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规定》(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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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范建设工程开工安全生产条件,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

第三条建设单位申请领取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必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开工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

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授权监督机构按照施工许可证审批权限对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

第五条建设单位应提供如下资料:

1、建设单位工程管理人员名册,包括姓名、年岁、学历、职称、联系方式。

2、建设单位对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的安全分析报告,应包括:工程项目安全作

业环境、工程特点、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的管理目标等内容。

3、设计单位对安全施工提出的要求和建议。

4、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支付计划。

5、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地上管线资料,并经施工单位签收确认。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提供的监理单位资料:

1、资质证书;

2、项目专业监理人员配备情况及相应资格证书;

3、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监理方案。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提供的施工单位资料:

1、安全生产许可证;

2、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保证体系;

3、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配备情况及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4、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5、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及保证措施;

6、为施工人员上的保险凭证;

7、工程项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八条按有关规定提供其他需要审查的安全生产资料。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填写安全生产条件审查申请表(见附表,提供的审查资料应使用A4纸打印,所有的证件和凭证使用A4纸复印,按照第5、6、7、8条的要求的资料顺序装订成册。所有的证件和凭证在提交资料时应验原件。建设单位对提交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授权监督机构在接到提交的安全生产资料后要当即核验所有的证件和凭证并将原件退回。提交的资料在接到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

第十一条提交的安全资料审查合格的,审核人员签字,并出具资料合格证明。

安全资料审查不合格的,审核人员提出理由和修改意见。

第十二条工程项目领取施工许可证后,不得降低安全生产条件,并应当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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