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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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

甲方:博白县土地房屋征收办公室

乙方:博白县博白镇城东村东风队梁健、苏天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博白县人民政府博政发[2013]9号、10号、11号文的精神,为完善博白县运美车站项目建设的征迁工作,本着“公平共赢、平等互利”原则,甲、乙双方就博白县运美车站建设项目征地涉及征迁乙方所属房屋等建构筑物补偿安置的有关事项充分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一、经双方核实确认,因博白县运美车站建设需征乙方主屋用地248.56㎡,副屋用地151.56㎡,其他空闲地125.08+26.69=151.77㎡。根据现行相关征地政策和补偿安置方案,应安置回建地面积316.79㎡,并给予货币补偿共计人民币肆拾伍万陆仟肆佰零贰元叁角肆分整(¥:456402.34元,其中土地补偿款¥:55003.26元,地上物补偿款¥:401399.08元)。具体补偿分类、数量、单价、金额,详见建设项目征占土地和地上物《补偿安置方案核算表》。

二、根据博白县城市建设规划、经双方协商拟定:同意将

乙方的316.79㎡回建地和锦绣东路及商住区原征地所得回建地(240㎡+2㎡+2.7㎡+7㎡=251.7㎡,留置地181.4+6.84=188.24㎡,折合实建面积129.22+4.97=134.19㎡。共计实建面积702.68㎡拟安置在城东商住区美澳思东面规划二十五米街道西侧B3安置点内,拟分别安置梁健129.22㎡、梁健、苏天兰、344.24㎡,剩余229.22㎡合并蓝天酒店与运美车站项目征地所得留置地321.7+205.76+12.5+5.44=545.4㎡,折合实建面积217.77+139.28+12.14=369.19㎡,合计实建面积598.41㎡,另在运美车站安置点南栋西接城东大道分别往东安置梁健、苏天兰459.14㎡和梁健139.26㎡。详见安置用地安置图。)

二、根据“先补偿后搬迁”原则,甲乙双方签订本协议之日起,甲方必须在一星期内一次性将乙方被征房屋及其附属物补偿款及时付清给乙方,乙方自领清甲方补偿款,甲方为乙方办妥自建安置地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等相关手续,并甲方书面通知之日15天内将的被征房屋及其附属物自行搬迁完毕,逾期不搬迁的,则由甲方组织搬迁或处置。

三、甲方须在达到“三通一平”的基础上负责办理好上述乙方梁健和梁健、苏天兰分别在城东商住安置点和锦绣东路三宗地129.22+344.24=473.46㎡与城东大道运美车站安置点和锦绣东路三宗地139.26+459.14=598.40㎡,共三宗地面积1071.86㎡。自建安置地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等,所需费用纳入征地开发成本,并由甲方负责垫付。甲方在完成上述工作(建

设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国有土地不动产证和相关证件等)到乙方后,方可要求乙方被征迁房屋及其附属物自行搬迁,如果乙方拖延不搬迁,甲方有权强行处置乙方被怔迁的房屋及其附属物。

五、本协议书签订后,如甲方不履行本协议各条款,视为甲方违约,甲方须赔偿乙方经济产值十倍。如乙方不履行本协议各条款,视为乙方违约,乙方须赔偿甲方经济产值十倍。

六、本协议一式伍份,甲、乙双方和县国土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博白镇政府各执一份,并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双方必须共同遵守。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签章):

在场人: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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