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水排入合流管道的水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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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排入合流管道的水质标准

(DBJ08-904-98)

上海市建设委员会1998年9月8日批准,1999年1 月1 日起实施)

1、总则

1.0.1 为了保证合流管道、泵站、预处理设施的安全,正常运行;保障养护管理人员的人身安全;发挥设施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环境效益,特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向本市的合流管道排放污水的用户水质控制。

1.0.3 本标准所指的合流管道是指已建的合流污水治理工程(一期)及其收集系统、南区污水输送系统、西区污水输送系统、吴闵污水输送系统、污水治理二期工程及其收集系统、以及待建的排入大水体的污水治理工程及其收集系统。

1.0.4 本标准规定了污水排入合流管道中30 种有害物质的最高允许浓度

其它项目还应遵守国家和地方行业标准中的规定。

1.0.5 特殊行业的排水户除了执行本标准的规定外,还应执行其行业的有关水质标准。

2、术语

2.0.1 污水( waste water ):

指受一定污染的来自生活的污水和来自第一、二、三产业在生产和经营活动

中所产生的产业废水。

2.0.2 合流污水( combined waste water ):

指生活污水、产业废水及大气降水的总和。

排水户( sewerage user ):

指向合流管道及其收集系统排放污水的所有单位和个人。

3、一般规定

3.0.1 严禁排入腐蚀排水设施的污水。

3.0.2 严禁向合流管道倾倒垃圾、粪便、污泥、渣土以及排放易于凝聚的堵塞合流管道的

物质。

3.0.3 严禁向合流管道排放剧毒物质、易燃、易爆物质和易挥发有害气体的物质等。

3.0.4 超过本水质标准的污水,应按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预处理,不得用

稀释法降低其浓度后,排入合流管道。

4、水质标准

4.0.1 排入合流管道的污水水质,其最高浓度必须符合《污水排入合流管道的水质标准》

表4.0.1 的规定。

4.0.2 水质检验方法必须符合表4.0.2 的规定。

5、水质监测

5.0.1 总汞、总镉、六价铬、砷、铅以车间或处理设备排水口抽检浓度为

准。其他控制项目,以排水户总排水口的抽检值为准。

5.0.2 排水户的排水口应设置专用检测井以便采样、计量和监测。

5.0.3 水质数据以城市排水监测部门的检验数据为准。

表 4.0.1 污水排入合流管道的水质标准

单位:mg/l*

附录 A 本标准用词说明

A.0.1 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于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摚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A.0.2 条文中指明必须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遵守——规定”

或“必须按——执行”。

污水排入合流管道的水质标准

条文说明

DBJO8-904-98

1 总则

1.0.1 本标准制定依据是由上海市建设委员会下达的沪建建(96)第0402 号文,制定1996 年上海市工程建设地方标准规范和标准设计计划的通知中《污水排入合流管道排放标准》(现改名为《污水排入合流管道的水质标准》)和《上海市排水管理条例》(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2 号——

1996.12.25 )。

统计到1996 年年底,本市已建有合流污水治理一期工程、南区污水输送系统、西区污水输送系统和即将建成的吴闵污水排放工程、污水治理二期工程及全市19 座污水处理厂、210 座雨、污水输送泵站,为保护上海市的水体质量和城市环境卫生服务。

在这些设施的运行中,曾发现大量有毒、有害废水排入造成管道、水泵堵塞、腐蚀、损坏及污水处理厂一度停止运行也曾发现易堵塞下水道的如泥浆废水的排入,影响排水畅通。

1993 年7月27 日,上海第三制药厂重油严重泄漏,堵塞下水道与泵站,致使泵站停止运行。此时正值防汛高峰期间,一定程度上影响排水畅通。

1986 年南大路泵站,因附近红光制革厂大量制革废水及皮毛进入,致使站内管道、集水井及水泵堵塞。站区范围内H2S 高达1000mg/l ,人员被迫离站。泵站停止运行2 天,附近100 家工厂因此而停产,经济损失高达几千万元。

1988 年天山污水厂隔壁的上海树脂厂排放PH值为2〜3的强酸废水进入厂

内,强酸与管道内的硫酸盐生成大量HS浓度高达100mg/l以上。强酸又腐蚀

了管道、水泵及厂内刮泥机、刮砂机等设备,使天山厂设备损失达几十万元。

1995 年中山北路一路段下水道发生爆炸,马路中央一阴井盖被炸飞至居民

三层楼屋顶,离爆炸中心点20m路面被炸裂,周围10余户居民房屋受到影响。

本市自1964年起到1995年止,有些污水厂和泵站,管道的操作养护工人因

HS中毒而伤亡的重大事故约有5次之多。仅中毒死亡的就有12人。

长期以来,由于乱排放污水,使排水设施的损坏程度越来越严重;维修周期越来越短;抢修频率越来越高,导致一些排水设施潜伏着瘫痪的隐患。

由以上可见,限制超标排放污水,制定规范的水质排放标准已迫在眉睫。

1.0.2 对于排入污水厂的污水水质执行《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标准》

(CJ18-86)。

对于排入市内河道的污水水质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31/199-1997)。

1.0.4 本标准中规定了排入本市合流管道的30种有害物质的最高允许浓度。此30 种物质的选定是依据部标《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CT18-86),并根据本市的工业分布、各行业的特点、排水户的水质情况、合流管道运行、养护的要求而定。对于本市污水中含量稀少的,有重复含义的和难以实际操作的项

目则不予采用。如溶解固体、苯系物、锑、硒、硼等。同时又结合本市管道养护要求和水体保护要求,增加了氨氮、总磷、阴离子表面活性剂、硫酸盐和硝基苯共15 项。

本水质标准的序号排列按本行业的特点而编排。如对管道产生腐蚀损坏的

(PH值);易堵塞管道的(悬浮固体、易沉固体、动植物油、石油类);造成

有机污染的(BOD与CODc);造成水体富营养化的(氨氮、总磷、有机磷、阴

离子表面活性剂);引发爆炸的(硝基苯)等等。以上这些项目的数值确定均参

照了部标,但又结合本市特点予以适当调整。

对于硫、氰、氟等化合物及各类重金属采用部标数值,共14 项。总汞采用污水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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