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类项目的办理程序及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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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类项目的办理程序及条件

1、项目建议书阶段

(1)项目单位委托具有相应工程咨询丙级以上资质机构编制项目建议书;

(2)项目单位向发改部门报送项目建议书(不是特别重大的项目,不组织专家评估和审查);

(3)项目单位根据发改部门批复项目建议书文件分别向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部门办理规划项目选址意见书(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项目)、土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

(1)待项目选址意见书、土地预审、环评审批三个手续办理完毕后,项目单位委托具有相应工程咨询丙级以上资质机构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2)项目单位委托具有相应工程咨询资质机构对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评估;

(3)项目单位向发改部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同时必须附上规划选址意见书、用土预审、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节能减排评估意见、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咨询评估意见、特殊行业或项目需增加的其它附件;

(4)发改部门组织专家组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评审;

(5)发改部门根据专家组评审意见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评估意见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批复。

(6)项目单位依据发改部门对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文件,向城乡规划部门申请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向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办理正式用地手续。

(7)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按照谁批复谁核准招投标方案的原则,项目单位还需编制项目招投标方案报送发改部门进行核准。

3、项目初步设计阶段

(1)待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和项目招投标文件核准后,项目单位通过招投标或委托方式,选择或委托具有相应工程咨询丙级以上资质机构编制初步设计。

招投标编制项目初步设计的条件:①项目初步设计编制费用超过50万元;②虽然项目编制费用不超过50万元,但是项目总投资超过3000万元。

(2)项目单位向发改部门报送项目初步设计,同时附上规划许可证、消防审核意见等。对于项目技术工艺复杂、投资额度大的项目,项目单位还需委托具有相应工程咨询资质机构对编制的初步设计进行评估。

(3)发改部门组织专家组对项目初步设计进行评审。评审时应注意:①项目初步设计的建设内容、规模、投资是否与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一致;②项目初步设计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③项目初步设计投资概算是否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投资估算,如超过,是否控制在10%以内。如果超过10%,一是对项目初步设计进行优化或完善,把投资估算控制在10%以内;二是重新优化或调整可行性研究报告,再批复初步设计。

(4)项目初步设计批复后,项目单位按照项目初步设计批复内容进行施工图设计,同时可以办理项目施工许可证和开展项目工程招投标工作。

在项目审批时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对投资额度不大,技术方案不复杂的项目,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两个阶段可以合并一起操作,项目单位可以委托具有相应工程咨询丙级以上资质机构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批复格式为:关于xxx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的批复。在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之前,发改部门可以先出具同意xxx 项目开展前期工作的函或通知,让项目单位先办理规划选址意见、用土预审、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等相关手续。

2、未列入规划的项目,项目建议书是项目进入规划的一个立项文本,项目建议书需进行审批;进入国家或省规划

的项目,项目建议书不需进行审批,视为项目已经立项,待相关手续办理完毕后,直接进入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阶段。

3、除特殊情况外,不再审批项目开工报告。

核准类项目的办理程序及条件

1、项目单位直接向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部门申请办理项目规划选址意见书、用土预审、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等相关手续;

2、项目单位办理完毕相关手续后,委托具有相应工程咨询丙级以上资质机构编制项目申请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发改委要求的规范格式进行编制);

3、项目单位报送编制的项目申请报告到发改部门进行核准,同时附上:(1)项目划选址意见书;(2)项目用地预审意见;(3)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4)项目节能评估减排评估意见;(5)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必须提供的文件。

4、发改部门受理后,组织专家组对项目申请报告进行审查。如有必要,还需委托有资质的咨询机构进行评估。

审查时应注意:(1)项目是否符合国家和省相关法律法规;(2)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标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3)项目是否符合国家宏观经济调控政策;(4)项目是否符合地方规划布局;(5)项目是否影响国家经济安全;(6)项目是否合理开发并综合利用资源(7)生态环境、文化遗产是否得到有效保护;(8)项目是否对公众利益,特别是项目建设地的公众利益产生重大不利

影响,对当地经济有重大影响等;(9)项目主要产品是否对国内市场形成垄断。

5、项目申报单位依据项目核准文件,依法办理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城市规划、安全生产、设备进口和减免税确认等手续。

在项目核准时应注意:(1)属国家淘汰类项目,不转报、不核准;(2)项目核准文件有效期2年,自发布之日起计算。项目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项目单位应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项目核准机关申请延期,原项目核准机关应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项目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向原项目核准机关申请延期的,原项目核准文件自动失效;(3)已经核准的项目,如需对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内容进行调整,项目单位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原项目核准机关报告。原项目核准机关应根据项目调整的具体情况,出具书面确认意见或要求其重新办理核准手续。(4)对应报项目核准机关核准而未申报的项目,或者虽然申报但未经核准的项目,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市规划、质量监督、证券监管、外汇管理、安全生产监管、水资源管理等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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