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急照明系统招标资格-评分-技术标要求-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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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第五部分评标办法

1.前言

1.1******项目智能应急照明及疏散指示设备采购,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供货商。为保证招标“公开、公平、公正”,根据国家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及有关方针、政策,结合本工程的特点,制定本评标办法,实行评标的规范化、标准化、科学化。

1.2本评标办法仅适用于本次招标。

1.3本评标办法的解释和修订权属招标人。

2.评标依据

2.l评标工作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国家七部委12号令)以及国家和地方颁布的有关法令、法(1) 基本情况和数据表;

(2)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3) 开标纪录;

(4) 符合要求的评标一览表;

(5) 废标情况说明;

(6) 评分比较一览表;

(7) 评审后将投标人按总得分从高到低排序;推荐前3名中标候选人;

(8) 签订合同前要处理的事宜;

(9) 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

(10) 签订合同时要注意的事宜。

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名。

补充:

1、开标当天投标单位资格审查资料用原件备查。

2、评标委员会成员对技术标应独自评审,并作出书面意见。

3、技术标、资信标、商务标评审后,评标委员会进行合议,各评委向评标委员会宣读本人评审意见和打分情况,评标委员会综合后确定中标候选单位。

4、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发现问题,应及时作出处理或者向招标人提出处理意见,

并作书面记录。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

5、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对评标结论持有异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可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且不陈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论。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此作出书面说明。

6、评标委员会初步评审后,将投标人的投标界定为废标后,因有效投标不足三家,经招标人同意,评标委员会可继续进行详细评审。经详细评审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所有投标,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2.2评标的依据是招标文件及其补充通知、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及其澄清文件以及本评标办法。

2.3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分法。

3.评标人员应遵守的原则和纪律

3.1本次评标活动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3.2评标委员会组成:本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为9人,其中,由3名招标人代表、6名经济和技术方面专家共同组成。招标人代表应当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者建设工程类执业资格。经济和技术方面的专家评委不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经济和技术方面的专家评委在开标前24小时内由**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产生。

3.3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

3.4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

3.5本次评标实行封闭评标,除评标委员会成员、监督人员和评标区工作人员外,其他任何人员未经允许不得进入评标区。招标人评标代表与评标专家实行分离评标。

3.6评标委员会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按照本评标办法对投标人递交的投标文件进行系统地评审和比较,向招标人推荐中标候选人。

3.7评标委员会成员应独自对投标文件的技术标进行评审,并作出书面意见。

3.8评标委员会完成技术标、资信标、商务标评审后,进行合议,各评委向评标委员会宣布本人评审意见和打分情况,评标委员会综合后确定中标候选人。

3.9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对发现的问题应及时作出处理,或者向招标人提出处理意见,并对此作书面记录。

3.10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由评标委员会负责人起草书面评标报告,记录整个评标过程的基本情况,阐明评标委员会对各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意见及推荐经过排序的中标候选人情况。

3.11评标报告应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对评标结论持有异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可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且不陈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论,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此作出书面说明。

3.12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因存在回避、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评标的,或擅离职守离开评标区的,将及时更换,被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由替换的评标专家重新进行评审。

3.13评标委员会出现争议,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每位评委对自己做出的结论承担责任。

4.评标办法

4.1资格审查

4.1.1本次招标的资格审查采用资格后审。评标委员会首先对各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审查根据投标人投标文件中的资格审查部分提供的内容,依据以下资格审查合格条件进行评审。下列实质性资格审查条件不具备之一者,将不能通过资格审查。资格审查部分涉及到的证件,评标委员会应对其审查。资格审查的评审结果为合格、不合格两种。通过资格后审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参加下一阶段的评审。当经评标委员会评审,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人少于三家时,招标人将重新组织招标。

4.1.2资格审查所需资料复印件均须加盖投标人公章放入资格审查文件中。

4.1.3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后,应当对符合或不符合资格条件的投标人作出详细的书面记录,并作为评标报告的组成内容。

4.2初步评审

评标委员会首先对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只有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文件才能进入详细评审。

4.2.1初步评审,是指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项目的招标文件和《招标投标法》等相应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符合性鉴定,对投标文件是否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确认。审查其投标文件是否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

4.2.2所谓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就是其投标文件应该与招标文件的所有条款、条件和规定相符,无显著差异或保留。显著差异或保留是指对工程的发包范围、质量标准、工期、计价标准及运用产生实质性影响。

4.2.3评标委员会应当审查每一投标文件是否对招标文件提出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如果投标文件实质上不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将予以拒绝,并不允许投标人通过修正或撤消其不符合要求的差异或保留,使之成为具有响应性的投标。

4.2.4经评标委员会对所有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初步评审后,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未能在实质上响应的投标,或属无效标的或属重大偏差的,应作废标处理。

4.2.5评标委员会在对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进行报价评估时,除招标文件另有约定外,应当按下述原则进行修正,调整后的报价经投标人确认后产生约束力。

1)用数字表示的数额与用文字表示的数额不一致时,以文字数额为准;

2)单价与工程量的乘积与总价之间不一致时,以单价为准。若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错位,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4.2.6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该投标人的投标应作废标处理。

4.2.7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对各投标单位的投标报价审查后认为其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设有标底明显低于标底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做废标处理

4.2.8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或者拒不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其投标,按废标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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