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审批事项及审批流程权力清单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工作的意见-浙政办发〔2015〕110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工作的意见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工作的意见浙政办发〔2015〕110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深化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继续深化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工作,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增强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进一步明确各地、各部门权责界限,加快形成边界清晰、分工合理、权责统一、运转高效、法治保障的政府职责体系,推进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努力建设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
二、工作内容(一)推进权力清单“瘦身”和责任清单“强身”。
做好权力清单“瘦身”工作。
按照职权法定原则,没有法定依据的行政权力应予取消。
对于涉及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政权力,在报请国家层面研究解决相关设定依据问题的同时,积极争取我省先行先试的政策支持。
各地、各部门要积极探索在现行法律框架下权力运行流程和运行方式的创新。
对国家、省已明确取消和下放的权力事项,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做好衔接工作,避免出现管理“真空”。
上级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下级的指导和监督,组织开展相关培训服务,确保简政放权的各项举措执行到位。
对由基层管理更加方便有效的经济社会领域权力事项,除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由省级部门行使的之外,在充分考虑地方承接能力的基础上,按照便民高效原则,实行市县政府属地管理。
做好责任清单“强身”工作。
围绕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大决策部署和工作重点,突出解决基层和广大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结合部门职责和工作实际,提出年度重点工作目标,经同级政府审定后,列入部门责任清单对外公布。
政务服务事项内容(附件1-9)3号

政务服务事项内容(权力清单)填报单位(公章):年月日单位负责人(签字):经办人(签字):政务服务事项内容目录(权力目录)共项;其中行政许可项;行政征收项;非行政许可的行政审批项;行政确认项;代理事项项;行政处罚项,行政强制项;行政给付项;其他项。
填报单位(公章):年月日单位负责人(签字):经办人(签字):政务服务事项流程图(示例)填报单位(公章):年月日单位负责人(签字):经办人(签字):注:(1)流程图采用简单规范的符号,要求有开始和结束的标示。
(2)流程图符号说明:椭圆形表示开始结束;方框表示一个处理步骤;菱形框表示一个逻辑条件;箭头表示控制流向。
附件4局务会(党组会)集体决策事项目录填报单位(公章):年月日单位负责人(签字):注:1.此表由局人事科、办公室和机关党委负责填写。
2.如集体决策事项较多,可自行对本表进行扩充。
15附件5岗位廉政风险点排查及防控措施表科室站所(盖章):填表日期:年月日附件6:科室(站所)廉政风险点排查及防控措施表科室站所(盖章):填表日期:年月日附件7领导班子成员廉政风险点排查及防控措施表单位(盖章):填表日期:年月日附件8风险信息表(主表)单位负责人(签字):经办人(签字):说明:1、风险点名称用风险事件的习惯称呼命名。
字数不能超过20字,一般以4-10个为主;2、风险点编号基本规则要求:单位简拼_权力类型(如行政审批或行政许可等)_唯一标识(如001按顺序编码)。
各单位需对每一个风险点编制唯一性的号码,不可重复,长度在10-20字符之间;3、业务流程名称,某一业务系统中的业务流程名称,必须对应唯一的流程图;4、业务系统名称指对接单位的某一项业务的信息化业务系统名称。
同一单位一个业务系统只有一个名称。
不超20字;5、对应流程图名称指每个业务流程绘制一张jpg格式业务流程图,该名称不超30字;6、触发环节指风险点在流程的哪个节点触发,填写流程图中的节点名称,如全流程触发,即填写“全流程”;7、触发条件是指触发该风险点的必要条件,不超50字;8、法律依据是指依据哪项法律法规或文件制定,不超30字;9、风险等级指风险的严重程度,每个风险点设高、中、低等级;10、权力名称指该权力部门行权过程中使用的是哪种权力,不超20字;11、权力部门指该业务流程的行权部门,即发生该风险的责任部门,不超20字;分管领导指上述责任部门负责人,如有2人以上,用“,”分隔,不超15字。
行政许可类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行政处罚
对社会团体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行政处罚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1998.10.25)
社会组织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1998.10.25)
社会组织
同上
6
行政处罚
对社会团体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行政处罚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1998.10.25)
社会组织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1998.10.25)
社会组织
同上
20
行政处罚
对未经登记,擅自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或者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继续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行政处罚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1998.10.25)
社会组织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1998.10.25)
社会组织
同上
10
行政处罚
对社会团体活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行政处罚
武强县行政审批局行政权力清单

武强县行政审批局行政权力清单行政审批局行政权力共计97项:其中行政许可94项,重大事项决策权1项,干部任免权1项,大额资金使用权1项。
时间:2017年6月17日一、行政许可序号行政权力类别项目编码项目名称实施主体承办机构实施依据实施对象办理时限收费依据和标准备注1 行政许可11131123MB0U61919B-XK-075-0000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武强县行政审批局项目事务股《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备注1:鉴于投资体制改革正在进行,涉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行政许可仍按国务院现行规定办理。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第二部分第(一):……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其中,政府仅对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角度进行核准。
《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的通知》(国发〔2014〕53号):一、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须按照规定报送有关项目核准机关核准。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无2行政许可11131123MB0U61919B-XK-044-00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武强县行政审批局项目事务股《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1997年11月1日主席令第九十号,2007年10月28日予以修改)第十五条: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
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依法负责项目审批或者核准的机关不得批准或核准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第二十三条:建立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
政府部门权力清单和服务清单事项登记表

县政府法制办审查意见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填报人:联系电话:
九、行政监督检查类共项
事项编码
事项名称
实施主体
设立依据
三定方案
实施条件
实施程序
办理期限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需提交的材料
承办科室(单位)
及联系电话
部门处理意见
县编办审核确认意见
县政府法制办审查意见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填报人:联系电话: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三、行政强制类共项
填报人:联系电话:
四、行政征收类共项
事项编码
事项名称
实施主体
设立依据
三定方案
实施条件
实施标准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承办科室(单位)
及联系电话
部门处理意见
县编办审核确认意见
县政府法制办审查意见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填报人:联系电话:
五、行政给付类共项
事项编码
事项名称
实施主体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需提交的材料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承办科室(单位)
及联系电话
部门处理意见
县编办审核确认意见
县政府法制办审查意见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填报人:联系电话:
七、行政确认类共项
事项编码
事项名称
实施主体
设立依据
三定方案
服务对象
收费依据及标准
实施条件
实施程序
办理期限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需提交的材料
事项名称
实施主体
设立依据
三定方案
实施条件
实施程序
权利清单

小谢,明天上午找下权利清单的相关内容,如推行权利清单的背景,一些解读等。
对行政审批公开的背景、解读、评价等。
对税务机关行政审批事项公开的解读、评价等。
涉及到的领导讲话等。
行政许可法的立法说明、制定背景、立法目的、评价等。
下午找下诉讼法、复议法、处罚法、赔偿法、强制法这五部法律的立法说明、制定背景、立法目的、评价。
这五部法律呢,不急,星期天上午给我也行。
尽量能找多少就找多少,有些找不到就算了。
权力清单:概念:权力清单,是指对政府及政府部门行使的职能、权限,以清单方式进行列举;行政机关履行职能、行使权力,应当按照依法律、法规确立的清单进行,不属于清单列举范围内的职能和权限,行政机关不得为之。
基本释义:依法制权是权力清单制度的根本理念。
从本质上讲,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行政权力是人民让渡给行政机关代为行使的那部分权力。
因此,一切行政权力必须源于法律法规的授权。
法律法规没有授权、现实中却在行使的行政权力,概属违法。
明确权力清单,就是明确非授权即禁止的原则,最大限度防止政府的越位、缺位与错位。
而对于市场来说,则要明确负面清单,也就是明确非禁止即准入的原则,最大限度破除市场壁垒,保证各类市场主体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开公平公正参与市场竞争。
明确权力清单与负面清单,是厘清政府与市场边界的基础一环。
阳光行政是权力清单制度的最大特点。
既然一切权力都源于法律法规的授权,为什么还要实行权力清单制度呢?这个制度安排的关键就在“清单”二字,就在公开。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
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只是第一步,还要把它放到阳光下,臵于群众的视线里。
一方面,告诉群众政府拥有权力的数量、规模和边界。
另一方面,告诉群众政府行使每一项权力的依据、流程和时限。
这样就杜绝了信息不对称造成的权力异化空间,便于群众监督行政权力运行。
权责一致是权力清单制度的基本原则。
权力意味着责任,行政权力应当授之有据、行之有规、错之有责。
公布政府部门的权力清单,也就同时公布了其责任清单。
上海市行政权力清单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上海市行政权力清单篇一:市级政府部门行政权力清单(不含行政审批事项) 附件2市级政府部门行政权力清单(送审稿)六盘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权力清单—6——7——8——9——10—篇二:权力清单这些关于权力清单概念的表述普遍较为简单、浅显和笼统。
透过权力清单基本定义的表象,进一步围绕其特点及制定主体、制定原则、制定依据、目标任务等基本问题,作出更加全面详实且系统深度地解构。
狭义上的政府权力清单。
依法就权力清单作出的一系列规范称之为权力清单制度,其主要内容包括全面梳理现有行政权力、清权确权、编制权力清单、优化运行流程、准确及时向社会发布、建立动态管理机制及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等。
该制度的核心是通过对政府权力的限制,激发和释放市场与社会的内在活力,最终以市场、社会的生机与活力从根本上解决我国经济社会转型中的瓶颈问题。
所以,按照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依法为政府行政权力匡定合理边界,使之回归到理性范围并不断调整优化其中内容,乃是“权力清单制度”一、权力清单的法律依据有学者认为,权力清单来源于对现行有效法律的清理,还涉及对相关法律的修改、废止和解释,同时,由于奉行“行政权力进清单,清单之外无权力”的理念,权力清单在一定程度上驱逐了法律,以权力清单作为行政权力的法律依据,权力清单获得了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属性。
因此,应该定义为一种立法或者准立法活动。
取消、冻结、下放等处置方式是对行政权力的重新配置,必然涉及原来法律的变更问题。
如果真如以上学者所言,会引起权力清单与法律法规之间的效力冲突问题,人为造成管理上的混乱。
例如,某项行政权力原来是通过规范性文件确定的,但在进行权力清单清理过程中,行政机关认为这样的规定不符合现实的需要,进行了清理。
如果严格按照“清单之外无权力”的理解,那么遵守了权力清单,就意味着违反了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形成不执行规定的尴尬局面。
权力清单制度规范了行政权力实施的过程和要求,是对有法律效力的文件的一次细化,具有指导性的意义。
办公室权力清单

委领导班子集体权力清单及廉政风险防控一览表
委领导班子成员权力清单及廉政风险防控一览表
备注:风险等级分三级:高级★★★,中级★★,低级★。
委机关科室共性权力清单
委机关科室共性职权廉政风险防控一览表
委机关科室共性职权事项权力运行流程图
及风险点分布图
1.会务组织
2.公务接待
3.文件材料印刷
4.项目资金安排
5. 大批物资和设备器械采购
办公室权力清单
办公室廉政风险防控一览表
办公室权力运行流程图及风险点分布图 1.信访受理
2.综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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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审批事项及审批流程权力清单(一)船舶进出港口审批 (1)(二)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和污染危害性货物进出港口审批 (4)(三)沿海水域划定禁航区和安全作业区审批 (7)(四)打捞或者拆除沿海水域内沉船沉物审批 (9)(五)船舶安全检验证书核发 (11)(六)海员证核发 (13)(七)船舶国籍证书核发 (15)(八)从事海员外派业务审批 (18)(九)培训机构从事船员、引航员培训业务审批 (21)(十)航运公司安全营运与防污染能力符合证明核发 (23)(十一)船员适任证书核发 (26)(十二)船员服务簿签发 (31)(十三)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证书或者财务保证证书核发 (33)(十四)船舶进行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水上过驳作业审批 (35)(十五)通航水域岸线安全使用和水上水下活动许可 (37)(十六)船舶进入或穿越禁航区审批 (39)(十七)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现场检查员)资格认可 (41)(十八)外国籍船舶进入或临时进入非对外开放水域许可 (43)(十九)大型设施、移动式平台、超限物体水上拖带审批 (45)行政审批事项及审批流程权力清单(一)船舶进出港口审批行政审批事项编码:15003行政审批事项名称:船舶进出港口审批(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十二条、《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检查办法》第五条、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签证管理规则》第五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
)一、受理方式:书面二、办理期限:国际航行船舶1个工作日,国内航行船舶当场办理。
三、受理部门:基层海事处或分支海事局负责国际航行船舶进、出口岸审批和查验,基层海事处负责船舶签证四、许可机关:基层海事处或分支海事局负责国际航行船舶进、出口岸审批和查验,基层海事处负责船舶签证五、审批流程:当场审批六、提交材料目录:(一)国际航行船舶:1.总申报单;2.船舶概况表;3.货物申报单;4.船员名单;5.旅客名单;6.危险货物舱单;7.落实护航措施的证明;8.经其他查验单位签署的《船舶出口岸手续联系单》;9.如果采取了禁止船舶航行的司法或者行政强制措施,则应提交该强制措施已经依法解除的通知;10.船舶安全检查记录簿及其复印件(中国籍船舶)。
(二)国内航行船舶:1.《船舶签证簿》;2.船舶电子信息卡;3.船舶国籍证书;4.船舶检验证书;5.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6.船员适任证书;7.防止油污证书(适用的船舶);8.船舶安全管理证书和公司安全管理体系符合证明副本(适用的船舶);9.船旗国监督检查记录簿;10.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适用的船舶);11.船舶港务费缴纳或者免于缴纳证明;12.经批准的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单(适用的船舶);13.船舶营运证;14.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前款第3项至第8项所列证书信息已经由海事管理机构在船舶签证簿内记载或者存储在船舶电子信息卡且有效的,可以免于提交。
(二)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和污染危害性货物进出港口审批行政审批事项编码:15005行政审批事项名称: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和污染危害性货物进出港口审批(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三条、《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一、受理方式:书面二、办理期限:1个工作日(航次申报)或3个工作日(定期申报)三、受理部门:基层海事处或分支海事局四、许可机关:基层海事处或分支海事局五、审批流程:当场审批六、提交材料目录:1.危险货物和污染危害性货物申报单;2.船舶适装证书、(国际)防止油污证书、船舶适航证书复印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列明实际装载情况的清单或舱单或积载图、货物安全技术说明书等(如适用);3.装载包装危险货物的,需提供包装或中型散装容器检验合格证明书或压力容器或大宗包装检验合格证明书;4.使用集装箱装运危险货物的,需提供集装箱检查员签名确认的《集装箱装箱证明书》;5.使用可移动罐柜、多单元气体容器、公路罐车、铁路罐车装运危险货物的,应提交罐柜或罐体检验合格证明书;6.装载放射性物品、民用爆炸品、感染性物质、危险废弃物等需要国家有关主管机关部门依法批准后方可载运的货物,应当提交有效的批准文件,放射性物质还应提交放射性核素剂量证明、放射性强度检测证明;7.货物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的,应提交添加的抑制剂或稳定剂的名称、数量、温度要求、有效期及超过有效期时应采取的措施;8.装运限量或可免除量危险货物的,还应提交《限量/可免除量危险货物证明》;9.托运危险性质或污染危害性质不明的货物,或《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和《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中未列名的危险货物,或《国际海运固体散装货物规则》中未列名的固体散装货物,或《国际散装化学品船舶构造与设备规则》中未列名的或新的散装液体化学品,或《国际散装液化气体船舶构造与设备规则》中未列名的或新的散装液化气体的,应提交相应检测、评估机构出具的检测鉴定报告,并提交出具报告的检测、评估机构的相关检测或实验的资质证明材料;10.按规定可按非危险货物出运的危险货物需提供相应的免除证书或证明;11.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在运输途中发生过意外情况的,应当在《船舶装载危险货物申报单》备注栏内扼要注明所发生的意外情况的原因,已采取的控制措施和目前状况等实际情况,并于抵港后送交详细报告;12.委托申报的还应提交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三)沿海水域划定禁航区和安全作业区审批行政审批事项编码:15006行政审批事项名称:沿海水域划定禁航区和安全作业区审批(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三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八条)一、受理方式:书面二、办理期限:20个工作日三、受理部门:分支海事局负责受理禁航区和安全作业区划定申请四、许可机关:分支海事局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安全作业区划定审批,浙江海事局负责跨分支海事局辖区的安全作业区划定审批和禁航区划定审批。
五、审批流程:限期补交修改资料 逾期未补全或仍不符合法定形式 限期内资料补全许可机关做出许可决定六、提交材料目录: 1.《禁航区和安全作业区划定申请书》;2.有关主管部门关于作业或活动的批准文件及其复印件(必要时);3.禁航理由、时间、水域、活动内容;4.已制定安全及防污染措施的证明材料;5.已通过评审的通航安全评估报告(必要时);6.航行通(警)告发布申请(必要时);7.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不予受理 作出准予许可决定不予许可,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复议或(四)打捞或者拆除沿海水域内沉船沉物审批 行政审批事项编码:15007行政审批事项名称:打捞或者拆除沿海水域内沉船沉物审批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三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一、受理方式:书面二、办理期限:20个工作日三、受理部门:分支海事局四、许可机关:分支海事局五、审批流程:限期补交修改资料 逾期未补全或仍不符合法定形式 不予受理分支海事局做出许可决定 作出准予许可决不予许可,说明理由六、提交材料目录:1.《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审核申请书》;2.施工作业单位的能力证明文件及其复印件;3.与施工作业有关的合同或协议书及其复印件;4.船舶污染损害责任、沉船打捞责任保险文书或财务担保证明及其复印件(紧急清障时可事后补办);5.打捞作业计划和方案;已建立安全及防污染责任制、保障措施和应急预案的证明材料;6.施工作业船舶的船舶证书和船员适任证书及其复印件;7.沉船所有权证书或相关证明及其复印件;8.已通过评审的通航安全评估报告(必要时);9.航行通(警)告发布申请(必要时);10.专项维护申请(必要时);11.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必要时);12.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五)船舶安全检验证书核发行政审批事项编码:15008行政审批事项名称:船舶安全检验证书核发(临时船舶吨位证书)(设定依据: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四条,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第七条) 一、受理方式:书面 二、办理期限:7个工作日三、受理部门: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负责初步受理四、许可机关:浙江海事局 五、审批流程:六、提交材料目录:1.申请书;2.船舶的图纸、图表、说明书、计算书和其他技术文件;3.船舶所有权证书、国籍证书等相关证书;4.船舶相关文件、记录薄、操作手册等。
不予受理作出准予许可决定不予许可,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复议或(六)海员证核发 行政审批事项编码:15009 行政审批事项名称:海员证核发(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十五条) 一、受理方式:书面 二、办理期限:7个工作日三、受理部门:浙江海事局或有权限的分支局 四、许可机关:浙江海事局或有权限的分支局 五、审批流程:限期补交修改资料 逾期未补全或仍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予受理 浙江海事局或有权限的分支作出准予许可决不予许可,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复议或六、提交材料目录:1.《海员证申请表》;2.办理海员证批件;3.《船员服务簿》及其复印件(海船船员免于提供);4.《内河船员体格检查表》(海船船员免于提供);5. 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或管理协议及其复印件;6.政审批件或公安机关出具的无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禁止公民出境的情形的证明;7.适任证书或证明文件及其复印件(仅限于船长、驾驶员,无限航区船员免于提供)。
(七)船舶国籍证书核发 行政审批事项编码:15010行政审批事项名称:船舶国籍证书核发(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三条、第八条、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 一、受理方式:书面 二、办理期限:7个工作日三、受理部门:分支海事局(国内航行船舶)或浙江海事局(国际航行船舶)四、许可机关:分支海事局(国内航行船舶)或浙江海事局(国际航行船舶) 五、审批流程:限期补交修改资料 逾期未补全或仍不符合法定形式限期内资料补全六、提交材料目录:1.《船舶所有权/国籍登记申请书》;2.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及其复印件(和所有权登记同时申请时可免);3.船舶所有人、经营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4.委托经营的有关协议(适用于委托经营船舶);5.原船舶登记机关出具的注销船舶国籍证明书或者将于重新登记时立即注销原国籍的证明书(适用于已登记过的船舶);6.法定的船舶检验机构签发的船舶检验证书簿或其他有效船舶技术证书;7.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适用于委托他人办理时);8.船舶经营人的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 申请临时船舶国籍除应提交上述1.3.5.6.7.8以及4吋或5吋船舶照片5张(正横2张、侧艏1张、正艉1张、烟囱1张)外,还应提交:不予受理分支海事局或浙江海事局做作出准予许可决定不予许可,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复议或9.光船租赁合同或光船租赁登记证书(适用于光租外国籍船舶);10.海关完税单及其复印件(适用于光租外国籍船舶);11.经核准的船舶名称核定使用通知书(必要时);12.船舶建造合同或船舶所有权取得证明文件及其复印件(适用于新建船舶试航);13.船舶建造合同和交接文件(适用于异地建造船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