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和管辖(再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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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交通安全法(修订草案)》评析

《海上交通安全法(修订草案)》评析

《海上交通安全法(修订草案)》评析陈鹏摘要:结合海上交通的特点,对2020年《海上交通安全法(修订草案)》进行评价和解读,分析修订草案存在的不足,提出在《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将国际海上避碰规则进行国内立法转化、进一步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以及强化对特殊船舶的管理等建议,以期进一步完善修订草案。

关键词:海上交通安全;法律修订;行为准则;海洋命运共同体D01:10.16176/ki.21-1284.2021.02.001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20年12月22日至26日召开,“一读”审议了《海上交通安全法(修订草案)》,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海上交通安全法》的修订工作从2002年开始进行,至今已有18年,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曾于2004年、2014年两次将修订稿上报国务院,2020年修订稿首次进入全国人大审议阶段。

那么经过18年“打磨”的修订草案究竟怎样呢?现行的《海上交通安全法》共12章53条,修订草案共10章121条,从条款数量上看增加了一倍多。

通过与行业专家交流,得出普遍观点为:现行的《海上交通安全法》比较笼统,而修订草案细化了各项制度,具备较强的可操作性。

但这仅仅是直观的认识。

修订草案具体解决了哪些主要问题,还存在哪些不足,需要进行全面、系统地分析。

以下是个人对修订草案的粗浅评析。

一、海上交通运输的特点及对修订草案的总体评价海上交通运输具有基础性、先导性、特殊性和国际性等显著特点。

一是基础性。

当今世界的海洋活动绝大多数是以船舶为载体的,海上交通是人类海洋活动的外部表征,因此海上交通管理是国家管理海洋活动的基础。

二是先导性。

海上贸易是不同国家和地区间交往的重要起源,而海上交通运输是实现海上贸易的前提。

全球重要城市大多起源于沿海商埠、码头、港口,许多城市至今依然秉承着“以港兴市”的理念。

三是特殊性。

由于海上气象、海况瞬息万变,相较于道路、铁路和航空运输而言,航海活动具有特殊风险。

另外,海运行业几百年来形成了一系列特殊的惯例,且大多数惯例已上升为法律、规则。

湖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22)

湖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22)

湖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22)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2.05.26•【字号】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1号•【施行日期】2022.05.26•【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保障监察正文湖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5年1月23日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12年3月31日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1年3月31日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湖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三十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22年5月26日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湖南省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条例〉等九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劳动保障监察内容与管辖第三章劳动保障监察方式与程序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劳动和社会保障(以下称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用人单位、就业服务机构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作出处理的行政执法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用人单位是指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依照本条例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本条例所称就业服务机构是指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可以委托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具体工作。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青岛市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四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青岛市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四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青岛市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四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2.01.21•【字号】•【施行日期】2022.01.2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节能与科技正文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青岛市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四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业经青岛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并报经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现公布施行。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2年1月21日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青岛市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四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2021年12月29日青岛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青岛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决定:一、对《青岛市民用建筑节能条例》作出修改(一)将第三条修改为“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含改建、扩建)民用建筑节能、既有民用建筑节能改造、民用建筑用能系统运行节能、可再生能源在民用建筑中的应用以及相关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条例。

”(二)将第四条修改为:“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民用建筑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具体承担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民用建筑节能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崂山区、城阳区、黄岛区、即墨区和各县级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的民用建筑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民用建筑节能的有关管理工作。

”(三)将第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应当安装用能分项计量装置、节能监测系统。

”(四)删去第十四条。

(五)将第十五条修改为:“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

具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六)删去第十六条。

(七)将第十七条修改为:“民用建筑工程的建设、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应当遵守建筑节能标准。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2016年修正)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2016年修正)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2016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6.12.10•【文号】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79号•【施行日期】2014.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水运正文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2014年1月3日交通运输部发布根据2015年5月12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年12月10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内水路运输市场管理,维护水路运输经营活动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水路运输事业健康发展,依据《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内水路运输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水路运输,是指始发港、挂靠港和目的港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通航水域内使用船舶从事的经营性旅客运输和货物运输。

第三条水路运输按照经营区域分为沿海运输和内河运输,按照业务种类分为货物运输和旅客运输。

货物运输分为普通货物运输和危险货物运输。

危险货物运输分为包装、散装固体和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运输。

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运输包括液化气体船运输、化学品船运输、成品油船运输和原油船运输。

普通货物运输包含拖航。

旅客运输包括普通客船运输、客货船运输和滚装客船运输。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水路运输管理工作,并按照本规定具体实施有关水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水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统称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具体实施水路运输管理工作。

第二章水路运输经营者第五条申请经营水路运输业务,除个人申请经营内河普通货物运输业务外,申请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

(二)有明确的经营范围,包括经营区域和业务种类。

经营水路旅客班轮运输业务的,还应当有班期、班次以及拟停靠的码头安排等可行的航线营运计划。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版全文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版全文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版全文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2月6日修正版)(1998年10月25日XXX发布根据2016年02月0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辖第三章成立登记第四章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罚则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的结社自由,维护社会团体的合法权益,加强对社会团体的登记管理,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国家机关以外的组织可以作为单位会员加入社会团体。

第三条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

社会团体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下列团体不属于本条例规定登记的范围:(一)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人民团体;(二)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定,并经国务院批准免于登记的团体;(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内部经本单位批准成立、在本单位内部活动的团体。

第四条社会团体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

社会团体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

第五条国家保护社会团体依照法律、法规及其章程开展活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第六条国务院民政部分和县级以上中央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分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整体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学科或者业务范围内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

法律、行政法规对社会团体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管辖第七条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由国务院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由所跨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

教学课件:《行政诉讼法学》胡建淼

教学课件:《行政诉讼法学》胡建淼

共同管辖
——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选择管辖)
34
复议结果与被告、管辖关系
案件
经复 议的 行政 案件
复议结果
维持原行 政行为
改变原行 政行为
被告认定
管辖法院
共同被告: 作出原行政 行为的机关 与复议机关
地域管辖: 由作出原行政行为的机关与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共 同管辖,原告选择

11.行政协议及行为
· · · · · · · · · 12.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
行政诉讼否定范围
• 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2.行政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3.行政机关人事管理行为
•· · ·
4.法律规定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
本章需把握的知识要点
如何解读行政诉讼法第12条 和第13条?
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普通法院
——海关处理的案件。 ——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
级别管辖
地域管辖
案件。
——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 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 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基层法院管辖 般

高级人民法院级别管辖
中级法院管辖 地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 高级法院管辖 域

的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原告认定 该第三人是原告 提出该要求的被害人 有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 或其他组织是原告 该投诉人是原告
该债权人是原告
法律依据 《行政诉讼法解释》(2018) 第12条第(二)项 《行政诉讼法解释》(2018) 第12条第(三)项 《行政诉讼法解释》(2018) 第12条第(四)项 《行政诉讼法解释》(2018) 第12条第(五)项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根据2023年11月10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20年7月6日交通运输部公布根据2022年9月26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3年11月10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道路旅客运输及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活动,维护道路旅客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旅客运输安全,保护旅客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道路旅客运输(以下简称道路客运)经营以及道路旅客运输站(以下简称客运站)经营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道路客运经营,是指使用客车运送旅客、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具有商业性质的道路客运活动,包括班车(加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

(一)班车客运是指客车在城乡道路上按照固定的线路、时间、站点、班次运行的一种客运方式。

加班车客运是班车客运的一种补充形式,是在客运班车不能满足需要或者无法正常运营时,临时增加或者调配客车按客运班车的线路、站点运行的方式。

(二)包车客运是指以运送团体旅客为目的,将客车包租给用户安排使用,提供驾驶劳务,按照约定的起始地、目的地和路线行驶,由包车用户统一支付费用的一种客运方式。

(三)旅游客运是指以运送旅游观光的旅客为目的,在旅游景区内运营或者其线路至少有一端在旅游景区(点)的一种客运方式。

本规定所称客运站经营,是指以站场设施为依托,为道路客运经营者和旅客提供有关运输服务的经营活动。

第四条道路客运和客运站管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宗旨,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打破地区封锁和垄断,促进道路运输市场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美好出行需求。

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优质服务。

鼓励道路客运和客运站相关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

第五条国家实行道路客运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制度,鼓励道路客运经营者实行规模化、集约化、公司化经营,禁止挂靠经营。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2019年修正)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2019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9.07.24•【文号】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8号•【施行日期】2019.07.24•【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税务登记管理办法(2003年12月17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公布根据2014年12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2018年6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务部门规章的决定》、2019年7月24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以及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税务登记管理,加强税源监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均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前款规定以外的纳税人,除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外,也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有扣缴税款义务的扣缴义务人(国家机关除外),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第三条县以上(含本级,下同)税务局(分局)是税务登记的主管税务机关,负责税务登记的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和税务登记证验证、换证以及非正常户处理、报验登记等有关事项。

第四条税务登记证件包括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

扣缴税款登记证件包括扣缴税款登记证及其副本。

第五条县以上税务局(分局)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实施属地管理。

有条件的城市,可以按照“各区分散受理、全市集中处理”的原则办理税务登记。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新旧对比课件学习)

专卖行政管理机关严格依法行政)
第二条(适用范围) 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 门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定。(删除了: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处罚程序的原则
第三条(实施行政处罚的原则)(新增) 烟
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下列原 则:
(一)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 害程度相当;(即过罚相当原则)
近年来,为适应经济社会和法制建设发展的
需要,2010年1月21日,国家局对烟草专卖行政处 罚程序规定再次修订,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以12号 令颁布了《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首次 将程序规定上升为规章,这就是我们今后查处涉 烟案件所要遵守的基本的程序规定。
新的《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共9章76 条。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 部门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 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移送司法机关
法人员陈述、申辩的权利;对行政处罚不服的,
有权依法向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行 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条(行政处罚监督的制度化和规范化)
(新增) 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 全行政处罚内部监督制度,保证依法实施行政处
罚。
删除了第6条,该条内容在第7章予以修订充 实。
第二章 管 辖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新旧对照版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的演变过程
一般认为,行政程序是指行政行为的方式、方
法、步骤、顺序和时限。国家局一向重视行政执 法程序建设,先后颁布了一大批规定,对烟草专 卖行政执法程序进行规范。
仅从行政处罚程序来看,早在1988年5月20日, 国家烟草专卖局就印发了《烟草专卖管理机关查 处违章案件程序(暂行)》, 1995年3月20日又 以国烟法[1995]第7号文件颁布了《烟草专卖行政 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共8章58条,对烟草专 卖行政处罚程序进一步予以规范。

2024年物业公司工程部维修主管年终工作总结(二篇)

2024年物业公司工程部维修主管年终工作总结尊敬的公司领导:首先,衷心感谢公司领导给予我们工程部维修主管岗位的机会。

在过去的一年里,我一直努力工作,不断提升自己的专业能力和管理能力,努力推动工程部的工作进展和提高维修服务质量。

以下是我对去年工作的总结:一、工作成果在过去一年里,我和我的团队完成了大量的维修项目,确保了物业设施的正常运行和线上户基础设施的完善。

我们及时响应业主的需求,确保在最短时间内解决问题,提高了维修服务的效率和质量。

同时,我们也加强了与相关单位的合作,建立了良好的合作关系,确保了维修项目的顺利进行。

我们还积极推动维修工作的标准化和流程化,提高了维修质量和效率。

二、问题与挑战在工作中,我们也遇到了一些问题和挑战。

首先是人员管理方面的困难,由于人员流动较大,新员工的培养和团队的融合需要一定的时间和精力。

其次是技术方面的问题,由于新技术的应用,维修需求的变化,我们必须不断学习和更新知识,提升技术水平,以满足业主的需求。

最后是项目安全和预算控制的问题,由于一些项目的特殊性,安全风险和费用控制成为我们工作中需要重点关注的问题。

三、工作改进和计划为了解决上述问题和挑战,在新的一年里,我制定了以下改进和计划:1. 人员管理:加强新员工的培训和团队的融合。

通过定期开展培训活动和团队建设活动,提高员工的专业素质和团队协作能力。

2. 技术提升:加强对新技术的学习和应用,提高维修人员的技术水平。

定期组织技术培训,推动技术创新和应用,提高维修质量和效率。

3. 安全管理:加强项目安全管理,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流程。

加强项目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维修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应对能力。

4. 预算控制:加强对项目预算的管控,合理安排资金使用。

建立项目预算控制指标和考核制度,提高项目的经济效益。

5. 服务质量:加强与业主的沟通和合作,及时解决业主反馈的问题。

建立健全的服务反馈机制,改进服务流程和服务质量,提升业主满意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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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地域管辖

概念:指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
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一般地域管辖


概念:又称普通管辖,是指以当事 人住所地与法院辖区的关系来确定 管辖法院。 原则:原告就被告”,即民事诉讼 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公民起诉: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被告住 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法 院管辖。
管辖恒定,是指管辖权的确定,以原告起 诉时为准,此后无论案件情况有何变化, 案件始终由受诉法院管辖。 法律规定:民诉法适用意见第34、35条
级别管辖恒定
不因标的额变动而改变
地域管辖恒定
不因当事人住处或行政区划改变 而改变
(四)、民事案件管辖的分类和 种类
法定和裁定
理论分类
专属和协议 共同和合并
法律分类

法院做出驳回原告起诉裁定的理由有二: 一是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招录行员行 为不是其作为金融行政管理机关行使金 融管理职权、实施金融行政管理的行为, 因此,不属于被告的行政行为范畴,依法 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主管范围;
4、判决3

二是被告的这一行为在作出时并未对外产 生拘束力或公定力。该行为的效力只有在 招录行员的报名期间即“2002年1月11日 至17日”这期间才产生。而被告成都分行 在该行为产生效力之前就已自行修改了 《招录行员启事》内容,撤销了对招录对 象的身高条件规定,消除了该行为对外部 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和对相对人的权利义 务产生的实际影响。因此,被告的行为实 际上并未给原告及其他相对人报名应试的 权利造成损害。原告蒋韬所称的侵权事实 是尚未发生的事实,不具有可诉性。


非诉讼事件

含义:即不具有争议的事件。非讼事件是
指利害关系人在没有民事权益争议的情况下, 请求人民法院确认某种事实是否存在,从而 使一定的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案件。


特征:
1、从主体上讲非讼事件只有一方当事人而 没有对抗当事人,是某一公民、法人或其他 组织就某种权利或法律事实存在与否请求人 民法院加以认定的案件。 2、从内容上讲非诉讼事件是没有争议的案 件。
二、管辖


(一)管辖的概念
指在法院系统内,各级法院之间以及同 级的各个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 的分工和权限。
法院之间导致第一审民事案件的


管辖与受案范围(主管)的关系: 区别:主管是法院与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 在处理民事纠纷方面的分工,法院对其主管的 案件有审判权。管辖则是法院内部审理第一审 民事案件的分工。主管是解决法院是否有审判 权的问题。管辖则是解决由哪一个法院行使审 判权的问题。 联系:主管是确定管辖的基础与前提,管辖则 是主管的落实和体现,即在人民法院主管的范 围内确定管辖。

专利纠纷案件、海事海商案件、认定仲裁协 议效力的案件、撤销仲裁裁决的案件、仲裁 裁决的执行案件、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案件。

总结:中院管辖的案件: 1、重大涉外案件(重大:①争议标的额大;②案情复 杂;③居住在国外的当事人人数众多);(参见民诉法 第19条、民诉意见第1条) 2、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如诉讼标的额大、诉讼 单位属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的经济纠纷);(民诉 法第19条) 3、重大涉港、澳、台民事案件; 4、海事海商案件(海事法院均为中院); 5、专利纠纷(并非所有中院都能管,即专门中院管专 利: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所在地中院和最高院指定 中院);(参见新增法条:《最高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 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2条)


按照市工资领导小组所制定的文件精神,凡在 近3年中有一次考核不合格者,不能晋升工资。 此事在该年10月20日曾报党委常委会研究。常 委一致认为:吕缺勤属实,未经允许私下请人 带课也有人证,为严格贯彻上级文件精神,奖 勤惩懒,更好地调动广大职工的工作积极性, 决定不给吕调资。于是,吕平素就请一律师写 了一份诉讼,到区法院告状,要求人民法院保 护其民事权益,要求学校改变不予调资的错误 决定并赔偿精神损失。 [问题]:该区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本案?
涉外民事诉讼案件



指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案件。 涉外因素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诉讼主体具有涉外因素。即诉讼当事 人一方或双方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 国企业和组织。 2.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具有涉外因素。 指当事人之间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的设 立、变更、终止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 3.诉讼标的物具有涉外因素。


9、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件,由省、 直辖市、自治区政府所在市、计划单列市 和经济特区中级法院管辖;《最高院关于 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 案件的若干规定》第8条) 10 对于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请求法院做 出裁决的,中院管辖;(仲裁法解释第12 条)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由仲裁委员会所 在地的中院管辖。(仲裁法第58条)
3:案情2

原告是四川大学法学院1998级学生,认 为成都分行的上述规定,是对包括自己 在内的仅因身高不符合上述条件的报名 者的身高歧视,侵犯了原告享有的宪法 赋予的担任国家公职的平等权。虽然被 告在法院受理此案以后,改变了被诉行 为,取消了身高限制规定,但与原告诉请 法院审查的行为无关,更不能改变被诉 行为的违法、侵权性质。综上所述,请 求法院依法确认被告的被诉具体行政行 为违法、被告停止发布该内容的广告等。
一、民事诉讼受案(主管)范围

概念:指哪些案件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的
规定进行处理。《民事诉讼法》第3条规定: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 组织之间以及他们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 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确定标准:
民事诉讼法在确定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时 采用了以下标准:第一,法律关系的性质, 第二,国家法律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根据以上标准,民事诉讼受案 范围包括民事权利义务争议、非诉讼事件和 涉外民事诉讼案件。


案例: 06年3月,甲借乙3万元,甲的户口在惠 城区,甲借钱后在大亚湾开了一家公司, 一直住到08年9月,大亚湾的公司亏损关 闭。之后甲搬至博罗居住。至09年3月, 甲一直未偿还乙的借款,乙准备起诉甲。 问:乙应当在哪里的法院起诉?

[案例2]、某高等院校副教授吕平素在年初调 资时未能得到调资。心中十分不快,于是就 气势汹汹的找到人事处长段某,要求说个明 白,否则要告到法院。人事处长告诉他说: 他的工资问题,学校工资调整领导小组是经 过慎重研究的。据考勤记载,吕平素在去年 一年中缺勤65天,私下请人上课13次,根据 学校制定的《教职员工考勤管理办法》第十 三条的规定,吕平素在当年的考勤中为不合 格者,不能晋升工资。

范围: 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解决某些特别的非民事权益争
议所设定的审理程序。 督促程序——指根据债权人的申请,法院对给付金钱或 有价证券的请求,经书面审查并以支付令的形式,催 促债务人在限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所适用的程序。 公示催告程序——指法院根据失票人的申请,以公示方 式,催促不明的利害关系人在指定期限内向法院申报 权利,如逾期无人申报权利或虽有申报但被驳回,依 法作出票据无效之除权判决的程序。 法人破产程序——指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法 院根据债权人或债务人的申请,依法就债务人的总财 产实行的以财产分配为目的的清算程序。
涉及域名的侵权纠纷案件
证券虚假陈述 民事赔偿 最高法院确定 中级法院管辖 三种重大案件 专利纠纷 海事、海商
著作权纠纷

(三)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民诉法第20条 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民诉法第21条 1、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2、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香港驻军人员因执行职务引起的民事侵权案件, 由最高人民法院管辖。
4:判决1

此案于2002年1月7日由成都市武侯区人 民法院受理。同年4月25日,此案在武 侯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控辩双方在庭 上围绕“原告宪法所赋平等权”等焦点 激烈辩论,庭审历时3小时,法庭宣布 “择日公布再审或宣判日期”。同年5 月月5日,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做出 判决:驳回蒋韬的起诉。
4:判决2
民事审判权
立 案 的 决 定 权
诉 讼 的 指 挥 权
调 查 取 证 权
主 裁 执 持 判 行 调 权 权 解 权
(二)、划分法院之间管辖民 事案件范围的原则
1、便利当事人进行诉讼和便利人民法院行使 审判权 2、均衡各级人民法院的工作负担 3、原则规定与灵活规定相结合 4、维护国家主权
(三)、管辖恒定


6、著作权民事纠纷(并非所有著作权纠纷都由中院管, 各高院可确定若干基层法院管辖一审著作权民事纠纷案 件);(参见新增法条:《最高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 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
7、商标民事纠纷(例外:经最高院批准,各高院可在 较大城市确定1-2个基层法院受理一审商标民事纠纷案 件); 8、涉及域名的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 住所地的中级法院管辖;(《最高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 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2条)
划 定 法 院 在 民 事 诉 讼 中 的 受 案 范 围
主管的两项功能
解 决 法解 院决 与民 其事 它纠 国纷 家上 机的 关分 社工 会权 组限 织
民事权利义务的含义、特征和范 围

含义:民事权利义务争议是指平等主体之间
发生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一种法律纠 纷和社会纠纷。


特征:
案件的性质、案件影响的大小、诉讼标的的金额大 小等。

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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