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法》八大亮点解读
论《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实施过程中应当注意的问题

论《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实施过程中应当注意的问题作者:朱振华来源:《法制与社会》2013年第09期摘要《刑法修正案(八)》将缓刑和假释人员列入司法机关社区矫正范畴,随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又联合制定出台了《社区矫正实施办法》。
本文结合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实际,就《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出台后在实施过程中可能遇到的流动人员的矫正、审判地和居住地不在同一地区的矫正人员的交接应当注意的问题做了简单分析,并提出了一些意见和建议。
关键词社区矫正交接监督作者简介:朱振华,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3-269-02《刑法修正案(八)》的亮点之一,就是增设了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等几类犯罪分子在考验期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的相关条款。
这些条款的增设,使得在我国基层司法部门试行了多年的社区矫正工作终于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2012年1月10日,两院、两部联合下发了《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该《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详尽规定了公、检、法、司各部门在基层社区矫正工作中的具体职责,具有极强的可操作性。
笔者结合检察实践,就《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在实施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几个问题做些粗浅的分析,以期抛砖引玉。
一、流动性缓刑、假释人员的社区矫正问题该《办法》第二、三、五条相继规定: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指导管理、组织实施社区矫正工作;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帮助。
司法所承担社区矫正的日常工作;对于适用社区矫正的罪犯,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监狱应当核实其居住地,在向其宣判时或者在其离开监狱之前,书面告知其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的时间期限以及逾期报到的后果,并通知其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
由此我们不难看出,对于社区矫正人员的管理是由其居住地的司法行政机关负责。
当然,对于绝大部分判决地和居住地相同的社区矫正人员可以依照《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按部就班的进行,但对于一些特殊的,比如流动性较强的外出务工的缓刑、假释人员、或者判决地与居住地不属于同一县、区的社区矫正人员,此类情况便相对难以管控。
《刑法修正案八》专题解读

亮点八:加大“打黑除恶”力度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出现 了一些新的情况,有必要进一步加大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 罪的惩处力度。草案明确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特征, 加大惩处力度。200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 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对“黑 社会性质的组织”的特征作了明确界定,为打击黑社会性 质组织犯罪提供了法律依据。现在,草案拟将这些内容吸 收,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特征在法律上明确规定;同时, 增加规定财产刑,对这类犯罪除处以自由刑外,还可以并 处罚金、没收财产。
亮点三:75岁以上罪犯不适用死刑
草案完善了对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犯罪从宽处 理的规定。对老年人犯罪,草案增加规定,对已 满75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已满75周岁的人 犯罪,只要符合缓刑条件的,应当予以缓刑;已 满75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 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对未成年人犯罪,草案增加规定,犯罪时不 满18周岁的人不作为累犯;不满18周岁的人犯 罪,只要符合缓刑条件,应当予以缓刑;对未满 18周岁的人犯罪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免除其前科报告义务。
草案增加规定:对判处管制的罪犯,根据其犯罪情况,可以判令 其在管制期间不得从事特定活动,不得进入特定区域、场所,不得接 触特定人,“以适应对其改造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
对缓刑适用的条件,草案也作了修改,明确了原来的适用条件 “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具体含义,增加规定,法院认为犯罪分子没有 再犯罪的危险,对其缓刑后能够进行有效监督的,可以宣告缓刑。同 时,增加不适用缓刑的主体,除“累犯”不适用缓刑外,对“犯罪集 团的首要分子”,也不适用缓刑。
《刑法修正案八》专题
2010年8月23日上午,刑法修正案(八)草案 首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此次修改 是刑法自1997年通过以来规模最大的一次, 是第一次涉及到对刑法总则的修改, ,其 中有八大亮点引人关注。
社区矫正工作亮点推介

社区矫正工作亮点推介近年来,社区矫正工作在我国法律系统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通过帮助矫正对象重新融入社会,促进其良好行为习惯的培养与养成,社区矫正工作不仅有效减少了刑满释放人员的再犯率,还为社会治安和稳定做出了积极贡献。
在社区矫正工作中,不同地区和机构都存在一些特色亮点经验,值得推介和分享。
一、社区矫正机构改革创新为了更好地为矫正对象提供服务,社区矫正机构在改革创新方面做出了积极努力。
一方面,机构加强了与相关部门的合作与沟通,形成了联动机制,提高了信息共享的效率,避免了信息断档。
另一方面,机构主动创新工作方式,引入现代化科技手段,如人脸识别技术、智能手机APP等,提升了工作效率和精确度,减少了工作人员的工作负担。
二、创新社区矫正模式社区矫正工作不再局限于传统的反馈式管理,而是倡导主动参与式的矫正模式。
通过开展集体活动、矫正对象个人发展计划等方式,帮助他们建立积极人际关系和良好社区关系网,增强其对社区的认同感和责任感。
同时,社区矫正工作注重引导矫正对象自主学习、积累社会资源,培养其自立自强的能力。
三、关爱心理健康社区矫正工作不仅仅是监管与管控,更注重矫正对象的心理健康。
社区矫正机构开展心理咨询、心理辅导等活动,关注矫正对象的困扰和压力,帮助他们调整心态,解决心理问题。
此外,还注重营造积极向上的社区氛围,组织开展文体活动,提供机会让矫正对象释放压力,放松心情。
四、网格化管理实现精细化服务社区矫正工作通过引入网格化管理的方式,实现对矫正对象的全方位监管和服务。
通过将辖区划分为若干个小区域,建立网格化管理体系,将工作责任划分到每个小区域,确保每个矫正对象得到及时、有效的监管和服务。
网格化管理还能够加强对社区信息的掌握,及时发现问题和风险,预防犯罪的发生。
五、建立社区矫正志愿者队伍社区矫正工作重要组成部分是志愿者队伍的建立和发展。
志愿者是社区矫正工作的积极力量,他们通过关心、支持和帮助矫正对象,促进他们养成积极向上的生活方式,并将良好价值观传递给社区其他居民。
社区矫正法规与政策考点

社区矫正法规与政策考点一、社区矫正的概念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促使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二、社区矫正的特点1、社区矫正的福利性社会工作是社会福利的发送渠道和实现环节,从根本上体现了社会福利性。
社区矫正作为社会工作的重要内容,同儿童社会工作、老年社会工作、残疾人社会工作等一样体现了其福利性。
2、社区矫正的社会性最初的社区矫正是基于一种人道主义的善举,是从民间的互助组织发展起来的。
随着社会的发展,社区矫正的范围不断扩大,社区矫正工作逐步由民间的、小群体的行为发展成为组织化、制度化的社会行为。
3、社区矫正的专业性社区矫正要求矫正工作者在社会工作专业价值观的指引下,运用社会工作的专业理论、方法和技巧,为社区矫正对象及其家人提供服务。
社区矫正具有较强的专业性,需要有社会工作的专业理论作为指导,社区矫正的实施要求社会工作者掌握专门的工作方法与技巧。
社区矫正工作者要做好社区矫正工作,除了需要具备社会工作专业价值观外,还必须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方法。
三、社区矫正的意义1、有利于探索建设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刑罚制度,积极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充分体现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和人类文明进步的要求,为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服务。
2、有利于对那些不需要、不适宜监禁或者继续监禁的罪犯有针对性地实施社会化的矫正,充分利用社会各方力量,提高教育改造质量,最大限度地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维护社会稳定。
3、有利于合理配置行刑资源,使监禁矫正与社区矫正两种行刑方式相辅相成,增强刑罚效能,降低行刑成本。
四、社区矫正的适用范围1、被判处管制的管制是指由人民法院判决,对犯罪人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时间的人身自由,交由公安机关执行,并依靠社区群众监督与矫正的刑罚方法。
讲座社区矫正心得体会

随着我国社会的发展和法治建设的不断完善,社区矫正作为一种新型的刑罚执行方式,逐渐走进了人们的视野。
近日,我有幸参加了一场关于社区矫正的讲座,通过聆听专家的讲解,我对社区矫正有了更深入的了解,同时也对自己的工作有了新的认识。
以下是我对这次讲座的一些心得体会。
一、社区矫正的定义与意义社区矫正是指对被判处管制、缓刑、假释的罪犯,在社区内进行监管、教育、帮扶和矫正的一种刑罚执行方式。
与传统监狱刑罚相比,社区矫正具有以下特点:1. 社区化:社区矫正将罪犯置于社区环境中,有利于罪犯回归社会,减少监狱对罪犯的负面影响。
2. 个性化:社区矫正根据罪犯的个体情况,制定个性化的矫正方案,提高矫正效果。
3. 多元化:社区矫正涉及教育、心理、法律、社会等多个领域,形成多元化矫正体系。
4. 效益化:社区矫正有助于降低刑罚成本,提高刑罚执行效率,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通过社区矫正,可以实现以下意义:1. 维护社会稳定:社区矫正有助于减少罪犯重新犯罪,降低社会治安风险。
2. 促进罪犯改造:社区矫正为罪犯提供教育、培训、就业等机会,帮助其重新融入社会。
3. 降低刑罚成本:社区矫正可以减少监狱建设、运营等费用,降低刑罚成本。
4. 提高刑罚执行效率:社区矫正可以根据罪犯的实际情况,灵活调整矫正措施,提高刑罚执行效率。
二、社区矫正的实践与探索在讲座中,专家介绍了我国社区矫正的实践经验和探索成果。
以下是一些亮点:1. 建立健全社区矫正制度: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明确了社区矫正的原则、任务、程序等,为社区矫正工作提供了法律保障。
2. 加强社区矫正队伍建设:我国培养了大批专业的社区矫正工作者,提高了社区矫正工作的专业化水平。
3. 推进社区矫正信息化建设:通过建立社区矫正信息系统,实现社区矫正工作的信息化、智能化,提高矫正效果。
4. 强化社区矫正与社会力量的合作:社区矫正与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合作,共同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形成合力。
三、对社区矫正工作的思考通过参加讲座,我对社区矫正工作有了更深刻的认识,以下是我对社区矫正工作的几点思考:1. 加强社区矫正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普及,提高社会各界对社区矫正工作的认识和重视。
2020年《社区矫正法》新版解读PPT

第三十条
社区矫正对象失去联系的,社区矫正机构应当立即 组织查找,公安机关等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 合协助。查找到社区矫正对象后,应当区别情形依 法作出处理。
第三十一条
社区矫正机构发现社区矫正对象正在实施违反监督 管理规定的行为或者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等违法行 为的,应当立即制止;制止无效的,应当立即通知 公安机关到场处置。
社区矫正法共9章63条,包含总则,机构、人员 和职责,决定和接收,监督管理,教育帮扶,解除 和终止,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特别规定,法律责任,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推进和规范社区矫正工作,保障刑事判决、刑 事裁定和暂予监外执行决定的正确执行,提高教育 矫正质量,促进社区矫正对象顺利融入社会,预防 和减少犯罪,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四条
社区矫正对象应当依法接受社区矫正,服从监督管 理。
社区矫正工作应当依法进行,尊重和保障人权。社 区矫正对象依法享有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其他 权利不受侵犯,在就业、就学和享受社会保障等方 面不受歧视。
第五条
国家支持社区矫正机构提高信息化水平,运用现代 信息技术开展监督管理和教育帮扶。社区矫正工作 相关部门之间依法进行信息共享。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 宣贯解读
解读人:*** 时间:2020年4月
社区矫正是我国一项重要的非监禁刑罚执行制 度,是将管制、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 置于社区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促进其顺 利回归社会的刑罚执行活动。是贯彻落实我国宽严 相济刑事政策的一项刑罚执行制度,是社会管理创 新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 社区矫正工作。经中央批准,2003 年以来,全国先 后有 27 个省(区、市)开展了社区矫正试点工作, 从 2009年起在全国试行。
社区矫正工作亮点总结(经验交流)

社区矫正工作亮点总结(经验交流)---------------------------------------------------------------范文最新推荐------------------------------------------------------ 社区矫正工作亮点总结(经验交流)武隆县社区矫正工作亮点纷呈为矫正注入新活力武隆县社区矫正工作于2009年正式启动,迄今整整有四个年头。
全县矫正工作从最初的试点到现在的正规运行,期间经历了重大的变革与调整,执法工作逐步走向了成熟。
实践中我们紧紧围绕建设“中国武隆公园”这一总体任务,不断地摸索、总结经验,秉承“规范执法、以人为本”这一宗旨,加强社区矫正管理与服务保障,在抓紧社会管理创新制度措施落实上取得了良好的成绩,呈现出了多方位的亮点工程,为全县社区矫正工作执法注入了新的活力。
亮点一:建立“源头链接,六方管控”的联动机制即社区矫正人员由司法局管理矫正为主,依托法院、检察院、公安局、矫正人员家人及亲属、基层组织六方管理为辅的联动机制。
密切配合。
从源头抓起,在县法院、检察院、公安等相关部门设立联动协调小组,分工负责,抓好矫正前期交接工作。
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相互通报矫正人员信息情况,分析解决矫正中存在的问题,推进矫正工作的顺利开展。
切实互动。
以走访慰问活动为载体,注重加强与社区矫正人员及当地政府沟通联系,形成帮教合力。
做到慰问与思想教育相结合,从心灵上感化他们,并对确实存在困难的社区矫正人员进行帮扶,1 / 5---------------------------------------------------------------范文最新推荐------------------------------------------------------有效杜绝和减少了重新违法犯罪现象的发生。
亮点二:采用“一个坚持,三步深入,定期分析”的审前评估调查模式贯彻落实上级文件精神。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解读亮点一:注重社会关系修复和矫正对象融入社会犯罪行为侵害的是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社区矫正作为一种非监禁刑罚执行方式,其主要目的不在于对犯罪人施加报应性惩罚,而是致力于对受损的社会关系进行整体修复,恢复和谐融洽的社会关系以及重塑社区矫正对象健全的人格。
因此,《社区矫正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社区矫正机构可以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的个人特长,组织其参加公益活动,修复社会关系,培养社会责任感。
社区矫正对象通过参加社区服务、公益劳动修复包括被害人(社区)在内的各方面的社会关系,获得宽宥、谅解和接纳,减少“标签化”和社会排斥,营造良好的回归环境才能实现“促进社区矫正对象顺利融入社会,预防和减少犯罪”的立法目的。
亮点二:确立监督管理与教育帮扶两大核心任务《社区矫正法》第三条将教育矫正与帮困扶助两项任务合并,统一为“教育帮扶”,以“坚持监督管理与教育帮扶相结合”作为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指导方针。
监督管理强调社区矫正的刑罚执行措施属性,通过外在强制力要求矫正对象遵守报告、会客、外出、迁居、保外就医等监督管理规定,服从社区矫正机构的管理;而教育帮扶旨在利用多种形式,对矫正对象进行法治、道德等教育,激发其内在道德素质和悔罪意识,消除可能重新犯罪的因素。
亮点三:鼓励和引导多元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社区矫正法》第十条至第十三条对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各方主体的职责作了明确规定,鼓励和引导多元社会力量依法参与社区矫正工作,并在第四十条授权社区矫正机构可以通过购买社区矫正社会工作服务或者通过项目委托社会组织等方式,为社区矫正对象提供心理辅导、社会关系改善等专业化帮扶。
亮点四:充分保障社区矫正对象享有的合法权益《社区矫正法》总则第四条强调社区矫正对象依法享有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其他权利不受侵犯,在就业、就学和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不受歧视。
在实施社区矫正的过程中明确规定,社区矫正的措施和方法应当避免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正常工作和生活造成不必要的影响;非依法律规定,不得限制或者变相限制社区矫正对象的人身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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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法》八大亮点解读
日前,备受社会关注的《社区矫正法》审议获得通过,标志着我国社区矫正领域首部专门性法律正式出台,填补了我国社区矫正工作缺乏统领性主干法律依据的空白,在完善社区矫正法律规范体系的进程中迈出关键性一步,对于推进社区矫正工作规范化、专业化、法治化以及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具有重大意义,充分体现了保障人权、宽严相济、科学矫正、社会参与、修复融入的现代刑罚执行精神。
亮点一:注重社会关系修复和矫正对象融入社会
犯罪行为侵害的是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社区矫正作为一种非监禁刑罚执行方式,其主要目的不在于对犯罪人施加报应性惩罚,而是致力于对受损的社会关系进行整体修复,恢复和谐融洽的社会关系以及重塑社区矫正对象健全的人格。
因此,《社区矫正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社区矫正机构可以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的个人特长,组织其参加公益活动,修复社会关系,培养社会责任感。
社区矫正对象通过参加社区服务、公益劳动修复包括被害人(社区)在内的各方面的社会关系,获得宽宥、谅解和接纳,减少“标签化”和社会排斥,营造良好的回归环境才能实现“促进社区矫正对象顺利融入社会,预防和减少犯罪”的立法目的。
值得一提的是,东南大学法学院与江苏省司法厅合作开展的社区矫正损害修复项目首创的“四重修复”成果走在全国前列。
亮点二:确立监督管理与教育帮扶两大核心任务
《社区矫正法》第三条将教育矫正与帮困扶助两项任务合并,统一为“教育帮扶”,以“坚持监督管理与教育帮扶相结合”作为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指导方针。
监督管理强调社区矫正的刑罚执行措施属性,通过外在强制力要求矫正对象遵守报告、会客、外出、迁居、保外就医等监督管理规定,服从社区矫正机构的管理;而教育帮扶旨在利用多种形式,对矫正对象进行法治、道德等教育,激发其内在道德素质和悔罪意识,消除可能重新犯罪的因素。
亮点三:鼓励和引导多元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
《社区矫正法》第十条至第十三条对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各方主体的职责作了明确规定,鼓励和引导多元社会力量依法参与社区矫正工作,并在第四十条授权社区矫正机构可以通过购买社区矫正社会工作服务或者通过项目委托社会组织等方式,为社区矫正对象提供心理辅导、社会关系改善等专业化帮扶。
亮点四:充分保障社区矫正对象享有的合法权益
《社区矫正法》总则第四条强调社区矫正对象依法享有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其他权利不受侵犯,在就业、就学和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不受歧视。
在实施社区矫正的过程中明确规定,社区矫正的措施和方法应当避免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正常工作和生活造成不必要的影响;非依法律规定,不得限制或者变相限制社区矫正对象的人身自由。
社区矫正机构须严格保密矫正对象的身份信息、位置信息和个人隐私。
亮点五:设立社区矫正委员会统筹协调相关工作
《社区矫正法》第八条规定,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立社区矫正委员会,负责统筹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社区矫正工作。
“社区矫正委员会”作为一个新的组织机构系首次出现在法律文件中,社区矫正委员会的负责人一般由地方党政领导担任。
社区矫正工作涉及诸多部门,事务繁杂,设立这样一个专门的高规格组织机构,旨在建立起党委政府统一领导、司法行政部门组织实施、相关部门协调配合、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保障社区矫正工作顺利开展。
亮点六:提高社区矫正信息化水平与推动信息共享
利用现代信息技术进行“智慧矫正”以及建设信息共享应用服务平台是各地在社区矫正实践中的创新经验,《社区矫正法》把这些成功做法提升为制度成果,将“国家支持社区矫正机构提高信息化水平”“社区矫正工作相关部门之间依法进行信息共享”等内容写入总则第五条,还就信息化核查、使用电子定位装置等作出了专门规定,为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加强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亮点七:矫正对象分类管理与矫正方案个别化实施
犯罪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犯罪行为以及造成的危害结果各有差异,教育矫治需求的差异性体现了特殊预防所蕴含的刑罚个别化逻辑,要求处遇措施的程度及性质需根据矫正对象区别对待、类型化处理。
在分类处遇的基础上,制定个别化、针对性的矫正方案,并根据矫正效果动态调整,才能保证处遇措施的有效性。
《社区矫正法》在总则第三条确立了分类管理与个别化矫正原则,并在监督管理与教育帮扶两章的第二十四条和第三十六条分别作出具体规定。
亮点八:设立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特别规定专章
《社区矫正法》针对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的特殊情况设立专章予以特别规定,要求对未成年人的社区矫正与成年人分别进行,采取针对性的矫正措施。
对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予以特殊保护,如为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确定矫正小组,应当吸收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人员参加;保障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完成义务教育以及提供职业技能培训,在复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与其他未成年人同等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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