全面提速的进程中,我市各级党委、政府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城乡统筹、宜农则农、宜工则工、宜商则商的原则,把失地农民就业与发展高效农业、推进工业化和城市化结合起来,多渠道拓宽就业岗位,帮助失地农民就业,支持他们自主创业,逐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取得了可喜的成绩。采取的主要措施:一是根据国务院、自治区的有关法规、政策,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了一系列配套政策、规定,使征地拆迁和就业安置有法可依,有章可循。通过加强领导、深入调研、细化方案、宣传发动、狠抓落实,使工作有序推进,维护了失地农民的利益和社会稳定。二是坚持实物安置,建设各种安居房。三是结合“撤村建居”,拓宽社区服务领域。以社区管理、物业管理、送货服务、家政服务、房屋维修、发展餐饮业等岗位安置失地农民。

失地农民就业是一个综合、复杂的社会问题。解决这一问题必须统筹兼顾,综合考虑,既要兼顾国家、集体利益,又要保障农民眼前的生活需要,同时要考虑到农民的长远利益,确保失地农民失地不失业、生活水平稳步提高,推进城乡的二元结构向城乡一体化平稳转型。要从主观、客观两方面入手,实现失地农民的有序转型和大多数农民的再就业。

(一)失地后农民“无所适从”

城市加速扩张和开发区、康居工程等建设项目的大力实施,使得大量农民因在短期内失去土地而成为“突发性转轨对象”,在处理这一“突发性转轨”问题上,无论政府还是农民都没有做好充分的准备,致使失地农民在由农民意识转化为市民意识,由农民的生产、生活方式和行为转化为市民的生产、生活方式和行为等方面出现了“无所适从”的现象。

(二)失地农民就业难

由于农民缺少受教育和培训的机会,文化素质和知识技能普遍较低。失去土地后,他们在社会上的竞争能力也较差,就业成为失地农民的突出问题。

(三)失地农民养老难

失地农民目前的养老方式主要依靠传统的家庭养老模式。这种以约定俗成的规则,依赖子女供给的养老模式,总是具有一定的风险。而农民人均征地补偿费只有3.2万元,而要参加社会养老保险,人均需5万元左右。

(四)失地农民收入来源减少

大部分农民原来主要依赖于产权归属自己的房屋从事房屋租赁、仓储、批发零售、餐饮等经营活动,且房屋的增值效益明显,农民家庭收入的40%———50%来源于此。由于征地拆迁,房屋被拆除,依赖于房屋从事的经营活动被终止,农民的收入来源直接受到影响。

(五)失地农民进入城市难

一是集体资产的处理难。村改居后,原集体经济组织性质发生了变化,对原始集体资产的处理由于主体性质的变化,必然引起债权、债务及合同变更等问题。另外还存在社会保障、就业政策上,不能享受与城市居民同等权利的问题等。

二、对策及建议

解决失地农民问题必须综合考虑,统筹兼顾,既要有利于推进农村城镇化和城乡一体化,又要从保障农民的生活需要出发。只有从保障农民长远利益出发,创造性地开展工作,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失地农民的

生活和出路问题。

(一)统筹城乡经济发展,不断增强经济实力

党的十六大提出:解决“三农”问题必须统筹城乡社会经济发展。“城乡统筹”就是要对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进行战略性调整,为农村经济发展开拓新的空间,为农民增收开辟新的途径,提高农业的竞争力;要靠加快城镇化、城市化进程,鼓励农村富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逐步实现工业与农业、城市与乡村发展的良性互动。

(二)因地制宜,因势利导,全面做好失地农民的就业安置

1、采取规划留用地或土地流转的办法,解决失地农民从事农业所必需的土地,引导失地农民参与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如在德坞,农村的人力资源优势在于农民掌握了相对较高的种、养技术。失地农民是城郊农民,从事的大都是经济效益较高的种养业,有丰富的经验和技术,失去土地后,多数仍愿意从事原来的种养业。为此,建议市政府可在今后规划征地中为失地农民规划留用地。

2、搞好服务,不断完善失地农民就业服务体系,为失地农民创造更多的就业条件。各乡镇、街道办事处要成立劳动保障就业所,加强失地农民的职业技术培训,使失地农民学得一技之长。另外要加强对失地农民的管理工作,对失地农民可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土地征用情况,发给《失地农民手册》,其作用可相当于《再就业优惠证》等类似证明。

3、加大支持力度,让失地农民参与城市建设、城市管理、城市服务工作,拓宽就业渠道。

4、组织失地农民以股东、交易、管理或服务等形式参与批发市场经营,实现再就业。

(三)全方位、多渠道建立失地农民保障制度

1、对辖区贫困农民实施社会低保覆盖。农民失地后应按照城市标准纳入低保,做到应保尽保。

2、建立失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基金。

保障金要建立专门帐户,统筹安排,专款专用。对于参保险种,目前至少应规定养老保险与大病医保两种,对达到退休年龄的失地农民,可为其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统筹费。

3、建立失地农民再就业培训基金。再就业培训基金可从土地征用款项中按一定比例提取,政府也应给予一定的财政支持。

(四)、强化体制改革,进一步完善配套政策

1、尽快出台失地农民农转非政策。

2、制定失地农民再就业优惠政策。

3、进一步改进实物安置政策。要继续坚持以房屋实物补偿为主,大力实施康居工程,允许拆迁户按免除有关费用后的成本价每人购买20平方米的公寓房用于出租,也可购买5平方米的门面房搞经营。同时,也可从户型结构上科学设计,让每户农户拥有两套住宅,一套出租,解决部分生活来源。

4、不断完善土地征用补偿政策,维护失地农民的切身利益。

5、建立土地入股和租赁制度。用于经营项目被征用的土地,进行土地折价,全部或部分入股、租赁的方式,定额收取红利或租金,使失地农民定期分得红利或租金。

6、实行预留安置政策。要在土地统征中安排一定比例的土地,作为安置用地,组织失地农民发展二、三产业,建市场、停车场等,这样既解决了部分失地农民的就业难问题又壮大了集体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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