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SB2009(ChineseVersion)防错验证_06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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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QC-F001-2009 CQC标志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

CQC-F001-2009 CQC标志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CQC/F 001‐2009CQC 标志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CQC Certification Requirements of Factory Quality Assurance Ability2009 年9 月1 日发布2009 年9 月15 日实施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前言本文件作为产品认证的工厂产品质量保证能力的检查依据文件之一,规定了申请产品认证的工厂的产品质量保证能力要求。

适用于安全、EMC、性能等产品认证。

为保证批量生产的认证产品与型式试验/产品检验合格的样品的一致性,工厂应满足本文件规定的产品质量保证能力要求。

如有特殊要求的,按具体产品认证规则中有关规定执行。

本文由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发布,版权归中国质量认证中心所有,任何组织及个人未经中国质量认证中心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全部或部分使用。

制定单位:中国质量认证中心主要起草人:袁泉孙芳刘厚利1.职责和资源1.1职责工厂应规定与质量活动有关的各类人员的职责及相互关系,且工厂应在组织内指定一名具有充分的能力胜任质量工作的质量负责人,无论该成员在其他方面的职责如何,应具有以下方面的职责和权限:a)负责建立满足本文件要求的质量体系,并确保其实施和保持;b)确保加贴该认证标志的产品符合认证标准要求;c)建立文件化的程序,确保认证标志妥善保管和使用;d)建立文件化的程序,确保不合格品和获证产品变更后未经认证机构确认,不加贴标志。

1.2资源工厂应配备必要的生产设备和检验设备以满足稳定生产符合自愿认证标准的产品要求;应配备相应的人力资源,确保从事对产品质量有影响的工作人员具备必要的能力;建立并保持适宜产品生产、检验、试验、储存等必要的环境。

2文件和记录2.1工厂应建立文件化的认证产品的质量计划或类似文件,以及为确保产品质量的相关过程有效运作和控制所需要的文件。

质量计划应包括产品设计目的、实现过程、检验及有关资源的规定,以及产品获证后对获证产品的变更(标准、工艺、关键材料等)、标志的使用管理等规定。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2009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2009

国家质检总局第117号令《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117号《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已经2009年5月26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局长二〇〇九年七月三日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提高认证有效性,维护国家、社会和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以下简称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为保护国家安全、防止欺诈行为、保护人体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植物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国家规定的相关产品必须经过认证(以下简称强制性产品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全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的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和综合协调。

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地方质检两局)按照各自职责,依法负责所辖区域内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的监督管理和执法查处工作。

第四条国家对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统一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统一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统一认证标志,统一收费标准。

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和调整目录,目录由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联合发布,并会同有关方面共同实施。

第五条国家鼓励开展平等互利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国际互认活动,互认活动应当在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或者其授权的有关部门对外签署的国际互认协议框架内进行。

第六条从事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的机构及其人员,对其从业活动中所知悉的商业秘密及生产技术、工艺等技术秘密和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章认证实施第七条强制性产品认证基本规范由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制定、发布,强制性产品认证规则(以下简称认证规则)由国家认监委制定、发布。

006-BIQS-06防错和防错装置验证

006-BIQS-06防错和防错装置验证
• 校验/校准/检定过程是通过测量一个可参考的标准件,得到该装置的测量示值误差,再通 过与设定的允差范围比较来确定该测量装置是否合格。
• 如:对计量探测型防错设备测量结果的准确性进行检查,属于校验/校准; • 基于计量探测型防错设备的测量结果,自动对产品进行处置,属于防错;
Built In Quality Supply-based BIQS-供应商实施 BIQS-06Error proofing /Detection Verification -5
• 用于计量型错误探测装置的防错验证样件,建立防错验证探测允差范围,并用 于与防错验证结果的比对,能更有效的保证防错装置的可靠性和有效性;
• 对建立的“好/坏”样件进行有效的管理,包括但不限于:建立校验标准、实施 定期校验、有效期标识和管理;
• 良好的样件防护和存储管理(5S 3定);
Built In Quality Supply-based BIQS-供应商实施 BIQS-06Error proofing /Detection Verification -6
BIQS-06防错和防错装置验证Error proofing /Detection
Verification
▪ 明确定义防错验证的频次、验证方法和防错验证失效时的反应计划:
• 至少每班开班前进行防错验证,保留并展示完整的记录; • 关注设备故障维修后、异常停机后恢复生产前等状态下的防错验证要求的识别和定义; • 建立对应的防错验证标准化操作指导书,明确定义防错验证的操作要求; • 每次防错验证都要保留完整有效的验证记录;
BIQS要求介绍
BIQS-06防错和防错装置验证 Error proofing /Detection Verification

GM_QSB_2009_Audit

GM_QSB_2009_Audit
QUALITY SYSTEMS BASICS AUDIT
#
EVIDENCE REQUIRED
LOOK FOR…
COMMENTS
FAST RESPONSE:
PROBLEM SOLVING, 1.0 COMMUNICATION and
LESSONS LEARNED
Is there a system in place to immediately respond to significant internal and external quality failures?
- Ask if there are any new issues. 2) Observe the report out process and verify that the Problem
Solving report format is used to document & communicate the status of the issue. 3) Sign-in Sheet identifying cross-functional & plant wide support is in attendance daily. 4) Natural owners are assigned to problems 5) Internal issues are included and addressed to the same Fast Response criteria.(e.g. LPA findings, Verification Station or Dock Audit issues, Supplier Issues) 6) Who leads the meeting & is there a designated back up person.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9年第123号令关于修改<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决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9年第123号令关于修改<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决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决定(总局2009年第123号令)第123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决定》已经2009年8月28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二〇〇九年十月二十二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决定对《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作如下修改:一、第一条修改为:“为了加强对食品标识的监督管理,规范食品标识的标注,防止质量欺诈,保护企业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二、第八条第一款修改为:“食品标识应当标注生产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生产者名称和地址应当是依法登记注册、能够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生产者的名称、地址。

”三、第九条第一款修改为:“食品标识应当清晰地标注食品的生产日期、保质期,并按照有关规定要求标注贮存条件。

”第九条第二款修改为:“乙醇含量10%以上(含10%)的饮料酒、食醋、食用盐、固态食糖类,可以免除标注保质期。

”四、第十条第一款修改为:“定量包装食品标识应当标注净含量,并按照有关规定要求标注规格。

对含有固、液两相物质的食品,除标示净含量外,还应当标示沥干物(固形物)的含量。

”五、第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食品标识应当标注食品的成分或者配料清单。

”增加一款,作为第十一条第四款:“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识还应当标注主要营养成分及含量。

”六、第十二条修改为:“食品标识应当标注企业所执行的产品标准代号。

”七、第二十六条修改为:“违反本规定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继电保护检验规程2009.9.25

继电保护检验规程2009.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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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检验管理

4.4.1 对试运行的新型装臵(指未经省、部级 鉴定的产品),必须进行全面的检查试验,并 经网(省)公司继电保护运行管理部门审查。 4.4.2 由于制造质量不良,不能满足运行要求 的装臵,应有制造厂负责解决,并向上级主管 部门报告。 4.4.3 装臵出现普遍性问题后,制造厂有义务 向运行主管部门及时通报,并提出预防性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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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检验前的准备工作
5.2.7检验现场应提供安全可靠的检修试验电 源,禁止从运行设备上接取试验电源。 5.2.8检查装设保护和通信设备的室内的所有 金属结构及设备外壳均应连接于等电位地网。 5.2.9检查装设静态保护和控制装臵屏柜下部 接地铜排已可靠连接于等电位地网。 5.2.10检查等电位接地网与厂、站主接地网紧 密连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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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电流、电压互感器的检验
6.1.2 电流、电压互感器安装竣工后,继电保 护检验人员应进行下列检查: 6.1.2.1 电流、电压互感器的变比、容量、准 确级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6.1.2.2 测试互感器各绕组间的极性关系,核 对铭牌上的极性标识是否正确。检查互感器各 次绕组的连接方式及其极性关系是否与设计符 合,相别标识是否正确。

2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电力系统继电保护和电网安全自 动装臵及其二次回路接线(以下简称装臵)检验 的周期、内容及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电网企业、并网运行发电企业及 用户负责继电保护运行维护和管理的单位。有 关规划设计、研究制造、安装调试单位及部门 均应遵守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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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 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 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 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 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 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7261—2000 继电器及装臵基本试验方法 GB/T 14285—2006 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臵技 术规程 DL/T 527—2002 静态继电保护装臵逆变电源技 术条件

QSB-防错验证(070816)


防错装置必须每天至少验证一次.
必须要记录防错验证的结果, 这样可以对防错装置失效做出迅速的反应.
•建立防错验证失效及对失效进行的整改的记录 •建立表格,以通知不符合项及逐级汇报不符合反应行动。。 • 将以上信息做为经验积累存档
工厂管理层必须要定期回顾验证记录.
•确定收集相关信息的方法 •确定哪些信息需要公布/展示
注:防错装置不是校准一个量具 (如:调零位),而是将一个已知的好/坏 零件分别通过防错装置,以确认防错功能是否有效。

义:
防错装置 -(不制造)—防止加工或装配不合格产品的装置 错误探测装置 -(不传递或不接受)—防止传递不合格产品的装置
(如100%在线检测设备)
SGM Confidential
SDE Module 20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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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GM Confidential
SDE Module 20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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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SB-防错验证
防错验证总结
防错装置必须至少每天验证一次。 防错装置的位置必须被记录在案。 必须制定防错装制失效的应对计划。 必须记录防错验证结果。 领导层必须检查和评审防错验证的结果.
SGM Confidential
SDE Module 2007.08
ERROR PROOFING VERIFICATION 防错验证
防错装置被验证过吗?
SGM Confidential
SDE Module 2007.08
1
防错验证
QSB-防错验证
所有可能失效,磨损,移位或超出调整范围的防错/探测装置,每天必须 最少验证一次。 首选的方法是在开班前或在生产过程中由生产线作业员/ 生产线班组长来实施防错验证。
防错装置不制造防止加工或装配不合格产品的装置错误探测装置不传递或不接受防止传递不合格产品的装置如100在线检测设备sdemodule200708qsb防错验证sgmconfidential防错验证确定标准样件好的坏的以及检查的时效模式所有的防错装置必须被验证相关防错装置的位置应该被记录

2009年信息技术和信息安全标准制修订情况一览表

播范 围。 一
参考文献 :
【] Dv Bu l , D w Sn , d n Zeg A tm t 1 a i rme d y a n og i g hn . a uoai c
P c - Ba e Expot Ge e a in i Po sbe: Te h iu s a d at h sd li n r to s s il c nq e n
2o 年 ,国家标 准化 管理委员 09
会共下 达两批 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
53 20  ̄ 有正式下达 电子行业 共 计 125页 ,最 少 的标准 只有 几页 , 09
S )标准的制修订计划。 两批计 划共计 20 I 中信息技 (J 5 4 ,其 N 1 橱准发布愫况 。 术和信 息安 全方面 的标 准共 计 6 项 O 3
[】 Wnos pae n atm t u ae.tp/ t yr cr 5 i w udt d uoai p tsht: / i uf o / d a c d n .n
r k5L s Ve d u e 8 l a t iwe J n 26. 20 06.
[】B a aci e oa cm ui t n ue2 . 4 .LM c a h .Pr nl o m nai ,Jn 0 s: 项,其 1 8 。
中 修订 l 。发 布 的标 准 详 见计 O项
() 1标准发布情况 誊
0 20 年 ,复 审继续有效 的标准 09
0 8 项。 信息技 术 ( 含信 息安全 )方 面 有 2 项 ,废止的有 11
P ro ma c S u y f t o rn - l e e r t -P e S s e e f r n e td o BiT re t i P e - o e r y t ms. k

国家认监委公告2009年第9号--关于管理体系认证转换换标准的公告

国家认监委公告2009年第9号--关于管理体系认证转换换标准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02.24•【文号】国家认监委公告2009年第9号•【施行日期】2009.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标准化正文国家认监委公告(2009年第9号)国际标准化组织于2008年11月15日正式发布了ISO 9001:2008《质量管理体系要求》,中国国家标准GB/T 19001-2008也已发布并将于2009年3月1日实施。

为做好标准换版后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工作,依据《关于GB/T19001标准换版有关认证工作要求的通知》(国认可函[2009]18号)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请各相关单位遵照执行:一、自2009年3月1日至2009年11月15日,申请人可自愿选择按照GB/T 19001-2000(以下简称旧版标准)或者GB/T 19001-2008(以下简称新版标准)申请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自2009年11月15日起,认证机构应采用新版标准实施认证。

二、对于已按旧版标准获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单位,应于2010年11月15日前完成新版标准证书转换工作;逾期未完成转换的认证证书均属无效,认证机构应对证书做出相应处理。

三、新版标准认证证书标注的认证依据标准应为:GB/T19001-2008/ISO9001:2008。

四、从事GB/T 19001-2008/ISO9001:2008版认证的审核员,应参加国家认监委批准的质量管理体系审核员培训机构提供的GB/T19001-2008转换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后方可从事换版的审核工作。

五、2009年3月1日至2010年11月15日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对获认可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机构实施认可证书换证工作。

中国认证认可协会对质量管理体系注册人员实施2008版注册证书转换,相关人员应完成中国认证认可协会统一考试方可转换2008版注册证书。

11-462124-2009 器具开关安全认证规则

产品安全认证规则CQC11‐462124‐2009器具开关安全认证规则Safety Certification Rules for Switches for appliances2009年9月21日发布 2009年9月25日实施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前 言本规则由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发布,版权归中国质量认证中心所有,任何组织及个人未经中国质量认证中心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全部或部分使用。

本规则代替CQC/RY015-2002,主要变化为证书有效期规定为4年。

制定单位: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参与起草单位:广州日用电器检测所主要起草人:魏未1.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于供家用和类似用途的电气器具或设备使用的(包括在器具或设备内、上或一起使用的),由手、脚或其他人体动作驱动的,或由器具或设备的某部分(例如门)间接驱动的器具开关,开关的额定电压不大于440V,额定电流不大于63A。

本规则不适用于隔离开关。

2. 认证模式器具开关的CQC标志认证的认证模式为:产品型式试验+初次工厂检查+获证后监督。

认证的基本环节包括:a. 认证的申请b. 型式试验c. 初始工厂检查d.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e. 获证后的监督f.复审3.认证申请3.1认证单元划分原则上按结构、规格(额定电压)、防护等级(IPX0、IPX1、IPX2、IPX3、IPX4、IPX5、IPX等;)、污染等级、材料、操作方式(旋转、杠杆、跷板、按钮、拉线、推拉等)等划分单元。

在同一单元(相同额定电压、结构、污染等级、材料、防护等级、操作方式等)中,对不同的额定电流值和不同的电路负载增加相关的试验;对不同的端子增加相关的试验。

不同生产场地的产品视为不同的申请单元。

不同制造商的产品视为不同的申请单元。

3.2申请认证提交资料3.2.1申请资料a.正式申请书(网络填写申请书后打印或下载空白申请书填写)b.工厂检查调查表(首次申请时)c.产品描述(CQC11-462124.01-2009)3.2.2证明资料a.申请人、制造商、生产厂的注册证明如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首次申请时)b.申请人为销售者、进口商时,还须提交销售者和生产者、进口商和生产者订立的相关合同副本c.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如有)d.有效的监督检查报告或工厂检查报告(如有)e.其他需要的文件3.2.2提供与产品有关的资料a.产品总装图、电器原理图、线路图、产品说明书等b.电参数表c.关键原材料清单d.同一申请单元内各个型号产品之间的差异说明e.CB测试证书、CB测试报告(申请人持CB测试证书申请时)4.型式试验4.1样品4.1.1送样原则CQC从申请认证单元中选取代表性样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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