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支部会议议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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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议事和决策

第十八条涉及消防工作和部队建设的方向性、全局性、政策性和敏感性重大问题,必须经党组织集体研究决定。召开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或者党员大会,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确定议题。党的基层委员会、党总支部委员会、党支部委员会的议题由书记、副书记研究确定,党员大会的议题由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研究确定。确定议题应当事先征求意见。除特殊情况外,不得临时动议。

(二)会前准备。召开会议的时间、议题,一般应在一天前通知。委员或党员应当认真准备意见。对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书记、副书记和委员之间应当进行个别酝酿,形成方案建议。

(三)民主讨论。召开会议时,委员或党员应当围绕议题充分发表意见,会议主持人应当适时归纳集中。研究多个事项,应当逐项讨论。

(四)形成决议。多数委员或多数党员的意见一致时应当及时表决,作出决议。决定多个事项,应当逐项表决。研究士兵警衔职级调整、骨干配备、士官选取、党员发展、奖惩等事项,应当逐个表决。党的基层委员会、党总支部委员会、

党支部委员会表决事项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为通过,党员大会表决事项以赞成票超过实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人数的半数为通过。如对讨论的事项意见分歧较大,应当暂缓表决,会后进一步调查论证、交换意见,下次会议复议;特殊情况下,可以报请上级党组织裁决。

表决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记名投票方式进行。其中,研究士兵警衔职级调整、骨干配备、士官选取和奖励事项,采取口头、举手或者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讨论通过委员会和军政主官的工作报告、研究发展党员和处分事项,采取举手或者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选举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委员,研究大项经费开支、重要物资采购等事项,采取口头、举手或者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五)分工落实。党的基层委员会(党总支部委员会、党支部委员会)作出的决议,会上应当明确分工、责任到人,保证决议的贯彻实施。大队党的基层委员会(党支部)、中队党支部实行党委(党支部)统一的集体领导下的首长分工负责制,党委(党支部)作出决定后,由军政主官分工负责贯彻执行。军政主官必须服从党的基层委员会(党支部)领导,执行本级党的基层委员会(党支部)的决议。党的基层委员会(党支部)应支持军政主官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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