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事项行政确认实施清单标准
行政权力事项分表(行政确认类)2

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 乡、镇的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县、市兵役机
正确履行行政职 《山西省征兵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关的安排,负责组织本单位和该地区的适龄男性公民进行兵
责,有下列情形
第三十九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
。
役登记,填写《兵役登记表》,依法确定应服兵役、免服兵
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停河铺乡行政确认类权力事项责任清单
序 职权 职权 职权 号 编码 类型 名称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责任 主体
问责情形
问责依据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
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 1、第二十五条 发包方对承包方提出的转包、出租、互
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 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承包土地的要求,应当及时办理备案,
权,假公济私的
4-1.三、征兵中玩忽职守,致使征兵工
达文书,信息公开。
众监督,对确定体格检查、体格检查合格和准备批准入伍的
4、玩忽责 作遭受损失的;
5、监管责任:加强监管 应征公民,应当张榜公布。
守,损害国家利益
4-2.四、泄露征兵机密,遗失征兵机密
、防止弄虚作假。
的;
文件的。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
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 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 处分:
1-1.(一)贪污、索贿、受贿、行贿、 介绍贿赂、挪用公款的;
1-2.(二)利用工作之便为本人或者他 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1-3.(三)在公务活动或者工作中接受 礼金、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的;
2-1.(七)其他违反廉洁从业纪律的行 为。
各乡镇行政权力事项分表(行政许可类)

项目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子项
设定依据
实机构
实施对象
公开范围
办理数量
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
前置条件
调整意见及理由
1
土地承包经营期内承包土地调整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第二款在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内,对个别承包经营者之间承包的土地进行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乡镇人民政府
无
16
做好兵役工作
《兵役法》第十条第四款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依照本法的规定完成兵役工作任务。
乡镇人民政府
无
17
加强对民兵工作的领导,统筹安排民兵工作,组织和监督完成民兵工作任务
《民兵工作条例》第七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对民兵工作的领导,统筹安排民兵工作,组织和监督完成民兵工作任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应当协助军事机关开展民兵工作,解决有关问题。
对违法行为、严重事故隐患或者不符合能效指标的处理需要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配合时,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并通知其他有关部门。当地人民政府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及时予以处理。
乡镇人民政府
行政权力事项分表(行政强制执行类)
项目序号
对何种行为实施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执行种类
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义务,按照兽医主管部门的要求做好强制免疫工作。
经强制免疫的动物,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免疫档案,加施畜禽标识,实施可追溯管理。
行政确认类10项

权限 内建 65292320 2 设公 9QR00200 墓的 审核
【法规】:《殡葬管理条例》中 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5号, 《殡葬管理条例》已经1997年7月 库车 11日国务院第60次常务会议通过, 县民 并于发布之日起施行。 政局 公民 第八条“建设公墓,经县级 社会 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 事务 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 科 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民政部门审批。”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 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 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 2.未按照规定的标准办理,或在工作 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3.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 舞弊行为的。 4.不严格执行政策规定,工作严重失 误造成不良影响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规定的行为。
【法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务院令第271号,已经国务院第21次常务会议通过,并于 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从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审批工作的 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批评教育,依法给予行政处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条件的家庭 拒不签署同意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意见的,或者 对不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条件的家庭故意签 署同意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意见的 (二)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贪污、挪用、扣压、拖 欠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款物的。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 障条例〉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110号)(自治区人民 政府令110号)已经2003年2月21日自治区第十届人民政府第 一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并予发布,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条 从事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工作的人员,有下 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主管部门批评教育,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条件的家 庭,无正当理由不予审批或者无故拖延的; (二)弄虚作假,批准不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待遇条件的居民享受待遇的; (三)擅自改变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范围和标 准的; (四)其他侵害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权利或者国家利益 的行为。
编制和优化市县乡三级

编制和优化市县乡三级行政权力运行流程工作方案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55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编制和优化市县乡三级行政权力运行流程工作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7〕51号)文件精神,全面完成行政机关行政权力运行流程编制和优化工作,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推动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向纵深发展,结合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两单融合”工作推进,进一步优化行政权力运行流程,规范政府部门的职责权限,加强行政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建立完善“有权必有责、用权必担责、滥权必追责”的行政权力运行制度体系,促进行政权力运行规范、程序严密、全程公开、监督有力、服务便捷,为我市营造良好的政务环境和营商环境。
二、基本原则坚持依法依规。
制定严密的工作程序,按照统一的行政权力运行流程标准,依法依规编制和优化行政权力运行流程,并逐条逐项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必要性审查。
坚持权责一致。
按照有权必有责的要求,在梳理、明晰、确认市、县(区)政府部门和乡镇(街道)行政权力基础上,明确其对应承担的责任,强化行政权力监督。
坚持高效便民。
针对当前行政权力运行耗时长、盖章多、中介多、收费多、材料多等关键环节,简化优化行政权力运行流程,着力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办事难、办事慢、办事繁等问题,方便社会公众办事。
坚持公开透明。
除涉及保密和其他依法不宜公开的事项外,行政权力运行过程应规范、完整、清晰、准确地向社会公开,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接受社会监督。
三、工作目标2017 年底前,按照市、县(区)政府部门和乡镇(街道)权责清单,高标准、高品质、高效能完成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检查、行政确认、行政奖励、行政裁决及其他行政权力等10 类行政权力运行流程的编制和优化工作,进一步减少办事环节,简化办事程序,缩短办事时间,压缩裁量空间,降低行政成本,提高行政效率,方便群众办事,实现全市行政权力“同一事项、同一标准、同一编码、上下对应”,并做到与自治区部门办事流程有效衔接。
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市政府部门行政许可行政确认事项清单(2018年版)的通知

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市政府部门行政许可行政确认事项清单(2018年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11.30•【字号】运政办发〔2018〕75号•【施行日期】2018.11.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市政府部门行政许可行政确认事项清单(2018年版)的通知运政办发〔2018〕7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运城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市县政府部门行政职权事项标准清单的通知》(晋政办发〔2018〕106号)、中共运城市委办公厅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运城市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加快营造“六最”营商环境实施方案》的通知(厅字〔2018〕29号)精神,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市本级权力清单中的行政许可、行政确认事项进行了全面查证核实,现予公开发布。
一、市直各有关单位要及时调整本部门权责清单,12月20日前在部门门户网站公开发布,接受社会监督。
同时,要在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同步公开本部门行政许可事项,凡未纳入清单的行政许可事项,一律不得实施审批或变相审批。
不得擅自增减或者变相增减行政许可事项,对违反规定的将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在《山西省县级政府部门行政职权事项标准清单(2018年版)》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认真梳理和完善本级政府部门权责清单,按程序审定后,及时向社会公布。
三、根据机构改革职责调整情况,市审改办要及时对市本级权责清单进行调整,明确行使主体。
以往公布的行政许可、行政确认事项与本通知不相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1.运城市政府部门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68项)2.运城市政府部门行政确认事项清单(81项)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11月30日附件1。
编制政务服务事项目录清单和实施政务服务事项标准化工作方案

编制政务服务事项目录清单和实施政务服务事项标准化工作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互联网+政务服务”技术体系建设指南的通知》(国办函〔20XX〕108号)、《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XX省政务服务事项标准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X政办综〔20XX〕7号)和《XX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XX市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方案的通知》(X政办规〔20XX〕17号)有关精神,持续推进“放管服’’改革,建设全市一体化网上政务服务平台,推进政务服务事项网上办理,进一步做好全市政务服务事项目录清单和实施清单的编制和事项标准化工作,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按照国务院和省、市政府有关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的部署,通过全面规范政务服务事项编码、名称、条件、材料、流程、时限等要素,做到“同一事项、同一标准、同一编码”,确保20XX年底前通过省政府门户网站集中发布省、市、县三级行政机关、公共企事业单位直接面向社会公众提供的政务服务事项目录和办事指南,并对事项目录和办事指南进行动态管理和实时更新,完成我市政务服务事项标准化和电子化,努力实现政务服务流程显著优化,服务形式更加多元,服务渠道更为畅通,群众办事满意度显著提升。
二、适用范围适用于市、区、县(市)政府具备相应主体资格且行使相应政务服务事项的工作部门和依法承担行政管理职能的单位,以及承担公共服务职能的企事业单位(以下统称“政务服务实施机构’’)。
三、政务服务事项认定标准政务服务事项分为行政权力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
具体认定标准如下:(一)关于行政权力事项的认定标准“9+x’’类纳入政务服务。
即: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确认、行政奖励、年检、行政裁决、行政复议、税费减免和部分其他类行政权力。
其他“4+x’’类不纳入政务服务。
即: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用、行政监督检查和部分其他类行政权力。
需要说明的是:其他类行政权力中,与政务服务紧密相关、符合政务服务特征的事项,需纳入政务服务事项。
编制政务服务事项目录清单和实施政务服务事项标准化工作方案

编制政务服务事项目录清单和实施政务服务事项标准化工作方案编制政务服务事项目录清单和实施政务服务事项标准化工作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互联网+政务服务”技术体系建设指南的通知》(国办函〔20XX〕108号)、《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XX省政务服务事项标准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X政办综〔20XX〕7号)和《XX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XX市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方案的通知》(X政办规〔20XX〕17号)有关精神,持续推进“放管服’’改革,建设全市一体化网上政务服务平台,推进政务服务事项网上办理,进一步做好全市政务服务事项目录清单和实施清单的编制和事项标准化工作,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按照国务院和省、市政府有关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的部署,通过全面规范政务服务事项编码、名称、条件、材料、流程、时限等要素,做到“同一事项、同一标准、同一编码”,确保20XX年底前通过省政府门户网站集中发布省、市、县三级行政机关、公共企事业单位直接面向社会公众提供的政务服务事项目录和办事指南,并对事项目录和办事指南进行动态管理和实时更新,完成我市政务服务事项标准化和电子化,努力实现政务服务流程显著优化,服务形式更加多元,服务渠道更为畅通,群众办事满意度显著提升。
二、适用范围适用于市、区、县(市)政府具备相应主体资格且行使相应政务服务事项的工作部门和依法承担行政管理职能的单位,以及承担公共服务职能的企事业单位(以下统称“政务服务实施机构’’)。
三、政务服务事项认定标准政务服务事项分为行政权力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
具体认定标准如下:(一)关于行政权力事项的认定标准“9+x’’类纳入政务服务。
即: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确认、行政奖励、年检、行政裁决、行政复议、税费减免和部分其他类行政权力。
其他“4+x’’类不纳入政务服务。
即: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用、行政监督检查和部分其他类行政权力。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行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行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5.03.03•【文号】•【施行日期】2015.03.03•【效力等级】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工作正文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行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关于推行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的指导意见》已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推行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的指导意见推行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部署的重要改革任务,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重要举措,对于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建设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具有重要意义。
近年来,一些地方在推行权力清单和相应责任清单方面进行了有益探索,取得了积极成效。
为全面推进这项工作,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基本要求(一)工作目标。
将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行使的各项行政职权及其依据、行使主体、运行流程、对应的责任等,以清单形式明确列示出来,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通过建立权力清单和相应责任清单制度,进一步明确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职责权限,大力推动简政放权,加快形成边界清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运转高效、依法保障的政府职能体系和科学有效的权力监督、制约、协调机制,全面推进依法行政。
(二)实施范围。
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作为地方行政职权的主要实施机关,是这次推行权力清单制度的重点。
依法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垂直管理部门设在地方的具有行政职权的机构等,也应推行权力清单制度。
二、主要任务(三)全面梳理现有行政职权。
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要对行使的直接面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行政职权,分门别类进行全面彻底梳理,逐项列明设定依据,汇总形成部门行政职权目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可参照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检查、行政确认、行政奖励、行政裁决和其他类别的分类方式,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统一规范的分类标准,明确梳理的政策要求;其他类别的确定,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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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事项(行政确认)实施清单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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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 林木资产抵押物登记流程图
2. 申请材料目录
5word格式支持编辑,如有帮助欢迎下载支持。
附件1
经济困难证明办理流程图
(法定办结时限:无;承诺办结时限即时办结)
6
附件2
申请材料目录
填写说明:
1. 来源渠道:填写申请人自备、政府部门核发。
对于中介机构或者法定机构产生的申请材料,提供该类机构业务查询及联系方式。
2. 必要性及描述:填写必要或非必要,如为“非必要”的,则一并填写在何种情况下需提供该项材料。
3. 签名签章要求:如提供申请材料原件的,填写本人签名或公司印章、政府或相关机构盖章;如提供申请材料复印件的,可要求在复印件上加盖“与
原件无异”章。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