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事项行政确认实施清单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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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经信委行政权力清单

市经信委行政权力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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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一条“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者生产工艺的,由管 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 市经信委节 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没收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情节严重的,可以由管理节能工 者生产工艺的处罚 能监察中心 作的部门提出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五十四条“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当对重点用能单位报送的能源 利用状况报告进行审查。对节能管理制度不健全、节能措施不落实、能源利用效率低的重点用能单 重点用能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落 位,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当开展现场调查,组织实施用能设备能源效率检测,责令实施能源审 市经信委节 实相关整改要求或者整改没有达 计,并提出书面整改要求,限期整改。”第八十三条“重点用能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落实本法第五 能监察中心 到要求的处罚 十四条规定的整改要求或者整改没有达到要求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 下罚款。”
市经信委行政权力清单 (市级保留的权力事项 共29项) 序号 一 二 类别 行政许可 行政处罚 职权名称 共0项 共14项 实施依据 实施主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备注
1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开工 建设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 目或者将该项目投入生产、使用 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六十八条“负责审批或者核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机关违反本法 规定,对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予以批准或者核准建设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开工建设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或者 市经信委节 将该项目投入生产、使用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改 能监察中心 造;不能改造或者逾期不改造的生产性项目,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 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管理办法的通知-冀政办字〔2020〕154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管理办法的通知-冀政办字〔2020〕154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管理办法的通知冀政办字〔2020〕154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河北省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9月3日河北省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管理,严格规范政务服务事项标准,提升政务服务效能,按照“放管服”改革的有关要求,根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令第722号)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管理机构和政务服务事项实施部门对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的规范管理。

第三条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管理应当遵循依法依规、标准规范、利企便民、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政务服务事项,全部纳入《河北省政务服务事项清单》。

凡未纳入清单事项,各级各部门一律不得实施相关审批与服务。

本办法所称政务服务事项包含行政许可、行政裁决、行政给付、行政征收和依申请办理的行政奖励、行政确认、其他行政权力等7类行政权力事项以及公共服务事项,通过河北省政务服务事项管理平台实行标准化、规范化管理。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河北省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由目录清单和实施清单组成。

目录清单包含事项名称(含主项、子项名称)、事项编码、设定依据、事项类型等基本要素。

同一政务服务事项的基本要素,在不同层级、不同区域之间应当保持一致,实现省、市、县、乡、村五级政务服务事项名称、编码、依据、类型四个基本要素的四同(以下简称“五级四同”)。

行政权力事项分表行政确认

行政权力事项分表行政确认

行政权力事项分表(行政确认)单位:黎城县教育局负责人:乔利波填表时间:2018年8月15日序号职权类型代码权力名称子项实施依据实施对象承办机构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前置条件行使情况行使层次部门意见及理由备注1 74107749-4-QR-0001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初级技术职务评审【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六条国家实行教师职务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规范性文件】《关于发布<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规定>的通知》(国发[1986]27号)五、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各部门和地方可根据实际需要分别建立高级、中级、初级职务评审委员会。

公民编制人事股无无常用县级行使保留2 74107749-4-QR-0002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少年需免学、缓学、休学的批准【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一条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1992年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9号)第十二条适龄儿童、少年需免学、缓学的,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县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或者乡级人民政府批准。

因身体原因申请免学、缓学的,应当附具县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的证明。

缓学期满仍不能就学的,应当重新提出缓学申请。

公民学教管理股无无常用县级行使保留行政权力事项分表(行政确认)单位:黎城县教育局负责人:乔利波填表时间:2018年8月15日序号职权类型代码权力名称子项实施依据实施对象承办机构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前置条件行使情况行使层次部门意见及理由备注3 74107749-4-QR-0003初级中学毕业证的审查与验印【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199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9号令)第十五条对受完规定年限义务教育的儿童、少年,由学校发给完成义务教育的证书。

权责清单管理办法

权责清单管理办法

权责清单管理办法第一条为推行权力清单制度,加强对各级政府部门权责清单的管理,强化对行政权力运行的监督和制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政府工作部门及部门管理机构,依法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省、市垂直管理部门设在地方的具有行政职能的机构(以下统称行政机关)的权责清单的制订、公布、运行、调整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行政机关的权责清单管理工作,应当遵循职权法定、权责一致、公开透明、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将推行权责清单工作纳入考核指标体系,建立行政问责和绩效考核管理制度。

第五条机构编制管理机关负责本级政府工作部门权责清单的监督管理,并对下级政府的权责清单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政府法制部门负责本级政府工作部门权责清单的合法性审查工作。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权责清单信息公开工作的指导和监督,以及信息化平台的建设和管理。

政务服务管理机构负责进驻政务服务中心行政权力集中办理工作的日常管理、流程优化、行为规范、协调监督、考核评议等工作。

第六条行政机关是推行权责清单工作的责任主体,应当指定专门机构负责本部门权责清单的具体工作。

第七条行政机关应当制订和公布权责清单。

在对现有行政权力和责任进行全面彻底梳理、摸清底数的基础上,以清单的形式明确列示,并向社会公布。

行政权力,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实施的直接面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行政职权,主要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检查、行政确认、行政奖励、行政裁决和其他行政权力。

第八条权责清单中的行政权力信息内容应当包括权力编码、职权类型、职权名称、职权依据、实施主体、责任事项等要素。

责任事项应当包括行政权力行使过程中每个环节对应的具体责任。

省、市、县三级共同实施的行政权力应当在要素内容上统一规范。

第九条行政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权责清单行使行政权力、承担责任,不得行使或者变相行使未列入权责清单且无法定依据的行政权力,不得推诿或者怠于履行责任。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青岛市市级行政权力清单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青岛市市级行政权力清单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青岛市市级行政权力清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1.15•【字号】青政字〔2015〕2号•【施行日期】2015.0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青岛市市级行政权力清单的通知青政字〔2015〕2号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加快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强化权力运行制约监督,现将青岛市市级行政权力清单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市级保留的行政权力事项市政府工作部门、市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共保留行政权力事项3949项,其中,行政审批483项,行政处罚2214项,行政强制147项,行政征收35项,行政给付69项,行政裁决7项,行政确认196项,行政奖励33项,行政监督380项,其他行政权力385项。

市级行政权力清单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网站公布,各有关部门权力清单在本部门网站公布(涉密事项不予公布,行政审批事项目录清单另行公布)。

二、严格按照行政权力清单行使权力各部门对保留的权力事项要进一步优化运行流程,简化办事环节,缩短办理时限,规范自由裁量权。

对取消的权力事项不得截留或变相实施,切实做到“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

对违反规定的,将严肃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责任。

三、加强行政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市级行政权力清单实行动态管理,根据法律法规的颁布、修订、废止以及部门职责变化,及时予以调整完善。

各部门要按照转变政府职能、简政放权的要求,进一步加大取消下放行政权力的力度。

要加强相关制度建设,不断健全完善监督制约机制,强化对行政权力的监督。

附件:青岛市市级行政权力清单目录青岛市人民政府2015年1月15日。

行政权力事项分表(行政确认类)

行政权力事项分表(行政确认类)
市场监管局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向社会公开
不收费
行政权力事项表(行政确认类)
单位:(公章)陈巴尔虎旗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签字:
项目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
子项
设定依据
实施机构
实施对象
公开范围
办理数量
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
前置条件
调整意见及理由
1
动产抵押登记
市场管理股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
2
企业产品执行标准注册登记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办法第二十条“自治区实行企业执行标准注册登记管理制度。企业应当将执行的标准自执行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旗县级以上标准化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内蒙古自治区产品标准管理办法》第七条“企业正式生产的产品所执行的产品标准必须办理标准注册登记”。
市场监管局
企业
向社会公开
办理注册登记时应提交以下材料:1.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2.组织机构代码证书;3.产品标准注册登记申请表;4.产品执行的标准文本;5.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近一年内的检验报告和有效期内的型式试验报告。
3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阿勒泰地区行政公署关于推行地区本级及县(市)政府部门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制度的通知

阿勒泰地区行政公署关于推行地区本级及县(市)政府部门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阿勒泰地区行政公署•【公布日期】2016.03.09•【字号】阿行署发〔2016〕6号•【施行日期】2016.03.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关于推行地区本级及县(市)政府部门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制度的通知阿行署发〔2016〕6号各县(市)人民政府,喀纳斯景区管理委员会,行署有关部门,地直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自治区党委八届八次全委(扩大)会议、地委扩大会议精神,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强化权力运行监督,推进政府治理能力适应新常态,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行自治区本级政府部门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制度的通知》(新政发〔2015〕72号)精神,地区决定推行本级及县(市)政府部门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制度(以下简称“权责清单”)。

一、领导小组及成员单位职责分工为加强组织领导,行署决定成立推行地区本级及县(市)政府部门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组长:塔里哈提·吾逊(地委副书记、行署专员)副组长:曹志文(地委委员、行署常务副专员)成员:马合苏尔·艾力甫(行署秘书长)李伯成(行署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刘宏斌(地委宣传部常务副部长)魏秋生(地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主任)陈军(地区监察局副局长)李玉新(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买卫杰(地区财政局党组书记、局长)巴合提·布兰拜(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哈吉木拉提·赛依提汗(地区民政局局长)王玮(行署法制办公室主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地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办公室主任:魏秋生(兼),副主任:王玮(兼)、罗新(地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工作人员从相关部门抽调。

办公室下设综合督查组、审核一组、审核二组、法制组,实行集中办公。

权责清单概念界定

权责清单概念界定
权责清单是指政府部门、机构或组织为实现依法行政,明确其在行使公共权力过程中所拥有的法定职权及对应的责任事项的一种制度性文件。

它详细列举了各个部门、岗位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确认、行政裁决、行政奖励、行政检查等各类行政权力及其实施依据,并对应规定了行使这些权力时应当承担的职责与义务。

编制权责清单的目的在于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强化权力监督,规范行政行为,提高行政效能,确保权力运行公开透明,方便社会公众监督和参与。

同时,通过厘清权责边界,避免权力滥用和缺位现象,有利于构建职责明确、依法行政的政府治理体系。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政府部门权力清单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政府部门权力清单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11.04•【字号】浙政办发〔2015〕109号•【施行日期】2015.12.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政府部门权力清单管理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15〕109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浙江省政府部门权力清单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11月4日浙江省政府部门权力清单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权力清单管理,加强对各级政府部门行政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建设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政府部门行政权力,是指法律法规赋予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政府部门行使的,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的行政职权(以下简称为行政权力)。

本办法所称的权力清单包括行政权力的权力名称、权力类别、实施依据、实施主体、运行流程等内容。

第三条各级政府部门应当按照依法行政、公开公正的原则,在浙江政务服务网公布权力清单,依法行使纳入权力清单的行政权力。

各级政府部门应当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在行使权力清单所列行政权力的同时,承担相应的责任,构建职责体系,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第四条各级机构编制部门统筹负责同级政府部门权力清单的管理监督工作,组织开展职权清理、审核确认、清单编制、动态管理等工作,经同级政府授权调整并公布权力清单。

各级政府法制部门负责同级政府部门行政权力的合法性审查工作。

各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牵头部门应当加强与权力清单维护、管理工作的衔接,优化行政审批流程。

各级监察部门负责行政权力的监察工作,对权力清单涉及的廉政风险点实施监控,对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实施责任追究。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市级行政权力事项“程序清单”和“责任清单”调整优化工作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市级行政权力事项“程序清单”和“责任清单”调整优化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12.07•【字号】武政办〔2015〕151号•【施行日期】2015.12.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市级行政权力事项“程序清单”和“责任清单”调整优化工作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行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5〕21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推行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的通知》(鄂政发〔2015〕23号)精神,进一步推进市级行政权力事项规范运行,建立完善权责清晰、程序严密、高效透明、制约有效的运行机制,打造服务型政府,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做好市级行政权力事项“程序清单”和“责任清单”调整优化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按照“简便、明了”的原则,进一步优化“程序清单”,简化行政权力运行流程,精简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减少工作环节和需提交的材料,缩短办事时限,提高办事效率;按照“强化、管用”的原则,进一步完善“责任清单”,以立规明责为基础,以履职追责为关键,逐一厘清与行政职权相对应的责任事项和职责边界,健全问责机制,真正做到“法定职责必须为”。

二、主要任务(一)调整优化“程序清单”1.编制行政职权办事指南表(基本信息表)。

根据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市级权力清单,逐项编制行政职权办事指南表(基本信息表),其主要内容包括:职权名称、实施主体、职权依据、收费依据及标准、办事条件、职权运行流程、法定时限、承诺时限、申请材料、证照批复名称、承办机构、咨询方式、监督投诉方式等要素。

将行政相对人办事过程中需要了解的相关信息以及需要配合的相关要求一次性告知,做到职权信息、职权运行流程“一表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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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事项(行政确认)实施清单标准
附件:
1. 林木资产抵押物登记流程图
2. 申请材料目录
附件1
经济困难证明办理流程图
(法定办结时限:无;承诺办结时限即时办结)
附件2
申请材料目录
填写说明:
1. 来源渠道:填写申请人自备、政府部门核发。

对于中介机构或者法定机构产生的申请材料,提供该类机构业务查询及联系方式。

2. 必要性及描述:填写必要或非必要,如为“非必要”的,则一并填写在何种情况下需提供该项材料。

3. 签名签章要求:如提供申请材料原件的,填写本人签名或公司印章、政府或相关机构盖章;如提供申请材料复印件的,可要求在复印件上加盖“与
原件无异”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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