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宣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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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宣传资料
一、什么是社区矫正?
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刑行方式,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社区矫正是积极利用各种社会资源、整合社会各方面力量,对罪行较轻、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的罪犯或者经过监管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罪犯在社区中进行有针对性管理、教育和改造的工作,是当今世界各国刑罚制度发展的趋势。
二、矫正对象的适用范围有哪些?
下列五种人员适用社区矫正:
(一)被判处管制的;
(二)被宣告缓刑的;
(三)被裁定假释的;
(四)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
(五)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具体包括: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三、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原则是什么?
(一)依法规范原则。社区矫正工作要在法定权限、法定期限内,依照法定程序进行。严格按照上级有关文件规定
要求操作。
(二)开拓创新原则。社区矫正试点工作要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吸收并借鉴外地社区矫正的成功经验,结合我县实际,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努力探索提高教育、矫正质量的运行机制、工作机制和有效办法。
(三)密切协作原则。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是一项综合性很强的工作,涉及到国家司法、刑罚执行、治安管理、社区管理、群众工作等诸多层面,有关部门、单位及社会各方面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密切配合、相互协作,形成整体合力。
(四)公开监督原则。社区矫正工作的全过程必须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群众监督,以促进社区矫正工作依法、公正、有效开展。
四、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有哪些重要意义?
(一)有利于全面贯彻党的刑事政策,积极探索改革和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刑罚执行制度。
(二)是有利于充分利用社会资源,提高对罪犯的教育改造质量,最大限度地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维护社会持续稳定。
(三)是有利于合理配置行刑资源,降低行刑成本,增强刑罚效能。
(四)是符合世界行刑制度的发展趋势,体现社会的文
明进步。
五、社区矫正工作的主要任务是什么?
(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加强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管理和监督。
(二)安排矫正对象的学习、教育活动。学习、教育活动主要包括法律法规、道德规范、政策形势、行为规则等方面内容。
(三)组织矫正对象参加社会公益劳动。根据矫正对象的身体、技能状况,安排一定时间的社区公益劳动,公益劳动情况记入档案,作为考核与鉴定的依据。
(四)对矫正对象进行心理矫正。根据矫正对象的需求,结合犯罪原因、心理类型、现实表现等制定心理矫正方案,进行心理咨询引导,矫正其不良心理和行为。
六、社区矫正领导小组的工作职责?
(一)讨论决定涉及社区矫正工作的重大方针、政策;
(二)审议批准社区矫正工作实施细则和阶段性工作安排;
(三)根据社区矫正工作进程,协调政法和政府各有关部门,制定相应的工作措施;
(四)定期、不定期听取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汇报,分析形势,总结经验,指导全局;
(五)监督、检查、指导基层单位的社区矫正工作;
(六)加强对社区矫正工作中重大问题的理论研究,不断探索、研究、总结、规范社区矫正工作。
七、什么是矫正对象的接收?
是指社区矫正组织根据有权机关作出的生效判决、裁定或决定,在特定时间内与人民法院、监狱管理机关或公安机关交接有关法律文书和相关材料,履行相关法律手续,将矫正对象纳入矫正活动的过程。
八、社区矫正工作志愿者的条件是什么?
社区矫正志愿者是指工作(居住)在社区内、热心于社区矫正工作的社会团体人员、社区服务人员、离退休干部、教师、高校优秀学生、矫正对象的近亲属和原工作单位人员及其他有志于社区矫正事业的人员等。
社区矫正工作志愿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宪法,遵守法律、品德端正;
(二)热心社区矫正工作;
(三)有一定的法律政策水平、文化素质和专业知识。
九、“两高”“两部”对社区矫正对象公益劳动有哪些具体规定?
乡镇司法所组织有劳动能力的矫正对象参加社区公益劳动。社区公益劳动项目由乡镇司法所按符合公共利益、矫正对象力所能及、可操作性强、便于监督检查的原则设置。矫正对象参加公益劳动时间每月不少于12小时
十、社区服刑人员在社区矫正期间应当遵守哪些规定?
(一)被判处管制的社区服刑人员在社区矫正期间应当遵守哪些规定: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社区矫正的有关规定,服从监督管理;
2、未经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3、定期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4、遵守关于会客的规定;
5、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告司法所,并经公安机关批准;
6、遵守其他具体的监督管理措施。
(二)被宣告缓刑或者被裁定假释的社区服刑人员,在社区矫正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社区矫正有关规定,服从监督管理;
2、定期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3、遵守关于会客的规定;
4、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缓刑、假释社区服刑人员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社区矫正有关规定,服从监督管理;
(2)不得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不得组织或者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结社活动;
(4)不得出版、制作、发行书籍、音像制品;
(5)不得接受采访、发表演说;
(6)不得在境内外发表有损国家荣誉、利益或者其他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言论;
(7)不得担任国家机关职务;
(8)不得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的领导职务;
(9)遵守其他具体的监督管理措施。
5、遵守其他具体的监督管理措施。
(三)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服刑人员,在社区矫正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社区矫正有关规定;
2、在指定的医院接受治疗;
3、确因治疗、护理的特殊要求,需要转院或者离开居住区域的,应当报告司法所,并经公安机关批准;
4、进行治疗以外的社会活动应当向司法所报告,并经公安机关批准;
5、遵守其他具体的监督管理措施。
(四)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社区服刑人员,在社区矫正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