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的主管及级别管辖提出异议

合集下载

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如何处理

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如何处理

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如何处理向人民法院起诉时,符合起诉条件法院才会立案的,而起诉的条件之一是法院具有管路权。

而法院管辖权有很多类型,如级别管理、专属管辖等,那么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怎样处理?我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一、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如何处理当事人对法院管辖权有异议的,应该在答辩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管辖权异议和应诉管辖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

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二、民事诉讼管辖的类型1、级别管辖是指按照一定标准,划分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2、地域管辖是指按照人民法院的辖区和民事案件的隶属关系所划分的管辖。

种类:(1)一般地域管辖是指按照当事人所在地与法院辖区的隶属关系所确定的管辖。

原则:原告就被告原则(2)特殊地域管辖(3个合同纠纷,3个侵权,3个海事纠纷,一个票据纠纷)是指以诉讼标的所在地、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法律事实所在地及被告住所地为标准确定的关系。

(3)专属管辖是指法律规定某些特点案件必须由特定的人民法院管辖,其他人民法院无权管辖,也不准许当事人协议变更管辖。

3、协议管辖又称约定管辖或合意管辖,是指当事人就第一审民事案件在纠纷发生前或纠纷发生之后,达成协议确定管辖的法院。

(1)国内协议管辖;(2)涉外协议管辖;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

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读者可以去进行学习。

管辖异议包括主管异议吗

管辖异议包括主管异议吗

管辖异议包括主管异议吗管辖异议包括主管异议吗?很多朋友并不清楚这个问题的答案,以下是店铺⼩编为您整理的相关知识,欢迎⼤家积极阅读。

管辖异议包括主管异议吗不包括。

我国现⾏《民事诉讼法》第三⼗⼋条规定:“⼈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民法院对当事⼈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

异议成⽴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民法院;异议不成⽴的,裁定驳回。

”该条规定为我国民事诉讼设定了“管辖异议制度”(或称为“管辖权异议制度”)。

从管辖异议的范围或对象来看,不仅包括了地域管辖,也包括级别管辖,即异议主体不仅可以对同级法院之间的管辖权⾏使问题提出管辖异议,也可以对⾮同级法院之间的管辖权⾏使问题提出管辖异议。

尽管“管辖权异议”这⼀特定概念已经明确了异议的范围和对象仅限于⼈民法院的管辖权问题,即仅限于对某⼀案件应由哪⼀个⼈民法院管辖的问题,但是我们注意到,在实践中仍有不少当事⼈将⼈民法院的主管问题也纳⼊了管辖异议的范围之中,也就是将法院的主管问题也适⽤于管辖权异议制度的规定。

这样的认识和做法显然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管辖权异议制度的规定,从⽽影响了管辖权异议制度的正确实施。

因此,有必要对此予以澄清。

⾸先,我们应当清楚,管辖权异议或管辖异议有着特定的含义,管辖异议不仅是⼀个法律术语,也是⼀项具体的制度。

“管辖权异议”本⾝包括了异议主体资格、异议对象、异议的期间、异议的⽅式、异议的处理程序、异议的法律效⼒等等⼀整套规范。

不同于⾮制度化的,当事⼈对诉讼其他事项的异议。

在明确这⼀点以后,我们就可以进⼀步展开为何主管问题不属于管辖权异议范围的讨论了。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百零⼋条规定的起诉条件第4项规定,起诉的案件应当“属于⼈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民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的这⼀规定⾮常明确地将法院受理范围与管辖加以区别。

受理范围即⼈们通常所说的主管问题。

因此关于管辖权的异议也就仅仅指法院之间管辖权⾏使的问题,⽽不包括主管问题。

法律案件管辖权异议(3篇)

法律案件管辖权异议(3篇)

第1篇一、引言管辖权异议是民事诉讼中的一个重要问题,它关系到案件的审理是否合法、公正。

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管辖权提出的质疑。

在我国《民事诉讼法》中,对管辖权异议的规定较为详细,本文将从管辖权异议的概念、种类、处理程序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管辖权异议的概念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管辖权提出的质疑。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管辖权异议可以包括对级别管辖、地域管辖和专属管辖的异议。

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旨在确保案件得到公正、合法的审理。

三、管辖权异议的种类1. 级别管辖异议级别管辖异议是指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级别的异议。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级别管辖异议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当事人认为案件应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异议;(2)当事人认为案件应由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异议;(3)当事人认为案件应由特定级别的人民法院管辖的异议。

2. 地域管辖异议地域管辖异议是指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地域的异议。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地域管辖异议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当事人认为案件应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异议;(2)当事人认为案件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异议;(3)当事人认为案件应由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异议;(4)当事人认为案件应由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管辖的异议。

3. 专属管辖异议专属管辖异议是指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专属管辖的异议。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专属管辖异议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当事人认为案件应由特定人民法院专属管辖的异议;(2)当事人认为案件应由其他人民法院专属管辖的异议。

四、管辖权异议的处理程序1. 提出异议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应当向受案人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

书面申请应当载明异议事项、理由和依据。

2. 审查与裁定受案人民法院在收到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后,应当依法进行审查。

审查内容包括:(1)当事人是否具有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权利;(2)当事人提出的异议是否符合法律规定;(3)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是否充分、合法。

民事诉讼法关于管辖权异议的规定

民事诉讼法关于管辖权异议的规定

民事诉讼法关于管辖权异议的规定热门城市:江岸区律师崇州市律师北流市律师萧县律师双桥区律师翠屏区律师江宁区律师大邑县律师我国是一个法制的国家,国家制定了形形色色的法律来规范公民的行为,来确保社会的稳定发展。

管辖权异议也是公民重要的权利。

那么▲民事诉讼法关于管辖权异议是如何规定的?下面小编帮大家整理了一下有关这方面的资料。

▲一、管辖权的含义管辖权是指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判的权力或权限。

法院要对案件具有管辖权,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即法院对所涉案件具有“标的物管辖权”,即法院具有审理该类型的案件的权力,同时,法院还需对案件当事人具有“个人管辖权”,即法院具有对诉讼中涉及的当事人作出影响其权利义务的裁决的权力。

包括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

地域管辖与级别管辖不同。

级别管辖从纵向划分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权限和分工,解决某一民事案件应由哪一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问题。

地域管辖从横向划分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权限和分工,解决某一民事案件应由哪一个人民法院管辖的问题。

▲二、管辖权异议的含义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认为受诉法院或受诉法院向其移送案件的法院对案3件无管辖权时,而向受诉法院或受移送案件的法院提出的不服管辖的意见或主张。

管辖权异议制度的设置,在于监督法院行使管辖权的职权行为,以保证作为诉讼开端的管辖制度正常运作,使程序正义在诉讼中的各个环节得到实现。

▲三、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主体管辖权异议的主体,是指在民事诉讼中有权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人。

《民事诉讼法》第127条对管辖权异议主体的表述为“当事人”。

在民事诉讼实务中,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往往是被告,管辖法院是原告自己选择的,应当推定其认可受诉法院的管辖权,否则,其不应向该法院起诉,即使其后来发现受诉法院无管辖权,也可以通过撤诉的方式来否定法院的管辖权,因此,原告无权提出管辖权异议。

管辖权异议这一制度设置的目的在于监督法院行使管辖权的职权行为,保证诉讼管辖制度的正常运行,程序正义能够得到实现,而赋予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权利正是为了达到这一目标。

提出管辖异议法律后果(3篇)

提出管辖异议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管辖异议是指当事人对法院受理案件或审理案件的管辖权提出异议。

在我国,管辖异议是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程序,它关系到案件的审理效率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然而,提出管辖异议的法律后果往往复杂多变,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对提出管辖异议的法律后果进行分析。

二、管辖异议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进行审查。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进行审查。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应当进行审查。

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三、提出管辖异议的法律后果1.异议成立的法律后果(1)案件移送:如果当事人提出的管辖异议成立,法院应当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

这有利于提高审判效率,确保案件的公正审理。

(2)诉讼时效中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异议成立导致案件移送的,诉讼时效中断。

这意味着,当事人可以在异议成立后重新计算诉讼时效。

(3)诉讼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异议成立导致案件移送的,诉讼费用由原审法院承担。

2.异议不成立的法律后果(1)驳回异议:法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提出的管辖异议不成立,应当裁定驳回异议。

(2)诉讼时效继续计算:异议不成立,诉讼时效继续计算,当事人应当在此期间内提起诉讼。

(3)诉讼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不成立,诉讼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四、提出管辖异议的注意事项1.及时提出:当事人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异议,逾期提出的,法院不予受理。

2.事实依据: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应当提供充分的事实依据,证明自己有管辖权。

管辖权异议的法律规定(3篇)

管辖权异议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管辖权异议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的管辖权提出质疑,认为该人民法院对该案件没有管辖权,要求将该案件移送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的行为。

管辖权异议是民事诉讼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关系到案件审理的公正性和效率。

本文将就管辖权异议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管辖权异议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是规范我国民事诉讼的基本法律,其中对管辖权异议的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章节:(1)第一章总则:明确了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包括管辖权原则。

(2)第二章管辖:对地域管辖、级别管辖、专属管辖、协议管辖等进行了规定。

(3)第十章案件受理和审判:对管辖权异议的提出、审查和处理程序进行了规定。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进行了具体解释,其中对管辖权异议的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1)明确了管辖权异议的提出主体和时限。

(2)规定了管辖权异议的审查和处理程序。

(3)明确了当事人不服管辖权异议处理决定的上诉程序。

三、管辖权异议的类型1.地域管辖异议地域管辖异议是指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的地域管辖权提出质疑,认为该人民法院对该案件没有地域管辖权。

地域管辖异议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合同签订地、履行地、侵权行为地等与案件有关的地域不在受诉人民法院辖区内的。

(2)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合同签订地、履行地、侵权行为地等与案件有关的地域不在受诉人民法院辖区内的。

2.级别管辖异议级别管辖异议是指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的级别管辖权提出质疑,认为该人民法院对该案件没有级别管辖权。

级别管辖异议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案件应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但受诉人民法院受理的。

(2)案件应由下级人民法院管辖,但受诉人民法院受理的。

管辖权异议的客体

管辖权异议的客体

管辖权异议的客体所谓管辖权异议的客体,是指在哪些情况下当事人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也即在运用哪些管辖规则的情况下,一方当事人可以主张该法院无管辖权。

管辖规则以法律规定和法院裁定为标准,分为法定管辖和裁定管辖。

法定管辖包括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裁定管辖包括移送管辖、指定管辖和管辖权转移。

实践中,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的多数是针对地域管辖,对此,法律和相关的司法解释有明确的规定;根据199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就级别管辖提出异议应如何处理问题的函》,其态度表明级别管辖亦为管辖权异议的客体。

而对于裁定管辖能否成为管辖权异议的客体,理论上则尚未达成一致意见。

笔者认为,应针对不同的情形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

移送管辖的发生有两种途径,一是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依法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二是当事人没有提出管辖权异议,法院依职权审查后认为本院无管辖权,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法院。

对于第一种移送管辖,依据民事诉讼法140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上诉,也即赋予了当事人对此种移送管辖提异议的权利。

对于法院依职权作出的移送管辖,因其是法院的职权行为,为维护法院的权威,有学者认为应禁止当事人提异议。

也有学者主张,在实践中法院移送错误的情形还是存在的,应当赋予当事人提管辖权异议,以纠正其错误。

笔者认为,对于法院的依职权移送管辖,民事诉讼法第36条规定受移送的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其管辖,应当报请上级法院指定管辖,即以指定管辖作为其救济程序,因此,无须再由当事人提异议。

对于指定管辖,大多数学者认为其是法律赋予上级法院的权利,从维护上级法院权威的角度来看,不应赋予当事人管辖异议权。

这可避免不同主体行使监督管辖权行为的交叉,防止当事人滥用诉权,实现诉讼经济。

管辖权转移,是级别管辖制度中的一项变通性规定,它包括两种情形,一是上级法院审理属于下级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二是上级法院把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由下级法院审理。

民事诉讼法关于管辖权异议的规定是什么

民事诉讼法关于管辖权异议的规定是什么

As long as there are things you want to do and people you want to meet, don't think about the outcome, just runhard.勤学乐施积极进取(页眉可删)民事诉讼法关于管辖权异议的规定是什么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议。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议的异议,应当审查。

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未提议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背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限定的除外。

原被告双方的生活所在地如果不在同一个地方,还有就是户籍等多方面的因素都会导致很多的民事纠纷的管辖权问题产生争议。

尤其是被告方会认为原告方所提交的诉讼状的民事法庭根本就不具备对该案件的管辖权,所以接下来就详细的为大家介绍一下,民事诉讼法关于管辖权异议的规定是什么?一、民事诉讼法关于管辖权异议的规定是什么?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认为受诉法院对该案无管辖权,并向受诉人民法院提出的不服该法院管辖的主张或者意见。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

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根据上述规定,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必须是本案的被告;(2)必须在法定的答辩期间内(被告自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提出。

逾期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审议。

建设法治社会,法治政府要先行,队伍是关键。

用法治政府来推动社会法治化,这需要广大公职人员具有整体法治素养,特别是领导干部和执纪执法从业人员。

要用法治思维方式产生的公务言行孜孜引导群众,严谨地对待处置利益诉求个体或群体,不让他们产生任何与政策法规相左的歧意,引导他们搜索寻找与政策法规相符的理由和条件;对符合条件要及时办理兑现,坚决防止“不闹不解决”的被动行为,防止无理取闹不良发酵。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的主管及级别管辖提出异议,如何处理?
问:在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的主管及级别管辖提出异议时如何处理?
答:只有人民法院受理原告的起诉后才会产生管辖权争议。

诉讼产生后,出于各种原因,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该异议直接关系到受诉人民法院的审判权,是必须在进行实体审理前做出处理的。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

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因此,当事人就人民法院的地域管辖方面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审查后作出裁定。

被告针对人民法院的主管及级别管辖提出的意见则不属于管辖权异议,不适宜以管辖权异议处理。

主管解决的是属不属于人民法院处理的问题,人民法院该不该受理的问题。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明确规定了起诉的条件,第一百一十一条也规定了不予受理的情形,在被告提出主管异议理由成立时,可以直接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无需另行处理;被告的异议理由不成立时应当以通知驳回其异议,而不用裁定。

级别管辖是法院内部分工问题,解决上下级法院对案件受理分工,并且上级法院可以审理下级法院的一审案件以及存在上级法院将本院的一审案件交给下级法院审理,故被告对级别管辖提出异议的,异议不成立时通知驳回其请求,成立时则直接移送上级法院,都不宜作出裁定。

——摘自《民事审判实务问答》,最高院民一庭编著,法律出版社2005年4月第1版,第220页,第221页。

有关主管权规定的法律条文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1992】22号)
139、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

立案后发现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

145、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当事人在书面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或者在发生纠纷后达成书面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但仲裁条款、仲裁协议无效、失效或者内容不明确无法执行的除外。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一条人民法院对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起诉,必须受理;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对合同纠纷自愿达成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146、当事人在仲裁条款或协议中选择的仲裁机构不存在,或者选择裁决的事项超越仲裁机构权限的,人民法院有权依法受理当事人一方的起诉。

147、因仲裁条款或协议无效、失效或者内容不明确,无法执行而受理的民事诉讼,如果被告一方对人民法院管辖权提出异议的,受诉人民法院应就管辖权作出裁定。

148、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时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对方当事人又应诉答辩的,视为该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仲裁法
第二十六条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6】7号)
第十四条仲裁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首次开庭”是指答辩期满后人民法院组织的第一次开庭审理,不包括审前程序中的各项活动。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