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如何解决劳动合同终止的几个问题
劳动合同的终止和解除程序和规定

劳动合同的终止和解除程序和规定劳动合同是雇主和雇员之间为共同完成一定劳动目标而订立的协议。
而合同是有限期限的,合同期满后,双方可以选择是否继续续签新的劳动合同。
另外,劳动合同也可能在合同期限之前终止或解除。
本文将重点讨论劳动合同的终止和解除的程序和规定。
一、劳动合同的终止程序劳动合同的终止程序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1. 合同期满自然终止:当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合同自动终止,不需要进行其他程序。
2. 双方协商一致终止:双方协商一致终止劳动合同时,应当书面签署解除劳动合同协议,并在劳动合同解除后的10日内,共同办理劳动关系的变更手续。
3. 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法的规定,雇主有权单方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合同,但是需要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
具体补偿标准可以根据不同的国家或地区的法律规定来确定。
4. 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期限:在解除劳动合同时,一般需要提前通知对方一定的期限。
具体通知期限也可以根据不同的国家或地区的法律规定来确定。
二、劳动合同的解除程序劳动合同的解除程序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1. 严重违反劳动合同:当一方严重违反劳动合同的约定,如重大失职、盗窃公司财物等,对方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在解除劳动合同前,应先进行相应的调查和报告程序。
2. 单方解除劳动合同:雇主可以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单方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合同,并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
3. 终止劳动合同的通知书:在解除劳动合同时,通常需要以书面形式向对方发出终止劳动合同的通知书,通知书中应明确解除的原因和日期。
4. 劳动争议解决程序:当雇主和雇员就解除劳动合同的方式或补偿金额等问题存在争议时,可以通过劳动争议解决程序来解决纠纷。
三、劳动合同的解除规定劳动合同的解除需要遵守一定的规定和程序,确保双方权益的平衡和保护。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解除规定:1. 合同约定:在劳动合同中,可以明确约定双方可以解除合同的条件、期限和程序等。
当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和程序时,应按照约定进行解除。
劳动合同争议处理办法8篇

劳动合同争议处理办法8篇篇1一、争议处理原则本合同是甲乙双方为解决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争议而制定的处理办法。
双方应本着公平、公正、合理、合法原则,以协商、调解为主要方式,解决劳动合同争议。
二、争议范围本合同所指的劳动合同争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 劳动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解除或终止过程中的争议;2. 工资、福利、奖金、津贴、补贴等劳动报酬方面的争议;3. 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的争议;4. 培训、保密、竞业限制等协议内容的争议;5. 其他与劳动合同有关的争议。
三、争议处理途径1. 协商解决: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争议。
协商过程中,双方应充分沟通,积极寻求共识,达成和解。
2. 调解:如协商无果,双方可申请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
调解结果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应遵守。
3. 仲裁:若调解仍无法解决争议,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仲裁结果为终局裁决,具有法律约束力。
4. 诉讼:若仲裁结果无法执行或双方对仲裁结果有异议,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协商与调解1. 双方应在发生争议后15日内进行友好协商。
协商期间,双方应尊重对方权益,不得采取过激行为。
2. 若协商无果,可在争议发生后30日内向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调解过程中,双方应积极参与,配合调解工作。
五、仲裁与诉讼1. 申请仲裁前,双方需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确保仲裁结果的公正性。
仲裁过程中,双方应遵守仲裁规则,尊重仲裁结果。
2. 若对仲裁结果有异议,应在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逾期未提起诉讼的,仲裁结果即为终局裁决。
六、法律责任1. 双方应严格遵守本合同的各项约定,违反约定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若因一方违约导致争议,该方应承担解决争议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仲裁费、诉讼费等。
七、其他约定1.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补充。
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劳动合同存在问题的梳理

劳动合同存在的问题梳理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劳动力市场日益活跃,劳动合同作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约定劳动关系的法律文件,对于保障双方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劳动合同存在一些问题,导致劳动者权益受到侵害。
本文将对劳动合同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梳理,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一、不平等的合同签订1. 霸王合同:部分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规定“甲方决定”、“按照甲方相关规定执行”等条款,使得劳动者处于被动从属地位,违反了劳动法关于双方平等的原则。
2. 押金合同:一些用人单位以风险基金、保证金、抵押金等名目向劳动者收取费用,一旦劳动者要求离职,往往难以追回这些押金。
3. 暗箱合同:部分用人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时不与劳动者协商,不向劳动者说明合同内容,导致劳动者对合同条款一无所知。
4. 性命合同:从事风险工作的用人单位未按《劳动法》规定履行生命安全义务,提出工伤概不负责等条款,逃避责任。
5. 卖身合同:部分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在一定年限内不得跳槽至同行业公司,或要求劳动者一切行动听从用人单位安排,侵犯劳动者权益。
二、劳动合同期限不合理1.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实践中较为常见,但部分用人单位滥用固定期限,导致劳动者权益受损。
2.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在实际操作中,部分用人单位未依法履行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义务。
3.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此类合同适用于特定项目或任务,但部分用人单位滥用此类型合同,导致劳动者权益受损。
三、劳动报酬和福利问题1. 低于最低工资标准:部分用人单位故意降低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2. 拖欠工资:一些用人单位故意拖欠劳动者工资,严重影响劳动者生活。
3. 福利保障不足:部分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或未提供法定休假、加班工资等福利。
四、劳动条件和环境问题1. 加班严重:部分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长时间加班,未依法支付加班费。
公司项目结束终止劳动合同

公司项目结束终止劳动合同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企业之间的竞争日益激烈,项目制成为了许多企业的重要运作模式。
在项目制运作过程中,劳动合同的终止问题成为了企业关注的焦点。
本文将从公司项目结束终止劳动合同的原因、依据、程序、经济补偿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公司项目结束终止劳动合同的原因1. 项目完成:企业为了实现某一目标,会设立项目组,当项目目标实现,项目组自然解散,员工劳动合同随之终止。
2. 项目失败: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项目未能达到预期目标,企业可能会决定终止项目,从而导致员工劳动合同的终止。
3. 企业战略调整: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企业会适时调整发展战略,可能导致部分项目的终止,进而影响员工劳动合同的履行。
4. 法律法规变化:国家法律法规的调整,可能导致企业项目运作发生变化,从而影响员工劳动合同的终止。
二、公司项目结束终止劳动合同的依据1. 劳动合同法: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劳动者离职的,劳动合同终止。
2. 企业规章制度:企业内部的规章制度,往往对项目结束后劳动合同的终止作出具体规定。
3. 项目合同:企业与员工签订的项目合同,可能会约定项目结束后劳动合同的终止条件。
三、公司项目结束终止劳动合同的程序1. 提前通知:企业应在项目结束后,提前通知员工劳动合同即将终止,通知期限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的规定。
2. 协商解除:企业与员工就劳动合同终止相关事宜进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
3. 办理手续:企业应按照相关规定,为员工办理劳动合同终止手续,包括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办理社保转移等。
4. 经济补偿:根据员工在项目过程中的贡献和实际工作年限,企业应支付相应经济补偿。
四、公司项目结束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1. 补偿标准: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员工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员工支付。
2. 计算方法:经济补偿的计算方法为:员工月工资×工作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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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如何解决劳动合同终止的几个问题 一、劳动合同到期终止时劳动者处于医疗期、“三期”等特殊情形 1.何为法律规定的“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到期时,如果劳动者处于医疗期、孕期、产期或者哺乳期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那么,何为“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呢?如果在劳动合同终止时劳动者递交了病假条,用人单位何时有权终止劳动合同呢?是病假期满还是医疗期满呢?现实中有观点认为,劳动合同终止时劳动者所享有的医疗期与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劳动者所享有的医疗期的计算是相同的。例如,如果劳动者依法享有3个月的医疗期,也应当在6个月内休完。 但笔者认为,劳动合同终止时的医疗期计算与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医疗期的计算是不同的,后者可以通过累计休假的方式休满医疗期,而前者由于存在终止的情况,因此,应当执行“延续至相应的情形消失”的规定,而不应当适用前述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医疗期的计算方法。 对于何为“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笔者认为是指病假期满,即劳动者需要连续提交假条,如果病假期满后未继续提交病假条,则用人单位即可终止劳动合同,而无需将劳动合同续延至该劳动者享有的医疗期满,因为病假期满后,如果劳动者未继续提交病假条,则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已经完成,法律对其的保护已经终结。同理,如果劳动者处于孕期,其劳动合同亦并不是一定续延至哺乳期满,而是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 2.医疗期能否计入劳动合同期限问题医疗期是否应当计入劳动合同期限呢?因劳动合同终止时劳动者处于医疗期劳动合同顺延,如果因此导致劳动者具备了签署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如在本单位工作满10年),用人单位是否有义务与劳动者签署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呢?绝大多数持此观点,笔者查阅了此类案例,司法实践中,亦是倾向于此种情形下,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署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笔者认为,上述操作有欠妥之处。(1)法律规定劳动合同到期时如果劳动者处于医疗期则顺延,已经是对劳动者的一种保护,如果再要求用人单位因此与劳动者签署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则是对劳动者进行了双重保护,这对用人单位施以的社会义务过重。作为用人单位的企业,注重经济效益是其首要任务,如果企业的社会负担过重,其经济效益必将因此受到影响,最终损害的仍然是劳动者的利益。(2)劳动者因医疗期导致在用人单位工作满10年,是劳动者个人的身体原因所致,并非基于用人单位主观上的持续雇佣而产生的,且用人单位在此过程中并无任何过错。因此,为用人单位设定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义务,有显失公平之嫌,这种失衡的公平势必会影响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获得。 二、劳动合同到期后劳动者仍然在用人单位工作但未签订劳动合同是否应当支付二倍工资 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到期后,未与劳动者及时续签劳动合同,而劳动者仍在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是否因此应当支付应签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呢?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二)》(以下称“《会议纪要二》”)的内容,劳动合同期满后未订立劳动合同,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继续工作,应适用《劳动合同法》第10条、第14条第三款、第82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6条、第7条的规定进行处理。也就是说,《会议纪要二》对该问题持肯定的态度,认为即使是劳动合同到期后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仍然适用《劳动合同法》关于应签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规定。但笔者认为,将此种情形与劳动者初次进入用人单位工作未签订劳动合同的罚则同一适用,值得商榷。 1.从现行法律规定看《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的是: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如果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劳动合同法》强调的是“用工之日”起未签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而并未规定“劳动合同到期后未续签”应支付二倍工资。 2.从制度设置目的及未签劳动合同对劳动者的影响看未签劳动合同支付二倍工资设置的初衷是为了明确劳资双方的权利义务,更多的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如果自用工之日起未签劳动合同,对劳动者利益的损害是很大的,《劳动1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规范劳资关系,切实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而到期后未续签劳动合同则不然,其工资、工作时间等均已经在入职后签署的劳动合同中进行了约定,由于劳动者一直在用人单位工作,劳动关系处于较稳定的状态,劳动合同到期后未续签,对其权利义务影响不大,如果出现劳动者合法权益受损的情形,其可以依据之前签署的劳动合同进行维权。笔者认为,如果将此情形与初次建立劳动关系情形等同适用二倍工资的罚则,对用人单位处罚过重。 当然,由于未签订劳动合同确实会对劳资关系的稳定产生一定的影响,可考虑设置一个催告程序,即如果劳动者在劳动合同到期后继续在用人单位工作,经劳动者提出,用人单位仍不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有权要求二倍工资。 三、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劳动者是否有权获得年终奖金 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劳动者是否有权获得年终奖金呢?这是现实中普遍存在的一个问题,笔者认为,应当区别不同情形处理。 1.合法终止笔者认为,在劳动合同合法终止的情形下,如果用人单位制定了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明确规定发放年终奖金时不在岗的员工不享受奖金,或者在劳动合同中对此进行了约定,则有权不予支付。理由如下:(1)年终奖金是用人单位根据经营状况、劳动者的工作表现、工作能力等因素,对劳动者工作质量的评价,同时也是用人单位行使自主管理权的表现,根据《劳动法》第47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也就是说,用人单位有权决定是否发放年终奖金及发放数额。(2)用人单位制定的履行了民主公示程序的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是其行使管理权的表现,劳动者应当遵守。而且,如果劳动合同中约定了奖金的发放条件,劳动者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进行了签字确认,基于契约诚信精神,其应当遵守,履行约定。 2.违法终止如果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的行为被劳动仲裁或者法院认定为违法终止(如应当签署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终止等),笔者认为,在用人单位关于年终奖金的规章制度制定合法或者在劳动合同中对年终奖金的支付条件进行了约定的前提下,应区别是程序违法还是实体违法。程序违法的,用人单位在履行了合法程序后,违法终止的条件消失,终止有效,则无需支付年终奖金。实体违法的,且裁决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的,由于劳动者继续回用人单位工作,劳动关系存续,其如果具备年终奖金领取条件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如果裁决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而终止劳动合同的,则用人单位无需支付年终奖金。 规章制度和劳动合同是企业行使管理权的重要依据,为防止劳动争议尤其是奖金争议的发生,用人单位应当在规章制度和劳动合同中明确奖金的支付条件,并对规章制度履行民主、公示程序。 四、劳动合同到期终止,用人单位未书面通知是否导致终止无效 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不续签但未书面通知劳动者的,是否构成终止无效?笔者认为,不应当据此认定终止无效。 1.法律并没有规定用人单位到期终止劳动合同必须书面通知劳动者,这并不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劳动者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对自己签署的劳动合同何时到期应当是知晓的、有预期的,其有义务对劳动合同是否终止进行相应的准备,用人单位未书面通知其终止劳动合同,对其合法权益并未产生影响。 2.对于劳动者在2008年1月1日后的工作年限,用人单位需向其支付法定经济补偿金,该笔款项设置的初衷,不仅是对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付出劳动的肯定,更多的是为了解决在劳动合同终止后劳动者可能无法及时就业导致的生活困难问题。 对用人单位设定此义务,已经能够有效保障劳动者可能失业后的基本生活及权益,如果再认定用人单位未书面通知即终止无效,无疑使得用人单位的负担过重,有失公平。 五、代通知金标准 法律并未规定“用人单位到期终止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天通知,未提前30天通知的,以劳动者上月日平均工资为标准,每延迟1日支付劳动者1日工资的赔偿金”.但有些地方文件对此进行了规定,如《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即有此内容。我们理解该文件的规定是为了使得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有所准备和预期,为劳动者设置一个缓冲期,更好地保障劳动者的利益。但是,应当如何设定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以下称“代通知金”)的标准呢?根据《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的内容,代通知金的标准为:以劳动者上月日平均工资为标准,每延迟1日支付劳动者1日工资的赔偿金。也就是说,是以劳动者上个月的工资为标准的。 笔者认为,此规定有欠妥之处,原因在于:很多劳动者上个月的工资标准是不固定的,如果上个月的工资标准畸高,如上个月发放了奖金或者销售提成,以此为标准支付代通知金,则对用人单位来说,经济负担过重,不公平;反之,如果劳动者上个月的工资标准过低,如上个月单位处于生产淡季,劳动者的工资标准是一年中最低的,这对于劳动者来说亦不公平。基于劳动者上个月工资标准的不确定性,笔者认为,为了公平起见,可参考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对终止前劳动者12个月的工资进行平均,以此标准计算日工资,支付代通知金;或者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月工资标准计算日工资支付,比以上个月工资作为支付标准更加公平、合理。 六、用人单位作出了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劳动者据此申请仲裁或起诉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在仲裁或者诉讼中劳动合同到期,是否可以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是否需要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1.劳动合同是否可以终止笔者认为,劳动合同可以终止,理由如下:(1)1定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不得单方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除外),因此,如果在仲裁或者诉讼过程中,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到期,且不具备法定不得终止的情形的,用人单位是可以终止劳动合同的。(2)劳动合同的终止有利于明晰劳动关系。在仲裁和诉讼过程中劳动合同到期,如果此时劳动合同终止,不论裁决和判决结果是否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