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建设规范暨备案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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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畜禽规模养殖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开展畜禽规模养殖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开展畜禽规模养殖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神牧发〔2010〕15号各乡镇人民政府,神木镇永兴、西沟办事处:为了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贯彻落实农业部《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我县畜禽规模养殖,强化畜禽规模养殖备案管理、完善备案制度,扎实推进我县畜牧业科学发展,现将备案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并将《神木县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备案程序管理办法》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组织领导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把畜禽规模养殖备案管理和养殖档案建立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列入议事日程,作为一项长期工作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县畜牧兽医局成立了以局长任组长,动物卫生监督所所长、畜牧兽医技术推广站站长任副组长,动物卫生监督所和畜牧兽医技术推广站主要业务骨干为成员的领导小组,负责全县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备案管理和养殖档案建立的督促、管理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明确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并要明确一名具体负责规模养殖备案管理和养殖档案建立的工作人员,负责更新、报送畜禽规模养殖备案和档案建立汇总,确保工作的顺利开展,并于4月5日前将人员情况(附件2)上报县畜牧兽医技术推广站。

同时进一步明确规模场挂牌兽医和包片兽医,完善巡查制度,做好巡查记录。

以后,县内畜牧生产发展项目及以奖代补政策落实将从已备案的规模场(小区)中施行,未备案的,一律不予安排。

二、备案审核条件及备案程序在我县辖区内兴办的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养殖专业合作社的单位和个人,符合《神木县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备案程序管理办法》,达到以下备案管理条件的,予以备案。

(一)备案条件1、建设用地必须符合本县城乡建设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畜牧业发展规划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在禁养区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养殖专业合作社,一律不予备案。

2、选址、布局及畜禽棚舍的设计、建筑必须符合“因地制宜、布局合理、便于消(毒)防(疫)”等技术要求。

3、有与其饲养规模相适应的生产场所和配套的生产设施。

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

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

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养殖档案区(县)乡(镇)村农户:饲养品种:存栏数量: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与管理制度一、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应当具备的条件(一)有与其饲养规模相适应的生产场所和配套的生产设施;(二)有为其服务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三)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防疫条件;(四)有对畜禽粪便、废水和其他固体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的沼气等设施或者其他无害化处理设施;(五)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养殖场、养殖小区兴办者应将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名称、养殖地址、畜禽品种和养殖规模,向养殖场、养殖小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取得畜禽标准代码。

二、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管理制度建立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管理制度是全面落实畜禽养殖标准化生产技术规程,推广高效综合饲养技术,彻底杜绝国家禁用、限用兽药和饲料添加剂使用,提高畜禽产品质量的重要保障。

各区县、乡镇、村都要按照标准化生产的要求,建立健全生产管理制度。

(一)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备案制度。

各区县畜牧局要组织乡镇兽医站、村级防疫员,对辖区内规模养殖场(小区)逐一进行登记备案,并及时做好对规模场(小区)扩建情况备案。

登记的内容包括饲养场(户)的姓名、饲养品种、存栏规模、扩建投资、建设内容等。

(二)审查办证制度。

各区县畜牧局对辖区内的规模养殖场(小区)要严格审查,对条例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办理各种证照。

一是必须办理《动物防疫合格证》;二是对生产经营种畜禽的规模场要按《种畜禽管理条例》、《畜牧法》办理《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三是有官方兽医监管,有动物健康监管证,官方兽医每周至少一次巡视监管,并填写监管记录。

(三)建立日常养殖档案。

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根据农业部农牧发〔2007〕1号《关于加强畜禽养殖管理的通知》要求,建立免疫程序、生产记录、饲料与饲料添加剂和兽药使用记录、消毒记录、免疫记录、诊疗记录、防疫监测记录、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记录等。

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港市畜禽养殖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贵政办〔2014〕49号

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港市畜禽养殖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贵政办〔2014〕49号

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港市畜禽养殖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港市畜禽养殖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贵政办〔2014〕4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贵港市畜禽养殖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四届人民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4年10月28日贵港市畜禽养殖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畜禽养殖行为,防治畜禽养殖污染,转变畜牧业增长方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畜禽,是指在人工饲养条件下,以经济利用为目的的陆生动物,包括:猪、牛、羊、兔、犬、鸡、鸭、鹅等由国务院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公布的畜禽遗传资源目录中的动物。

国家和自治区对伴侣动物、观赏动物、竞技动物、实验动物等饲养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畜禽规模养殖场,是指符合养殖备案登记的畜禽养殖场(户)和养殖小区。

具体规模为:(一)生猪养殖场:年出栏500头以上;(二)肉禽养殖场:年出栏50000只以上;(三)蛋禽养殖场:常年存栏10000只以上;(四)奶牛养殖场:常年存栏100头以上;(五)肉牛养殖场:年出栏100头以上;(六)肉羊养殖场:年出栏500只以上;(七)其他畜禽养殖场的规模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畜禽规模养殖选址规划、养殖场的设置、建设规范以及所有畜禽养殖的饲养管理、疫病防治、调运、养殖污染治理和监督管理的单位和个人。

不符合养殖备案登记的畜禽养殖户,原则上参照本办法执行。

养殖管理制度(6篇)

养殖管理制度(6篇)

养殖管理制度(6篇)养殖管理制度(精选6篇)养殖管理制度篇1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67号,经20__年6月16日农业部第1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__年7月1日起施行。

20__年5月24日农业部发布的《动物免疫标识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13号)同时废止。

为了规范畜牧业生产经营行为,加强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建立畜禽及畜禽产品可追溯制度,有效防控重大动物疫病,保障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制定本办法。

全文共六章三十五条。

二○○六年六月二十六日农业部令第67号《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业经20__年6月16日农业部第1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__年7月1日起施行。

20__年5月24日农业部发布的《动物免疫标识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13号)同时废止。

部长杜青林二○○六年六月二十六日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畜牧业生产经营行为,加强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建立畜禽及畜禽产品可追溯制度,有效防控重大动物疫病,保障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畜禽标识是指经农业部批准使用的耳标、电子标签、脚环以及其他承载畜禽信息的标识物。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畜禽及畜禽产品生产、经营、运输等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农业部负责全国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畜禽标识制度应当坚持统一规划、分类指导、分步实施、稳步推进的原则。

第六条畜禽标识所需费用列入省级人民政府的财政预算。

标识管理第七条畜禽标识实行一畜一标,编码应当具有唯一性。

第八条畜禽标识编码由畜禽种类代码、县级行政区域代码、标识顺序号共15位数字及专用条码组成。

甘肃省动物防疫条例(2021年)-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1号

甘肃省动物防疫条例(2021年)-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1号

甘肃省动物防疫条例(2021年)正文:----------------------------------------------------------------------------------------------------------------------------------------------------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1号)《甘肃省动物防疫条例》已由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2021年11月26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甘肃省动物防疫条例》公布,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1年11月26日甘肃省动物防疫条例(2013年11月29日甘肃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21年11月26日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动物疫病的预防第三章动物疫病的控制和扑灭第四章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检疫第五章动物诊疗与兽医管理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动物防疫活动的管理,预防、控制、净化、消灭动物疫病,促进养殖业发展,防控人畜共患传染病,保障公共卫生安全和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国务院《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净化、消灭,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动物防疫监督管理以及其他与动物防疫有关的活动。

法律、行政法规对动物防疫及其监督管理活动已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工作,将动物防疫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并纳入考核体系,采取有效措施稳定基层机构队伍,加强动物防疫队伍和基础设施建设,建立健全动物防疫体系,实行动物疫病防控责任制度,制定并组织实施动物疫病防治规划。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3号《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已经2013年10月8日国务院第2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2013年11月11日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治畜禽养殖污染,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养殖污染防治。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规模标准根据畜牧业发展状况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要求确定。

牧区放牧养殖污染防治,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应当统筹考虑保护环境与促进畜牧业发展的需要,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实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激励引导。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措施,加大资金投入,扶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以及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畜禽养殖循环经济工作的组织协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和各自职责,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

第六条从事畜禽养殖以及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活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要求,并依法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国家鼓励和支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以及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科学技术研究和装备研发。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先进适用技术的推广,促进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水平的提高。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举报。

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对在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了防治畜禽养殖污染,推动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综合利用,爱惜和改善环境,保障人体健康,增进畜牧业持续健康进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条例适用于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养殖污染防治。

第三条(大体原那么)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那么,坚持统筹计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以奖促治。

第四条(政府职责)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增强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方法,加大资金投入,增强污染防治设施建设,扶持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

第五条(监管体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爱惜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治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治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和各自职责,做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相关工作。

乡级人民政府应当做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六条(技术支撑) 国家鼓舞和支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和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科学研究。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做立相应的科技推行指导和效劳体系,推行先进适用的污染防治技术,增进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水平的提高。

第七条(举报受理和奖励)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各级人民政府环境爱惜等有关主管部门举报畜禽养殖污染行为,同意举报的机关应当及时调查处置。

对在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中做出突出奉献的单位和个人,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预防第八条(畜牧业进展计划的污染防治要求)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本行政区域的畜牧业进展计划,应当充分考虑环境承载能力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要求,合理布局,科学确信畜禽养殖品种、规模、总量。

第九条(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计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爱惜主管部门会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拟订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批准实施。

制定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计划,应当充分考虑畜禽养殖生产布局,明确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目标、任务、重点区域,污染治理重点设施建设,废弃物综合利用和其他防治方法等。

养殖场的管理办法【通用7篇】

养殖场的管理办法【通用7篇】

养殖场的管理办法【通用7篇】养殖场的管理办法篇1免疫制度1、遵守《动物防疫法》,按兽医主管部门的统一布置和要求,认真做好免疫工作。

2、严格免疫操作规程,确保免疫质量。

3、使用来自于合法渠道的合法疫苗产品,不使用实验产品或中试产品。

4、建立疫苗出入库制度,严格按照要求贮运疫苗,确保药苗的有效性。

5、废弃疫苗按照国家规定无害化处理,不乱丢乱弃疫苗及疫苗包袋物。

6、疫苗接种及反应处置由取得合法资质的兽医进行或在其指导下进行。

7、遵守操作规程、免疫程序接种疫苗并严格消毒,防止带毒或交叉感染。

8、疫苗接种后,按规定佩戴免疫标识,并详细记入免疫档案。

9、免疫接种人员按国家规定作好个人防护。

10、定期对主要病种进行免疫效价监测,及时改进免疫计划,完善免疫程序,使本场的免疫工作更科学更实效。

用药制度1、场内预防性或治疗性用药,必须由兽医决定,其它人员不得擅自使用。

2、兽医使用兽药必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使用非法产品。

3、必须遵守国家关于休药期的规定,未满休药期的畜禽不得出售、屠宰,不得用于食品消费。

4、树立合理科学用药观念,不乱用药。

5、不擅自改变给药途径、投药方法及使用时间等。

6、做好用药记录,包括:动物品种、年龄、性别、用药时间、药品名称、生产厂家、批号、剂量、用药原因、疗程、反应及休药期。

必要时应付医嘱:用药动物种类、休药期及医嘱等。

7、做好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等材料的采购和保管记录。

检疫申报制度1、本场饲养的畜禽出售或迁移,须提前向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其派出的报检点申报检疫,并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2、本场饲养的畜禽迁移出省境,应将畜禽运至指定地点,向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派出的换证处申报,并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A)》。

3、自宰自食畜禽,在屠宰前向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派出的报检点申报检疫,经检疫合格后,方可屠宰、食用。

4、从县境外引进畜禽,在引进前须向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备案,引入后按规定进行隔离、观察、加免,期满后经检疫合格再合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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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建设规范暨备案管理办法 (省农牧厅二○○七年五月十一日)

为规范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建设、生产、管理过程中的选址、规划、饲养、消毒、用药、防疫、诊疗、废物处理和组织管理行为,加强畜产品质量监管,促进畜牧业生产方式转变,根据《畜牧法》、《动物防疫法》和农业部《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建设原则 养殖场、养殖小区建设坚持人畜分离、因地制宜、科学规划、合理布局、节约用地、保护耕地、突出重点、稳步推进的原则。 二、建设要求 (一)选址条件。 1、符合当地养殖业规划布局的总体要求,建在规定的非禁养区内。 2、符合环境保护和动物防疫要求。新建、改建和扩建养殖场、养殖小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提出切实、可行的污染物治理和综合利用方案。 3、符合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发展规划,建设永久性养殖场、养殖小区和加工区不得占用基本农田,充分利用空闲地和未利用土地。 4、坚持农牧结合、生态养殖,既要充分考虑饲草料供给、运输方便,又要注重公共卫生。 5、建在地势平坦、场地干燥、水源充足、水质良好、排污方便、交通便利、供电稳定、通风向阳、无污染、无疫源的地方,处于村庄常年主导风向的下风向。 6、距铁路、县级以上公路、城镇、居民区、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和其它畜禽养殖场1000米以上;距屠宰厂、畜产品加工厂、畜禽交易市场、垃圾及污水处理场所、风景旅游以及水源保护区3000米以上。

(二)规划布局。 1、养殖场、养殖小区建设规划布局要科学合理、整齐紧凑,既有利于生产管理,又便于动物防疫。养殖场、养殖小区分管理区、生产区、废弃物及无害化处理区3部分。管理区、生产区处于上风向,废弃物处理区处于下风向。 2、管理区包括办公室、值班室、消毒室、消毒池、技术服务室。 3、生产区包括畜禽圈舍、人工授精室、兽医室、隔离观察室、饲草料库房和饲养员住室。牛羊养殖场、养殖小区建设运动场、青贮窖,养羊场、养羊小区建设药浴池。兽医室、畜禽圈舍、饲草料库房、青贮窖和饲养员住室保持一定距离。生产区入口处设消毒池。 4、废弃物及无害化处理区包括病畜禽隔离室、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间和粪污无害化处理设施(沼气池、粪便堆积发酵池等),并距生产区一定距离,由围墙和绿化带隔开。 5、养殖场、养殖小区内净道和污道分开。人员、畜禽和物资运转采取单一流向。净道主要用于饲养员行走、运料和畜禽周转等;污道主要用于粪便等废弃物运出。 (三)公共卫生设施。 1、养殖场、养殖小区周围建有围墙或其他隔离设施,入口处设消毒池和消毒室。消毒室安装喷雾消毒设施或紫外线消毒灯。 2、养殖场、养殖小区采取集中给水方式,水质符合《无公害食品畜禽饮用水水质》(NY5027)的要求。 3、排水设施完备并保持畅通,防止雨季污水满溢,污染周围环境。 4、养殖场、养殖小区内建设专门的粪便贮存与处理场地,其位置设在生产及管理区常年主导风向的下风向或侧风向处。 5、养殖场、养殖小区内废弃物处理区建设焚尸坑,用于对病死畜禽尸体、流产胎儿、胎衣等进行无害化处理。焚尸坑周围定期消毒。地下水位较浅的养殖场、养殖小区安装小型焚尸炉。 6、养殖场、养殖小区内各功能区域之间设置隔离带,以便于防火及调节生产环境等。 (四)畜禽圈舍建设。 1、畜禽圈舍按照畜禽品种饲养要求统一设计建造,场区设计符合《畜禽场场区设计技术规范》(NY/T682-2003)要求,力求科学、经济、实用。 2、畜禽圈舍内环境温度、湿度、通风、光照和空气等条件适合不同畜种、不同生产用途、不同生长阶段畜禽的生长发育需要。 3、相邻畜禽圈舍纵墙、端墙之间的距离分别不少于7米,畜禽圈舍与围墙距离不少于3米。 三、养殖规模 (一)养殖场规模。养猪场:饲养基础母猪100头以上或年出栏生猪500头以上。奶牛养殖场:存栏奶牛100头以上。肉牛养殖场:饲养繁殖母牛100头以上或年出栏肉牛200头以上。肉羊养殖场:饲养繁殖母羊200只以上或年出栏肉羊500只以上。家禽养殖场:年存栏蛋鸡5000只以上或年出栏肉鸡10000只以上。家兔养殖场:饲养家兔1000只以上。 (二)养殖小区规模。养殖小区占地面积、入驻农户数量、养殖规模视具体情况而定。一般川塬区在10亩以上,山区在5亩以上。以入驻农户计算,每个养殖小区不少于5户。以养殖数量计算,各畜种最低饲养规模为:养羊小区:饲养繁殖母羊300-500只,或年出栏肉羊1000-1500只。养牛小区:饲养繁殖肉牛(奶牛)100-150头,或年出栏肉牛300-500头。养猪小区:饲养基础母猪200-300头,或年育肥出栏瘦肉型猪(包括提供种猪)1500-3000头。养鸡小区:饲养蛋鸡1-2万只,或年出栏肉鸡3-5万只。 河西5市及中东部土地面积较广的地区,饲养规模应在上限以上,其他地区饲养规模应不低于下限。 四、品种引进及利用 (一)养殖场、养殖小区从具有《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畜禽场引进系谱、合格证齐全的畜禽品种(包括遗传材料)。 (二)养殖场、养殖小区引进的种畜禽符合品种标准和质量要求,引进后加强选种选配,积极开展人工授精,确保优良畜禽品种的种用性能得到充分发挥,并及时做好种用畜禽的更新换代。 (三)养殖场、养殖小区应从非疫区引进种畜禽,引进的种畜禽经检疫确定为健康,并有产地检疫合格证明。 (四)引进的种畜禽隔离观察30天,经当地县级以上动物防检疫部门检查确定为健康合格后,方可供生产使用。 (五)只进行育肥的商品生产场和小区引进畜禽时,首先从达到无公害产地认定标准的养殖场引进,经隔离观察确定为健康后,方可合群饲养。 五、饲养管理 (一)日常管理。 1、及时调整畜禽存栏结构,做到畜禽品种、畜群结构合理,公母比例适中。采用科学工艺流程,针对不同品种、不同生产性能、不同年龄段畜禽实行分舍饲养,推广“全进全出”养殖方式。 2、畜禽圈舍内饲养密度适宜,生产环境和生产用具保持清洁卫生。 3、做好防鼠、防虫、防蝇工作,禁止猫、犬等其他动物进入场区。 4、饲养人员保持相对固定,并严格按照各项工作规程开展生产活动。 5、畜禽饲养标准参照《无公害食品生猪饲养管理准则》(NY/T5033-2001)、《无公害食品肉羊饲养管理准则》(NY/T5151-2002)、《无公害食品肉牛饲养管理准则》(NY/T5033-2001)、《无公害食品奶牛饲养管理准则》(NY/T5049-2001)、《无公害食品蛋鸡饲养管理准则》(NY/T5043-2001)和《无公害食品肉鸡饲养管理准则》(NY/T5038-2001)执行。 (二)饲料及添加剂使用。 1、根据不同畜禽不同生产阶段饲喂不同的饲料,奶牛、肉牛和肉羊注意搭配青贮、块根类饲料及青绿饲料。牛羊等反刍动物禁止使用同源动物源性饲料。 2、饲料添加剂为农业部公布的《允许使用的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中所规定的品种和取得批准文号的新品种。 3、药物饲料添加剂使用遵守《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有关规定。 4、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为具有农业部颁发的《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生产的合格产品,并按照饲料标签所规定的用法和用量使用。 5、严禁使用国家禁用、停用的添加剂。 6、不得使用变质、霉败、生虫或被污染的饲草料。 六、疫病防治 (一)免疫接种。养殖场、养殖小区在当地动物防检疫部门指导下,根据《动物防疫法》及有关法规规定,结合当地流行病学特点,制定免疫程序,积极开展疫病预防接种工作,建立免疫档案,并做好免疫标识的佩带。 (二)消毒。 1、养殖场、养殖小区卫生消毒制度化。选用符合兽药管理规定的环境友好型消毒剂,确保使用后人畜禽安全、设备无损害,并在动物体内不产生有害残留,不造成环境污染。 2、针对养殖场、养殖小区环境、进出人员、车辆、畜禽及圈舍、饲养用具等不同对象,采取不同的消毒措施,选择不同消毒剂、按照不同浓度进行消毒,并定期更换消毒剂类型。 (三)兽药使用。 1、养殖场、养殖小区所需兽用药品为具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和产品批准文号生产企业的合格产品,畜禽用药由有资质的兽医人员开具处方,并在其指导下按照兽药标签规定的用法和用量使用。 2、严禁使用国家禁用的药物和药物添加剂,严格执行有关停药期的规定。 3、畜禽不同饲养阶段科学使用药物。 (四)疫病诊断控制。养殖场、养殖小区主动配合当地动物防检疫监督机构做好畜禽疫病的防控和监测工作。建立完善疫情报告制度,发现疑似重大动物疫情及时上报当地动物防疫机构,并积极配合采取相应措施处置。 (五)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养殖场、养殖小区及时隔离病畜禽,对病死畜禽及其产品实行无害化处理。严禁将病死畜禽出售、丢弃或作为饲料再利用。 七、组织管理 (一)组织形式。 1、养殖小区成立畜牧合作经济组织,建立和完善管理机制,推行标准化生产,加强规范化管理,提高畜产品质量安全。畜牧合作经济组织对小区实施“八统一”管理,即:统一规划设计、统一养殖畜种、统一饲养标准、统一疫病防治、统一技术服务、统一无害化处理、统一产品销售、统一开展产地认定和产品质量认证。 2、养殖场、养殖小区配备必要的改良、防疫、诊疗器械和检验设备。 (二)人员管理。 1、养殖场、养殖小区配备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专职畜牧兽医技术人员,负责畜禽品种改良、疫病防治、卫生消毒、兽药使用等工作。 2、养殖场、养殖小区从业人员身体健康,并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3、养殖场、养殖小区根据生产需要制定年度培训计划,聘请畜牧兽医专家对从业人员定期进行技术培训,提高科学养殖水平。 (三)制度管理。 养殖场、养殖小区根据生产管理需要建立管理制度,包括目标管理、技术操作规程、饲养档案、物品管理、畜禽出入场管理、兽药(疫苗)购进使用管理、饲草料(添加剂)加工使用管理、卫生防疫、消毒、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疫情监测登记报告、畜禽传染病控制、环保管理以及生产人员培训、产品销售等制度。 (四)档案记录管理。 1、养殖场、养殖小区配备专人负责档案记录与管理。饲养单元建立规范的档案记录和生产记录,所有记录保存2年以上。 2、每批、每群畜禽都有相应的资料记录,包括畜禽来源、品种、代次、数量,饲料来源、消耗及饲养技术,配种、分娩、成活、育成、销售或淘汰情况,发病、死亡情况及死亡原因,无害化处理情况,实验室检查及结果、用药、疫苗免疫种类、免疫时间等记录。 3、有完整的种畜系谱档案和主要生产性能记录。 八、废弃物处理与污染防治 (一)养殖场、养殖小区废弃物处理符合《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81-2001),污染物排放达到《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要求;并符合《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等规定,实行无害化、减量化、资源化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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