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促进汽车租赁行业健康发展的通知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界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界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2.03•【字号】张政办发〔2021〕3号•【施行日期】2021.02.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其他规定正文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界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张政办发〔2021〕3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张家界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2月3日张家界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网信办令2019年第46号)、《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3号)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应当遵守本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实施细则所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以下简称网约车平台公司),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公司化管理的原则,规范有序发展网约车。
本市网约车数量原则上实行市场调节。
市人民政府在必要时可以根据城市公共交通发展水平、城市道路承载能力和市场供求关系等因素实行调控。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理顺出租汽车运价结构有关问题的通知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理顺出租汽车运价结构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物价局•【公布日期】2011.04.18•【字号】渝价[2011]117号•【施行日期】2011.05.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重庆市物价局关于理顺出租汽车运价结构有关问题的通知(渝价〔2011〕117号)市运管局、市出租汽车暨汽车租赁协会,各出租汽车经营者:为维护出租汽车经营者和乘客的合法权益,解决出租汽车的部分历史遗留问题,促进出租汽车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经市政府批准,现就理顺出租汽车运价结构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出租汽车白天运价(一)时段:6:00时(含6:00时)-22:00时(二)3公里起租价收费8元。
(三)3公里后每公里租价1.80元,载客行驶按每0.50公里计费0.90元。
(四)营运时速为0-12公里(含0公里和12公里)时,计时满5分钟加收白天公里租价的50%,之后,每满2.5分钟加收白天公里租价的50%。
二、出租汽车夜间运价(一)时段:22:00时(含22:00时)-次日6:00时(二)3公里起租价收费8.90元。
(三)3公里后每公里租价2.25元,载客行驶每0.50公里计费一次,第一次至第三次分别每次计1.10元,第四次计1.20元,以此方式循环。
(四)营运时速为0-12公里(含0公里和12公里)时,计时满5分钟计收夜间公里租价的50%,之后,每满2.5分钟加收夜间公里租价的50%。
三、合租费出租车在租用期间,应征得第一用户的同意,方可搭乘第二用户。
其合乘里程部分,仍分别按租价的80%计算支付。
四、本通知发布后,出租车计价器已改为新起租价的,不再另行收取每车次3元的燃气附加。
五、本通知自2011年5月5日起执行,过去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二○一一年四月十八日。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运输管理局关于加强出租车计价器监督管理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的通知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运输管理局关于加强出租车计价器监督管理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运输管理局•【公布日期】2015.04.02•【字号】京质监发〔2015〕19号•【施行日期】2015.05.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运输管理局关于加强出租车计价器监督管理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的通知京质监发〔2015〕19号各区县质监局、分局,交通委运输局各城近郊区管理处、郊区县交通局,各个体出租汽车管理站,市计量院,北京出租汽车暨汽车租赁协会,各出租汽车企业,各出租车计价器生产企业:出租汽车计价器是国家重点管理的计量器具,涉及消费者切身利益。
为加强对计价器的监督管理,打击利用计价器进行计量作弊等违法行为,提高本市出租汽车行业诚信意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计量发展规划(2013-2020年)〉的实施意见》(京政发[2014]24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京政发[2015]4号),进一步健全政府监管、行业自律、企业承诺、社会监督的法治计量机制,推进出租汽车行业诚信计量体系建设,为加快首善之区建设发挥积极作用。
二、工作目标到2015年底,本市出租汽车行业计量违法行为得到有效遏制,出租汽车企业和个体出租汽车工商户全部按要求组织计价器周期检定,出租汽车企业和从业人员诚信意识进一步提高,推出一批诚信计量自我承诺示范单位。
三、主体单位责任(一)出租汽车企业。
1.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建立健全计量管理制度;2.主动向社会公开诚信计量承诺,对消费者投诉先行负责,加强对出租汽车司机的法治教育、诚信教育;3.加强在用计价器的管理,不定期组织自查和巡检,按要求统一组织申请计价器计量检定,统一缴纳检定费用,杜绝计价器超期、失准、无铅封等违法违规使用的情况出现;4.车辆淘汰、报废拆卸的旧计价器不得再次用于更新车辆上,要及时收回、统一处理,严禁流向社会,避免被不法分子的黑车、克隆车利用;5.对于报废车辆,应当在更新后的车辆投入运营前,将原车辆车牌号、原车辆计价器编号抄送原计价器检定机构;6.对于仅更换车牌、未更换计价器的车辆,应当在下一个计价器检定周期前,将原车辆车牌号、更新后车牌号、计价器编号信息抄送原计价器检定机构。
汽车租赁业务风险控制管理办法[修改版]
![汽车租赁业务风险控制管理办法[修改版]](https://img.taocdn.com/s3/m/c032422676a20029bc642da2.png)
第一篇:汽车租赁业务风险控制管理办法汽车租赁业务风险控制管理办法汽车租赁业务由于其业务的特殊性质,面临各种情况的骗租风险。
公司各相关应提高证件识别能力,把握客户个人信息真实程度,准确掌握客户租车的真正动机,从而有效防范各种骗租的行为。
现拟定以下风险控制流程,公司各相关人员应参照执行,严格把好风险控制关。
一、客户资格分类1. 个人客户(1)本市市区常住城镇户口(城乡结合部除外);(2)特殊职业人员:政府公务员、高校教师、银行职员(合同工除外)、市区三甲以上医院医护人员、持证律师、现役军官、离休干部;(3)大型外企职员或非外企三高人群:能出具所在单位收入证明(上月或当月工资卡、有效存折、公司盖章的收入证明),有本人名下的产权证做抵押;(4)高校在校学生:能出具保安部盖章并注明使用有效期的证明文件,同时填写《承诺书》(见附表1);(5)外籍人士:有固定单位、住所、职位、收入的相关证明文件至少2项,或有上述(1)(2)两类性质的客户作担保;2. 企业客户(1)优质单位:公办或国有民办学校、区级二甲以上医院、二级支行以上银行、政府机关团体(如市、区、县、街道、居委会等各级管理机关以及各民主党派团体)、行业协会(如医疗、化工、旅游、电子等经政府登记认可的行业协会),行政职能部门(如;公安、工商、税务、城管等管理部门);(2)一般单位:注册资本金在50万元以上的独资、合资或三资企业;(3)外地驻本地办事处,具有效工商登记营业执照。
(4)大型知名跨国外资企业:有国际公认背景和知名度的企业在本地开设的分支机构(如西门子、爱立信、摩托罗拉、三菱、松下、LG、肯得基、麦当劳、可口可乐等)二.客户信息审核1.审核证照:交验与客户分类相对应有效证照;2.填写《汽车租赁承租人简况表》(见附表2);3. 确认客户所填信息的准确性:通过打电话的方式采用回避客人的角度进行核实;4. 办理手续:按公司规定办理相关提车手续;5. 上门送车:对第一次来租车的个人或单位客户无特殊情况都必须由店内司机专程送车上门,一则了解客户真实情况,而则提高服务水准;6. 定期回访:建立并严格执行15天一次的回访制,采用电话、上门、短信温馨提示等服务化形式进行售后跟踪。
汽车租赁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

汽车租赁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1. 简介汽车租赁行业在现代社会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但是由于业务特性的复杂性和风险的存在,安全生产成为了重要的管理指标。
为了保障汽车租赁业的正常运营和安全生产,制定和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是必不可少的。
本文将详细介绍汽车租赁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的相关内容。
2. 监督检查制度的目的和意义•目的:确保汽车租赁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减少事故和风险。
•意义:保护租赁企业的合法权益,维护消费者的安全,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
3. 检查内容监督检查制度涉及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3.1 企业基本情况和资质•企业注册情况:检查企业的注册资料、经营许可证等资质文件,确保企业的合法运营。
•人员资质情况:核查企业员工的培训情况、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等证件的合法性。
3.2 安全管理制度与组织架构•安全管理制度:核查租赁企业是否建立了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包括事故预防、应急处理等方面。
•组织架构:审查企业的安全管理组织架构,确认安全职责的落实和相应人员的配备情况。
3.3 车辆安全状况•车辆维护与保养:检查企业车辆的维护记录、保养情况,确保车辆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
•车辆安全设备:核查车辆是否配备了必要的安全设备,如灭火器、安全锤等。
•车辆年检合规性:确认车辆是否按照规定进行年检,并检查年检合格证明的有效期限。
3.4 驾驶员安全素质和行为规范•驾驶员培训情况:核实驾驶员的培训证明和培训记录,确保驾驶员掌握必要的驾驶技能和安全知识。
•驾驶员行为规范:检查驾驶员的工作时间安排、违章记录等,保证驾驶员的合规驾驶。
4. 检查流程监督检查制度的流程如下:4.1 准备工作•确定检查时间和地点:与企业协商确定检查的具体时间和地点,并通知企业相关人员。
•收集资料:收集企业的相关资料,包括注册证件、安全管理制度文件等。
4.2 检查实施•开展初步调查:与企业相关负责人交流,了解企业基本情况和安全管理情况。
南京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实施《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工作的通知-宁交执法〔2021〕154号

南京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实施《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工作的通知正文:---------------------------------------------------------------------------------------------------------------------------------------------------- 南京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实施《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工作的通知宁交执法〔2021〕154号江北新区建交局、江北新区执法局,各区交通运输局,市交通综合执法局: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22号《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将于2021年4月1日起施行。
为做好《管理办法》贯彻实施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认识,认真贯彻落实《管理办法》明确了小微型客车租赁管理职责,确立了租赁经营备案制度,规范了租赁经营服务要求,界定了各方的权利义务,对于规范小微型客车租赁管理和服务,保护租赁经营者和承租人合法权益,推动形成统一、开放的小微型客车租赁市场,具有重要意义。
《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贯彻实施〈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明确:各地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依法认真履职,切实贯彻落实好《管理办法》确定的经营主体备案、经营行为规范等相关工作职责,为小微型客车租赁行业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二、开展广泛宣传,全面摸底调查各单位要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管理办法》,全面、准确、深刻掌握和理解《管理办法》,做到统一要求、统一执行。
向租赁经营者广泛宣传、普及《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和要求。
组织开展辖区内租赁经营者调查工作,摸清底数,掌握实际从事汽车租赁经营者的具体情况,汇总梳理并建立台账档案,为实施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备案做好准备。
请各单位联系市交通综合执法局一支队,拷贝在市场监督部门登记的、经营范围含“汽车租赁”的企业名册,方便开展摸底调查。
出租汽车诚信考核工作制度(3篇)
出租汽车诚信考核工作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出租汽车司机的诚信管理,提升企业形象和服务质量,建立起出租汽车行业的良好秩序和信誉体系,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本工作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出租汽车服务的司机,包括公司驻车司机、租赁部门司机、合作伙伴驾驶员等。
第三条出租汽车司机应遵守道路交通法规和相关规定,保持良好的服务态度和职业道德,为乘客提供安全、快捷、舒适的出行服务。
第四条出租汽车公司应建立起完善的诚信考核机制,对司机的诚信行为进行评估,并给予奖励或处罚。
第二章诚信评估标准第五条出租汽车司机诚信评估的主要指标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乘客评价:乘客对司机服务的评价,包括服务态度、驾驶技术、车辆卫生等方面的评价。
2. 违规记录:司机在驾驶过程中是否存在违规行为,包括超速、闯红灯、不按规定路线行驶等违法行为。
3. 投诉处理:司机是否积极处理乘客的投诉,及时解决问题。
4. 绩效指标:司机完成的订单数量、服务时长、服务质量等绩效指标。
第六条出租汽车公司根据以上指标,给予司机一个综合评分,作为评估司机诚信的依据。
第七条司机诚信评估周期为半年一次,分别为上半年和下半年。
第八条根据司机的诚信评分,出租汽车公司可以分别采取以下措施进行奖励或处罚:1. 优秀司机:诚信评分达到90分以上的司机,可以获得奖励,包括但不限于奖金、奖品、优先调度等。
2. 一般司机:诚信评分在80-89分之间的司机,没有奖励,也没有处罚。
3. 不良司机:诚信评分在70-79分之间的司机,会受到警告,并进行相关培训提升诚信意识。
4. 严重不良司机:诚信评分在70分以下的司机,会受到处罚,包括但不限于罚款、降低绩效等。
第九条司机可以通过向公司提交申诉,对诚信评估结果提出异议。
公司会进行重新评估,并给出合理的解释。
第三章诚信奖励第十条出租汽车公司会根据司机的诚信评分,每年评选出一批优秀司机,并给予相应的奖励。
第十一条优秀司机的奖励可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奖金:根据诚信评分的高低,公司给予不同额度的奖金。
吉林省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条例【释义】
吉林省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条例【释义】第一章总则【原文】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标准城市公共客运市场秩序,保障乘客、城市公共客运经营者以及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公共客运事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释义】本条主要阐明条例的立法目的和立法根据。
城市公共客运是与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密切相关的公共服务行业,是城市生产和生活的重要物质基础。
本条例的立法目的主要有三层含义:一是通过本条例加强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标准城市公共客运市场秩序,加强市场监管,维护公平竞争,打击扰乱市场秩序等违法行为。
二是通过本条例保障乘客、城市公共客运经营者以及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三是通过本条例促进城市公共客运事业发展,满足人民出行需求。
无论是标准市场秩序、保障各方权益,还是促进发展,核心都是满足人民群众出行需求,这是立法为民的必然要求,是贯穿于条例始终的主线。
围绕这一主线,条例从实际出发,通过对我省城市公共客运市场的具体问题进行研究分析,汲取我省在管理工作实践中行之有效的制度、规定,借鉴其他省、市、区好的做法和经验,从解决我省公共客运发展中存在的问题人手,着眼于建立现代化城市公共客运的长远目标设定了必要的法律制度,为我省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提供了有效法制保障。
目前,国家还没有制定城市公共客运方面的法律、法规。
我省制定条例的主要法律根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
在具体管理制度上,参考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标准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4]81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46号)以及相关的部门规章和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假设干经济政策的意见》(建城[2006]288号)等有关文件。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2024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2024年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1.30•【字号】•【施行日期】2024.01.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2024年工作要点的通知市港航局、市交通运输执法总队,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根据2024年全市交通工作会议部署,现将《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2024年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贯彻,结合实际抓好落实,确保全年目标任务圆满完成。
2024年1月30日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2024年工作要点2024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5周年,是我市实施“十四五”规划、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大都市的关键之年。
做好2024年全市交通运输工作的总要求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深入落实市委十二届四次全会部署,坚持稳中求进总基调,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着力落实京津冀协同发展等重大国家战略,着力落实“十项行动”,聚焦保交通运输资源供给、保通保畅、保安全稳定,加快构建安全、便捷、高效、绿色、经济、包容、韧性的现代化高质量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努力当好社会主义现代化大都市的开路先锋。
2024年主要任务指标:交通运输固定资产投资100亿元(含津潍高铁),公路、水路货物周转量同比增长力争达到4%,港口集装箱吞吐量突破2300万标准箱。
一、聚焦保基础设施供给,强化综合立体交通网建设(一)加快构建铁路网。
建成津静市域(郊)铁路首开段;加快建设津潍高铁、京滨城际铁路(北辰—滨海新区);完成黄万铁路电气化改造工程(天津段)、静海城投铁路专用线;开工建设新港北集装箱中心站二线束。
推进黄万铁路扩能改造工程前期研究。
三亚小微型客车租赁管理办法试行
三亚市小微型客车租赁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小微型客车租赁行业经营行为,保障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小微型客车租赁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关于促进汽车租赁业健康发展的通知》(交运发〔2011〕147号)、《交通运输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促进小微型客车租赁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交运发〔2017〕110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小微型客车租赁(包括汽车共享)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小微型客车租赁是指在约定时间内小微型客车经营者将9座及9座以下小微型客车交付承租人使用,收取租赁费用,不提供驾驶劳务的经营方式。
汽车共享是指以分钟或小时等为计价单位,利用移动互联网、全球定位等信息技术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为用户提供自助式车辆预定、车辆取还、费用结算为主要方式的小微型客车租赁服务。
第四条小微型客车租赁行业管理相关部门职责:(一)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是本市小微型客车租赁行业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小微型客车租赁管理工作,牵头制定小微型客车租赁发展规划和租赁网点、停车场地规划,研究建立与公众出行需求、城市道路资源、停车资源等相适应的车辆投放机制,推进社会停车场、机场、火车站、汽车站、港口等交通枢纽小微型客车租赁营业网点以及客流密集区域停车站场建设管理。
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小微型客车租赁管理工作。
(二)市发展改革主管部门负责小微型客车租赁价格活动的监督管理,协调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的建设。
(三)市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参与制定小微型客车租赁发展规划,对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的小微型客车租赁发展规划和小微型客车租赁网点、停车场地规划,进行整体平衡后融入全市总体规划。
(四)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参与制定小微型客车租赁发展规划,参与研究建立与公众出行需求、城市道路资源、停车资源等相适应的车辆投放机制。
(五)市公安机关负责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的治安、租赁车辆依法登记、道路停车秩序管理,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进行处置,指导、监督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建立、完善内部治安保卫制度、承租人身份查验及登记制度,督促其完善治安防范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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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促进汽车租赁业健康发展的通知
交运发〔2011〕14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
近年来,我国汽车租赁业快速发展,产业规模不断扩大,服务质量显著提高。
至2010年底,全国租赁汽车已超过10万辆。但是,汽车租赁业总体上仍处在起
步阶段,难以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消费需求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为贯彻落
实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促进汽车租赁业健康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发展汽车租赁业的重要性
汽车租赁作为我国新兴的交通运输服务业,是满足人民群众个性化出行、商
务活动需求和保障重大社会活动的重要交通方式,是综合运输体系的重要组成部
分。促进汽车租赁业健康发展,是转变交通运输发展方式、推进现代交通运输业
发展、增强“三个服务”能力的重要举措,对完善综合运输体系,转变道路运输
发展方式,提高车辆、道路、停车场地等社会资源的利用效率,带动旅游业、汽
车工业、金融保险业的发展,提高人民群众生活质量,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交通运输部负责指导汽车租赁管理工作。各级交通运
输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增强责任感、紧迫感和
使命感,认真履行汽车租赁管理职责,把汽车租赁作为发展现代交通运输业的重
要内容,加大支持力度,加强行业管理,推动汽车租赁业健康发展。
二、汽车租赁业的发展目标
今后一段时期,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城镇化进程进一步加快,城乡、区
域一体化迅速推进,人民群众生活水平显著提高,驾驶技能广泛普及,企事业单
位用车制度改革,汽车租赁需求将十分旺盛,发展潜力巨大,具备了快速发展的
基础条件。
与国际上汽车租赁业发达地区相比,我国汽车租赁业在发展过程中还存在一
些不容忽视的突出问题,主要是政策法规不完善、诚信体系不健全、企业规模较
小、经营方式和管理水平落后、经营行为不规范、品牌化发展不足、网络化程度
低、技术力量薄弱等,使汽车租赁的优势和作用不能充分发挥,影响了服务质量
的提升,制约了汽车租赁业健康发展。
今后5至10年,是我国汽车租赁业发展的重要时期,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
门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加快建立和完善法规体系,制定发展规划,完善政策
措施,加强品牌建设,创新服务模式,提高服务质量,初步形成龙头企业引领、
经营主体多元、网络覆盖全国、经营行为规范、市场秩序良好、服务标准与国际
先进水平接轨的汽车租赁服务体系,基本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对汽车租
赁业的需求。
三、加强行业管理促进规范发展
一是建立健全汽车租赁法规体系。各地要结合实际,加快研究制定汽车租赁
地方性法规、规章,并纳入道路运输法规体系,建立健全市场准入、退出机制,
推动汽车租赁业规范健康发展。
二是加快制定汽车租赁业发展规划。各地要在加强调研、摸清情况的基础上,
制定汽车租赁业发展规划,并纳入综合运输体系规划和交通运输发展规划。汽车
租赁业可根据各种运输方式规划建设的枢纽站场,布局汽车租赁网点。
三是引导规模化、网络化、品牌化发展。各地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鼓励
规模大、管理好、信誉高的汽车租赁企业依法设立分支机构,建立全国或区域性
汽车租赁网络。各地不得实行地方保护和地区封锁。自有车辆在1000辆以上的
汽车租赁企业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的,各设立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简化程序,
提供良好服务。
四是加强汽车租赁管理。汽车租赁车辆应当取得有关合法资格证件,并随车
携带。汽车租赁车辆应当定期进行维护和检测,确保车辆性能良好。汽车租赁企
业应当与承租人签订车辆租赁合同,提供符合技术标准和证件齐全有效的车辆。
汽车租赁企业未经许可,不得擅自从事道路客货运输经营活动。
五是创新汽车租赁服务模式。鼓励汽车租赁企业发展多种服务模式,鼓励与
交通运输企业、宾馆、旅行社、商务门户网站等开展合作,增加服务网点,满足
休闲、商务、会展、通勤、婚庆等不同的个性化出行需求。借鉴国际成熟的管理
技术和经营模式,开展异地还车、电话预约、电子商务、企业相互间代办业务、
电子货币结算等业务。鼓励应用卫星定位、导航等先进技术,提高汽车租赁服务
水平。
六是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各地要加强指导和协调,支持汽车租赁企业与银
行、保险等金融服务行业及汽车产业链各环节的紧密合作,完善消费者诚信体系,
增强企业发展能力,降低企业经营风险。加强与公安等有关部门协调,严厉打击
诈骗租赁汽车等犯罪行为,积极帮助汽车租赁企业解决丢车法律责任、租车方交
通违法责任认定等实际问题。
七是加强汽车租赁市场监管。各地要加快制订汽车租赁服务质量标准,开展
服务质量考核评比工作,逐步形成优胜劣汰的市场机制。加强汽车租赁服务监督,
推行汽车租赁示范合同,促进企业诚信规范经营。打击非法从事汽车租赁经营行
为,维护合法经营者正当权益。支持行业协会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加强行业自律,
为企业提供服务。
交通运输部(章)
二○一一年四月二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