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环境保护局、珠海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印发珠海市主体功能区规划的配套环保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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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珠海市重大项目环境影响第三方预评估咨询指引的通知-珠环〔2017〕267号

珠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珠海市重大项目环境影响第三方预评估咨询指引的通知-珠环〔2017〕267号

珠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珠海市重大项目环境影响第三方预评估咨询指引的通知正文:---------------------------------------------------------------------------------------------------------------------------------------------------- 珠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珠海市重大项目环境影响第三方预评估咨询指引的通知珠环〔2017〕267号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为促进我市实体经济发展和加快推进城市基础设施、公共设施项目建设,优化环评审批服务,提高行政效率,现印发《珠海市重大项目环境影响第三方预评估咨询指引》。

如遇到问题,请径向我局反映。

附件:珠海市重大项目环境影响第三方预评估咨询指引珠海市环境保护局2017年11月15日附件珠海市重大项目环境影响第三方预评估咨询指引为促进我市实体经济发展,加快推进城市基础设施、公共设施项目建设,优化环评审批服务,提高行政效率,现对我市重点工业、文化产业等实体经济项目和重大城市基础设施、公共设施项目提供环境影响预评估服务。

在实体经济项目的前期咨询、洽谈阶段以及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规划选址、选线阶段,可由项目所在地投促部门和建设单位向珠海市环境保护局提出申请,由珠海市环境保护局委托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对项目开展预评估咨询。

一、预评估服务的工作目标(一)加快重点实体经济项目落地,帮助实体经济项目投资方少走弯路,减少辖区政府(管委会)和投资方在项目落地决策期的行政资源和资金浪费,在重大经济实体项目前期咨询、洽谈阶段及早介入,依据国家、省及我市有关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法律法规、政策、环保规划、环境标准为项目投资方和辖区政府(管委会)提供提供选址、环境准入、环保审批、投产后的环境管理等方面的咨询意见。

(二)推进重大城市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建设,为项目选线、选址、布局的环境合理性提出初步意见,及早梳理项目存在的环保制约问题,在项目规划选址、选线阶段及早解决项目存在环境问题。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市政和林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市政和林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市政和林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8.13•【字号】珠府办[2014]25号•【施行日期】2014.08.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市政和林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珠府办〔2014〕25号)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珠海市市政和林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8月13日珠海市市政和林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粤办发〔2014〕4号和《关于印发〈珠海市市区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珠机编〔2014〕10号),设立珠海市市政和林业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一)划转的职责。

1.将原市市政园林和林业局的市政设施、园林绿化、环境卫生、燃气管理、林业管理、城市管理综合考评等职责划入市市政和林业局。

2.将原市海洋农渔和水务局城镇的防洪排涝、市政排水、污水(污泥)处理等职责整合划入市市政和林业局。

3.将原市市政园林和林业局的可食用林产品(含依法可食用陆生野生动物)的流通监管职责划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4.将原市市政园林和林业局的市政道路、桥梁、隧道、人行天桥、人行地下通道、候车亭、路名牌的建设职责划入市公路局。

(二)取消的职责。

将原市市政园林和林业局的以下职责予以取消:1.从省外引进“三有”(有益、有重要经济价值、有科学研究价值)保护野生动物的审批。

2.燃气经营许可变更及撤销的审批。

3.将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使用性质审批,调整为公共服务事项。

4.将城市园林绿化企业二级和三级资质核准,调整为公共服务事项。

5.将城市道路绿地,城市公园,公共绿地(街旁绿地)、风景林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居住区绿地和单位附属绿地修建性详细规划审核,调整为公共服务事项。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生态控制线划定工作方案的通知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生态控制线划定工作方案的通知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生态控制线划定工作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珠府办函[2015]204号【发布部门】珠海市政府【发布日期】2015.09.23【实施日期】2015.09.2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生态控制线划定工作方案的通知(珠府办函〔2015〕204号)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珠海市生态控制线划定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反映。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9月23日珠海市生态控制线划定工作方案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构建城乡生态空间管控格局,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范围内开展生态控制线划定工作的通知》以及《广东省城市生态控制线划定工作指引》的要求,结合珠海市实际市情,制定珠海市生态控制线工作方案。

一、工作组织与计划(一)领导组织成立珠海市生态控制线划定工作领导小组,由市主要领导任组长,市规划、国土、环保、园林林业、交通、海洋农渔水务等行政管理部门和各区政府主要领导为成员。

领导小组负责对我市生态控制线划定工作全面统筹和指导,审议生态控制线划定工作方案和划定成果,协调解决划定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在市领导小组统筹下,设立生态控制线划定专责工作组,由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指派本部门至少一名在编技术人员组成,办公室设在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专责工作组负责组织推进生态控制线的划定工作,协调国土、环保、园林林业、交通、海洋农渔水务等行政管理部门的空间发展意图,促进不同类型环境保护管制区的有效衔接。

原则上,在生态控制线划定期间,专责工作组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工作会议,通报工作进展,研究下阶段工作计划,积极协调存在问题,将重大事项及时报请市领导小组协调解决。

(二)职责分工市人民政府:组织开展生态控制线划定,建立生态控制线管理联席会议机制,协调处理生态控制线的划定、调整及管理实施工作中出现的突出问题,制定生态控制线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政府重点信息公开实施方案的通知-珠府办[2009]29号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政府重点信息公开实施方案的通知-珠府办[2009]29号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政府重点信息公开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政府重点信息公开实施方案的通知(珠府办〔2009〕29号)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珠海市政府重点信息公开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组织实施。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九年四月二十八日珠海市政府重点信息公开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2009年我市《政府工作报告》关于要“向社会公开政府重大决策及其落实情况、公开政府部门职责、公开政府审批事项、公开政务信息和依法公开审计结果”的部署,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相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为依据,以为民、便民、利民为宗旨,充分发挥政府信息资源指导、沟通和服务功能,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监督权和参与权,不断提高政务活动透明度,增强政务信息对称性,规范行政行为,努力建设法治政府、服务政府、责任政府、廉洁政府,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营造一流的政务环境。

(二)基本原则。

政府信息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

凡是法律、法规、规章要求,以及政府和政府机关作出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决定,只要不属于国家秘密事项,不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都要对外公开。

特别是人民群众、企事业单位普遍关注和反映强烈的实际问题、辖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重大决策,以及容易产生不公平、不公正甚至腐败的权力运行环节,都要进行公开运作。

政府信息公开必须做到内容真实、针对性强、讲求时效、方便群众。

珠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公布2018年珠海市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通知-珠环〔2018〕66号

珠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公布2018年珠海市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通知-珠环〔2018〕66号

珠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公布2018年珠海市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通知正文:---------------------------------------------------------------------------------------------------------------------------------------------------- 珠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公布2018年珠海市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通知横琴新区建设环保局,各区(功能区)环保局、富山工业园管委会环保局,局机关各科室、直属各单位,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污染源环境管理及环境信息公开工作,建立健全社会监督机制,根据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环办监测〔2017〕86号)等有关规定,我局组织编制了2018年珠海市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共包含179家企业,其中水环境重点排污单位70家,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29家,土壤环境重点排污单位49家,其他重点排污单位29家,现予公布。

列入2018年珠海市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企事业单位,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认真落实环境管理及污染防治措施,主动公开环境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切实履行环境保护社会责任。

请各区环保部门将本通知发送至纳入名录的企业,督促其履行相关环境管理要求。

附件:2018年珠海市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珠海市环境保护局2018年3月30日附件2018年珠海市重点排污单位名录水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序号企业事业单位名称所属区域1珠海力合环保有限公司吉大水质净化厂香洲区2珠海市城市排水有限公司拱北水质净化厂香洲区3珠海市城市排水有限公司前山水质净化厂香洲区4珠海力合环保有限公司南区水质净化厂(一期)香洲区珠海市城市排水有限公司南区水质净化厂(二期)香洲区6珠海威立雅水务污水处理有限公司香洲区7珠海方正科技多层电路板有限公司香洲区8珠海红塔仁恒包装股份有限公司香洲区9珠海及成通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香洲区10珠海市那美科技有限公司香洲区11珠海元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香洲区12珠海紫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香洲区13桃屋珠江食品工业有限公司香洲区14安费诺科技(珠海)有限公司金湾区白井电子科技(珠海)有限公司金湾区16精英塑胶(珠海)有限公司金湾区17珠海创鸿电路板有限公司金湾区18珠海联邦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金湾区19珠海润都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金湾区20珠海市城市排水有限公司三灶水质净化厂金湾区21珠海硕鸿电路板有限公司金湾区22珠海市城市排水有限公司白藤水质净化厂斗门区23珠海市城市排水有限公司新青水质净化厂斗门区24珠海市名门水质净化有限公司斗门区德丽科技(珠海)有限公司斗门区26乐健科技(珠海)有限公司斗门区27领跃电子科技(珠海)有限公司斗门区28珠海东松环保技术有限公司斗门区29珠海斗门超毅实业有限公司斗门区30珠海市建泰环保工业园有限公司斗门区31珠海颖辰织带有限公司斗门区32珠海威立雅水务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北区水质净化厂高新区33金达(珠海)电路版有限公司高新区34麒麟啤酒(珠海)有限公司高新区珠海市吉特普五金有限公司高新区36珠海市城市排水有限公司南水水质净化厂高栏港区37珠海市城市排水有限公司平沙水质净化厂高栏港区38路博润添加剂(珠海)有限公司)高栏港区39仁狮(珠海)工业有限公司高栏港区40珠海宝塔石化有限公司高栏港区41珠海碧辟化工有限公司高栏港区42珠海东荣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高栏港区43珠海飞扬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高栏港区44珠海华丰纸业有限公司高栏港区珠海江南纺织有限公司高栏港区46珠海励联纺织染工业有限公司高栏港区47珠海茂丰纺织有限公司高栏港区48珠海市科立鑫金属材料有限公司高栏港区49珠海市兴俊企业有限公司高栏港区50珠海中冠石油化工有限公司高栏港区51珠海保税区丽珠合成制药有限公司保税区52珠海市城市排水有限公司富山水质净化厂富山工业园53珠海德宝橡根花边有限公司富山工业园54珠海锐达隆五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富山工业园珠海市杜威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富山工业园56珠海市恒新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富山工业园57珠海市宏进纸业发展有限公司富山工业园58珠海市旭登五金工业有限公司富山工业园59联业织染(珠海)有限公司富山工业园60青岛啤酒(珠海)有限公司富山工业园61珠海承鸥卫浴用品有限公司富山工业园62珠海东洋科美化学有限公司富山工业园63珠海方正科技高密电子有限公司富山工业园64珠海杰赛科技有限公司富山工业园珠海凯德斯科技工业园投资有限公司富山工业园66珠海市华贸皮革制品有限公司富山工业园67珠海市玛斯特五金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富山工业园68珠海越亚封装基板股份有限公司富山工业园69珠海紫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龙山分公司富山工业园70珠海泓利服饰股份有限公司富山工业园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序号企业事业单位名称所属区域1中电投珠海横琴热电有限公司横琴新区2珠海红塔仁恒包装股份有限公司香洲区3珠海深能洪湾电力有限公司香洲区4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香洲区5珠海市垃圾发电厂香洲区6珠海联邦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金湾区7珠海润都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金湾区8广东蓉胜超微线材股份有限公司金湾区9珠海斗门顺隆织染有限公司斗门区10珠海颖辰织带有限公司斗门区11珠海市吉特普五金有限公司高新区12珠海裕华聚酯有限公司13广东省粤电集团有限公司珠海发电厂高栏港区14广东珠海金湾发电有限公司高栏港区15中海油能源发展珠海精细化工有限公司高栏港区16中海油珠海天然气发电有限公司高栏港区17珠海宝塔石化有限公司高栏港区18珠海华丰纸业有限公司高栏港区19珠海裕嘉矿产品有限公司高栏港区20珠海粤裕丰钢铁有限公司高栏港区21珠海长炼石化设备有限公司高栏港区22珠海飞扬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3珠海保税区丽珠合成制药有限公司保税区24珠海市斗门区旭日陶瓷有限公司富山工业园25珠海市白兔陶瓷有限公司富山工业园26联业织染(珠海)有限公司富山工业园27珠海容川饲料有限公司富山工业园28珠海信环环保有限公司富山工业园29珠海华润热电有限公司富山工业园土壤环境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序号企业事业单位名称所属区域备注一土壤重点监管企业长兴化学材料(珠海)有限公司高栏港区土壤重点监管企业2珠海紫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龙山分公司富山工业园土壤重点监管企业二固体废物(含危险废物)重点监管企业1珠海方正科技多层电路板有限公司香洲区危险废物2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香洲区危险废物3珠海美蓓亚精密马达有限公司香洲区危险废物4珠海松下马达有限公司香洲区危险废物5珠海紫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香洲区危险废物珠海市海宜环境投资有限公司(珠海市医疗废物焚烧厂)香洲区危险废物经营单位7珠海市垃圾发电厂(生活垃圾处置单位)香洲区生活垃圾处置单位8珠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处西坑尾垃圾填埋处置场(生活垃圾处置单位)香洲区生活垃圾处置单位9爱普科斯电阻电容(珠海)有限公司金湾区危险废物10安费诺科技(珠海)有限公司金湾区危险废物11白井电子科技(珠海)有限公司金湾区危险废物12精英塑胶(珠海)有限公司金湾区危险废物13奈电软性科技电子(珠海)有限公司金湾区危险废物14桥椿金属(珠海)有限公司金湾区危险废物15珠海创鸿电路板有限公司金湾区危险废物16珠海联邦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金湾区危险废物17珠海润都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金湾区危险废物18珠海市新美环保设备有限公司金湾区危险废物经营单位19珠海硕鸿电路板有限公司金湾区危险废物20德丽科技(珠海)有限公司斗门区危险废物21乐健科技(珠海)有限公司斗门区危险废物22领跃电子科技(珠海)有限公司斗门区危险废物23伟创力制造(珠海)有限公司斗门区危险废物24祥和精工(珠海)有限公司斗门区危险废物25珠海东松环保技术有限公司斗门区危险废物经营单位26珠海斗门超毅实业有限公司斗门区危险废物27珠海金皓电子配件有限公司斗门区危险废物28珠海科勒厨卫产品有限公司斗门区危险废物29珠海蓝冠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斗门区危险废物30珠海市建泰环保工业园有限公司斗门区危险废物31珠海市京利华电路板有限公司斗门区危险废物32珠海欣中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斗门区危险废物33艾伦塔斯电器绝缘材料(珠海)有限公司高栏港区危险废物34长兴化学工业(广东)有限公司高栏港区固体废物35卡德莱化工(珠海)有限公司高栏港区危险废物36壳牌(珠海)润滑油有限公司高栏港区危险废物37路博润添加剂(珠海)有限公司高栏港区危险废物38晓星氨纶(广东)有限公司高栏港区危险废物39珠海宝塔石化有限公司高栏港区危险废物40珠海金鸡化工有限公司高栏港区危险废物41珠海精润石化有限公司高栏港区危险废物经营单位42珠海撒比斯化学有限公司高栏港区危险废物43珠海市安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高栏港区危险废物经营单位44珠海市澳创再生资源有限公司高栏港区危险废物经营单位45珠海市春生五金工业有限公司高栏港区危险废物46爱普科斯电子元器件(珠海保税区)有限公司保税区危险废物47珠海市斗门区永兴盛环保工业废弃物综合回收有限公司富山工业园危险废物经营单位48珠海市新虹环保开发有限公司富山工业园危险废物经营单位49珠海信环环保有限公司(中信产业园垃圾焚烧)富山工业园生活垃圾处置单位其它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序号企业事业单位名称所属区域备注1珠海紫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香洲区较大环境风险源企业2精英塑胶(珠海)有限公司金湾区较大环境风险源企业3桥椿金属(珠海)有限公司金湾区较大环境风险源企业4珠海旭光化工有限公司金湾区较大环境风险源企业5德丽科技(珠海)有限公司斗门区较大环境风险源企业6乐健科技(珠海)有限公司斗门区较大环境风险源企业7领跃电子科技(珠海)有限公司斗门区较大环境风险源企业8伟创力制造(珠海)有限公司斗门区较大环境风险源企业9祥和精工(珠海)有限公司斗门区较大环境风险源企业10珠海邦瑞合成材料有限公司斗门区较大环境风险源企业11珠海东松环保技术有限公司斗门区较大环境风险源企业12珠海斗门超毅实业有限公司斗门区较大环境风险源企业13珠海金皓电子配件有限公司斗门区较大环境风险源企业14珠海科勒厨卫产品有限公司斗门区较大环境风险源企业15珠海蓝冠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斗门区较大环境风险源企业16珠海市建泰环保工业园有限公司斗门区较大环境风险源企业17珠海市京利华电路板有限公司斗门区较大环境风险源企业18珠海欣中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斗门区较大环境风险源企业19金达(珠海)电路版有限公司高新区重大环境风险源企业20中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广东珠海石油分公司唐家油库高新区较大环境风险源企业21长兴化学工业(广东)有限公司高栏港区重大环境风险源企业22广东裕田霸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高栏港区重大环境风险源企业23中化珠海石化储运有限公司高栏港区重大环境风险源企业24珠海碧辟化工有限公司高栏港区重大环境风险源企业25珠海醋酸纤维有限公司高栏港区重大环境风险源企业26珠海市科立鑫金属材料有限公司高栏港区重大环境风险源企业27爱普科斯电子元器件(珠海保税区)有限公司保税区较大环境风险源企业28珠海保税区丽珠合成制药有限公司保税区较大环境风险源企业29青岛啤酒(珠海)有限公司富山工业园较大环境风险源企业——结束——。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编制工作方案的通知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编制工作方案的通知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编制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1.15•【字号】珠府办[2010]13号•【施行日期】2010.0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编制工作方案的通知(珠府办〔2010〕13号)各区人民政府,横琴新区管委会,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珠海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编制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市发展和改革局反映。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一○年一月十五日珠海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编制工作方案“十二五”时期(2011年-2015年)是深入实践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落实十七大精神的五年,也是珠海加快建设珠江口西岸核心城市的重要时期。

科学制定《珠海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以下简称《规划》),对于积极应对发展形势的新变化,全面建设既有活力、又有实力、更有魅力的生态文明新特区和科学发展示范市具有重要意义。

为切实做好各项规划的编制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规划编制工作的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建设生态文明新特区、争当科学发展示范市”的奋斗目标,牢牢把握《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全面实施的战略机遇,坚持务实与创新相结合,努力制定一个既充分符合我市区域实际、又具有较强指导性和操作性的纲领性文件,为实现我市“十二五”时期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夯实基础。

(二)总体要求。

1.前期研究要突出战略性和前瞻性。

前期研究是规划编制的重要基础,直接影响到规划编制的科学性、有效性和权威性。

矿产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审查大纲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大纲一、概述
㈠矿区位置、隶属关系和企业性质。

如为改扩建矿山, 应说明矿山现状、
特点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㈡编制依据
(1简述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及与有关方面对项目的意向性协议情况。

(2 列出开发利用方案编制所依据的主要基础性资料的名称。

如经储量管理部门认定的矿区地质勘探报告、选矿试验报告、加工利用试验报告、工程地质初评资料、矿区水文资料和供水资料等。

对改、扩建矿山应有生产实际资料, 如矿山总平面现状图、矿床开拓系统图、采场现状图和主要采选设备清单等。

二、矿产品需求现状和预测
㈠该矿产在国内需求情况和市场供应情况
1、矿产品现状及加工利用趋向。

2、国内近、远期的需求量及主要销向预测。

㈡产品价格分析
1、国内矿产品价格现状。

2、矿产品价格稳定性及变化趋势。

三、矿产资源概况
㈠矿区总体概况
1、矿区总体规划情况。

2、矿区矿产资源概况。

3、该设计与矿区总体开发的关系。

㈡该设计项目的资源概况
1、矿床地质及构造特征。

2、矿床开采技术条件及水文地质条件。

广东生态环境厅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目录

广东生态环境厅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目录类别序号名称备注地方性法规1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2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3广东省东江水系水质保护条例4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5广东省韩江流域水质保护条例6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7广东省跨行政区域河流交接断面水质保护管理条例8广东省民用核设施核事故预防和应急管理条例9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办法10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11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办法12广东省西江水系水质保护条例13广东省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省政府规章1广东省碳排放管理试行办法规范性文件1关于印发《关于加强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促进生态健康发展的意见》的通知粤环发〔2010〕78号2关于印发石马河污染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粤环发〔2010〕86号3关于印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试行)》的通知粤环〔2011〕7号4关于印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省级生态建设示范区的申报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粤环〔2011〕72号5关于明确我省辐射安全许可证延续和换发有关事项的通知粤环函〔2011〕738号6关于印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环境应急专家库的管理办法的通知粤环〔2012〕8号7印发《关于珠江三角洲地区严格控制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的意见》的通知粤环〔2012〕18号8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粤环〔2012〕37号9印发关于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粤环〔2012〕47号10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珠江三角洲地区执行国家排放标准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通知粤环〔2012〕83号11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全面推广使用国家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管理系统的通知粤环函〔2012〕8 81号12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在我省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粤环〔2013〕3号13关于印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绿色升级示范工业园区创建的管理办法》的通知粤环〔2013〕84号14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广东省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社会化运营管理的指导意见粤环函〔2013〕1 18号15广东省环境保护厅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转发环境保护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粤环〔2013〕46号16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对市县级自然保护区调整审核下放有关工作的意见粤环函〔2013〕1130号17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广东省主体功能区规划的配套环保政策的通知粤环〔2014〕7号18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粤环〔2014〕21号19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粤环〔2014〕22号20转发环境保护部等四部委关于印发《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粤环〔2014〕48号21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燃煤发电机组环保电价管理相关工作的通知粤环函〔2014〕759号22关于印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办理程序》的通知粤环〔2014〕64号23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的通知粤环〔2014〕98号24关于印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的实施方案(2014-2017年)》的通知粤环〔2014〕130号25印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推进广东省环境监测社会化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粤环〔2015〕8号26关于进一步提升危险废物处理处置能力的通知粤环〔2015〕26号27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练江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方案(2014-2020年)的通知粤环〔2015〕59号28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小东江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方案(2015-2020年)的通知粤环〔2015〕60号29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废止《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行政许可办理程序》的通知粤环函〔2015〕1065号30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转发环境保护部《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粤环〔2015〕99号31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广东省锅炉污染整治实施方案(2016-2018年)的通知粤环〔2016〕12号32关于印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的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的通知》粤环办〔2016〕22号33关于印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监管和联网工作的规范》的通知粤环函〔2016〕8 81号34关于印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开展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重点监管企业综合整治工作指引》的通知粤环函〔2016〕1054号。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污染防治【发布部门】珠海市政府【发布日期】2013.04.17【实施日期】2013.04.1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的通知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珠海市“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环境保护局反映。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4月17日珠海市“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控制主要污染物排放,确保实现“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环境保护部“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4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函〔2012〕238号)的要求,按照《珠海市“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和我市政府与省政府签订的《珠海市“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与减排责任书》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各区政府、各经济功能区管委会(以下统称各区政府)“十二五”期间污染减排工作情况的考核。

本办法所称主要污染物,是指《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确定实施总量控制的四项污染物,即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

第三条市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对全市减排考核工作进行统一领导。

市环境保护局会同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局、市监察局、市统计局、市海洋农渔和水务局等部门对各辖区政府进行考核。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市政和林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市政和林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机构编制【发文字号】珠府办[2014]25号【发布部门】珠海市政府【发布日期】2014.08.13【实施日期】2014.08.1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市政和林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珠府办〔2014〕25号)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珠海市市政和林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8月13日珠海市市政和林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粤办发〔2014〕4号和《关于印发〈珠海市市区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珠机编〔2014〕10号),设立珠海市市政和林业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一)划转的职责。

1.将原市市政园林和林业局的市政设施、园林绿化、环境卫生、燃气管理、林业管理、城市管理综合考评等职责划入市市政和林业局。

2.将原市海洋农渔和水务局城镇的防洪排涝、市政排水、污水(污泥)处理等职责整合划入市市政和林业局。

3.将原市市政园林和林业局的可食用林产品(含依法可食用陆生野生动物)的流通监管职责划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4.将原市市政园林和林业局的市政道路、桥梁、隧道、人行天桥、人行地下通道、候车亭、路名牌的建设职责划入市公路局。

(二)取消的职责。

将原市市政园林和林业局的以下职责予以取消:1.从省外引进“三有”(有益、有重要经济价值、有科学研究价值)保护野生动物的审批。

2.燃气经营许可变更及撤销的审批。

3.将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使用性质审批,调整为公共服务事项。

4.将城市园林绿化企业二级和三级资质核准,调整为公共服务事项。

5.将城市道路绿地,城市公园,公共绿地(街旁绿地)、风景林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居住区绿地和单位附属绿地修建性详细规划审核,调整为公共服务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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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环境保护局、珠海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印发珠海市主体功能区规划的配套环保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环保局,珠海市发展和改革局•【公布日期】2014.12.18•【字号】珠环〔2014〕249号•【施行日期】2014.12.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珠海市环境保护局珠海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印发珠海市主体功能区规划的配套环保政策的通知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珠海市主体功能区规划的配套环保政策》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珠海市环境保护局珠海市发展和改革局2014年12月18日珠海市环境保护局珠海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珠海市主体功能区规划的配套环保政策为加强环境保护,建立与主体功能区相适应的环境政策体系,提升我市生态文明建设水平,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决定》(粤发[2011]26号)、《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广东省主体功能区规划的配套环保政策的通知》(粤环[2014]7号)、《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主体功能规划的通知》(珠府[2013]82号)要求,制定本配套政策。

一、总体思路(一)根据不同主体功能区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发展定位和资源环境承载力,实行分类指导、分区控制。

提升完善区坚持环境优先,实施更加严格的环保准入标准,倒逼产业转型升级,在着力解决既有污染的基础上,探索环境管理新模式。

集聚发展区坚持生态化发展,优化区域资源环境配置,开展重污染行业的区域布局调整,引导产业集约发展,积极开展生态示范工业园区创建,全力推进综合防控,保持环境质量稳定;生态发展区坚持保护中发展,按照生态功能优先原则适度发展适宜产业,着力推进生态保育,增强区域生态服务功能,构筑生态屏障;禁止开发区坚持强制性保护,加强养护建设,依法严格监管,实现污染物“零排放”,确保区域生态安全。

二、实施差别化的环境准入政策,促进区域协调发展(二)严格落实生态红线。

将主体功能区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发区和珠海市生态文明建设规划划定的禁止开发区纳入生态红线进行严格管理,依法实施强制性保护。

红线范围内禁止建设任何有污染物排放或造成生态环境破坏的项目,逐步清理区域内现有污染源;除文化自然遗产保护、森林防火、应急救援、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以及必要的旅游、交通、电网、通讯等基础设施外,原则上不得在生态红线区域内建设基础设施工程。

禁止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进行包括旅游、种植和野生动植物繁育在内的开发活动;严格控制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内人工景观建设。

(三)优化产业空间布局。

提升完善区重点发展高端服务业;聚集发展区充分利用环境资源优势,合理适度发展,重点发展高端服务业、高端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重点生态功能区在不损害生态功能和严格控制开发强度的前提下,因地制宜适度发展现代农业、特色海洋经济、生态工业以及与现代农业相关的特色旅游业。

(四)加强项目环境准入管理。

完善重污染行业环境准入管理,禁止新建污染物产生和排放强度超过行业平均水平的项目。

提升完善区和聚集发展区新建项目清洁生产应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提升完善区禁止新建工业产业园区。

聚集发展区新建产业园区应按生态工业园区标准进行规划建设,现有园区要逐步按照生态工业园区标准进行改造,要按照“产业向园区集中”的原则,以园区为载体推动产业集聚发展,新建项目原则上进园入区,原则上不得引进与园区主导产业无关的工业建设项目。

(五)严格污染物排放标准。

对电镀、合成革与人造革、火电、钢铁、化工、石化等行业及燃煤锅炉执行有关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国家标准;适时申请提前实施国家第五阶段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前山河等河流要制定实施更严格的流域排放标准。

三、实施差别化的总量控制政策,推动区域绿色发展(六)严格实施污染物削减替代。

把取得污染物排放总量作为环评审批的前置条件,实行主要污染物新增排污总量等量替代或倍量替代,从源头上减少污染物产生;新建排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项目实施现役源2倍削减量替代,新建排放可吸入颗粒物和挥发性有机物的项目,从实施等量替代逐步过渡到减量替代。

实施更高要求的污染物减排目标,推行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制度,建立新上项目与煤炭等能源消费增量和污染物减排“双挂钩”机制。

聚集发展区严格控制城镇化和工业化产生的污染物新增量,大力实施污染物减排重点工程。

生态发展区加强环保基础设施建设和环境监管,通过治理、限制或关闭排污企业等手段,实现污染物排放总量持续下降,改善生态环境质量。

禁止开发区要依法关闭或迁出区域内所有污染物排放企业,确保污染物“零排放”。

(七)实施排污许可和排污权有偿使用与交易制度。

严格限制排污许可证的发放,开展二氧化硫和化学需氧量等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逐步增加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污染因子,建设项目所需总量指标应通过排污权交易市场有偿取得。

排污企业不得从珠三角以外的其他区域购买大气主要污染物指标,供水通道和水质超标河段的排污单位不得从其他流域购买水主要污染物排污指标,鼓励向环境容量充裕的非敏感河段出让排污指标。

生态发展区严格控制排污许可证发放,区域内的排污企业不得从其他区域购买各类主要污染物排放指标。

禁止开发区一律不发放排污许可证。

四、实施差别化的污染治理政策,提升区域环境质量(八)大力改善提升完善区环境质量。

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省和珠海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以及珠三角清洁空气行动计划,以控制臭氧和细颗粒物为重点,着重推进氮氧化物、颗粒物和挥发性有机物等多种污染物协同减排,切实解决区域大气复合污染问题。

深入推进前山河流域及城镇河涌水环境综合整治。

统筹推进城镇生活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构建城乡一体的污水和垃圾处理系统。

强化铅蓄电池、电镀等重金属排放重点行业污染治理,加强涉重金属污染排放企业的环境监管。

(九)积极预防聚集发展区环境质量下降。

重点加强电镀等行业重金属污染整治,加大城镇内河涌污染治理力度。

加强石化、电力、临港工业等行业企业的大气污染防治,扎实推进脱硫脱硝、高效除尘改造工程建设;强制关闭流域内不符合功能区划和产业布局要求的污染企业,加快推进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建设;强化水环境污染风险防范,完善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的规划建设,防止城镇化和新区开发对江河的污染。

(十)全力保障生态发展区环境质量优良。

重点生态功能区大力加强水源保护,加快主要供水通道两岸敏感区建制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积极解决农村饮水安全、农村生产生活污染、畜禽养殖污染等突出环境问题保障区域水环境安全。

农产品主产区着力推进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建立完善科学的种植制度和生态农业体系,大力推广节药、节肥技术,鼓励发展无公害食品、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积极开展粮食主产区受污染耕地土壤的治理和修复示范。

五、实施差别化的生态保护政策,构建生态安全屏障(十一)实施水环境保护长效管理机制。

优化调整取水排水格局,实现高、低用水功能之间的相对分离与协调和谐。

提升完善区、聚集发展区加强水环境功能区达标倒逼管理,对水质未达到控制目标的流域进行限批,实行控制单元内污染物排放等量置换或减量置换。

生态发展区划定重要河流水源保护敏感区,取缔不符合土地利用规划的各种开发活动。

禁止开发区中的饮用水源保护区严格执行饮用水源保护制度,开展饮用水源地环境风险排查,推进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的土地依法征收,依法取缔饮用水源保护区内非法排污企业和排污口。

(十二)提升完善区城市生态系统服务功能。

提升完善区着重加强城市公园绿地、绿道网、绿化隔离带和城际生态廊道建设,将凤凰山山系绿核纳入城市“都市绿核”系统进行重点保护,加快推动形成布局均衡、结构合理、功能完善、景观优美的城市生态绿化体系。

严格控制围垦和陆源污染物排放,加强对近岸海域岸线开发、养殖和排海倾废的环境监管,加强滨海湿地和海岛生态保护,加快海洋生态系统修复。

(十三)防范聚集发展区工业化城镇化对生态环境的破坏。

以预防大规模开发活动对生态环境的破坏为重点,合理控制聚集发展区的土地开发规模和时序,重要绿化道路、水系生态廊道、绿带系统周边应合理限制大规模开山取土等开发建设活动。

控制滩涂围垦、填海和岛屿采砂活动,加强湿地及沿海防护林的保护,防止近岸海域生态环境恶化,减少海洋开发建设过程中对陆域和海域生态环境带来的破坏和影响。

(十四)强化生态发展区生态安全屏障建设。

构建珠海市海陆相连、山水相依、绿网连通的景观生态安全格局和生态优美、经济发达的生态城市形象,重点加强大型山地自然绿地系统的生态保护,加大重要江河水系生态廊道保护力度,禁止河流滩涂湿地和江心洲的开发。

大力推进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建设,加强水土流失治理和恢复,加大天然林保护和生态公益林建设力度。

将农产品主产区的农田湿地统一纳入区域绿地系统进行严格保护,依托自然山体和河流,将农田林网与河网水系、道路防护林带连接,构建农业生态环境安全体系。

积极防范城镇建设、工业活动对基本农田的破坏,保护土壤生态系统健康,维护土壤生态功能。

(十五)严格保护禁止开发区生态环境。

加强对各类禁止开发区的保护设施与管护队伍建设,完善管理机制,强化监督执法,严肃查处违法破坏行为,提高禁止开发区域环境保护和管理能力。

重点加大对自然保护区内资源环境和珍稀濒危生物资源的保护力度;实施封山育林,提高森林公园的森林覆盖率和林地质量,推动形成有利于水源涵养的植被结构;积极开展湿地公益宣传,加强湿地公园内典型湿地生态系统保护力度,适度合理开发利用湿地资源。

六、实施保障(十六)强化政策落实。

加强部门合作,建立多部门沟通协调机制,共同推进环境配套政策的实施。

各地应按照本通知的要求,研究制定本地区的配套环境政策及实施细则,明确部门职责和分工,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各级各部门编制区域国土开发、土地利用、城市建设、新区发展、产业园区、环境保护等相关规划和制订具体政策,应认真落实本通知要求。

(十七)加大资金投入。

加大对重点生态功能区的补偿力度,将激励性补偿与生态保护指标挂钩,推动重点生态功能区自觉加强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

利用省市两级环保专项资金重点支持生态发展区和禁止开发区自然生态保护、重要饮用水源涵养、农村环境整治、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建设,支持聚集发展区环境基础设施和环境监管能力建设项目建设。

各区要积极拓宽环保投入渠道,加大环保投资力度,提高区域环境基本公共服务水平。

(十八)完善责任考核和追究机制。

根据不同主体功能区的定位和环保工作重点,逐步实施“差别化”的环保考核。

建立和完善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责任追究制度,对因决策失误、未正确执行主体功能区规划配套环保政策等问题,造成环境质量明显恶化、生态破坏严重、人民群众环境权益受到侵害等严重后果的,依法严肃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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