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安全技术防范工程管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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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安全技术防范工程管理规范第一条为加强安全技术防范工程(以下简称技防工程)管理,规范管理程序,保证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山东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50348-200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安全防范工程程序与要求》(GA/T75-94)、《安全防范系统验收规则》(GA308-2001)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技防工程设计、施工的单位,建设单位和检测、管理部门,均适用本规范。

第三条本规范所称技防工程是指以维护公共安全为目的,综合运用技防产品所组成的安全防范系统。

第四条技防工程按照风险等级或工程投资额划分为三级。

(一)一级工程:一级风险或投资额100万元(含)以上的工程;

(二)二级工程:二级风险或投资额30万元(含)以上100万元以下的工程;

(三)三级工程:三级风险或投资额30万元以下的工程。

第五条公安机关履行技防工程质量监督、技防工程使用检查、查处违反技防工程管理行为等职责,办理技防工程从业单位从业条件告知证明和自愿确认登记。

技防工程实行分级管理。一、二级工程原则上由省公安厅负责管理;三级工程原则上由市地公安机关负责管理。

第六条技防工程由公安部公布的技防工程检验机构实施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

第七条技防工程设计、施工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营业执照(注册资金50万元以上,固定办公场所不少于60平方米);

(二)具有6名以上专业技术(计算机、电子、通信、自动化等)人员。其中,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博士学位等同高级职称,硕士学位等同中级职称);外聘人员不超过1人,并不得担任主要设计人员和关键岗位负责人;技术人员经劳动部门鉴证的劳动合同期限不少于2年;

(三)具有必要的检测、调试仪器设备(兆欧表、示波器、万用表、直流稳压电源、照度计、接地电阻仪等),且须经法定计量部门检定合格;

(四)具有完善的技防工程质量保证措施,包括职责明确的组织机构(技术、质检、人事、技术档案等部门)和完善的涉及工程质量的采购、设计、施工、维护维修及保密、人员培训等管理制度;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技防工程的设计、施工单位应在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后30日内将本规范第七条规定的情况,书面告知市地公安机关。符合规定的,市地公安机关应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并出具全省统一格式的《山东省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设计施工条件告知证明》(见附件六)。

省外技防工程设计、施工单位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承接技防工程时,应将从业条件告知工程所在地公安机关。

第九条技防工程设计、施工单位可自愿申请设计、施工等级确认。一级设计、施工单位由省公安厅确认登记,二级设计、施工单位由市地公安机关确认登记。

第十条具备下列条件可确认为技防工程一级设计施工单位:

(一)具有完成二级以上工程5个(其中100万元以上的工程不少于1个)且工程投资额累计400万元以上的工程施工业绩,已建工程须符合管理规定并按GA308-2001标准验收合格;

(二)配备报警、电视监控、出入口控制、计算机应用、管线设计、安装调试等专业技术人员15人以上,其中专业对口的具有中、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7人,经劳动部门鉴证的劳动合同期限不少于3年;

(三)按照国家标准GB/T19000-ISO9000系列标准要求,制订了质量保证体系文件并贯彻执行;

(四)注册资金200万元以上;

(五)固定办公场所不少于200平方米;

(六)具备经法定计量机构检定合格的兆欧表、示波器、万用表、直流稳压电源、照度计、接地电阻仪、清晰度测试卡、低频频率计、脉冲信号发生器等施工调试设备。

第十一条具备下列条件可确认为技防工程二级设计施工单位:

(一)具有完成三级以上二级以下工程5个(其中80万元以上工程不少于1个)且投资额累计200万元以上的工程施工业绩,已建工程须符合管理规定并按GA308-2001标准验收合格;

(二)配备报警、电视监控、出入口控制、计算机应用、管线设计、安装调试等专业技术人员10人以上,其中专业对口的具有中、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6人,经劳动部门鉴证的劳动合同期限不少于2年;

(三)建立起各项质量管理制度,具有保证工程质量的措施;

(四)注册资金100万元以上;

(五)固定办公场所不少于100平方米;

(六)本规范第十条第(六)项规定的施工调试设备。

第十二条市地以上公安机关在收到技防工程设计、施工单位自愿申请从业等级确认材料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从业等级进行确认。符合条件的,确认等级,发给《山东省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设计施工等级确认登记证》(见附件七);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相关材料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山东省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设计施工等级确认登记证》不收任何工本费用,此证有效期为一年。设计、施工单位应于下年度的4月中旬前,持通过年审的工商营业执照、工程业绩和其他从业条件证明材料,向原确认机关申请重新确认登记。

市地公安机关应将确认等级登记的设计、施工单位名单于本季度内报省公安厅备案。

第十四条技防工程的设计、施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工程设计、施工单位应履行维修等售后技术服务承诺。

第十五条邮政局(所)、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技防工程设计方案须经公安机关审批。一、二级工程原则上由省公安厅审批,三级工程由市地公安机关审批。军工产品储存库风险等级认定和技防工程建设方案须经军工企业主管部门、公安部、省公安厅审批。

建设单位应在施工前向公安机关提供以下材料办理方案审核手续:

(一)《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设计方案审核申请表》(见附件一);

(二)工程合同;

(三)设计任务书;

(四)设计方案(包括设备器材清单、系统平面布防图、管线敷设图、中心控制室布置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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