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医疗服务价格类别考核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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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法规类别】行政事业性收费【发文字号】湘价费[2013]105号【发布部门】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发布日期】2013.09.26【实施日期】2013.10.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二○一三年九月二十六日湘价费〔2013〕105号)省公安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农业厅、卫生厅、审计厅、工商管理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质量技术监督局,各市州物价局、财政局:为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149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决定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自2013年10月1日起,降低10个部门3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收费标准,具体项目和标准见附件。

二、上述收费标准降低后,相关执收部门要及时到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

相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职责所需相关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在部门预算中统筹安排,确保其工作正常开展。

三、各地和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对公布降低的收费标准,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执行。

各级价格、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本通知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降低收费标准的,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并追究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四、各市州价格、财政部门在接到本通知后,要及时将降低后的收费标准向社会公布,并将本地区降低收费标准的实施情况、每项收费降标的减负总金额及制定的相关配套政策措施等情况,于10月15日前报省物价局、省财政厅。

湖南省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目录一、公安部门:1、机动车抵押登记费标准,由每辆次100元降为70元。

2、因丢失要求补发因私护照的收费标准,由每本400元降为200元。

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3、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考试考试收费标准,每人每科降低为63元(其中上交国家考务费13元,组考费50元,共4科)。

《湖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湘价服

《湖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湘价服

湘价服〔2010〕76号 湖南省物价局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县物价局、房产局:为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经召开价格决策听证会及广泛听取意见,并报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湖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贯彻执行。

附件:《湖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湖南省物价局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二○一○年六月七日主题词:物业 服务 收费 通知抄 送:国家发改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府法制办、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省物价局各直属单位湖南省物价局办公室 2010年6月8日印发校对:邓荣幸附件:湖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文件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湖南省服务价格管理条例》、《湖南省价格监督管理条例》、《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3〕1864号)和《物业服务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发改价格〔2007〕2285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物业服务、收费及监督管理。

未实施专业化物业服务的全省公共机构物业及原房改房的收费参照本办法,由省物价局会同省机关事务局另行制定。

业主自行组织管理物业的,其物业服务及收费可参照本办法执行,并由业主大会在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指导下具体实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共用配套的设施设备和公共或共用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政府提倡建设单位、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衡阳市医疗废物和危险废物处置试行收费标准的批复-湘价函[2014]5号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衡阳市医疗废物和危险废物处置试行收费标准的批复-湘价函[2014]5号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衡阳市医疗废物和危险废物处置试行收费标准的批复正文:----------------------------------------------------------------------------------------------------------------------------------------------------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衡阳市医疗废物和危险废物处置试行收费标准的批复(二○一四年一月十七日湘价函〔2014〕5号)衡阳市物价局:你局《关于衡兴环保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医疗废物和危险废物处置收费标准的请示》收悉。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环保总局、卫生部、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实行危险废物处置收费制度促进危险废物处置产业化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1874号)、《湖南省危险废物处置收费管理试行办法》、《湖南省特定商品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成本监审结论,现就核定衡兴环保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医疗废物和危险废物处置试行收费标准的有关问题批复如下:一、同意你市将有固定病床的医疗机构医疗废物处置费按出院者实际占用床位数计收,收费标准继续维持每床日1.85元;无固定病床的医疗机构和其他产生医疗废物的单位医疗废物处置费,按月定额收取,具体收费标准见附表一。

二、根据《湖南省特定商品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和保本微利的原则,对衡兴环保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危险废物处置收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

危险废物处置费按处置重量计收,具体收费标准见附表二。

危险废物运输收费标准由服务主体与危废产生单位协商确定。

三、开展医疗废物和危险废物处置收费,应坚持自愿委托、服务有偿原则,与委托方签订协议,并依约提供服务和收费。

四、你局应按照《湖南省服务价格管理条例》规定,通知服务主体到你局办理《湖南省服务价格登记证》,实行亮证收费,使用国家规定票据,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和价格部门的检查,并在服务或收费场所的醒目位置公示服务项目、服务规范及收费标准,确保服务质量。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同意湖南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继续执行体检收费标准的批复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同意湖南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继续执行体检收费标准的批复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同意湖南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继续执行体检收费标准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10.04.22•【字号】湘价函[2010]46号•【施行日期】2010.04.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健康促进正文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同意湖南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继续执行体检收费标准的批复(湘价函〔2010〕46号)湖南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你中心《关于申请继续审批医疗服务价格中相关体检项目收费标准的请示》收悉。

鉴于我局《关于重新核定湖南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体检收费的批复》(湘价函〔2007〕145号)有效期已满且执行以来无不良反映,经研究,同意你中心继续收取体检费,现将有关事项批复如下:一、体检收费标准。

重新核定你中心法定健康检查收费标准为:静脉采血6元(含真空采血管),ABO红细胞定型3元,血清转氨酶10元,常规心电图(十二通道)19元,X线摄影(14吋×17吋感绿片)40元,体检费(含签发健康证书)25元,B超(含肝、胆、脾、胰、双肾)40元,人免疫缺陷病毒抗体测定(免疫学法)60元(快速测定加收20元),梅毒螺旋体特异抗体测定(荧光探针法)60元,乙肝两对半测定25元(快速测定加收5元),丙型肝炎抗体测定40元(快速测定加收5元),血常规18元,尿常规10元。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规定,按到达目的地国家要求增加的其他体检项目的收费,参照省物价局、省卫生厅有关医疗服务价格的文件执行。

减少服务项目,必须同时核减相应收费标准。

二、健康咨询费。

考虑到你中心健康咨询服务,是由专人及时提供国际、国内有关传染病、流行病的疫病情况,备有宣传资料,其服务内容有别于省物价局、省卫生厅有关文件的规定,因此同意你中心国际旅行健康咨询继续按每人次10元收费(含资料)。

三、你中心根据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核准的内容开展其他医疗服务工作,其价格可按照省物价局、省卫生厅湘价服〔2002〕230号文件中的二类价格标准执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全国医疗服

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全国医疗服

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新增和修订项目(2007年)的通知【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发改价格[2007]2193号【发布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卫生部(已撤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发布日期】2007.09.04【实施日期】2007.09.0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新增和修订项目(2007年)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219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为进一步加强医疗服务价格管理,规范医疗服务价格行为,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对《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试行2001年版)》进行了补充和完善,现将新增和修订的项目目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要按照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根据新增和修订项目的具体内容科学测算成本,合理制定和调整相关项目价格。

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附:《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新增和修订项目(2007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二OO七年九月四日《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新增和修订项目(2007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前言《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试行2001年版)》(以下简称《项目规范》)2001年10月正式印发以来,对规范医疗服务价格行为,调整医疗服务收费结构,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医疗技术发展,出现了一些新的医疗服务项目,其中有些项目已陆续在各地试行。

按照《关于改革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意见》(计价格[2000]962号)的要求,2006年10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开展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增补和修订工作。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卫生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卫生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卫生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04.05.31•【字号】闽价[2004]服227号•【施行日期】2004.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卫生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价〔2004〕服227号)各设区市物价局、卫生局,各有关医疗机构:现将《福建省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卫生厅二○○四年五月三十一日福建省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满足人民群众的基本医疗服务需求,促进医疗卫生事业健康发展,规范医疗服务价格行为,根据《价格法》和国家有关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改革的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福建省境内面向社会提供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

第三条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医疗机构在有权机关制定的最高指导价范围内确定本单位的实际执行价格。

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医疗机构根据实际服务成本和市场供求情况自主制定价格。

第四条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国家医疗服务价格的方针政策、作价原则,制定和调整全省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挂号费、诊查费、普通病房床位费、护理费等主要医疗服务项目以及省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项目的政府指导价。

设区市人民政府制定所辖行政区域内设区市及以下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除前述主要医疗服务项目外的医疗服务项目的政府指导价,由同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卫生行政部门承担具体工作。

第五条各级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应按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和规定比例设置普通病房床位,普通病房床位比例由省价格、卫生行政部门另行规定。

超过规定比例有向患者提供设施、设备条件优于普通病房规定的优质病房,其床位费省级医院报省价格、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另行核定;设区市及以下医院报设区市政府另行核定,由同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卫生行政部门承担具体工作。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株洲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湘价函[2010]168号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株洲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湘价函[2010]168号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株洲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正文:----------------------------------------------------------------------------------------------------------------------------------------------------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株洲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湘价函〔2010〕168号)株洲市人民政府:你市《关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函》(株政函〔2010〕94号)收悉。

鉴于《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和规范株洲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复函》(湘价函〔2008〕73号)有效期已到,依据《湖南行政程序规定》要求,根据你市两年来实际执行情况,同意你市继续按湘价函〔2008〕73号文的要求收取城市基础配套费,现将有关问题函复如下:一、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及相关问题(一)你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继续按房屋建筑面积收取,具体标准见附件一。

(二)以招标、拍卖、挂牌、协议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按附件一执行。

除本函规定减免项目之外的划拨土地,均按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90元的标准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三)改变建筑用途的建设项目,按改变后的建筑用途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按扩建改建面积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四)你市市辖五县(市)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由你市物价局、财政局根据《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发布湖南省建设系统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湘价费〔2008〕122号)、《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发布湖南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湘价费〔2009〕169号)的有关规定,以上年商品房平均销售价格为基价,住宅在基价的1.5%以内、其他建设项目在基价的2.5%以内,并考虑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和企业的承受能力制定,具体标准报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备案。

贵州省物价局、省卫生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制定新开展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试行)的通知-

贵州省物价局、省卫生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制定新开展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试行)的通知-

贵州省物价局、省卫生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制定新开展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试行)的通知正文:---------------------------------------------------------------------------------------------------------------------------------------------------- 贵州省物价局、省卫生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制定新开展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试行)的通知各市(州、地)、县物价局、卫生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原国家计委、卫生部《关于改革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意见》(计价格<2000>962号)和原国家计委、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试行)〉的通知》(计价格<2000>1751号)的精神,结合我省医疗机构新开展医疗服务项目情况,我们在进行成本测算的基础上,制定我省新开展医疗服务项目试行价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次新开展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自2OO9年1月20日起试行。

各地在试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们。

新开展医疗服务项目具体价格详见附表。

二、通知规定价格为相应级别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最高限价,各医疗机构在规定的政府指导价范围内确定本单位的实际执行价格。

附:新开展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表附件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卫生厅贵州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附件:贵州省新开展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表财务分类编码项目名称项目内涵除外内容计价单位说明最高限价(元)省级市级县级23055、核素功能检查每个部位D23050001414碳呼气试验包括各类呼气试验次75.070.0250305肝病的实验诊断H250305016血清5’核苷酸测定项8.07.06.0H250305023腺苷脱氨酶测定包括血清、脑脊液和胸水标本项7.06.0250403感染免疫学检测H250403011乙型肝炎病毒外膜蛋白前S1抗原测定包括前S1抗体测定项22.020.018.034022、康复E340200035儿童听力障碍语言训练30分钟/次20.015.012.0E340200036构音障碍训练次20.015.012.0E340200037吞咽功能障碍训练次15.012.0——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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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价局 湖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医疗服务价格 类别考核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湘价医[2009]122号

各市州、县物价局、卫生局,部、省直医疗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完善医疗服务分级定价和优质优价政策,促进医疗机构健康有序发展和引导患者合理分流,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卫生厅制定了《湖南省医疗服务价格类别考核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我省医疗服务价格类别考核工作将从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开始至2009年11月31日结束,请各地抓紧时间,按照考核办法的要求,重新评定所辖范围内医疗机构价格类别,并于12月15日前将申报特一类、一类价格医院的相关材料和评定为二类价格医院的名单报省物价局医药价格管理处和省卫生厅规划财务处,由省统一发文向社会公布。

湖南省物价局 湖南省卫生厅 二○○九年九月二十一日

湖南省医疗服务价格类别考核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精神,完善医疗服务分级定价和优质优价政策,促进医疗机构健康有序发展和患者合理分流,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湖南省服务价格管理条例》、《湖南省价格监督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国家发改委、卫生部相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凡本省行政区域内经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一年以上并向患者收取医疗服务价格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均列入价格类别考核范围。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医疗服务价格是指医疗机构组织医护人员利用医疗仪器设备和技术,向患者提供医疗诊断、检查、治疗过程中所消耗材料、劳务技术的补偿。医疗服务价格类别是指对不同医疗技术水平和医疗服务成本差异的医疗机构给予不同的补偿标准。 第四条 医疗服务价格类别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按照统一的内容、标准和程序进行。湖南省医疗服务价格从高到低分为特一类、一类、二类、三类4个类别。根据医疗项目诊疗技术的差异,每个类别之间适当拉开5~10%的价格差距。 第二章 考核内容 第五条 医疗服务价格类别考核主要考核医院规模、医疗技术服务水平、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水平等内容。考核具体数据以医疗机构上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信息资料为准,考核内容主要包括: 1、医院规模及执业情况,包括医疗机构级别、年门诊人次、年出院人次、实际开放床位、年床位平均使用率、医药费用变动等情况。 2、医技人员和学科建设情况,包括副主任以上医师数、副主任以上护师数、其他副高以上职称卫生技术人员数、学科建设等技术能力。 3、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情况,包括管理机构、人数,院内价格管理制度、价格公示、价格举报投诉和违价查处等情况。 第三章 考核标准 第六条 特一类价格医院考核标准 严格执行医疗卫生、价格管理法律法规,确保医疗服务质量,价格管理到位,具有良好的医疗信誉,具体标准为: 1、取得省卫生厅核发的三级综合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年门急诊人次不少于100万人,年出院人次不少于5万人,实际开放床位数2000张以上,年床位平均使用率不少于98%。年门诊人次费用、住院病人床日总费用的增长幅度控制在5%以内。 2、医院副主任及以上医师数不少于300人,其中:主任医师数不少于150人。副主任以上护师(士)数不少于20人,其中:主任护师数不少于3人。其他副高以上职称卫生技术人员数不少于50人。 3、具有较高水平的教学和科研能力,享受国务院津贴专家人数不少于30人,国家级重点学科不少于3个,省级重点学科不少于6个,每年承担国家级科研项目不少于10个。 4、具有独立的价格管理机构,其中经省价格主管部门等机构培训合格的专门负责价格管理的人员不少于3人,兼职价格管理人员覆盖各临床医技科室。具有健全的内部价格管理制度。按规定实行价格公示和费用查询制度,按要求提供住院患者每日费用清单。 5、严格执行国家医疗服务、药品、医用耗材价格政策,及时受理患者的价格咨询,妥善处理医患之间的价格纠纷,年度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收到确有违价行为的投诉次数少于5次。按时按质完成价格主管部门布置的各项工作任务,医药费用监测、医疗服务价格成本、药品和医用材料公示数据报送及时、准确。 第七条 一类价格医院考核标准 严格执行医疗卫生、价格管理法律法规,确保医疗服务质量,价格管理到位,具有良好的医疗信誉,具体标准为: 1、综合医院 ①取得省卫生厅核发的三级综合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年门急诊人次不少于25万人,年出院人次不少于2万人,实际开放床位数700张以上,年床位平均使用率不少于90%。年门诊人次费用、住院病人床日总费用的增长幅度控制在5%以内。 ②医院副主任及以上医师数不少于30人,其中:主任医师数不少于15人。副主任以上护师(士)数不少于10人,其中:主任护师数不少于3人。其他副高以上职称卫生技术人员数不少于5人。 ③具有较高水平的教学和科研能力,享受国务院津贴专家人数2人。市州以上特色专科5个,其中省级及以上2个。承担市州以上科研课题5个,其中省级及以上2个。 ④具有健全的价格管理机构,其中经省价格主管部门等机构培训合格的专门负责价格管理的人员不少于2人,兼职价格管理人员覆盖各临床医技科室。具有健全的内部价格管理制度。按规定实行价格公示和费用查询制度,按要求提供住院患者每日费用清单。 ⑤严格执行国家医疗服务、药品、医用耗材价格政策,及时受理患者的价格咨询,妥善处理医患之间的价格纠纷,年度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收到确有违价行为的投诉次数少于5次。按时按质完成价格主管部门布置的各项工作任务,医药费用监测、医疗服务价格成本、药品和医用材料公示数据报送及时、准确。 2、中医院 ①取得省卫生厅核发的三级中医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年门急诊人次不少于20万人,年出院人数不少于1万人,实际开放床位数500张以上,年床位平均使用率不少于90%,年门诊人次费用、住院病人床日总费用的增长幅度控制在5%以内。 ②医院副主任及以上医师数不少于20人,其中:主任医师数不少于10人。副主任以上护师(士)不少于6人,其中:主任护师数不少于2人。其他副高以上职称卫生技术人员数不少于4人。 ③具有较高水平的教学和科研能力,享受国务院津贴专家人数2人。市州以上特色专科4个,其中省级及以上2个。承担市州以上科研课题4个,其中省级及以上2个。 ④具有健全的价格管理机构,其中经省价格主管部门培训合格的专门负责价格管理的人员不少于2人,兼职价格管理人员覆盖各临床医技科室。具有健全的内部价格管理制度。按规定实行价格公示和费用查询制度,按要求提供住院患者每日费用清单。 ⑤严格执行国家医疗服务、药品、医用耗材价格政策,及时受理患者的价格咨询,妥善处理医患之间的价格纠纷,年度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收到确有违价行为的投诉次数少于5次。按时按质完成价格主管部门布置的各项工作任务,医药费用监测、医疗服务价格成本、药品和医用材料公示数据报送及时、准确。 3、专科医院 ①取得省卫生厅核发的三级专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年门急诊人次不少于14万人,年出院人数不少于1.5万人;实际开放床位数500张以上(口腔专科为实际开放牙科椅位80张),年床位(牙椅)平均使用率不少于90%;年门诊人次费用、住院病人床日总费用的增长幅度控制在5%以内。 ②副主任及以上医师数不少于20人,其中:主任医师数不少于10人,副主任以上护师不少于5人,其中主任护师数不少于2人,其他副高以上职称卫生技术人员数不少于3人。 ③具有较高水平的教学和科研能力,享受国务院津贴专家人数1人。市州以上特色专科3个,其中省级及以上2个。承担市州以上科研课题4个,其中省级及以上1个。 ④具有健全的价格管理机构,其中经省价格主管部门等机构培训合格的专门负责价格管理的人员不少于2人,兼职价格管理人员覆盖各临床医技科室。具有健全的内部价格管理制度。按规定实行价格公示和费用查询制度,按要求提供住院患者每日费用清单。 ⑤严格执行国家医疗服务、药品、医用耗材价格政策,及时受理患者的价格咨询,妥善处理医患之间的价格纠纷,年度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收到确有违价行为的投诉次数少于5次。按时按质完成价格主管部门布置的各项工作任务,医药费用监测、医疗服务价格成本、药品和医用材料公示数据报送及时、准确。 第八条 二类价格医院考核标准: 遵守医疗卫生、价格管理法律法规,确保医疗质量,价格管理较好,具有较好的医疗信誉,具体标准为: 1、综合医院 ①取得市(州)卫生局核发的二级综合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年门急诊人次不少于6.5万人,年出院人次不少于9千人,实际开放床位数260张以上,年床位平均使用率不少于85%。年门诊人次费用、住院病人床日总费用的增长幅度控制在4%以内。 ②医院副主任及以上医师数不少于10人,其中:主任医师数不少于3人。副主任以上护师(士)数不少于2人,其他副高以上职称卫生技术人员数不少于1人。 ③明确价格管理机构,其中经省价格主管部门等机构培训合格的专门负责价格管理的人员不少于1人,主要临床医技科室有兼职价格管理人员。具有内部价格管理制度。按规定实行价格公示和费用查询制度,按要求提供住院患者每日费用清单。 ④严格执行国家医疗服务、药品、医用耗材价格政策,及时受理患者的价格咨询,妥善处理医患之间的价格纠纷,年度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收到确有违价行为的投诉次数少于5次。按时按质完成价格主管部门布置的各项工作任务,医药费用监测、医疗服务价格成本、药品和医用材料公示数据报送及时、准确。 2、中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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