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
第三章植物新品种保护和审定管理

二、品种审定的申请和受理 (一)品种审定的申请 1、申请人 中国单位或个人可以直接申请;
外国人或国外企业单位,需要委托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国 种子科研、生产、经营机构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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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申请审定的品种应具备的条件
(1) 人工选育或发现并经过改良 (2) 与现有品种(本极品审会已受理或者审定通过的品 种)由明显区别 (3) 主要遗传性状相对稳定 (4) 形态特征和生物学特性一致 (5) 具有适当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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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品种权的无效宣告
被宣告无效品种权视为自始不存在;实施的许可合同、 转让合同不具有追溯力;造成他人损失应当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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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植物新品种权的实施、限制和侵权保护
(一)植物新品种权的实施
1、植物新品种权实施的含义 品种权人将以获得的品种权新品种用于农业生产,从而 获得经济回报;许可他人实施品种权,只是使用权的有偿 转让。
(一)植物新品种权的概念 植物新品种:指经过人工培育的或者对发现的野生植物 加以开发,具备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并有适 当命名的植物品种。 植物新品种权:完成育种的单位或个人对其授权品种享 有排他的独占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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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植物新品种权的归属 1、职务育种品种权的归属 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 所完成的职务育种,植物新品种的申请权属于该单位。
区域试验包括预备试验、小区品种比较试验、抗性鉴定 试验和生产试验等。 一、农作物品种区域试验的重要性
1、区域试验结果是国家依法进行品种审定的依据
2、区域试验是促进育种成果转化和品种合理布局的需要 3、区域试验是种植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化发展的基础性工作 4、区域试验审定是保护育种家利益和民族种业的重要措施
(二)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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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品种试验
大连致泰种业有限公司与农业农村部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等植物新品种权无效行政纠纷案

大连致泰种业有限公司与农业农村部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等植物新品种权无效行政纠纷案文章属性•【案由】植物新品种权无效行政纠纷•【案号】(2022)最高法知行终809号•【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程序】二审•【裁判时间】2023.03.21正文大连致泰种业有限公司与农业农村部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等植物新品种权无效行政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22)最高法知行终809号上诉人(一审原告):大连致泰种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普兰店区丰荣街道办事处金厂村。
法定代表人:宫贤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春阳,辽宁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农业农村部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
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农展馆南里11号。
负责人:张兴旺,该委员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伟国,男,农业农村部种业管理司品种管理处处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猛,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第三人:衣泰龙,男,1956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瓦房店市东岗镇。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顺伟,北京市开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大连致泰种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致泰公司)与被上诉人农业农村部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以下简称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一审第三人衣泰龙植物新品种权无效行政纠纷一案,涉及品种权人为衣泰龙、名称为“强硕68”的玉米植物新品种(以下简称涉案品种)。
针对致泰公司就涉案品种权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作出2020年第25号品种权无效宣告审理决定(以下简称被诉决定),维持涉案品种权有效;致泰公司不服,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于2022年8月17日作出(2021)京73行初3144号行政判决,判决驳回致泰公司的诉讼请求;致泰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2年11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23年2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致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春阳,被上诉人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陶伟国、陈猛,一审第三人衣泰龙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梁顺伟到庭参加诉讼。
第二章品种审定及保护-2019-08

第二节 农作物品种试验
• 试验小区面积 ---试验小区面积则根据作物种类、栽培方式和植株开 展度确定,一般小区试验的各小区面积为20~40 m2左右,生产试验 面积为300~3000 m2,小株作物面积可以适当小些。试验中要求各品 种的种植小区面积应相等,以减少试验误差。
• 对照品种---每组试验都要设定一个标准品种做对照,通常选择同类 型品种中通过同级审定的、已推广的主栽品种为统一对照品种(常 用CK表示),对照品种须由品种审定委员会各类作物的专业委员会 研究确定。
➢植物品种的特异性(Distinctness)、一致性(Unifoumity)和稳定性 (Stability)简称DUS。特异性是指一个植物品种有一个以上性状明 显区别于已知品种;一致性是指一个植物品种的特性除可预期的 自然变异外,群体内个体间相关的特征或者特性表现一致;稳定 性是指一个植物品种经过反复繁殖后或者在特定繁殖周期结束时, 其主要性状保持不变。
品种被农业部授予植物新品种权 • 2013年1月31日 修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
第三节 植物新品种保护
• 植物新品种是指经过人工培育的或者对发现的野生植物加以开发, 具备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并有适当命名的植物品种。
• 植物新品种权是指完成育种的单位或个人对其授权品种享有排他 的独占权。未经品种权人的许可任何人不得以商业为目的生产和 销售授权品种,不得为商业目的将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 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
✓应当审定的农作物品种未经审定的,不得发布广告、推广、销售。
第一节 品种审定和登记
➢对部分非主要农作物实行品种登记制度。列入非主要农作物登记目录的品种在
推广前应当登记。品种登记申请实行属地管理,一个品种只需要在一个 省份申请登记。
吉林省农作物种子条例(2021年)

吉林省农作物种子条例(2021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5.27•【字号】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62号公告•【施行日期】2021.05.27•【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吉林省农作物种子条例(2018年9月21日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21年5月27日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吉林省农作物种子条例>等3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农作物种质资源,规范农作物品种选育、种子生产经营和管理行为,保护植物新品种权,维护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提高农作物种子质量,加快发展现代农作物种业,保障供种安全、粮食安全和生态安全,促进现代农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作物种质资源保护和利用、品种选育、种子生产经营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农作物种子(以下简称种子),是指农作物的种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包括籽粒、果实和根、茎、苗、芽、叶、花等。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种子工作,其所属的农业综合执法机构或者受其委托的种子管理机构,依法开展种子执法相关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发展和改革、财政、科技、交通、市场监督管理、粮食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共同作好种子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加强种子执法和监督,建立种子执法联动机制,依法查处种子违法行为。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应当推进质量兴农战略,按照现代农业发展的需要,制定农作物种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建立种子储备制度,储备的种子主要用于发生灾害时的生产需要和余缺调剂,保障农业生产安全,储备的种子应当定期检验和更新。
我国种子行政许可与管理

农业部种子管理局
马志强
2012年11月8日 长春
报告内容
第一部分 第二部分 第三部分 第四部分
我国种子管理主要法律法规 种业政策支持体系初步建立 农作物种子行政审批许可 种子管理
第一部分
我国种子主要法律法规
我国种业相关法律法规
一、法律
二、行政法规
三、部门规章
四、各省(区、市)《条例》、《办法》
第二部分
种业政策支持体系初步建立
种业政策支持体系初步建立
■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和国家高度重视种子工作和种业发展
1962年 中共中央国务院联合发布《关于加强种子工作的决定》, 强调“种子第一,不可侵犯”,要求整顿充实各级种子 机构(为了解决种子工作的混乱状况) 国务院批转农林部《关于当前种子工作的报告》,重申 贯彻种子工作“四自一辅”(自繁、自选、自留、自用 Add Your Text 种子,国家辅助进行必要调剂)方针,要求恢复建立种 子工作机构 国务院批转农林部《关于加强种子工作的报告》,提出 种子工作“四化一供”(品种布局区域化、种子生产专 业化、加工机械化、质量标准化和以县为单位统一供种) Add Your Text 方针 上世纪80年代邓小平同志进一步强调“农业靠科学种 田,要抓种子、优良品种”,农业问题“最终要由生 物工程来解决” 。1989年,国务院发布了《种子管理 条例》。
三、部门规章(20多个)
◆ 《农作物商品种子加工包装规定》:2001年2月26日农业部令 第50号公布 ◆ 《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办法》:2003年7月8日农 业部令第28号公布 ◆ 《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2005年3月10日农业 部令第50号公布 ◆ 《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考核管理办法》:2008年1月1日农 业部令第12号公布 ◆ 《国外引种检疫审批管理办法》:1993年11月10日[1993]农 (农)字第18号公布,1999年6月3日农农发[1999]7号修订 ◆ 《农业植物疫情报告与发布管理办法》:2010年1月18日农业 部令2010年第4号公布 ◆ 《转基因棉花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规定》:农业部公告2011年第 1643号 ◆ 《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2006年3月27日农业部令第62号公 布
申请植物新品种权时如何选择近似品种和陈述理由

申请植物新品种权时如何选择近似品种和陈述理由陈 红(农业部科技发展中心,北京100122)摘要:选择近似品种及其理由陈述是植物新品种权申请人在填报申请文件和审批机关开展审查时的重点内容,也是影响植物新品种权审批进程的关键环节。
申请人难以选择合适的近似品种以及恰当地陈述理由是当前植物新品种权申请过程中普遍存在的问题。
为避免近似品种选择不合适影响到品种权申请审批进程,本文从植物新品种和近似品种的定义和理解出发,对如何选择近似品种和恰当地进行理由陈述进行了阐述。
关键词:植物新品种保护;植物新品种权申请;近似品种选择选择近似品种及其理由陈述是植物新品种权申请人在填报申请文件的重点内容,也是审批机关审查员重点关注和审查的要件。
由于申请人更为熟悉申请品种的特征特性,审批机关要求申请人在撰写申请文件时提供一个合适的近似品种供审查员参考,还要详细地向审批机关陈述近似品种选择的理由。
不少申请人由于不理解近似品种的含义,在实际操作中难以选择合适的近似品种和进行恰当地理由陈述,导致放弃品种权申请或因近似品种选择不合适贻误申请审批进程。
本文从植物新品种和近似品种的定义和理解出发,对如何选择近似品种和恰当地进行理由陈述进行了阐述。
1 植物新品种的定义及理解《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条规定,“植物新品种是经过人工培育的或者对发现的野生植物加以开发,具有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并有适当命名的植物品种”[1]。
《条例》对植物新品种的定义,需要着重理解以下3点。
(1)定义包含了植物新品种的主要授权条件,即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和适当命名。
植物品种权审批机关主要审查申请品种是否符合上述5个条件从而决定是否授权。
当然植物新品种的授权条件还包括申请品种种类应在审批机关公布的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范围内,应当履行相关申请程序,申请品种不应是有害生物等条件。
(2)不但要对人工培育的植物新品种进行保护,还可以对发现的野生植物加以开发所形成的植物品种进行保护。
2024年国开知识产权形考4
一、单项选择题(每小题3分,共30分)1.根据各国立法及有关国际条约的规定,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要受法律保护必须具有( C )。
单选题(3 分)A. 新颖性B.实用性C.独创性D.专用性2.我国对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的保护期限是( B )。
单选题(3 分)A. 5年B.10年C. 15年D.20年3.通过第三人窃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并加以公开或使用是对该商业秘密的( B )。
单选题(3 分)A. 直接侵权B.间接侵权C.双重侵权D.无过失侵权4.商业秘密的本质属性是(B )。
单选题(3 分)A. 信息性B.保密性C. 未公开性D.价值性5.下列权利中,( D )无保护期限的限制,是一项永久性的财产权利。
单选题(3 分)A.著作权B.商号权C.商业秘密权D.地理标志权6.植物新品种权有保护期限。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林木、果树的保护期限是(D )。
单选题(3 分)A. 5年B.10年C.15年D.20年7.下列选项中,不属于商号权特征的是( C )。
单选题(3 分)A.地域性B.权利的专有性C. 时间性D.客体的非物质性8.商号权的相对排他效力是指( D )。
单选题(3 分)A.只能在一国范围内具有排他效力B.只能在一国地域范围内具有排他效力C.只能在本行业范围内具有排他效力D.只能在其登记范围内享有排他效力9.与知识产权有关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D)。
单选题(3 分)A.商业贿赂B.串通投标C.不正当有奖销售D.侵犯商业秘密10.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简称是(C )。
单选题(3 分)A.WPPTB. WCTC. WIPOD.WTO二、多项选择题(每小题4分,共40分)11.下列关于商业秘密权的说法,正确的是(ABC )。
多选题(4 分)A. 商业秘密权的取得无需国家授权,只要其符合法律的规定,便可自动受到法律的保护B.商业秘密权不受时间和地域的限制,只要不被泄露出去,就一直受到法律的保护C. 商业秘密权不具有较强的排他性,权利人不能禁止他人对自己开发的商业秘密进行营利性使用D. 作品、专利技术等知识产品均具有一定的创造性,而商业秘密则无明显的创造性12.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包括(ABCD )。
林业植物新品种保护行政执法办法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植物新品种保护行政执法办法》的通知林技发〔2015〕17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国家林业局各司局、各直属单位: 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我局对《林业植物新品种保护行政执法办法》进行了修改。
现将修改后的《林业植物新品种保护行政执法办法》(见附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反馈我局科技发展中心(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
特此通知。
附件:林业植物新品种保护行政执法办法国家林业局2015年12月 30日附件林业植物新品种保护行政执法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林业植物新品种保护行政执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和《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查处案件时,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以下侵犯林业植物新品种权行为实施行政执法时,适用本办法。
(一) 未经品种权人许可,生产、繁殖或者销售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的,为商业目的将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的;(二) 假冒授权品种的;(三) 销售授权品种未使用其注册登记的名称的。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本办法第三条第二项所称假冒授权品种的行为是指:(一)使用伪造的品种权证书、品种权号;(二)使用已经被终止或者被宣告无效品种权的品种权证书、品种权号;(三)以非授权品种冒充授权品种;(四)以此种授权品种冒充他种授权品种;(五)其他足以使他人将非授权品种误认为授权品种。
第五条林业植物新品种保护行政执法由主要违法行为地的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管辖。
国家林业局科技发展中心(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负责林业植物新品种保护行政执法管理工作。
种子法实施细则范文(3篇)
种子法实施细则范文第一条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种质资源,规范品种选育、种子生产经营和管理行为,保护植物新品种权,维护种子生产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提高种子质量,推动种子产业化,发展现代种业,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促进农业和林业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____境内从事品种选育、种子生产经营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种子,是指农作物和林木的种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包括籽粒、果实、根、茎、苗、芽、叶、花等。
第三条____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全国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加强种子执法和监督,依法惩处侵害农民权益的种子违法行为。
第四条国家扶持种质资源保护工作和选育、生产、更新、推广使用良种,鼓励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经营相结合,奖励在种质资源保护工作和良种选育、推广等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
第五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科教兴农方针和农业、林业发展的需要制定种业发展规划并____实施。
第六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种子储备制度,主要用于发生灾害时的生产需要及余缺调剂,保障农业和林业生产安全。
对储备的种子应当定期检验和更新。
种子储备的具体办法由____规定。
第七条____植物品种的选育、试验、审定和推广应当进行安全性评价,并采取严格的安全控制措施。
____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跟踪监管并及时公告有关____植物品种审定和推广的信息。
具体办法由____规定。
第二章种质资源保护第八条国家依法保护种质资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破坏种质资源。
禁止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
因科研等特殊情况需要采集或者采伐的,应当经____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第九条国家有计划地普查、收集、整理、鉴定、登记、保存、交流和利用种质资源,定期公布可供利用的种质资源目录。
农作物玉米DUS测试性状照片拍摄标准操作
玉米新品种DUS测试性状照片拍摄规程一、前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植物新品种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测试指南总则》、《玉米新品种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测试指南》的有关规定和要求,为通过拍摄性状照片真实、准确、公正地反映玉米新品种的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简称DUS),特制定本规程。
本规程规定了玉米DUS测试性状拍摄的总体原则和技术要求,在实际拍摄中应结合玉米DUS测试指南中对性状的分级标准和状态描述使用。
二、基本要求1、玉米新品种DUS测试性状照片,应能准确清楚地反映玉米申请品种的DUS测试性状,构图明确,成像清晰,对照片中的拍摄主体不得使用任何软件进行修饰;拍摄尽量采用简单、有效的方式进行。
2、一个玉米申请品种,在完成DUS测试工作后,应能提供2-3张特异性状照片; 对一致性和稳定性不合格的性状,也应提供相应照片。
若申请品种无特异性,则应提供3张以上证明无特异性的主要性状照片。
3、拍摄特异性状照片,应选择申请品种与近似品种最为直观、差异明显且有代表性的性状,以测试指南中质量性状和必测性状为主,其次为数量性状和补充性状。
特异性状照片应尽可能将申请品种与近似品种并列拍摄于同一张照片内,一张照片可以同时反映多个测试性状,照片内所显示的品种性状信息应与田间实际表现和完成的测试结果报告相符合。
拍摄同一性状的照片,应选择相同的背景、场地以及时期。
4、选择拍摄的性状部位和时期,应按照玉米DUS测试指南的要求为准。
5、为完善玉米已知品种审查测试数据库,在开展玉米性状测试期间,每一个测试品种还应拍摄和提供5张形态特征照片,分别是:①幼苗照片,于三叶展开期拍摄单株幼苗;②植株照片,于盛花期拍摄整体植株;③花药和雄穗主轴照片,于散粉期拍摄雄穗主轴上部1/3处;④花丝照片,于抽丝盛期拍摄新鲜花丝;⑤果穗照片,釆收后拍摄果穗、穗轴、果穗横断面三部分。
6、提交使用的照片,可以根据需要将照片尺寸按照5:3.5的比例裁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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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规范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保护创新成果,促进植物新品种的推广和应用,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
第三条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依法由农业农村部负责。
第四条植物新品种保护应遵循“保护为主、优势互补、利益共享、科学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保护条件
第五条提请保护的植物新品种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明显的进化改良或野生资源改良特征,和具有较高的经济、生态或社会利益;
(二)遗传特征稳定,其各项性状具有较高的一致性,并能在连续稳定的情况下表现出明显的遗传多样性;
(三)命名应规范,可以唯一识别和辨别;
(四)未以其他方式公开披露;
(五)未以任何方式形成任何保护权。
第六条对于遗传性状已明确、基本已选配完成的杂交植物新品种,且可通过种子复制繁殖、确保定种的,可以提请保护。
第三章申请保护
第七条提请植物新品种保护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提请方),应当向农业农村部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下列资料:(一)植物新品种申请权人的基本情况、申请权人联系方式和地址;
(二)植物新品种命名、亩产量等相关性状和特性描述;
(三)植物新品种特征、用途和来源简述;
(四)植物新品种的抗逆性和适应性情况;
(五)植物新品种的遗传背景和亲本情况;
(六)植物新品种的繁殖方式、繁殖途径和生殖特征;
(七)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第八条提请植物新品种保护,应当缴纳申请费用和保护费用,并按规定的程序办理手续。
第九条农业农村部接到申请后,应当立即进行初审。
初审通过的,应当公告申请新品种的名称和其他相关信息,征求公众意见。
第十条公告期满后,农业农村部应当进行实质性审查。
审查通过的,农业农村部应当颁发植物新品种保护证书,并将证书信息登记在植物新品种保护登记册上。
第四章保护权
第十一条植物新品种保护权自保护证书颁发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二十五年。
保护期满后,可以继续为该植物新品种提供保护。
第十二条植物新品种保护权人享有以下权利:
(一)独占性使用权,即在保护期内独占植物新品种的使用权;
(二)分享性使用权,即允许他人依法合理使用植物新品种;
(三)转让权,即植物新品种保护权人可以将其保护权转让给他人;
(四)积极权,即植物新品种保护权人可以依法采取各种措施维护其保护权。
第十三条植物新品种保护权人应当按规定在保护证书上标明“植物新品种保护权”。
第十四条他人未经植物新品种保护权人许可,擅自使用、复制或者向他人销售已经保护的植物新品种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章转让与许可
第十五条植物新品种保护权人可以依法将其保护权转让给他人,但应当与农业农村部签订转让合同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六条植物新品种保护权人可以依法对其保护权进行许可,但许可应当明确使用范围、使用方式和使用期限,并与农业农村部签订许可合同。
第六章保护滥用与处罚
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滥用植物新品种保护权,不得侵犯他人合法的知识产权。
第十八条植物新品种保护权人不得滥用其保护权,妨碍他人正常使用已经保护的植物新品种。
第十九条植物新品种保护权纠纷由农业农村部负责调解,当事人对调解结果不满意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条对于没有依法办理植物新品种保护手续的单位和个人,农业农村部可以予以处罚,并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同时废止以前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本细则的解释权归农业农村部所有。
以上为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