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珠江三角洲地区执行国家排放标准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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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广东省2010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的通知-粤环发[2010]65号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广东省2010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的通知-粤环发[2010]65号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广东省2010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广东省2010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的通知(粤环发〔2010〕65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东省2010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广东省2010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2.各地级以上市2010年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目标二○一○年七月二日(联系人及电话:李玲************)附件一广东省2010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在国务院和环境保护部的正确领导和指导下,我省2009年的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

为落实《广东省“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方案》(粤府〔2007〕99号)规定的减排目标,确保我省完成“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任务,促进环境质量进一步改善,依据《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编制指南(试行)》(环发〔2007〕90号),编制本年度计划。

一、2010年总量减排目标根据我省“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进展,结合我省经济发展速度、城镇人口增长等预测结果以及重点环保工程建设进度,拟定我省2010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为:化学需氧量比2009年下降1.82万吨(2.0%),累计比2005年下降15.6%;二氧化硫比2009年下降1.07万吨(1.0%),累计比2005年下降18.1%。

二、我省总量减排现状“十一五”以来,我省不断加大污染减排工作力度,污染减排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取得了明显成效。

截止到2009年,化学需氧量累计比2005年减排14.68万吨,下降13.87%,完成“十一五”减排任务的92.3%。

广东省珠江三角洲水质保护条例

广东省珠江三角洲水质保护条例

广东省珠江三角洲水质保护条例目前,我国对水资源的保护措施的制定基本是建立于功能分区的基础上,对排入不同功能水域的污染物实施不同的排放标准,水源保护区必须执行严格的水质保护措施。

下文是广东省珠江三角洲水质保护条例,欢迎阅读!广东省珠江三角洲水质保护条例全文第一条为保护珠江三角洲的水质,防治水污染,保障饮用水安全,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促进现代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地区的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广东省珠江三角洲经济区的地表水体水质保护。

珠江三角洲经济区(以下简称区域)的范围按《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的规定确定。

区域沿海海域水质保护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区域内市(地级和地级以上市,下同)、县(县级市、区,下同)和乡、镇人民政府对辖区的水环境质量负责,实行水环境质量行政首长负责制。

第四条区域内各级人民政府应从财政中安排专项经费用于水污染治理和水质保护。

第五条区域内各市、县人民政府应定期向上级人民政府和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水质保护的情况。

第六条省和区域内市、县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的水质保护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水利行政主管部门、重要江河的水源保护机构根据各自职责参与水质保护规划制订和主要江河、湖泊、水库的水质监测。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的卫生监督,协同调查处理饮用水源污染事故。

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航政、港务监督机关根据各自职责分别对船舶污染和港区环境实施监督管理。

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协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矿产资源开发中的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农药、化肥、除莠剂的使用管理,减少农业生产对水环境的污染。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参与水质保护规划的制订,加强对生态公益林的管理,防止水质污染。

公安、市政、环卫、国土、规划、供水、经济管理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协助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水质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深圳市电镀行业废水排放执行(GB21900—2008)表3标准的处理工艺探讨

深圳市电镀行业废水排放执行(GB21900—2008)表3标准的处理工艺探讨

深圳市电镀行业废水排放执行(GB21900—2008)表3标准的处理工艺探讨【摘要】介绍了今年深圳电镀行业废水执行的新标准,论述了深圳市目前电镀行业废水处理情况,提出了新标准下电镀行业废水处理达标对策及新的废水处理工艺。

【关键词】电镀;废水处理1.新标准实施背景根据粤环【2012】83号文件《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珠江三角洲地区执行国家排放标准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通知》从2012年12月31日起深圳市龙岗区电镀行业实施(GB21900-2008)表3标准。

新标准与旧标准对比见表《GB21900-2008表2与表3标准对比》。

GB21900-2008表2与表3标准对比2.深圳市电镀废水处理现状根据调查深圳市电镀行业排放的废水污染物主要有PH值、CODcr、SS、Cu2+、Zn2+、Ni2+、CN-、Cr6+、Ag+、总磷、氨氮等,深圳市大部分企业废水处理设施仍停留在前标准水平,普片采用以下处理工艺:根据生产工艺把废水分为:有机废水、含铬废水、含氰废水、综合废水。

2.1有机废水有机废水经过隔油处理后进入有机废水调节池,充分调节水质水量后,流入氧化反应池,加入漂白水进行氧化反应,经过氧化反应去除部分有机物后进入综合废水调节池作后续处理。

2.2含铬废水排至含铬废水调节池进行均质,均质后的废水在pH仪的控制下往废水中自动投加稀硫酸,调节pH值在2-3范围,同时在ORP仪表控制下自动投加还原剂亚硫酸钠溶液,反应约30分钟后,废水自流至综合废水调节池作后续处理。

2.3含氰废水排至含氰废水池进行均质,均质后的废水用泵抽至一级破氰反应池,在pH 仪的控制下往废水中自动投加碱液,调废水的pH值在11.5左右,同时在ORP仪表控制下自动投加漂白水溶液,反应约60分钟后,废水自流至二、三级破氰反应池,投加稀硫酸溶液,调节废水的pH值在7~8之间,同时在ORP仪表控制下自动投加漂白水溶液,反应完全后自流至综合废水调节池作后续处理。

广东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广东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广东水污染物排放限值引言广东省是中国南方重要的经济省份之一,工业发展迅速,但也面临着水污染的严重问题。

为了保护水环境,广东省不断加强水污染物的排放限值管理。

本文将介绍广东省现行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及其背后的原因。

背景随着工业化进程的加快,广东省的经济发展取得了巨大的成就。

然而,工业活动也带来了大量的水污染物排放,对水环境造成了严重的污染和破坏。

为了保护水环境,广东省制定并实施了一系列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水污染物排放限值列表下面是广东省目前实施的一些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示例:1.COD(化学需氧量):工业企业COD排放限值为100mg/L,市政污水处理厂COD排放限值为60mg/L;2.BOD(生化需氧量):工业企业BOD排放限值为30mg/L,市政污水处理厂BOD排放限值为20mg/L;3.ammonia nitrogen(氨氮):工业企业氨氮排放限值为20mg/L,市政污水处理厂氨氮排放限值为10mg/L;4.total phosphorus(总磷):工业企业总磷排放限值为1mg/L,市政污水处理厂总磷排放限值为0.5mg/L;5.total nitrogen(总氮):工业企业总氮排放限值为30mg/L,市政污水处理厂总氮排放限值为20mg/L。

以上仅是部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的示例,广东省还有许多其他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以及不同行业和地区的特定限制。

排放限值设定原则广东省制定水污染物排放限值时,考虑了以下原则:1.基于科学依据:排放限值的设定必须基于科学研究和实际数据,确保能够有效地减少水环境污染;2.综合管理:排放限值的制定需要综合考虑不同污染源的特点,采取差异化管理策略;3.可行性和可持续性:排放限值设定时需要考虑到企业的生产成本和技术可行性,避免过高或过低的限值设置;4.追求最佳实践:广东省积极倡导和推广先进的污染治理技术,鼓励企业采用最佳实践来降低水污染物排放。

排放限值的监管与执行为了确保排放限值的有效执行和监管,广东省采取了以下措施:1.监测与检测:广东省建立了完善的水环境监测体系,对污染源的排放情况进行定期监测和检测;2.处罚与奖励:对于违反排放限值的企业,广东省将严格依法进行处罚;同时,对于达到或超过排放限值的优秀企业,也给予相应的奖励和表彰;3.罚款与停产:对于严重违法排放的企业,广东省不仅会处以罚款,还可以暂停或关停其生产设施,以确保其整改到位;4.公众参与:广东省鼓励公众参与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的监管和执行过程,接受公众的举报和监督。

东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保留、修订、废止、宣告失效文件的通告(2018年发布)

东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保留、修订、废止、宣告失效文件的通告(2018年发布)

28
东环办
〔2010〕12号
关于印发《东莞市企业环保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29
东环
〔2012〕11号
关于印发东莞市环保产业“十二五”发展规划及东莞市环保产业发展规划 (2010-2025年)的通知
东环
30 〔2014〕105

关于印发《东莞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锅炉淘汰或改造项目财政补助实施方 案》的通知
文件宣布失效。予以保留的文件在有效期内继续实施,予以修订的文件适时进行修订后另行发 布,被废止、宣布失效的文件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不再执行。
东莞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4月8日
附件1:
保留文件目录(共计43份)
序 号
文号
文件名称
东环
1 〔2013〕140 关于印发东莞市南粤水更清行动计划(2013-2020年)实施方案的通知
31
东环
〔2016〕64号
关于印发《家具制造行业VOCs治理技术指南》和《制鞋行业VOCs治理技术
指南》的通知
东环办函 关于进一步明确挥发性有机物整治类和提升类企业环评文件及环保验收要求
32 〔2016〕73号 的通知
东环办函
关于印发《东莞市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重点监管企业综合整治工作
33 〔2016〕146 指引》的通知
东环办函 关于转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
18 〔2013〕86号 废气治理技术指南〉的通知》的通知
东环办
19 〔2014〕57号 关于印发《东莞市环境保护局环境信用约谈工作制度(试行)》的通知
东环
20 〔2014〕190 关于印发《东莞市建设项目差别化环保准入实施意见》印发东莞水乡特色发展经济区生态环境规划(2015~2030)的通知

最新电镀废水排放标准解读解析

最新电镀废水排放标准解读解析

混凝沉淀 625
375
375
前处理酸性废水
pH调节池
1000 超滤+反渗透 浓液
375
250
膜浓液处理系统
混凝沉淀 305
膜浓液 生化反应系统
120
新鲜水 1207
损耗 30
150
120
办公生活污水
500 前处理含油废水 500 隔油预处理 500 625
125
混排废水
125
一级破氰 二级破氰
125 还原池 125
蒸发 32
325
325 企业自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处理, 浓液
含铬废水
槽边回用系统 32
回用 225 (该股废水回用率至少达到90%)
统一送基地污水处理中心 机械蒸汽再压缩式 (MVR)蒸发器
含铬结晶盐 由污水处理中心 交由有资质单位
回收处理
总回用量 1538
总生产用 新鲜水 1012
总生产用水 2550
电镀生产 废水 2500
最新电镀废水排放标准要求 解读
主要内容
一、电镀企业废水排放标准和执行要求 二、电镀企业废水排放具体指标要求解读 三、存在问题和建议
一、电镀企业废水排放标准和执行要求
(一)电镀企业现行的废水排放标准
1、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
2、国家《电镀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
自2012年12月31日起实施 。
二、电镀企业废水排放具体指标要求解读
4、具体要求
(1)总镍、总铬、六价铬、总镉等有毒有害污染 物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
(2)总铜、总锌、COD、氨氮等污染物总排口。

国家排放标准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国家排放标准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电镀行业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表3 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序号 污染物
排放浓度限值 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1 总 铬(mg/L)
0.5
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
2 六价铬(mg/L)
0.1
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
3 总 镍(mg/L)
0.1
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
4 总 镉(mg/L)
0.01
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
1、新建、改建、扩建项目(2012年9月1日起批复环评文 件的建设项目)继续执行粤环〔2012〕83号文相关规定,也就 是执行表3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2、现有项目的总镍、总铜、氨氮、总氮、总磷、化学需氧量 6项水污染物指标暂时按照《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0-2008)水污染物排放限值(即表2标准)执行,其余 14项水污染物指标继续执行粤环〔2012〕83号文相关规定。
18 石油类(mg/L)
2.0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19 氟化物(mg/L)
10பைடு நூலகம்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20 总氰化物(以CN-计,mg/L) 0.2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L/m2镀件镀层)
多层镀
250
排水量计量位置与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一致
制浆造纸行业水污染特别排放限值
合成革与人造革行业水污染特别排放限值
制糖行业水污染特别排放限值
电镀行业最新政策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珠三角地区执行电镀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的意见》(粤环〔2014〕25号)的最新政策。 由于珠三角地区现有电镀企业众多,工艺设备、污染防治技 术及管理水平整体基础较差,在短时间内所有指标难以全部稳定 达到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省环保厅拟组织编制广东省《 电镀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合理确定珠三角区域内电镀企业水污 染物排放限值。在广东省《电镀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发布实施前 ,珠三角地区执行电镀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提出以下意见: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珠三角地区执行电镀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意见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珠三角地区执行电镀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意见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珠三角地区执行电镀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意见篇一: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珠三角地区执行电镀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意见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文件粤环〔20XX〕25号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珠三角地区执行电镀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意见各地级以上市环保局、深圳市人居环境委、顺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有关企业:《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珠江三角洲地区执行国家排放标准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通知》(粤环〔20XX〕83号)印发实施以来,有力地推动了珠三角电镀企业转型升级。

但由于珠三角地区现有电镀企业众多,工艺设备、污染防治技术及管理水平整体基础较差,在短时间内所有指标难以全部稳定达到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

针对这些问题,我厅高度重视,组织了多次研讨,并报经省政府同意,拟组织编制广东省《电镀水污染物排放—1—标准》,合理确定珠三角区域内电镀企业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在广东省《电镀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发布实施前,现就珠三角地区执行电镀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提出以下意见:一、新建、改建、扩建项目(20XX年9月1日起批复环评文件的建设项目)继续执行粤环〔20XX〕83号文相关规定。

二、现有项目的总镍、总铜、氨氮、总氮、总磷、化学需氧量6项水污染物指标暂时按照《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XX)水污染物排放限值(即表2标准)执行,其余14项水污染物指标继续执行粤环〔20XX〕83号文相关规定。

三、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大监管力度,对于超标排放的企业,通过采取限期治理、限产限排和停产整治等措施督促其提标改造,改进工艺设备和治理技术,加强管理,分类治理,实现达标排放。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20XX年4月9日公开方式:主动公开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20XX年4月9日印发—2—篇二:广东省地方标准电镀水污染物排放标dB441597-20XX广东省地方标准dB44/1597-20XX电镀水污染物排放标准20XX-06-03发布20XX-08-20实施目次前言1适用范围2规范性引用文件3术语和定义4技术内容.4.1区域划分4.2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5污染物监测要求5.1污染物监测的一般要求5.2污染物监测要求6标准实施与监督附录a(规范性附录)水质铝的测定间接火焰原子吸收法附录B(规范性附录)水质铝的测定电感耦合等离子发射光谱法(icP-aES)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加强广东省电镀水污染物排放控制,减少和削减重金属污染,保护和改善水环境质量,促进电镀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制定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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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珠江三角洲地区执行国家排放标准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公布日期】2012.11.30
•【字号】粤环[2012]83号
•【施行日期】2012.09.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环境标准
正文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珠江三角洲地区执行国家排放标准水
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通知
(粤环〔2012〕83号)
各地级以上市环保局、深圳市人居环境委、顺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有关企业: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函〔2012〕238号)及《印发〈珠江三角洲环境保护一体化规划(2009-2020年)〉的通知》(粤府办〔2010〕42号)有关要求,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对电镀、制浆造纸、合成革与人造革、制糖等4个行业执行国家排放标准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请遵照执行,并做好标准实施的宣贯工作。

有关事项如下:
一、实施范围
珠江三角洲地区:包括广州、深圳、珠海、东莞、中山、江门、佛山和惠州市的惠城区、惠阳、惠东、博罗,肇庆的端州区、鼎湖区、高要、四会。

二、控制因子
制浆造纸、合成革与人造革、制糖等3个行业的化学需氧量与氨氮排放分别执行《制浆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544-2008)、《合成革与人造革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2-2008)、《制糖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9-2008)中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电镀行业执行《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0-2008)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三、实施时间
对于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以环评文件批复日期为准),自2012年9月1日起实施。

对于现有项目,电镀行业自2012年12月31日起实施;制浆造纸、合成革与人造革、制糖行业自2013年9月1日起实施。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2012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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